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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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稿

各位同学大家好,非常荣幸来到这里和大家一起来上一堂法治课。今天我们法治课的主题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时有发生,各种青少年犯罪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因为青春期的叛逆心理和对法律的无知致使他们犯下大错,最终追悔莫及!今天这堂法治课就是要消除你们对于法律的无知,让你们敬畏法律,远离犯罪!

一、课前互动:辨析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一)同学互动:请同学谈谈你认为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犯罪了会怎么样?

(二)请同学们来判断一下下面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犯罪?

(1)两个同学被迫给三个高年级学生一人买一瓶汽水;

(2)一个同学从班上另一名同学那儿抢来了一本漫画书,看完后装进了自己的书包;

(3)三个高年级学生拦住一名低年级学生要钱,要到了五毛钱;

(4)两个学生拿着水果刀威胁一名学生要钱,要到了五角钱。

(三)大家对于违反校纪校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心

里清楚吗?

学校的校纪校规内容大部分是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设定的,主要包括

(请五位同学参与互动,将卡片上的内容读出来)

(1)携带管制刀具;

(2)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4)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普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不良行为的处理条款:

普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不良行为的处理条款。

所以违反校纪校规的后果不只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那么简单。轻则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送到工读学校接受

管教,重则拘留甚至坐牢。

普及三个基本法律点:

(1)强拿硬要任何财物都会构成违法;(这里的强拿硬要任何财物可以被替换成上面我们提到的各种不良

行为。所以套用概念后我们得到……)

(2)金额大或手段恶劣都可能构成犯罪;

(3)年龄小,构成违法或犯罪可能会从宽处理。

(四)关于青少年犯罪从轻处理

“年龄小,犯罪可能会从宽处理”这句话的几层意思:

首先请同学就这句话谈谈你们的理解。

概念普及:

①青少年虽然年龄小,做坏事犯了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看到在很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犯罪的青少年往往会受到社会上成年人的诱骗,那些成年人告诉他们,未成年人犯罪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只会被公安机关教育一下就送回家里,这种说法其实是大错特错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就需要对任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毒、爆炸、放火、投毒的犯罪行为也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②在处罚上,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比照成年人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17岁的小朱是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学生,入学一年多,她就已经成为学校的大姐大。她和另外四名要好的同学组成小团体,在学校横行霸道。这

天,大姐大接完家里一个电话后,心情就变得非常差。

她很想打人。这时她正碰到两名女同学笑的花枝招展的

从她身边走过。她们脸上的笑容刺痛了她。她立马回到

宿舍吆喝了自己的小团体成员过来。五个人将那两名女

同学逼到了角落里。小朱正憋了一肚子气没处撒。这会

她把气全撒在这两名女同学身上了。她开始扯着嗓子辱

骂这两名女同学,期间骂了非常多难听的话。两名女同

学见她们的阵势,吓得一个劲的哆嗦,不住的求饶。两

个人哭得梨花带雨的。小朱并没有解气。她开始边骂边打。团体成员也参与进来。五个人的拳头像雨点般落在

两名女同学身上。她们打了足足有十分钟才停手。这时,小朱看到其中一名女同学抬起头,眼睛直勾勾地看着自己。那眼神,感觉是要把自己吃了。就是这眼神惹怒了

小朱。小朱连忙叫身边的伙伴按住这名女同学,自己动

手强行把女同学的衣服脱光了。接下来,更让人意想不

到的事情发生了。小朱慢慢地站起身来,掏出了手机,

把一切都拍摄了视频。并当场把视频发送到自己的几个

微信群。至此,欺凌他人的快感让小朱心中的阴霾一扫

而光。于是她招呼伙伴离开。小朱自己是快活了。可她

不知道的是:这两名被殴打、辱骂的同学开始整夜整夜

地睡不着觉;那名被脱光衣服的女同学甚至出现了精神

抑郁症,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两名被打的女同学伤情

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1、请同学们运用我们刚刚普及的法律概念来说说小朱的行为是不是犯罪?

互动:请同学回答!

总结:殴打、辱骂他人都是违法的,情节恶劣就构

成犯罪。案例中情节恶劣的体现:

(1)小朱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

(2)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不仅有言语侮辱、还采用脱衣服的方式侮辱他人。

(3)小朱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两名女同学正常生活的后果。

(4)小朱将殴打、辱骂视频发到微信群进行传播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案中,两名被打的女同学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最终小朱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她的四

名伙伴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293条规定的一个罪名。下面四种行为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

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

乱的。本案中小朱的行为就属于第一种行为和第二种行为的结合。

案例二:

16岁的李成,是学校里有名的大哥,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甚至还抢他们的钱。这天李成在网吧里玩了个通宵,又困又饿。心里盘算着上哪儿去弄点钱,继续回来战斗。这时他碰到了自己的朋友小龙和小黄。一问这两人身上也没钱。于是李成提议,去网吧对面的中学里低年级的同学要些钱来上网。三个人翻墙进入学校里后,李成在学校操场转悠了一圈,看到了一个低年级男孩。立刻叫住了这个男孩,凶巴巴地说:“去,把你们班男生都叫来”。很快,男孩从自己班里叫来了五个男孩。李成示意他们到旁边的破房子里去,然后让小黄在外面把风,自己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交给小龙一起跟了进去。看到小龙和李成拿着木棍走进来,六个男生吓得靠着墙边站成了一排。他们不知道,这几个大男孩到底要做什么。小龙先走上前去,对着六个男生说:“把你们的钱都拿出来。”一名男生回答说:“我没钱”。小龙气得上前就给了这个男生一记耳光。然而几分钟过去了,小龙还是没要到一分钱。坐在地上玩手机的李成见小龙没要到一分钱,他开始不耐烦了。他起身径直走向小龙,一把夺过小龙手中的木棍,朝门口的那个男生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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