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底应该赔多少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创新成果和经济价值。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几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并解读最高法院的判例,以期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
案例一:技术专利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技术的创新企业,通过申请了一项新型技术专利。
不久后,乙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技术专利。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技术专利,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该案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支持了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做出了维权判决,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例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良好的法律典范,鼓励各界对创新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享有较高声誉的品牌,在市场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
乙公司为了迅速赢得市场份额,制造了与甲公司商标相似的产品,并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商标是企业区分自己产品与其他竞争对手的重要标识,对商标的保护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商标的独立性和独特性,禁止他人通过非法手段使用相似商标来误导消费者。
这一判例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拥有一部广受欢迎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将该电影在互联网上进行了盗版传播。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著作权是文化创作的重要保护对象,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盗版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淘宝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淘宝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如下:
1. 直接损失赔偿: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被侵权商品的销售利润、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值等。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供证据,计算出自己的损失金额,要求侵权人赔偿。
2. 合理支出赔偿: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取证费等。
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
3. 恢复原状赔偿: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一定的费用或劳动力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如恢复被侵权商品的原貌等。
权利人可以提供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
4. 良好商业习惯赔偿: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如名誉损失、商业信誉损失等。
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淘宝作为电商平台,对于卖家的侵权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如果淘宝未尽到合理的管理、监督义务,导致侵权行
为的发生或继续存在,权利人可以要求淘宝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具体的侵权赔偿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有哪些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
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
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
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
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等对于图片作品、图片作品权属、作品使用、侵权责任、赔偿数额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来看看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门话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并针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成功案例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按照惩罚性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数额除了要基于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和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赔偿数额往往要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从而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激励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案例1.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2019年,浙江省网商法庭公布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微软公司认为被告盗用其商标进行网络销售,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以维护被告的知识产权。
2. 文学作品侵权案件在2009年,台湾地区发生了一起文学作品侵权纠纷案件。
作家沈大成在其作品《未夜聊斋》中抄袭了作家松田道藏的作品,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在判决中,法院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进行了500万元的高额赔偿。
3. 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在2018年,中国内地发生了一起音乐作品侵权案件。
被告方以加入了自己的编曲为由,发布了一首音乐作品,但被告方并未获得原创作品的许可。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了30万元的赔偿。
总之,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方式,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侵权赔偿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侵权赔偿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它对于推动创新和保障创造者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侵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着权利人的难题。
特别是在侵权赔偿问题上,各国存在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甚至出现了制度漏洞,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
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问题主要涉及到两方面,即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在民事赔偿方面,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赔偿应当成为侵权行为的法定后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赔偿的数额常常相对较低,难以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赔偿计算方法往往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基础,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性。
另外,在侵权伤害赔偿案件中,责任转嫁问题也经常存在。
侵权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主体,如何确定侵权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成为一个被广泛争议和关注的问题。
对于刑事处罚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现实中的刑事侵权案件审理相对较少,侵权者常常逃避法律制裁。
这种情况部分原因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和取证难度较大,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相对有限,导致刑事侵权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和跨境性,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也给刑事侵权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为了解决侵权赔偿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层面进行了完善,增加赔偿额度的上限,增加侵权行为的法定责任。
其次,一些国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了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也是解决侵权赔偿问题的有效途径。
只有通过国际间合作,才能够更好地协调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打破跨国侵权行为的阻碍。
同时,侵权赔偿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权利人积极应对。
权利人应当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建立健全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主动保护自身的权益。
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探讨程序法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应有之作用之前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如果是事实问题就需要当事人来举证证明,如果是法律问题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来裁断。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周强院长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将适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强化保全措施适用,探索建立技术事实调查制度,努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因诉讼程序交叉影响案件及时审结等问题”。
