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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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调查、处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的调查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外包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做到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公司财产,抢救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七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需移动部分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

第二章事故调查

第八条事故的调查按事故的严重程度负责组织相应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要求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同技术、工会、保卫、政工、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因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的外在因素造成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

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人为制造的事故。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程序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二)调查收集事故现场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有关管理材料、当事人(责任人)材料;

(三)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四)分析事故原因;

(五)分析事故的责任;

(六)提出处理意见;

(七)研究事故防范对策,提出整改意见;

(八)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和详细地点;

(二)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伤害性质和程度;

(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

(四)事故后果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受害人班前劳逸结合情况,是否有突发疾病,是否饮过酒,家庭生活情况等;

(六)发生事故时,受害人的作业任务及其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

操作方法,设备的运转状态,设备有无损坏,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设备有无异常或征兆,发现异常现象判断和处理情况;

(七)被伤害人员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班前进行安全交底情况;

(八)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管理制度等;

(九)事故现场的实测数据图纸或照片。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最迟半小时内)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最迟不超过24小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事故报告的责任

事故报告除应及时外,还应准确,实事求是报告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发现有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毁坏证据等行为,将要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时由于事故的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事故性质和伤害程度,甚至事故情况不明朗,也应先暂时按工伤事故(重伤、死亡的事故)报告,并说明,待事故调查分析完后再作定论。

第十八条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经理或安全员在事故发生当月(最迟不超过15天)将事故调查报告连同《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公司生产安全部,公司生产安全部于事故发生当月(最迟不超过30天)将事故调查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职工伤亡月报表》经总经理签字后报送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须由事故调查组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需在事故发生后的二个月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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