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
存款保险费率标准
存款保险费率标准
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目前的规定,我了解到以下一般的存款保险费率标准:
1. 对个人储蓄存款,每位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总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
2. 对企业储蓄存款,每家企业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总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
具体的存款保险费率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银行、存款金额和存款期限而有所不同。
为了获取最准确的费率信息,建议您咨询具体的银行机构或者通过银监会官方网站获取最新的政策规定。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存款保险费率标准仍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设定
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设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一.两种基本方式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是指不根据保险对象的风险而相应调整保费,但它不是固定费率,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显失公平合理,而且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
差别费率,即按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率,对风险高的金融机构采用较高的费率,而对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则采用较低的费率。
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费。
从和实践的角度考察,差别费率较有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不恰当的冒险经营。
以美国为例: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根据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率,具体是:对倒闭风险最小的存款机构对其国内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险费,而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为0.31美元,这一差距将随着时间而拉大,如果这些实力最弱的机构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的话,其保险费每半年将提高一次,直到该机构风险状况得到改善。
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
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别费率的方式。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定的具体实践经验台湾于1982年出现的“亚信”挤兑风潮,两天之内被挤提达新台币几十亿元。
为了应对该危机,1985年1月9日台湾《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施行;4月,台湾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CDIC);9月27日,“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参保。
在保险费率的设定方面,CDIC开始实行的是单一费率制。
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展开,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开始出现明显差异,单一费率制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的问题开始显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5.08•【文号】银发〔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1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批复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投保手续(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投保手续。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到人民银行总行办理投保手续;其他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到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二)办理时间及材料要求。
《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投保手续;《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投保手续。
办理投保手续,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及时交纳保费(一)费率标准。
按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存款保险以基准费率起步,逐步实施风险差别费率。
2015年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年费率水平为本机构被保险存款(即保费基数)的万分之一点六。
(二)上报应交纳保费数额。
每年1月10日之前、7月10日之前,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计算本机构上年7月-12月和本年1月-6月的保费基数和应交纳保费数额,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上)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对。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2]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保费核定办法(试行)
附件1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保费核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适用费率、应交保费的核定与管理,明确投保机构的保费交纳义务以及相关工作要求,依据《存款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保费交纳基数、适用费率、应交保费的核定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地方法人投保机构的保费交纳基数、适用费率、应交保费的核定与管理,并负责其他投保机构在本辖区分支机构的风险监测与管理,以配合做好相关投保机构适用费率的核定工作。
第三条投保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信息系统,按时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等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及时、足额交纳保费,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核查。
第二章保费交纳基数第四条保费交纳基数按照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核定。
保费交纳基数每6个月核定一次。
每期保费交纳基数分别为投保机构每年1月-6月、7月-12月各月末被保险存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1每6个月保费交纳基数=∑各月末被保险存款余额×6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各项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前款所称本外币各项存款、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的统计口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投保机构法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外币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未公布中间价的币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后再折算成人民币。
第七条投保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被保险存款统计口径,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末的被保险存款余额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核定。
银行存款保险定价
基于行为的定价
根据银行的风险偏好、投 资策略、风险管理能力等 因素,确定各银行的存款 保险费率。
动态调整定价策略
季节性调整
考虑季节性因素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对费 率进行动态调整。
市场性调整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费率进行动态调 整。
政策性调整
越低;反之则越高。
风险识别和评估
基于风险的定价方法需要对银 行或存款机构的风险进行识别 和评估,这通常包括对资本充 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
等方面的评估。
动态调整
由于市场环境和银行经营状况 的变化,基于风险的定价方法 需要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以反
映风险状况的变化。
基于成本的定价方法
01
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
银行存款保险定价
2023-11-07
目录
• 银行存款保险概述 • 存款保险定价方法 • 存款保险定价策略 • 存款保险定价影响因素 • 存款保险定价案例分析 • 存款保险定价的未来发展
01
银行存款保险概述
定义和目的
定义
银行存款保险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 稳定。
目的
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银行遵守存款 保险制度的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定价模型开发