设立专门的法院是适应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需要针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特殊性设立特殊的程序。
当然,其他相关方面仍然要同步加强才能对知识产权给予综合保护,如加强专利申请中信息的披露与提高专利的审查标准、完善专利代理人制度与加强对专利代理人的培养从而加强专利侵权诉讼制度与专利代理人制度的契合、着力选用和培养具有法律与技术双重背景的法官等。
一、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研究领域近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相关的实体法律已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改革。
如《专利法》在1984年制定之后,又经历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改革。
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方面,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改变了2000年修改时规定的“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这两种计算方式的或然关系,明确了“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先后顺序,即“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能按照“侵权所得”。
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按照权利人所失利润、侵权人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数额四种方式计算。
确定这四种方式是依次选择而非随意适用。
但研究域外法律后发现,外国的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如美国法律规定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包括专利权人所失利润、合理许可费和侵权人恣意侵权时的3倍赔偿制度三种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的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的违约责任合同书甲方:(侵权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被侵权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知识产权侵权的违约责任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建立相互合作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1. 甲方承诺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修改、发布或传播乙方的知识产权作品。
2. 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所有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赔偿金额应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利润损失以及乙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 甲方应自行承担由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鉴定费等。
3. 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侵权行为转嫁给乙方。
第四条解决纠纷1.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2. 解释和适用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为______年。
2. 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表示终止意愿,则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六条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修改。
补充修改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法律事件分析案例公司(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仍时有发生。
本案涉及的某科技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便是其中一例。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迅速崛起,成为业界的佼佼者。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被指控涉嫌侵犯某知名软件公司的知识产权。
原告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8年的知名软件公司,主要从事办公软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原告公司拥有多项软件著作权,其中包括涉案软件。
原告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开发的一款办公软件中使用了原告公司的软件功能,并以此谋取利益。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涉案软件是否属于原告公司的著作权作品;2. 某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著作权;3. 某科技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四、案件分析1. 涉案软件是否属于原告公司的著作权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本案中,原告公司拥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且该软件已经进行了登记,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
2. 某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其开发的办公软件中使用了原告公司的软件功能,且未取得原告公司的许可,因此,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3. 某科技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著作权,判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湖南工商大学 徐稳摘要: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和法定赔偿。
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100份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了解到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原告的诉求金额与法院的判决金额之间差距较大等现状,主要是和权利人举证困难、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不统一等原因有关。
本文提出运用证据妨碍规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等建议来保护权利人权利,更好地实现赔偿救济。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069-0001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现状分析(一)样本的选取为深入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本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的来源法院,于“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网站上以“著作权损害赔偿”“商标损害赔偿”“专利损害赔偿”为检索关键词,选取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100份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的样本。
在这100份裁判文书中,侵犯著作权的裁判文书共计62份,侵犯商标权的裁判文书共计25份,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共计13份。
(二)样本的分析情况从收集的数据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
在这100例案件中,适用实际损失的有1例,适用侵权获利的有2例,适用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案件为0例,其余的97例案件均是适用的法定赔偿。
我国对于这几种计算方式是有顺位规定的,只有当前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都不能确定时,法定赔偿可作为替代进行补位,前三种应是最主要的赔偿方式,而不应是目前这种法定赔偿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也不是立法者最初的设计初衷。
就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而言,仍然是依据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侵权发生时的具体情形,只是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不必进行严格的计算而已,贯穿于其中的仍然是填平原则的精神[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的重要性。
1.1 知识产权就像创作者的孩子。
知识产权对于创作者来说那可是宝贝,就如同自己精心养育的孩子。
创作者投入了大量的心血、时间和金钱,才让这个“孩子”茁壮成长。
一旦被侵权,就好比孩子被别人欺负了,创作者那叫一个心疼啊。
所以,准确评估侵权损害赔偿,是给创作者一个公道的重要方式。
1.2 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
在市场这个大环境里,知识产权就像游戏规则的一部分。
如果侵权行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评估,那就会乱了套,就像一场足球比赛没有了裁判按照规则判罚一样。
那些遵守规则的企业和个人会觉得不公平,市场秩序也会被破坏得一塌糊涂。
二、常见的评估方法。
2.1 市场比较法。
这个方法就像是在市场里找“同类项”。
比如说,有个专利被侵权了,那我们就去看看市场上类似专利的授权费用大概是多少。
如果有个跟被侵权专利差不多的专利授权给别人是10万块,那这个被侵权专利的赔偿金额就可以参考这个数字。
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买东西,看到旁边类似的东西卖多少钱,你心里就有个底儿了。
不过呢,这种方法也有难处,有时候很难找到完全相似的知识产权交易案例,就像在一堆沙子里找两颗一模一样的沙子,不容易啊。
2.2 收益法。
这收益法啊,就是看这个知识产权本来能给权利人带来多少收益。
打个比方,一个软件有版权,正常情况下一年能赚50万。
结果被侵权了,市场份额被抢了不少。
那我们就得算一算因为侵权少赚了多少钱。
这就像农民种庄稼,本来能收100袋粮食,被人偷了一部分,那损失的粮食数量就得好好算算。
但是呢,要准确算出这个收益可不容易,因为市场是多变的,就像天气一样,说变就变,很多因素都会影响收益的计算。
2.3 成本法。
成本法简单来说就是看权利人投入了多少成本在这个知识产权上。
比如一个商标,从设计到注册,花了5万块钱。
那侵权赔偿的时候,这个成本就是一个重要的参考。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花了多少钱,如果别人把你的房子弄坏了,你花的钱就是赔偿的一个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原告除明确具体赔偿数额、赔偿计算方法外,还应当按照提出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举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赔偿计算方法不予认可的,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并进行相应举证。
当事人可以证明赔偿的具体数额,也可以证明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概括估算。
