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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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7〕38号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请示》(浙海渔〔201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我省海洋空间开发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本规划范围为全省所辖及依法管理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要用于我省进一步界定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统筹海洋空间开发活动,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加快海洋强省建设。
三、《规划》的实施要遵循自然规律,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按照生态优先、陆海统筹、优化结构、集约开发的原则,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优化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统一。
到2020年,推动实现覆盖陆域和海域的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全省海洋开发强度总体控制在1.12%以下,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确保不低于35%,禁止开发区域占管理海域面积比重不低于4.44%,全省海洋空间开发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海洋开发效率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强化。
四、《规划》由省和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修编、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落实和管控用海指标,对海洋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进行全面清查,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海域政策和环境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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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和《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
到2020年,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一)适用范围。
交海发〔2015〕177号文件明确的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浙江的海域和内河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宁波舟山港。
具体为:1.海域:浙江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及海礁外延12海里至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及外延12海里连成的海域。
2.内河水域: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台州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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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浙政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6〕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连同海域设施一同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海域租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代收机关。
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跨海域行政区域或海域行政界线有争议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由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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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浙政[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浙政[200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的要求和省委。
省政府的部署,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规划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基本精神,从浙江实际出发,统筹考虑陆域生态环境和海洋生态环境,并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同时,注意与“中国21世纪议程——浙江行动计划”的制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决策相衔接。
一、生态环境建设现状建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人民励精图治,艰苦奋斗,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计划地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强化农田基本建设,重视水土保持;建设标准堤塘等防洪工程,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稳步发展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污染治理,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使我省的生态环境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到目前为止,全省现有人工造林保存面积250多万公顷,封山育林75.7万公顷,1840公里的大陆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全省森林覆盖率近60%,名列全国前茅;建立自然保护区22处(面积11.65万公顷),森林公园54个(面积25万公顷),省级及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46个,临安天目山自然保护区、平阳南麂岛海洋自然保护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国际生物圈保护区网”;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19万平方公里,修造水平梯田9.74万公顷,累计整修加固江堤海塘7000多公里,建设水库3780多座,总库容350亿立方米,兴利库容185亿立方米,年开发利用的水资源总量达200多亿立方米,并已建成141个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累计建成大中型沼气工程43处,容积1.82万立方米,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6243处,容积16.82万立方米,推广农村省柴灶912万户;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有了进展,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的所有市县以及其余市一级和重要县(市)的污水处理工程已列入国家1998年和1999年的国债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建设省级绿色小城镇164个,并在一批县市和村镇进行了生态示范建设,其中奉化滕头村、绍兴夏履镇、鄞县上李家村等被联合国命名为“全球生态500佳”。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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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国海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31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2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海洋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切实履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职责,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大纲》等配套文件。
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资源和权益,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建设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二)资源密度大或类型复杂、涉海产业多、开发强度高,需要协调管理的区域;(三)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四)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五)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六)潜在开发和未来海洋产业发展的预留区域;(七)其他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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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浙政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四自”航道(以下简称“四自”航道)的管理,维护“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自”航道是指按“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要求进行建设、改造的内河航道。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的内河航道称政府还贷航道,国内外经济组织受让政府还贷航道收费权投资建设的内河航道称经营性航道。
第三条内河航道沿线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建设和发展。
航道建设应当坚持以非收费航道为主,适当发展“四自”航道。
第四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四自”航道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四自”航道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原则,收取的船舶通行费应首先用于收费航道建设项目的还贷。
投资者合法经营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航道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船舶通行费。
第二章实施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四自”航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水路发展规划;其规模和筹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资本金比例在35%以上:(一)矿区航道长度超过5公里,建设等级在六级以上;(二)支线航道长度超过10公里,建设等级在五级以上;(三)干线航道长度超过20公里,建设等级在四级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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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岸带环境污染防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蓝色屏障行动的重要意义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广阔,岛屿数量众多,岸线优势明显,滩涂资源丰富,在环境承载、生态平衡、要素供给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实施了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开展了“碧海生态建设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现阶段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入海河流携带的氮、磷和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政府和市场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
实施蓝色屏障行动,深入开展海洋污染防治,着力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我省全面实施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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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浙政办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为:(一)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围海7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围海50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围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经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项目用海,按有关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科学规划,严格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经依法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要做到合理用海,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批准项目用海。
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要提高办事效率,项目用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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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浙政发[2001]31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五月九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93〕财综字第73号)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管辖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不包括河口区域),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的工业(包括造船、修船、拆船、交通运输、工矿企业专用码头、减载过驳作业、勘探、开采海洋矿产等)、旅游、排污、倾废、海底管线登陆点项目及其他经营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使用海域制度。
使用海域用于公益事业、交通客运、科研教育、渔业生产、盐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滩涂围垦、海岸防护项目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属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由获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按《国家海域使用证》核定使用的海域面积缴纳。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按如下标准征收:(一)工业项目:每年每亩100元;(二)旅游项目:每年每亩10~30元;(三)排污、倾废项目:使用海域临时性储灰、储渣的,每年每亩200元;对其他排污、倾废,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3号)执行;(四)海底管线登陆点用海项目:每年每亩100元;(五)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用海项目:每年每亩150元~200元;(六)其他经营性项目:每年每亩100~15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5122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99.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深入开展各类绿色创建活动,着力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切实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扎实推进并不断拓展提升各类绿色创建活动,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努力构筑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格局,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