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
01
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银行数据,对银行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
和定价,提高定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开发人工智能定价模型
02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出能够自动学习和优化的定价模型,
银行的资产质量也是影响存款保险定 价的重要因素。如果银行的资产质量 较差,存在大量的不良贷款和风险较 高的投资,那么其存款保险定价可能 会相应提高,以补偿潜在的风险损失 。反之,资产质量较好的银行其存款 保险定价可能会较低。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银⾏存款保险制度银⾏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银⾏存款保险制度,下⾯跟⼩编⼀起来了解下。
存款保险制度 第⼀条 为了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融风险,维护⾦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设⽴的分⽀机构,以及外国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分⽀机构不适⽤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安全的制度。
[1]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级管理⼈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限额偿付,最⾼偿付限额为⼈民币50万元。
中国⼈民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
同⼀存款⼈在同⼀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数额在最⾼偿付限额以内的,实⾏全额偿付;超出最⾼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偿付存款⼈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住房公积⾦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民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的来源包括: (⼀)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运⽤存款保险基⾦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
我国存款保险实行的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影响一、存款保险制度背景及意义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为存款人提供保障,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防止因银行破产而引发的金融恐慌。
此外,该制度还有助于建立公平、透明的金融市场环境,鼓励竞争和创新。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投保范围: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都被要求参加存款保险。
保障范围:存款保险覆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组织的存款。
赔偿限额:根据存款类型和存款金额,设定不同的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费率及资金来源: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缴纳存款保险费,费率根据风险评级和存款类型确定。
三、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面临以下挑战和问题: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导致银行过度承担风险。
保费成本:保费支出对于一些小型或经营不善的银行来说可能构成较大负担。
风险评级和赔偿限额:如何合理设定风险评级和赔偿限额以保护存款人利益是一大挑战。
制度透明度和公众认知度: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和加强制度透明度对于其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四、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风险控制,降低道德风险。
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对保费进行差异化定价,减轻小型或经营不善银行的负担。
建立和完善风险评级体系,根据风险等级调整赔偿限额。
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制度透明度。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与国际接轨,学习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和保险制度经验,推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持续改进和完善。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条例》解读0514
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包括其在华分支机构)全部纳入我国 存款保险体系,但不包括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我国和 其他国家(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这一安排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对等公平原则,也具有必要 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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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款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 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 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 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 基金安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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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常用标准:存款保险限额应覆盖90%以上的 存款人
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限额及覆盖率
国家/地区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澳大利亚 韩国 印度 新加坡 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限额(本币) 25万美元 10万加元 8.5万英镑 25万澳元 5000万韩元 10万卢比 5万新币 300万台币 6.4万美元 限额/人均GDP (倍数) 5.3 2.0 3.0 4.1 2.0 1.3 0.79 4.9 1.75 受保存款 客户覆盖率(%) 99.7 97 98 99 92.9 90 资金覆盖率(%) 79 35 61 27 33 19 5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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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 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 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 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 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 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 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 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 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 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存款的一种保险制度。
该制度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本文将从背景、制度设计、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等方面对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背景制度设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中国银监会(现属于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管理和监督。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
存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家金融机构300万元人民币,即使一个人在同一个金融机构有多个账户,也只能获得300万元的保险赔偿。
此外,中小型银行以及一些特定地区的金融机构可获得更高的基本保险金额。
运行机制存款保险机构会根据金融机构的存款规模和风险评估等指标,确定缴纳的保险费率。
金融机构需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承担自己的风险责任。
存款保险机构则根据成本、赔偿支付等要素,在确保制度可持续运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和赔付金额。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等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会迅速展开赔付工作,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问题与挑战尽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和过程中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付金额相对较低,对大额存款人的保护不足。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制存在不匹配的情况。