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同一案件中,当事人针对同一被诉行为可以同时提出多种赔偿计算方法,针对不同被诉行为也可以分别提出赔偿计算方法。
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原告仅提出赔偿数额,经释明后仍未提出具体赔偿计算方法且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对于其举证责任转移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二、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
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对于一些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类型来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依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包括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的侵害,本条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所造成损害的计算。
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虚拟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
(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如汽车被撞坏、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电器被烧毁、建筑物被毁坏等。
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
例如,一辆已经开了五年的汽车被毁坏,其全价应当是二手车市场与该种车型及使用年限相对应的价格;财产部分毁损的,应当按照由于毁损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如果该财产没有在市场上流通,没有市场的对应价格,可以其他方式计算,包括评估等方式。
如家传的古董,没有市场价格,就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计算。
一般说来,市场价格会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个侵权案件审判终结需要一段时日,如果对于价格标准不作确定,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等都可能成为法官考虑的时间点,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同的时间点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会不同。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起诉状范本与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起诉状范本与案例分析【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起诉状范本与案例分析】.........................................................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现就与被告之间的知识产权许可纠纷一事,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原告的知识产权作品、停止实施侵权行为,退回原告的知识产权作品等。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知识产权被侵犯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合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对知识产权的权属与范围说明原告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注册地为XXX市,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的企业。
原告公司拥有XXXX年XX月XX日进入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XXXX。
该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享有良好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二、被告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描述自XXX年XX月XX日起,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公司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上加印该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商业运作,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
三、被告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未经注册商标使用人的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的相同的商标,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
四、原告的权益与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市场竞争地位受损,商标声誉遭受影响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证据1.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并退回原告的知识产权作品等。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专利侵权案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旨在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专利制度实施过程中,专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律知识角度,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专利侵权案件的概念及特点1. 专利侵权案件的概念专利侵权案件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专利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侵权产品;(2)使用专利侵权产品;(3)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4)提供专利侵权产品的技术支持、宣传、推广;(5)其他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 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1)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2)侵权主体多样化;(3)侵权产品范围广泛;(4)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性。
三、专利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1. 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侵权案件的认定,首先要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
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4)符合法定申请程序。
2.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2)侵权产品是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3)侵权行为是否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及诉讼程序1. 管辖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3)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4)侵权产品进口地法院。
2. 诉讼程序(1)起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通知当事人。
(3)审理: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4)判决: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义务。
五、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1. 赔偿范围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合理开支;(3)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知识产权的违约处理与赔偿
知识产权的违约处理与赔偿合同书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1. 甲方是一家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2. 乙方承诺在特定合同期限内合法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3. 若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方的知识产权,甲方有权要求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违约责任1.1 乙方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合法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
1.2 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违约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或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3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在未给予合理解释和补救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二条赔偿责任2.1 若乙方违约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金额由甲方酌情决定,但不得低于乙方利用甲方知识产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2.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予以支付。
乙方应承担因侵犯甲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维权费用等。
第三条争议解决3.1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2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四条其他事项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4.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3 本协议的附件及修改事项经甲乙双方签署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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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一起“玻璃(羽扇斑斓)”外观设计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将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5000元”改判为“经济损
失2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840元”。
然而,部分权利人、法律服务从业者等群体对此却并不买账。
那么,到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底应该赔多少才合适呢?
