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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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习题+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谁?()。
A、第三人B、当事人C、任何人D、善意第三人正确答案:A2、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A、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D、以上说法均属于正确答案:C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谁所有?()A、债权人B、债务人C、买受人D、管理人正确答案:A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下列哪一种()A、无效B、可撤销C、可解除D、可变更正确答案:A5、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那一情况不符合上述内容()。
A、债权人已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B、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C、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D、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正确答案:A6、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何种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A、重大过失B、过失C、过错D、失误正确答案:C7、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B、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C、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D、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正确答案:C8、因不可抗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多长时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六个月内B、三个月内C、一年内D、两年内正确答案:A9、小张遇到一个男子正对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A、需要B、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C、不需要D、即使行为过当也不需要赔偿正确答案:B10、关于将机动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B、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C、所有人与使用人均承担赔偿责任D、无过错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C11、关于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派遣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C、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D、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答案:A12、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多长时间应当在退还时一并支付?()A、6个月B、24个月C、3个月D、12个月正确答案:D13、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如何赔偿( )。
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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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摘要:当今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外借车辆问题也在困扰着广大车主。
借与不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借车容易出事怎么办,车辆借出车主是否担责。
本文将通过对郭彪借车一案的调查分析,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车险理赔等各个方面,深度剖析借车问题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责任承担实际车主过错认定内容:一、案情2014年4月29日凌晨,一辆沃尔沃轿车从距地20米高的长沙南二环芙蓉路立交桥上坠落,车内6人,4死2重伤。
事故因其惨痛的伤亡和知名艺人郭彪的涉入,而备受关注。
当警方公布事发监控,家属确认沃尔沃轿车驾驶人张某为醉酒驾驶后,郭彪发声明称,张某在未经其同意下将其车开出。
5月6日,随着死者家属的陆续抵长,最后两名女性死者身份得以确认,她们是15岁的小芳和小林。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中称,4月29日凌晨5时许,由于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导致其车左前部与匝道口水泥防护石墩碰撞,碰撞后车辆失控,在惯性作用下与匝道桥梁护栏刮擦一段距离后,越过护栏向下呈抛物线轨迹跌落,中途与立交桥中层、东往北匝道护栏擦碰,最终跌落至桥下中联重科院内停车坪水泥地面,造成张某、小琪二人摔至车外地面当场死亡,车辆后座邓某、小丹二人当场死亡,王易、龚芳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通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和《车速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书》和4位死者的尸体检验意见书,以及酒精测试、血液中毒品测试等,天心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认为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且车超载1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警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表示,对于承担责任的驾驶员,即便因故身亡也应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驾驶员家属应从其生前财产中赔偿受害方。
如是夫妻或其他关系共有财产,原则上提取该驾驶员所占部分进行追偿。
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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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你推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闯黄灯算违章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交通事故中,肇事人要为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车的情形较为特殊,借车人承担责任也比较特殊,那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借车人要赔偿的话,那交通事故中借车人要如何赔偿?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1、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应注意当地法院司法实践做判例。
2、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的处理: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
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己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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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案例案例详情:2019年11月3日,在印江县西环桥路段,严某某驾驶从同班同学吴某某处借来的贵DXXXXX号二轮摩托车超越某科技公司停放在桥上的鄂AXXXXX号小客车时,与谭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和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某某、某科技公司、谭某某分别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详细判例:法院认为,吴某某与严某某系同班同学,理应知道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辆出借给严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由被告严某某、原告谭某某及被告某科技公司各自承担30%和被告吴某某承担10%的责任划分。
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车主吴某某明知借车人严某某没有驾驶证,仍将车辆出借,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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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什么责任?有许多人会开车但是没有驾照,车主明知其没有驾照却依旧将车辆借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呢?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明知道他人没有证,还将车借给其开,结果发生。
对此,重庆法院判决驾车人和车主承担同等责任。
2002年9月27日上午11时许,张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长安双排座车长安车从重庆渝北区麻柳沱镇返回途中,当车行驶到当地一化工厂时,张某在明知同行的安某无的情况下,还是将车借给安某驾驶,随后车驶离路面翻到沟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随车的另外两人受伤。
在交警的主持下,车主张某与两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
张某叫安某拿出了1万元赔付伤员、4440元用于支付汽车修理费,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了6300余元给车主张某。
事后,安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张某返还其垫付的1444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安某除承担本事故现有的5700元外,多给付的8739元应该由车主张某予以返还。