此外,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与赔付水平之间可能存在断层,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风险评估。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存款赔偿的上限,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储备能力,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另外,还可以加强存款保险制度与其他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更加系统性和协调性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总结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保护措施之一,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该制度在建立和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随着相关机制的不断完善,相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会越来越成熟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关于我国上市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
关于我国上市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内容摘要:鉴于目前的存款利率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储户对商业银行违约概率的预期,本文根据风险中性的定价原理改进了存款保险的预期损失定价方法。
利用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数据对其风险中性违约概率进行估计,在一定的违约损失率条件下,对我国上市银行的存款保险定价进行了初步测算。
最后将测算结果同已有的运用其他方法得出的测算结果进行了对比,并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了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的合理区间。
关键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最新调查,包括中国在内的21个国家和地区正在酝酿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除了从制度的角度设计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外,存款保险费率的制定也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应该设定多高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呢? 这涉及到存款保险的定价问题。
比较可行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是预期损失定价方法。
存款保险费应能弥补商业银行存款人的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一般表示为:预期损失=违约概率×敞口×违约损失率。
其中,“敞口”指被保险的存款,违约损失率是指银行违约时单位存款的发生的损失,违约概率表示银行不能按时支付存款者本息的概率。
假定存款者将一元钱投资于无风险债券和存入存在倒闭可能的银行应该获得相同的预期收益,于是有:1+rf=(1-P)(1+r)(1)知道无风险利率rf和存款利率r(r>rf),就可以计算参保银行的违约概率P,再估计出存款的违约损失率之后,便可以计算出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这就是预期损失定价的基本思想。
存款保险定价的风险中性定价方法(一)基本思想风险中性的定价是假定在一个风险中性的环境中,所有投资者都是风险中性的,投资者对所有资产要求的收益率都是无风险利率。
因此,资产定价首先按照风险中性概率算出未来收益的预期值,然后再以无风险利率折现得到,所得到的资产价格与真实世界中的资产的实际价格相同。
不存在存款保险的情况下,由于商业银行存在违约风险,因此存款者要求的存款利率r要高于无风险利率rf。
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2015-03-31 17:34:28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 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17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确定。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主要有以下两种:
1. 短期存款保险费率:短期存款保险费率由市场因素和教育成本等因素决定。
目前,短期存款保险费率大约为0.1%左右。
2. 长期存款保险费率:长期存款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风险水平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决定。
目前,长期存款保险费率大约为0.05%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监控措施,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也应当定期对外披露相关风险信息,保障公众利益。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定价的分析
74293 保险学论文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定价的分析我国在20xx年10月29日的国务院第67 次常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存款保险条例》,并确定于当年的5月1日正式实施。
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在于保障存款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在银行失去偿付能力时的利益。
其作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组成,对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相当重要作用。
然而,存款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该制度构建和推行的重要基础,要求保险的提供者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根据有保险需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风险预期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制定,还能产生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例如让金融机构积极控制自身的风险。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早在1993年,我国便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我国第一次正式表达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上的意向。
2004年4月,我国正式成立存款保险处,隶属于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四个月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起草开始提上工作日程。
但到了2007年,因为全球金融危机的来临,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暂时搁浅。
去年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就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进行意见征集,标志着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
今年,国务院颁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给存款人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并且一定程度上抑制挤兑现象的出现,维护了银行业在内的金融系统稳定,有效降低了连锁性风险危机的产生。
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业运行的成本费用,降低银行利润,但总得来说,对存款人尤其是中小额的利益保障是很有必要的。
除此之外,还需要警惕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以及银行决策者过度冒险等情况的发生。
二、存款保险定价理论及模型(一) Merton 期权定价法。
Merton期权定价法是以期权定价技术作依托和借鉴,从而对存款保险的价格进行厘定的方法。
该方法通过将这份存款保险看作为欧式看跌期权,一旦发生该金融机构难以渡过的危机,需要通过宣告破产来解决时,这份欧式看跌期权就必须执行,而且该项欧式期权的执行价格为金融机构的所有债务,与该欧式期权相对应的基础资产则是该金融机构全部的资产价值。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一.两种基本方式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是指不根据保险对象的风险而相应调整保费,但它不是固定费率,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显失公平合理,而且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
差别费率,即按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率,对风险高的金融机构采用较高的费率,而对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则采用较低的费率。
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费。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考察,差别费率较有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不恰当的冒险经营。