确定赔偿数额的现状与分析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司法实务中究竟是一个怎样的状态?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曾经公布过一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其中显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占78.54%;
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上述标准的占97.63%;专利侵权判决的这一比例则为
97.25%。
也就是说,司法实务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例畸高。
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例畸高”这一现象是如何出现的?笔者通过分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四年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发现,该现象还得归咎于权利人的维权行为。
梳理发现,2010年至2013年北京一中院共审结211起商标民事侵权一审案件,平均每年约53起。
在211起已审结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
案件为67起,其中,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为53起。
可见,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还是非常高的。
在此基础上,对于上述53起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刨除部分“串案”的情形,通过对其中44起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式”上,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为38起,占比86.3%。
在其他6件原告主张以“侵权获利”“经济损失”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案件中,原告仅在其中两起案件中提交了证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该44起案件中有6起案件原告并未主张诉讼合理开支,有15起案件原告并未单独主张诉讼合理开支。
也就是说,部分案件中权利人放弃或者说没有积极主张诉讼合理开支。
“TRIPs协议”开篇即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而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权利人通过诉讼活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当然包括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
而通过分析司法实务中的数据发现,权利人极少提供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的证据材料,直接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理性看待赔偿数额与保护
不可否认,较高的赔偿数额某种程度上确实能够体现出对权利人的尊重,进而激励其继续投入到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知识产权的创造活动中去,也有利于整体提升国家的知识产
权保护水平。
但是,笔者却并不赞同将司法个案中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等同于涉案知识产权价值的观点。
甚至某些论者只要见到某起案件中赔偿数额较低,即认为是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尊重。
此外,司法维权活动、赔偿数额高低与知识产权保护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亦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的案件中,“醉翁之意不在酒”,权利人司法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数额,甚至故意开出天价的诉讼请求,但却未提交任何损害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另外,有的案件中,权利人维权根本都走不到确定赔偿数额的那一步,在自身权利基础这一问题上就站不住脚,更奢谈获得赔偿。
关于权利基础与诉讼维权的关系,非常明显地体现在专利侵权案件中。
对此,笔者通过分析北京一中院最近四年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发现,此类案件中专利权人撤诉的比例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2012年甚至高达近60%。
2010年至2013年,该院共审结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367件,年均91.75件。
在该367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为134件,其中专利权人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为106件,占比为79.1%。
在该367件案件中,专利权人撤回起诉的为177件,占比为48.2%。
通过以上数据,至少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主动撤回起诉的案件数量很大,占比将近一半;二是除通过调解、专利权人撤诉之外,法院通过判决审结的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很大,比例接近80%。
首先,关于专利权人撤诉比例高的问题。
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下述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专利权已失效,权利基础不复存在,主动撤诉;二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权利基础被“釜底抽薪”,不得不撤诉;三是涉诉双方达成和解,起诉目的已经达到,专利权人主动撤回起诉;四是诉讼策略上的失误,导致诉讼成本增加或者胜诉无望,而主动撤回起诉。
在该四类原因中,权利基础不稳定、动辄被宣告无效是导致专利权人撤回起诉最重要的一个原因。
其次,关于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中,专利权人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比例高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也至少说明,只要是真正具备稳定的权利基础,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必定会通过司法裁判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这和上述表一中,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商标案件中,商标权人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比例高达79.1%结论相互印证,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
综合以上内容,笔者想说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非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且根本上还在于权利人的诉讼维权行为,包括权利基础是否稳定、是否提供维权证据,尤其是不应忽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包括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开支两方面的证据)。
对于诉讼活动而言,只有“你给我事实”,才可能实现“我给你法律”。
当然,正如最高法院对于“玻璃(羽扇斑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改判一样,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能力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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