力争到2015年,全省各类绿色创建活动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示范性、典型性的绿色创建示范点;培育和传播生态文化的机制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率不断提高,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全民参与。
坚持多方联动、整体推进,注重把绿色创建活动与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结合起来,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绿色创建活动,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坚持绿色创建活动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充分利用各地的自然社会条件,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绿色创建活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7d76e3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c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浙政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我省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明确的划定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流程,制定了《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予以发布。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各级各类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不断推进美丽浙江和生态文明建设,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20日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一、总面积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3.89万平方公里,占我省国土面积和管辖海域面积的26.25%。
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48万平方公里,占我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3.82%;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41万平方公里,占我省管辖海域面积的31.72%。
二、基本格局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格局呈“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浙西南山地丘陵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源涵养区、浙西北丘陵山地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浙中东丘陵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区,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
“一带”为浙东近海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海岸生态稳定带,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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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7日“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精神,现就2011年至2015年开展“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走生态立省之路,以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改善民生为核心,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优化生态环境,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转变,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努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提高与改善民生需求相适应,生态省建设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三)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巩固传承、整合提升;强化法治、健全机制;依靠科技、开放合作;党政主导、社会参与。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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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浙委办[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发展生态经济、优化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化、推进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对于我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对于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浙江特色科学发展之路,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把每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把我省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多作贡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7月30日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1.实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市化格局。
(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口计生委)2.加快建设产业集聚区,打造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和产业升级。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3.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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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浙政办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职责。
(三)加强海洋事务综合协调职责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的协调职责;加强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和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职责;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承担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
(二)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
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全省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以及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9c3814a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94.png)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1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f3c5491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4d.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03
•【字号】浙政函〔2018〕126号
•【施行日期】201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8〕126 号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印发〈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函》(浙海渔规〔2018〕6 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2017—2022 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局予以公布。
二、沿海有关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海岛及其周边生态系统,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积极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
三、你局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的汇报沟通,取得支持。
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岛保护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1〕308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8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9 月3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cc75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40.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陆地生态和水域的双重特征,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还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文化价值。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水质污染加重,生态功能退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中心,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争取到2010年,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和初步扭转,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到2020年,湿地保护与利用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形成完善的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全面建成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和利用能力显著提高。
二、加快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现有湿地资源要进行全面规划,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8fa94b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7e.png)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9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9号各沿海市、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14日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浙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
二、职责分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省市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和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并初审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编制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bf68cc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9d.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浙政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浙江省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之一,海岛众多,是发展海洋经济的突出优势。
加强重要海岛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推进海岛地区加快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引导浙江省重要海岛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浙江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100个重要海岛;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展望至2020年,以2010年为基准年。
一、重要海岛选择重要海岛是指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经济或生态价值,对实施海洋开发开放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起到核心引领作用,并具备较强辐射与带动能力的海岛。
这些海岛是浙江省开展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的特色领域,是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的重要支撑,是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重要区域,是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综合考虑海岛资源禀赋与发展潜力的基础上确定重要海岛,具体选择标准如下:一是陆域面积不小于5平方公里的岛屿。
二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属于乡级以上行政区驻地的岛屿。
三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在“十二五”期间具有重要开发需求的岛屿。
四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处于海洋保护区内的核心岛屿。
根据上述标准,在全省现状海岛(除2008-2009年我省开展的海岛甄别调查统计的2878个海岛外,还包括玉环岛)中筛选了100个岛屿作为本次规划的重要海岛(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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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6]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1
【实施日期】200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8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方针,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第五条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领导,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力度。
第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跨市、县(市、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
(二)单种资源密度特别高的海洋生物定居区或多种海洋水生野生保护动植物的栖息、繁衍区域;
(三)能对区域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海洋水文、地理环境,如涌升流、汇聚流、环境自净区、岛礁区等独特区域;
(四)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
(五)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
(六)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
(七)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生态保护型、生物资源保护型、非生物资源保护型、自然遗迹保护型、资源利用保留型等多种类型,根据区域内保护对象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确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类型,制定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