以美国为例: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根据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率,具体内容是:对倒闭风险最小的存款机构对其国内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险费,而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为0.31美元,这一差距将随着时间而拉大,如果这些实力最弱的机构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的话,其保险费每半年将提高一次,直到该机构风险状况得到改善。
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
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别费率的方式。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定的具体实践经验台湾于1982年出现的“亚信”挤兑风潮, 两天之内被挤提达新台币几十亿元。
为了应对该危机,1985年1月9日台湾《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施行;4月,台湾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CDIC);9月27日,“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参保。
在保险费率的设定方面,CDIC开始实行的是单一费率制。
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展开, 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开始出现明显差异, 单一费率制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的问题开始显现。
规章制度之存款保险制度条例
存款保险制度条例【篇一: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
【类型】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
存款保险偿付限额:50万偿付限额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1.我们国家目前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营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一个改善和加强。
3.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个别机构运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
存款保险的保费缴纳标准:1.存款保险的保费是有银行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一行存款结构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累积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最高限额50万的含义: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存款账户合并计算,如果这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最高可以偿付50万元。
50万元以上可以在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
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
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那么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
存款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安全网,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存款保险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存款保险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监督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以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存款保险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存款人都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存款保险的保障。
2. 安全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应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防止存款保险机构破产,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3. 实施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应依法实施,确保存款保险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符合法律规定。
4. 普及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应覆盖所有存款机构,确保所有存款人的存款都能得到保障。
三、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1. 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主体,负责对存款进行保险,支付存款保险金。
2. 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由存款保险机构、存款机构以及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3. 存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存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四、存款保险的运行机制1. 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存款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2. 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范围包括存款人在存款机构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3. 存款保险金额存款保险金额由存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存款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4. 存款保险支付存款保险支付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在存款机构破产或无法支付存款时,按照存款保险金额向存款人支付存款保险金。
五、存款保险的监督管理1. 存款保险机构监督管理存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存款保险机构依法经营、稳健运行。
2. 存款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存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存款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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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一.两种基本方式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是指不根据保险对象的风险而相应调整保费,但它不是固定费率,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显失公平合理,而且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
差别费率,即按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率,对风险高的金融机构采用较高的费率,而对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则采用较低的费率。
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费。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考察,差别费率较有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不恰当的冒险经营。
以美国为例: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根据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率,具体内容是:对倒闭风险最小的存款机构对其国内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险费,而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为0.31美元,这一差距将随着时间而拉大,如果这些实力最弱的机构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的话,其保险费每半年将提高一次,直到该机构风险状况得到改善。
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
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别费率的方式。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定的具体实践经验台湾于1982年出现的“亚信”挤兑风潮, 两天之内被挤提达新台币几十亿元。
为了应对该危机,1985年1月9日台湾《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施行;4月,台湾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CDIC);9月27日,“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参保。
在保险费率的设定方面,CDIC开始实行的是单一费率制。
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展开, 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开始出现明显差异, 单一费率制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的问题开始显现。
为使保费与风险挂钩, 在各方高度共识、全面投保制度实施的条件下, 1998年开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
