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支持和鼓励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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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桂政发[1984]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桂政发[1984]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1984〕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一九八四年七月四日)为了尽快改变我区经济落后面貌,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改革科技工作,推动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

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1、各地方、各部门要采取组织手段和经济措施,力求使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衔接,把科技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使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尽可能地同经济发展统一起来。

2、根据我区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发展科技和经济,应实行引进技术与改造、独创相结合,传统产业技术研究与新产业技术研究相结合;要以当前生产所急需的适用技术为重点,抓好生产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动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现代化。

3、组织编制好“七·五”和后十年的科技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应以行业科技规划为基础。

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纳入部门的经济发展规划。

总体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均应通过年度计划予以实施,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互衔接。

二、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1、科研单位的领导班子要按“四化”的要求配备。

研究所所长由有组织领导才能、会管理、有一定专业知识、能开创新局面的科技人员担任。

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

所长经科技人员民主推荐或招聘,由上级任命,任期三年,也可以连任。

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南府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2月9日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发〔201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实施意见》〔2019〕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强首府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提升总量”的思路,健全完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撑,提升社会资本投资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研发投入体系,全面激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研发活动积极性,为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投入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占比达30%以上,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与强首府战略强创新相适应的研发格局基本形成,全市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南府办[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3〕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2日南宁市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发〔2013〕12号)文件精神,加快南宁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改革发展,实现做强做优,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资产注入,做强做优企业(一)将我市政府性资金、资产和资源等有形资产以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逐步注入我市国有优势企业,迅速提高企业的实力和发展能力,实现做强做优。

(二)加快落实《关于南宁五象投资公司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2号)、《关于南宁威宁公司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3号)、《关于南宁建宁水务集团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4号)、《关于南宁城建集团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5号)和《关于南宁交通投资公司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6号)等文件精神,尽快向相关投融资类企业和城建企业注入政府性资金、资产和资源,满足投融资类企业的融资需求,提升企业实力。

二、鼓励企业盘活国有资产(一)企业国有资本运作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净收入原则上用于企业改革发展的再投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南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发〔2013〕13号)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开发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关于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9日关于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战斗力、执行力和服务力,全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经研究,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精神,根据市委提出的“行必责实、章必严循、事必明责”要求,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为目标,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干部人事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干部队伍建设中与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努力营造真抓实干、破难攻坚、敢于担当、创先争优的干事创业氛围,为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发展软环境,谱写南宁科学发展的崭新篇章。

二、主要措施1.坚持“凭实绩用干部”的激励导向。

按照“发展、为民、务实、清廉、团结、公正”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决支持解放思想、大胆工作的干部,重用说话办事有灼见、有效率和对上对下都实实在在、不玩虚招的干部;鼓励优秀干部到基层、到企业、到重大项目干事创业,坚持在一线用干部、用在一线干出实绩的干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目标,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战略思维,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足退够,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和协调民间投资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运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总量大幅度提升。

三、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民营经济办”)。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1.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南宁市优秀改革创新项目的通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南宁市优秀改革创新项目的通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南宁市优秀改革创新项目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南办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南宁市优秀改革创新项目的通报南办发〔2015〕40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各专项小组,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元年,全市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提升首府南宁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首位度,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克难攻坚、砥砺奋进,涌现出一批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工作成果。

为鼓励改革创新,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我市开展了2014年度南宁市优秀改革创新项目评选活动。

经过部门及单位申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各专项小组、各县区(开发区)、五象新区组织初评推荐,专家评选打分,市委研究审定,向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创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等15个项目为2014年度南宁市优秀改革创新项目(名单附后)。

这次评选出的优秀改革创新项目是一批富有南宁特色的改革事项,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批我市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具有较好的创新性、示范性、重要性、实效性和影响力。

同时,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和团队成员结合工作实际,解放思想,敢于担当,攻坚克难,为改革创新项目的推动实施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为鼓励改革创新,推动形成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特予以表彰。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市委、市政府将继续开展优秀改革创新项目评选活动。

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践行“四有”要求,以“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结合实际,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继续推出一批影响大、群众期盼、利长远的富有南宁特色的改革举措,为打造“花样南宁”、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作出更大贡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南府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1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南发〔2012〕 8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一)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5 年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要实现孵化器覆盖率100%。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加快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网络化的首府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对县区、开发区、企业建设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予以资助。

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行业研发与检测中心。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缩短审批时间,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三)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从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建设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

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在南宁建设并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可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予以100-200万元资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予以50-100万元资助。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南发[2014]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南发〔2014〕1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奋力提升首府南宁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首位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确保思想认识到位(一)深刻领会中央、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文件精神实质。

2014年,中央、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文件,提出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目标。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意义,科学把握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狠抓落实,着力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二)明确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农村生产力,坚决破除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和南宁首位度提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夯实基础。

(三)准确把握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方向。

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

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

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6号)《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2024年6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培育和引进先进的创新项目和研究平台,推进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南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发〔2013〕12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十一届常委会第6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3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国有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基础产业、公共服务业乃至制造业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主体,直接关系到首府科学发展全局。

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较大进展,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国有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

但还存在国有资源整合力度不大、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创新、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国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当前,南宁加快构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筹谋划,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改进服务、优化环境,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其做大做强,为推动首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南府办〔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1月4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4〕12号),设立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南宁市数字化建设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2.对由县(区)政府实施的更为有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审批事项,下放县(区)政府承担。

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对下放的投资审批事项,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县(区)政府的监督检查。

3.进一步修订调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政策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

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前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前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任务。

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将陆续进行。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前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办发[2003]12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机构改革前的有关工作,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做好准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国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并明确了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金融监管、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任务。

