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学习(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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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十分注重 致力于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化与科学化。改革开放三十余 年来,以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为主体的中国公共采购前期 发展成效显著。但发展现状与理论的目标、国际的惯例和 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近些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有了较大的发展。2002 年我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为1009亿元,2011年全国 政府采购规模达1.13万亿元。湖南省2013年1月至2 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995.86亿元,同比增加27.1%。 政府采购成了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通过立法 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使 用达到经济有效越来越急迫。
欧盟通过这六部指令建立了欧盟范围内的国际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
按照市场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是20世纪90 年代中期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过程 中从国外引进的。
从1996年开始,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开始了政府 采购的试点实践。
1999年以后,我国先后发布了一些全国性的政府 采购规则,构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
•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 促进廉政建设
四项基本原则
• 公开透明原则 •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三公一诚”
术语和定义
• 政府采购 :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 国外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
国外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发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资本主 义形成初期。国外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自由市场经济 时期,公认的说法是,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 19世纪初的英国。美国的政府采购最早可以追溯到独立战 争时期。法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 一,可以追溯到它的公共征收和公共征调制度。经过200 多年的实践,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己经比 较完善,为欠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很多的 借鉴。
办法
• 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 部委、省级政府颁布的配套规定和办法 • 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我国政府采购现状
1.缺乏完善的法制基础 2.缺乏优势的产业基础 3.缺乏规范的市场环境 4.缺乏专业化的采购人员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
2000年9月,财政部又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 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在内的政府 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核心下的政府采购体系
• 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主席令) • 招投标实施实施条列(国务院总理令) • 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等部颁布的招投标管理
财政部近期政府采购新政策状况
2013年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 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 数据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 (征求意见搞)
政府采购法学习
会议 通过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正式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现予公布,自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 主席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学习—第一章 总则
定义: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五大宗旨
•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简介
• 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是指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 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资金的支配者利用公共 资金取得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它是目前世 界各国规范公共资金使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 针对采购的具体过程,还包括了对采购政策、采 购方式、采购程序、监督机制、权利救济等各方 面的规制。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最初旨在优化财政支出,随着世界经济 一体化格局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已延伸到国际贸易 领域,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的一个重 要方面。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走向世界市场,也就必然进入他 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由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相互的,因 此,也就迫使各国必须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政府采购 制度。在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财政部提到力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和积极开展 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应对工作。
欧共体早在1966年就在《欧共体条约》中对政府采购做出了专 门规定。后来欧盟在该条约的指导下,相继颁布了关于公共采购各领 域的“委员会指令”,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其中包 括四部实体性法律和两部程序性法律。实体性法律分别是1992年颁布 的《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程序的指令》和1993年颁布的《关于 协调授予公共供应品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 同程序的指令》和《关于协调水、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 令》,程序性法律分别是1989年颁布的《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供应品 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 和1992年颁布的《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 程序执行共同体规则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发布,
规定了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类别,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实行 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金额标准。
• 集中采购: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或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 分散采购 :采购人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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