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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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审图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现就我省重新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

1、按照“实施办法”中“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的规定,各市、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依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据初步统计,各市、州房屋建筑建设规模总量对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已超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本次确定中,各市、州房屋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数量应严格按照其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对应核定(机构数量分配表见附表一),各市、州初审合格上报的房屋建筑审查机构数量不得多于核定数量,否则省厅不予受理。

2、各市、州现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如多于核定数量的,建议根据现有机构的从业情况,如:技术力量、审查业绩、信用记录等方面综合考核择优申报。鼓励现有审查机构进行合并重组,拟合并重组的机构,其方案及材料由并购双方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审查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合并重组的机构在申报时应注明原有机构名称。

三、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

本次审查机构的重新确定在已有审查机构原有审查范围及等级内进行。确定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州主管部门按“部令”要求及我厅核定的机构数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商注册机构统一纳入成都市申报。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机构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此前认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运行截止日期为2013年度12月31日。

1.申报审图机构必须是专门从事审图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2. 申请审查机构确定时,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部令第13号规定的条件要求,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3、申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其主导专业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有关规定执行。每主导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取消“热力”类型;风景园林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11个类型分别核定。如申请的审查范围包含多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型,且不同类型所需专业配置有重复相同要求的,申

报时同一专业审查人员最多可重复3次计算。

4. 房建和市政工程一、二类施工图审查人员所需数量和条件按13号部令要求执行,并在申报的审查机构中注册。其中:电气、暖通和给排水专业各2名审查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年龄可不受限。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60岁以上审查人员(除水、电、暖专业)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5、原有超限审图机构重新确定。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在满足一类房建审查人员数量和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提供的个人主持过超限业绩表应由业绩完成单位加盖公章,提供书面证明供查验。

6、关于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要求:各申报单位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如在确定中发现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处理。

三、关于送审管理

各市、州申报的机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成都市审查业务由成都市建委进行摇号分派;其余各市、州的超限审查业务、超出当地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和等级的业务,以及由省发展改

革委批准、核准、备案(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业务,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定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必须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审查质量。

市、州有两个及以上审查机构的,可采取摇号、轮候、计算机程序评分选择、行业自律协商等方法实施送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送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个别市、州暂时没有审查机构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协调有关审查机构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并接受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四、关于绿色建筑审查

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当告知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的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五、关于审查收费

审查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发改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进行任意调整。对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增加的工作量,可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通知,上浮20%标准执行。

六、关于审查的技术依据

经国务院、省级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是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技术依据。

七、关于审查合格书和备案内容

1.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 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审查机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为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减备案内容,不得改变备案方式,不得增加备案程序,不得延误办结时限。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按“实施意见”确定的统一格式执行。

国家和省批准、核准、备案(立项)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八、关于信息化工作

1.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当地施工图审查情况通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每季度未定期向我厅报送。

2. 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强化环节留痕,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提高备案效率,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条件成熟地区开展电子审图和电子备案。

九、关于信用档案和名录管理

1. 市、州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信用档案,及时将施工图审查中相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等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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