切实搞好这次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意义和基本要求,认真研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办法,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做好准备。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事业办、民办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教育局2017年7月27日南宁市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南宁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教规范〔2017〕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权责统一、统筹兼顾、放管结合、稳妥推进原则,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政府教育管理方式为前提,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主动拓展服务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新形式、新途径;以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为核心任务,加快健全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加快培育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教育管办评相分离的新型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3日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升南宁市作为广西首府城市、面向东盟国家的次区域合作支撑能力,引领和带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一)强首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二)从2020年起,自治区设立强首府战略重大项目专项计划。

由南宁市提出年度重大项目盘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区在资金、项目用地、融资、能耗指标及环境容量等要素方面全力保障。

(三)大力支持南宁市发展数字经济。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从2020年起连续5年逐年增加资金支持,对落户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新建的数据中心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广西的金融法人机构、省级及以上区域性总部或分支金融机构、各类要素交易平台,原则上优先布局在中国—东盟金融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绿色快捷通道,实行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4•【字号】南府规〔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19〕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0月24日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一、支持南宁片区先行先试。

原则上,重大改革创新优先在南宁片区试点。

今后区、市出台的政策,对企业、人才的支持力度优于本支持政策的,按照“政策从优”原则普遍适用,并可根据南宁片区创新需要在政策适用等方面进行合理突破。

二、加大向南宁片区的放权力度。

赋予南宁片区管理机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经济调节、投资建设、行政审批等领域,除确需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授权或委托南宁片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城区依法行使。

三、深化南宁片区营商环境改革。

实施“一网通办”和单一综合窗口建设,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和“竣工即使用”。

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前承诺、事中分类评估、事后联动奖惩的监管制度,推动联合监管、动态监管。

四、统筹财力支持南宁片区发展。

南宁片区产生的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南宁片区建设。

设立南宁片区专项发展资金,市本级财政按5年内安排不少于10亿元,同时统筹整合南宁市本级各类专项资金,单列预算安排30%—50%的资金,协同用于南宁片区创新研发、人才引进培养、产业发展和产业设施建设等。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南宁片区管理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南宁市加快创新开放多元融合建设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南宁市加快创新开放多元融合建设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南宁市加快创新开放多元融合建设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桂政办发〔2023〕80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南宁市加快创新开放多元融合建设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支持南宁市提升创新开放和多元融合水平,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打造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国际化大都市,助力广西打造文化旅游强区和世界旅游目的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引领、开放合作、融合发展,着力推进南宁市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品牌集聚、供给多元、服务优质、宜居宜游的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有力助推全区“三地两带一中心”升级版建设,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贡献首府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打造首府特色旅游品牌1.提升“中国绿城”品牌。

支持南宁市大力发展绿色旅游,加快构建“两圈一轴”(环首府生态旅游圈、环大明山生态旅游圈、百里秀美邕江文化旅游轴)布局,创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

支持那考河打造全国生态综合整治典范,推进国家植物园创建工作。

提升改造广西高峰森林公园、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等森林旅游景区,开展碳中和旅游景区创建工作。

推动南宁市青秀区、良庆区丰富微度假、露营、城市漫游等业态,完善休闲度假功能。

推进南宁市西乡塘区美丽南方田园综合体、马山县乔老河休闲旅游度假区、横州市茉莉特色小镇等建设提升,发展绿色休闲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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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支持和鼓励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保障改革创新的有效机制,支持和鼓励南宁市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敢闯敢试,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进一步激发改革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激情,更好地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

第三条提倡敢为人先、敢于担当的精神,支持和鼓励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用好用活用足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的各项政策,充分借鉴一切有利于发展的先进经验,尝试新的措施和办法。

凡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探索和实践。

对改革创新探索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严格甄别区分、宽容失误。

第四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改革创新职责,根据中央、自治区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南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积极支持其他部门、机构和团体开展改革创新工作。

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重大改革创新事项,要建立完各的资料台帐,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建档。

重大的改革创新事项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及全市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不同时期不同方面的改革问题和事项,提出完成改革事项的基本方向、基本目标、完成时限以及相关要求。

对于综合性的改革创新项目,实行市领导联系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对于专业性的改革创新项目,由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和动向,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加快改革事项的推动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要提供政策法纪和法律法规咨询,增强
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法纪观念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建立澄清保护机制,为领导班子和党员千部改革创新解除后顾之忧。

(一)妥善处理信访举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信访部门对涉及改革创新的信访举报,要从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角度去把握,集体研判、认真甄别、要善处理、及时反馈。

(二)及时消除信访负面影响。

对经不起逻辑推敲、线索不具体的,可以采取存结的方式处理。

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属实名举报的,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或结论;属匿名举报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
消除负面影响。

(三)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对在举报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纳入个人失信行为惩戒范围,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第六条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宽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失误。

(一)容错免责的条件。

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
了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一票否决”事项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
1.工作措施的组织实施经过前期调研、制定方案、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民主决策等程序,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经过公众听证;
2.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违规谋取利益
3.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危及公共安全;
4.负面影响和损失主要是客观因素造成;
5.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事项。

(二)容错免责的实施。

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免责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

纪检监察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认定。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纪政纪规定和本办法进行认定,认定是否给予免责,书面认定结果及时反馈。

第七条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树立支持鼓励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导向。

根据推进改革创新的实际成效和影响力,每年对取得重大成绩和效益的优秀改革创新项目进行评比,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承担改革创新项目的单位及具体责任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在履职过程和创新创业中考察干部,重点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对表现突出的优先提拔重用。

第八条建立督查问责机制,把改革创新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

对因循守旧、工作效能低下、不作为、慢作为等导致改革事项或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对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行为予以坚决惩治。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督查问责机制。

第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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