判决后,车主张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
日前,此案经市一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重庆市一中院法官说,张某作为车主,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安某驾驶,而由于安某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与安某均有过错。
法院据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却依旧将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驾驶员承担相同责任。
无论是什么关系,车主千万不要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因为这对于车主来讲属于无望之灾。
那么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又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师交通事故的其他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借车出事故车主有赔偿责任吗?租、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道交借给无证驾驶判决书
![道交借给无证驾驶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589dc70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cb.png)
道交借给无证驾驶判决书将车辆借给无证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判决书原告方X娇,女。
委托代理人流树有,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福。
被告林X忠,男。
委托代理人叶XX、苏XX,厦门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XX、黄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X娇诉被告林X福、林X忠、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X娇之委托代理人沈树有、被告林X福与林X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X、被告林X忠、被告XX厦门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X娇诉称,2013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林X福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324 国道同安区新民派出所路段时,与原告方X娇推行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林X福、方X娇受伤的损害后果。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X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方X娇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X娇被送往同安区中医院住院治疗47天。
本起事故共造成方小娇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 14963.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天×47天-2620元;3.营养费3000元;4.护理费70元/天× 47天=3290元;5.误工费(47+60) ×100元/天=10700元;6.交通费470元;7.残疾赔偿金13455元/年×20年×10%=2691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700元。
上述损失合计67653.56元。
肇事车辆在被告XX厦门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XX厦门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6370元(其中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和非医保费用)。
关于借车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借车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76ffa2e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35.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好友,两人关系甚好。
某日,李某因急需外出办事,而自己的车辆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便向王某借车。
王某考虑到两人关系较好,且李某表示自己驾驶技术娴熟,便将车辆借给了李某。
然而,在李某驾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李某和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认为,自己只是将车辆借给李某,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则表示,自己驾驶技术熟练,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过程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借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2. 王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但未对李某的驾驶技术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张某因事故受伤,法院应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判决李某和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把车借给无证人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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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对于买了车的朋友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朋友会开车但是却没有驾驶证。
处于朋友之间的⾯⼦将车借给朋友驾驶,可是遇到了交警的调查。
那么,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将车辆交给⽆证⼈员驾驶处罚:机动车驾驶⼈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九条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通⾏,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财产损失的。
⾏为⼈有前款第⼆项、第四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项、第三项、第五项⾄第⼋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五⽇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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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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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作者: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39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刊有售,购买热线:87927015)共1260条,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章规定如下: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5.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搶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doc
![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doc](https://img.taocdn.com/s3/m/4ccff2a0a26925c52dc5bf48.png)
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应当如何定性处罚□李先赋案情简介:田某与陈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一辆15座客运中巴车,从事某镇至县城的客运。
田某亲自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负责驾驶工作;田某则以月薪三百元雇请其妹夫冯某跟车,负责收费卖票和招呼乘客等。
某日晚,田某电话对冯某之妻称自己第二天有事,要求冯某第二天早上到半路来接车。
次日晨,田某驾车从镇上驶往县城,途遇冯某,将车交予无驾驶证的冯某驾驶,自己则另搭车返回。
冯某驾车行驶过程中,沿途上下旅客并超员载客。
10点18分左右,该车肇事,致7名旅客当场死亡、18名旅客受伤,车辆损毁报废。
交警部门认定冯某、田某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冯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冯某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田某构成犯罪,冯某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田某不构成犯罪,冯某构成犯罪。
本人同意第四种意见,冯某无证驾驶、超员载客肇事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冯某驾驶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首先,田某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表现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其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但犯罪构成中不包含、不要求物质性损害结果的犯罪,一般不存在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
事物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
因果关系也不例外。
从结果的角度考查原因,有近因和远因。