在订立存保基金目标值的前提下, 降低推行阻力和考虑要保机构负担, 按风险组群制定九等三级制。
具体实施方法如下:1.风险指标:以「资本充足率」及财政部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得分」作为风险分级指标。
2.风险分级:1)“资本充足率”的风险等级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三级,定义如下:a.资本良好: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20%以上,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20%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20%以上。
b.资本充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8%以上未达20%,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8%以上未达20%,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6%以上未达20%。
c.资本不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8%以上,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到8%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未达6%以上。
2)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综合得分”的风险等级分为A级,B级和C级。
定义如下:a.A级:综合得分65分以上b.B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65分以下c.C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下本国及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及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检查资料评等得分>65 >50,<65 <50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比率12%以上万分之5 万分之5 万分之5.5 8%以上至12%以下万分之5 万分之5.5 万分之6 未达8% 万分之5.5 万分之6 万分之6 信用合作社及农鱼会信用部适用检查资料评等得分>65 >50,<65 <50净值占放款比率10%以上万分之5 万分之5 万分之5.5 6%以上至10%以下万分之5 万分之5.5 万分之6 未达6% 万分之5.5 万分之6 万分之6CDIC在辅导和处理问题要保机构上绩效显著,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第一时间平息了多起恐慌性挤兑事件, 并总结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平息挤兑的“注意事项”、“应变措施”以及各方协调机制, 同时根据“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 在90年代建立了包括FWES、专责辅导员制度、因特网联机作业在内的场外预警监控机制,一定程度上“化挤兑于无形”。
例如, CDIC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各种问题金融机构处理机制, 并在预作沙盘预演后制定了一系列成文办法; 2003年成功辅导两家信用社改善经营状况; 1996年至2002年成功处理7- 8家金融机构的挤兑事件或财务危机, 并顺利完成“财政部”指定的监管或接管任务; 1999年7月首次动用存款保险赔偿准备金, 与承受银行分摊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结合中国国情的费率制度安排在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费率安排各异的情况下,我国在建立该制度时要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以及我国银行业的现状相结合,在设计时既要考虑固定费率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的弊端,同时也要考虑到实行差别费率的技术要求,使其能真正适应我国的基本情况,从而使存款保险制度能成为金融公共安全网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笔者认为我国进行该制度的设计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外资银行的竞争2001 年12 月11 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消了外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并允许其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经营人民币业务。
2005 年我国将彻底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和中资银行一样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
外资银行大都是一些大的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实力雄厚,为了形成垄断优势,增强竞争能力,它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收购、兼并东道国的金融机构。
而银行业又是一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命脉,维护本国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避免本国银行业受制于外国的金融机构是各国都力图达到的目标。
在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高、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那无疑会使国内的银行较之外资银行增加经营成本,在本来竞争力就不强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无异于雪上加霜,将使国内银行更无法与外资银行进行抗衡,从而影响本国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中国银行业的现状虽然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银行业的改组和改造也进行的有条不紊,但是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来看,寡头主导、大中小金融机构并存且极具行政垄断特征仍然会长期存在。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放了5 6 % 的金融机构贷款,吸收了65% 的居民储蓄,承担了80% 的社会支付结算服务,是中国银行业的主导。
而且从2003 年11 月26 日国际著名评级公司标准普尔(Standard&Poor)对中国12 家商业银行的评级结果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等级要相对高于其他商业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差别费率,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纳的保险费无疑会低于其他商业银行,这就使本来就占据优势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成本上又占了优势,使得其他规模小、处于起步成长阶段的中小商业银行因无法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抗衡而面临退出的困境。
这样对银行业的竞争会造成影响,形成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垄断后,缺乏应有的竞争,那整个银行业就会在这样的水平上停滞不前。
(三)中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实行差别费率的一个前提就是对银行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而我国信用评级的起步相对较晚,银行信用评级更是新事物,根本无法达到实行差别费率所要求的信用评级的水平。
我国很长时间一直实行的是相对单一的金融结构,银行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居民存款,市场化的资金来源相对较少,在这种背景下,由于银行没有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的需要,相应也就没有了银行信用评级存在的基础。
只是近年来,随着一批股份制银行的建立,资本市场上开始出现了对银行评级的需求,我国银行评级制度才开始起步。
2004 年2 月份,银监会推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建立了一个全面动态评价银行风险的评级体系。
银监会的这一《评级体系》不但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也为我国银行评级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标准。
但是,银行评级应该是包含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它不仅仅需要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评级,同样还需要商业性机构的评级。
不同的评级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从各自的角度对银行经营做出评价,这样,才能形成对银行资信多角度、全方位的认识。
就这点来讲,我国银行评级体系的真正完善还有待于商业评级的发展。
综上所述,从理论上来看差别费率较之固定费率更具合理性,但是针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国家信用支持以及长期积累下来的优势以及我国银行评级制度刚刚起步、体系不健全、不能准确的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应采取简便易行的固定保险费率。
这样才能保护我国银行业整体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竞争。
等到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行以及风险评级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后,再实行按风险计算的差别费率,借鉴国际经验,由我国权威机构对我国投保的金融机构进行评级,按照“差别对待”原则视投保机构的风险等级实行差别费率。
立法在确定存款保险费率水平时,要注意基础费率的确定要科学,各等级间的差别要合理。
要避免为减轻银行负担而导致保险费率过低,从而收不到存款保险的真正效果;但也不宜过高,因为我国银行的收益水平普遍不高,过高的保险费率会加重银行的负担,而导致这一制度的流产。
当然考虑到固定费率固有的缺陷,在选择这一安排的同时应通过加强银行业自身的行业自律以及外部监管来消除固定费率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