从原因的角度考查结果,有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近因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远因则不是。
直接结果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间接结果则只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https://img.taocdn.com/s3/m/4b4d69ca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f6.png)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借车给朋友或者亲人开,当别人真的需要车的时候,你又不好拒绝,有些车主就会担心如果车子发生事故怎么办?那么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般没有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造成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可以只起诉部分侵权人吗受害人只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赔偿诉讼是可以的,但只起诉部分侵权人的,被起诉人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管是受害者,还是肇事方,都是有资格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
不管是哪一方向法院起诉,都是需要提交民事诉状的,在此诉状之中,必须要说明起诉的理由,然后需要提交能佐证自己理由的证据。
三、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是谁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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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答: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车主倘若明知对方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借给其驾驶,则主观上存在过失。
无证者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也属于过失。
车主与无证者二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他人被撞伤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由车主买单时间:2008-12-09 20:45:53 文章分类:案件择览[案情]2007年8月27日19时许,周某驾驶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在城区行驶,撞到由路西向路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田某,致田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
田某伤后用去医疗费3472.05元。
发生事故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系被告刘某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周某系为办理个人事务而借用刘某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
后受害人田某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周某与车主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田某损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因周某所驾车辆系被告刘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田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田某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
车辆出借的后继损失-论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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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借的后继损失----论合同的种类某单位将车辆借给一个具有驾驶证的人,后该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请问是由单位还是由借用人负责?观点一: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
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但是随着新的《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废止。
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便没有了法律依据。
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驾驶机能、身体健康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
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比如制动、灯光等系统故障,而车主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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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看”法】当前,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亲戚朋友间借车使用也是常有的事,有些车主不愿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方面是担心自己的爱车被刮伤,更多的是担心在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碍于情面,又不得不将车出借。
车辆在外借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等,今天我们将用真实的案例“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2009年6月的一天,上午8点半,北京市某路段车水马龙。
蔡某驾驶的汽车突然被石某开的汽车撞翻,尾随石某汽车后的王某来不及刹车,撞上了石某的车尾,这种追尾顺延到王某车后的李某开的车石某表示肇事的汽车是向朋友张某借来的,于是蔡某将车主张某、实际驾驶人石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近六万元。
王某、李某、谢某也要求张某、石某等赔偿追尾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案情分析】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案件在实务中很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车辆所有人出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机动车主把机动车借给别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不会仅仅因为自己是车辆的所有人就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还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可见,机动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需要赔偿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对车主张某过错把握将成为处理这个案件的重要问题。
一、车主的过错内容通常来说行为人的过错包括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但在不同的责任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笔者认为判断车主是否有过错,过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重大过失和故意。
因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是实际的车辆控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导向性,因此在认定其过错时,应当仅包括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从公平的角度,对非实际使用人的车主就过于严苛。
◆什么是故意的过错?故意应当指在出借前,借车人驾驶的危险性是明显的,发生概率很高的,而车主对此已经有认识或完全有能力认识,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仍然出借车辆放任这种可能性很高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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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谁担责?有车一族可能都有这样的烦恼,亲戚朋友来借车,不好意思拒绝,却又担心爱车借出后发生“意外”,车子没有“完璧归赵”前,总是忐忑不安。
而实际上,由借车引发的“故事”屡见不鲜:借出后,朋友一不小心超速了,被电子眼拍了却要自己缴罚款;车子被刮擦了要自己出钱修理……据调查:大多数调查者表示会借,原因是碍于面子怕伤了和气,只有两位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借,原因是担心别人把自己的爱车弄坏。
陈小姐称成为有车一族后,自己的堂弟经常过来借车。
最令她郁闷的是,小伙子没事总爱到处晃悠,常常借车只是去趟超市,跑趟银行,而且从来不给加油,油没了,拍拍屁股就走人。
最烦恼的是两家人住得近,想找借口说车子被别人开走了都不行。
“还好现在探头违法只罚款不扣分,要不我的分数扣得太冤了。
”魏先生称,前几天有个同事前段时间打电话过来借车,不是心疼车,也不是心疼油,而是担心出事故。
结果,对方直接上家里等着,不借都觉得对不住。
后来,发现车被借时挨了好几张超速罚单,无奈之下,自己只得冤枉埋单。
庆幸的是,没发生致人受伤或死亡的大事故,要不然,作为车主的他可难逃责任。
【律师说法】借车的车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从历年来发生的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来看,把车借给别人的确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和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有赔偿责任,关键看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有没有过错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指出:借车给他人,车主无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担责,车主不担责。
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借车人有驾照且未吊销或过期;驾驶类型符合驾驶车型;对方借车时无酒驾、毒驾等法律禁止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履行赔偿义务,然而,当驾驶人能力履行不了责任时,受害人可要求事故车主承担相应责任。
别人借车发生了事故,车主还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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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借车发⽣了事故,车主还要承担责任吗有⼀句玩笑说“唯有妻⼦与爱车恕不外借”,虽说这只是⼀个玩笑,但也证实了车⼦对于⼀些⼈也是很重要的,借给别⼈⽣怕对⽅把车⼦损坏了更怕的就是发⽣事故,当别⼈借车发⽣了事故,车主还要承担责任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有合法驾驶证的,车主⽆赔偿责任1、在以前只要把车借给别⼈,出了事故车主⽆论如何都有连带赔偿责任的。
2、但是根据《民法典》(2021.1.1⽣效)第⼀千⼆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是同⼀⼈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车主⽆过错呢?要符合3个条件1、借车的⼈有驾照且未吊销和过期。
2、驾照类型符合驾驶车型,例如C2类型的驾照就不能开C1类型的驾照。
3、对⽅借车时是否有酒驾、毒驾等法律禁⽌⾏为。
4、如果车主在明知对⽅喝过酒的情况下把车借出,最终造成事故的,那车主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三、借车⼈肇事后逃逸后,车主⽆赔偿责任1、有些车主⽐较倒霉,车借出去了,肇事后还逃逸,受害⼈还找上门索赔了。
怎么办?这种情况,车主也⽆需赔偿。
同样是《民法典》(2021.1.1⽣效)规定,车辆借出后驾驶⼈肇事逃逸,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不⾜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
四、借车⼈⽆赔偿能⼒,车主要垫付,这个责任不轻啊,千万注意1、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导致肇事司机赔偿不了。
法庭会判决车主垫付赔偿⾦,但垫付⾦额不会超过汽车⾃⾝价格。
事后,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或者其家属追讨垫付的⾦额。
这个就倒霉了。
五、借车给别⼈出了事故,保险赔不赔?以下两情况,不赔偿1、未经车主同意2次转借的,保险不赔:在保险的免责条款当中,有⼀条明确规定:未经被保险⼈同意或允许⽽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对⽅驾照不合法、驾照类型不符、酒驾的,保险不赔:3、跟前⾯的法律责任⼀样,如果你在明知对⽅⽆驾照、过期、吊销,或者驾照类型不符合、酒驾醉驾的情况下把车借给对⽅。
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责任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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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责任之承担作者:谢纯怡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9期【摘要】对于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驾驶人即借用人需要承担责任自不待言。
但是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则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本文主要探讨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所有人的责任承担;第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所有人的责任承担;第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即所有人无过错且借用人逃逸或无力赔偿时的责任承担;第四关于此问题在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无偿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借用人;责任承担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借用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
关于此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对于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形式,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形式——所有人责任1、过错责任,即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只有当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过错责任。
理由是,无偿借用机动车属于无偿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并不因此而获得相应的物质或经济利益,即不享有运行利益,加之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其已经丧失了运行支配,根据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相关原理,应当确定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在明知或应知借用人无驾驶机动车资质、行为能力欠缺或机动车车况存在安全隐患时出借的,鉴于机动车所有人在履行注意义务上有过失,机动车所有人则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也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致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理由是,机动车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危险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地位、管理责任、以及决定事故防止的可能性、控制的可能性、运行利益的归属等因素,均作为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份额时的考量因素。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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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情简介】在珠海当司机的贵州人杨某和郑某一家是朋友,2004年春节前,郑某出于朋友关系将面包车借给杨某作为回老家贵阳的交通工具。
杨某回家途中在宜州发生车祸,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大巴车相撞,杨某和妻女当场死亡,杨某的儿子和另3名乘员受伤,面包车报废。
宜州交警认为,事发时杨某驾车驶入对方车道,应负主要责任,大巴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但杨某的岳母李某却将面包车主郑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为杨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买单,替杨某垫付杨妻、杨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李某生活费等共约47万余元。
【案件焦点】郑某将车辆出借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郑某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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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答: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车主倘若明知对方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借给其驾驶,则主观上存在过失。
无证者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也属于过失。
车主与无证者二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他人被撞伤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由车主买单时间:2008-12-09 20:45:53 文章分类:案件择览[案情]2007年8月27日19时许,周某驾驶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在城区行驶,撞到由路西向路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田某,致田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
田某伤后用去医疗费3472.05元。
发生事故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系被告刘某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周某系为办理个人事务而借用刘某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
后受害人田某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周某与车主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田某损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因周某所驾车辆系被告刘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田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田某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
原告田某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故应由被告刘某负责全部赔偿,被告周某不负赔偿责任。
涟水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7132.05元。
二、被告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本案系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赔偿的原则,周某系侵权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责任,因该车辆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周某不管是负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但因周某所驾车辆非其本人所有而系刘某所有,刘某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刘某应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
基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故本案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直接侵权人已逃逸,第一被告是仅仅出借了身份证件的年近七旬的轻便摩托车登记所有人,第二被告是为扩大销售委托他人收集、借用本地居民身份证件的车行,均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
对此,如何确定赔偿主体及责任份额遂成为本案的关键及考虑的重点。
(一)出借身份证所购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审判处理分歧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分类,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虽然《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及归责原则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第76条更是调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最重要的规范,但由于该条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使用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一方”等模糊词语,而未具体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出借身份证所购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存在着诸多争议。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和做法:1、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理由是:车辆的“运行供用者”是车辆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就如何确定车辆的“运行供用者”,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即从是否对该车的运行在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本身中获得利益两方面判定是否属于“运行供用者”。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虽然将身份证出借他人买车,成为行驶证登记车主,但其并未出资购买以及对车辆进行实际管理和支配,也没有取得该车的营运利益,故不属于车辆的运行供用者,不应对该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该身份证出借人的违规行为,可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处罚的形式加以惩戒。
2、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以及与该机动车违规上牌有关的责任人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理由是: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虽然仅对肇事车辆形式上享有所有权,但其出借身份证并从中获取了一定利益,该所有人理当预见可能会因此出现的问题,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阻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一定隐患,由其对事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对于摩托车公司等与肇事机动车违规上牌有关的责任人,其为追求利益违规收集、借用本市居民身份证明,协助申办驾驶证,为肇事驾驶员购买机动车上路提供了条件,主观过错明显,故应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3、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理由是: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明知实际购买人并非本地居民,不得申领肇事机动车行驶证,仍将本人身份证出借他人用于办理购车入户,其应当对其身份证出借后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作出预见,故应与借用人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说,以上观点和做法从具体案情出发,各有一定的理由和依据,但因或者过于机械的套搬西方的支配论和运行利益说,或者过于狭隘的理解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理论,未充分考虑到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填补体系的现状,而存在一定的偏颇之处。
笔者以为,对于出借身份证所购机动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及责任可采取如下原则,即: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一定的扩张,对与肇事机动车违规上牌有关的责任人课以与其过错相应的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的裁判即是采取了此种观点。
(二)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之连带责任之所以主张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基于如下理由: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应主要根据危险责任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范畴,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中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的产生主要是基于风险开启、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以及报偿理论。
“危险活动事故之赔偿责任原理,并无固有意义的‘侵害行为’或‘违法行为’存在。
换言之,其系基于‘活动’本身之危险性而归责,并非以‘侵害行为’之存在为出发点。
”[4]因此危险责任具有客观性和社会性。
在某些情形下,“所有人确实丧失了物之使用的支配权,物之危险事故之发生也无当然性,但就物之危险的客观性而言,并不因支配人的不同而改变,所有人可支配的仅是物之使用的支配权而非物之危险的支配权。
就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危险责任原理而言,物之固有之危险原本为物之所有人所保有,是否因操作员、所有人的介入并不重要,在本质上仍为物之所有人的物之危险责任。
”[5]从此意义上而言,本案中被告李秀芳作为身份证的出借人,事实上已构成机动车危险源的开启者、控制者,理当归为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2、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评判标准,应灵活加以诠释应用。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源自于德国《道路交通法》、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等域外法中的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界逐渐导入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学说,甚至在最高院的一些批复及相关解释中,也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
[6]但这些司法解释和批复都是针对具体的个案做出的解答,存在适用上的限制性条件,并未成为一般性的确定机动车保有人的标准,2004年5月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交通安全法》中也没有类似几个批复精神的规定。
关于车主承担责任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实际还主要停留在学理和法学解释层面。
在目前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类型日益多样化,而《交通安全法》实施未久,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尚未完备,现行机动车损害赔偿的填补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更有效的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在运用运行支配、运行利益学说确认责任主体时,应对“运行支配”、“运行利益”学说加以灵活解释、开放运用,更可结合危险性关联和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地位、管理责任、决定事故防止的可能性、控制的可能性等因素,作为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份额时的考量因素。
故,在用“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学说考量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时,应对该评判标准加以灵活诠释。
3、身份证出借人与实际购买人存在实质上的车辆挂靠关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本案中,被告李秀芳虽然仅通过他人间接出借了本人身份证,没有实际申办行驶证,但其以出借身份证行为认同了实际购买人将机动车挂靠于其名下,从而形成实质性的车辆挂靠关系。
挂靠行为,系一种选任关系,名义出借人对借用名义人如何使用其名义行为、活动,也存在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
机动车是带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身份证出借人应当认识到这一高度危险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其作为机动车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对车辆虽无直接支配权,却存在对挂靠人加以选择,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义务,并通过这种监督选任关系实现对车辆的间接支配,成为某种意义上车辆的运行支配者。
而且,虽然被告李秀芳出借身份证所取得的利益只有200元,其事实上也并没有从车辆运营中另外获益,但运营利益的理解应予以灵活化:这种以出租资质名义收取的费用,也应视为一种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即便没有收费,无偿借予,也往往是因为种种关系而出借,这些关系也间接地与车辆运行利益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