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信贷基本制度及重点产品 PPT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产品、流程方 面为小额信贷创 造条件
前端做好市场规 划,指导后续业务 拓展和风险管理
后端做好违约贷 款风险成因分析, 反馈给规划、销售、 尽调、审批等环节
通过客户分类提 高风险管理针对 性,精简流程
采用批量化管理 手段,强化市场 规划、贷后非现 场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经营机构分类管理
小微企业主通过个人客户信用评分模块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第十八条
小微客户评级推翻
小型企业客户原则上采用机评等级,机评等级不能反映真实信用状况的可向上推翻(最高不超过2级)
小型企业评级推翻 其中:小微中心权限客户
单户500万以下的客户
报一级(直属)分行审定 可授权小微中心所在行审定 可随同信贷业务授权二级分行审定
第九条 小微企业基本准入 第十条 小微企业主基本准入 第十一条 行业准入 第十二条 “小额化”准入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客户禁入要求 异地客户管理要求 客户批量准入要求
第十一条
行业准入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绿色)信贷政策
第十二条
“小额化”准入
逐步提高单户融资500万元以下的业务占比 限制进入关联关系复杂的小微客户 限制小微客户融资业务合作银行数量
第四条
小微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
责权利统一
原则性与灵 活性相统一
赋予贷款行必 要的经营权限
明确贷款行的 风险管理责任
总行搭建基础框 架、明确基本方 法和标准
分支机构采用细 分市场规划等方 式制订细则
小额化原则
风险闭环管理 风险与效率兼顾
合理限制客户在 我行及同业融资 总量
国标(农林牧渔业除外)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融资主体:
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主 (含其配偶)
个人
第三条
小微信贷业务
小微企业贷款
小微企业短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 循环贷款 账户透支 贸易融资 逸贷公司卡 单位卡透支等
小微企业表外业务
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 保函 衍生品交易 其他承担小微客户信用风险的 表外业务
一般不超过 最多不超过
小型企业 5家 7家
微型客户 3家 5家
第十三条
客户禁入要求
持续经营不满1年的小微客户 “裸贷”客户:在我行账户收支金额明显低于其经营规模和我行
融资同业占比水平的小微客户
第十四条
强担保融资或产品管理制度允许准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
异地客户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执行总行境内法人客户跨区域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工银规章[2016]72号)
小微信贷基本制度及重点产品
普惠金融事业部
2017.10
目录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二、小微信贷新产品介绍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重在为小微金融业务搭建基础管理框 架,明确基本方法和标准,突出关键管理 要求,删减了原制度中繁杂的管理细则, 为分行预留了一定的灵活空间。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1 总则 1.2 客户准入 1.3 评级、授信管理 1.4 担保管理 1.5 融资产品管理 1.6 流程与职责 1.7 存续期管理 1.8 其他规定 1.9 附则
小微企业融资业务 调查人
信贷B类初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小微企业主融资业 务调查人
信贷C类初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小微信贷业务审查 和审批人
信贷A类中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第七条
小微客户融资限额
单户小微企业
不含强担保融资 我行总余额
3000万元
含强担保融资 我行总余额 5000万元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1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整体目标 小微客户定义 小微信贷业务范畴 小微信贷管理原则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经营机构管理要求 从业队伍管理要求 单户融资限额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整体目标
规范小微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第二条
小微客户范畴
为小微企业主提供的经营用途的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用车
贷款等经营性贷款业务 不包括为小微企业主办理的信用卡、个人住 房贷款,以及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强担保融资:法人客户优质金融资产质押融资、法人客户优质机构信用支持融资、个人客户低风险质物质押融资
(工银规章[2016]217号、工银规章[2015]32号)
客户批量准入要求
强化市场规划工作,加紧目标客户库建设,做好目标客户批量准入
第十条
其他重要变化
行业准入方面,取消了对公共事业服务等行业的限制,统一执行我行行业政策 废止了“不得向同一经营实体同时发放个人经营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的限制性要求 允许与一般法人客户关联的小微企业在纳入一般法人授信管理的前提下,继续适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小微客户评级范围、流程
在我行办理融资业务或为第三方在我行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小微客户,均需进行信用评级或评分
执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相关细则
小型企业评级 微型企业评级
由信贷业务审批人审定
一般与信贷业务流程合并发起
以机评等级为准
评级有效期终止前(评 级认定之日起12个月或 每年8月31日前)若无 新业务发生,需发起独 立评级流程
含强担保融资 银行业总余额
1亿元
单户微型企业
单个小微企业主 (经营性)
500万元 3000万元 5000万元
300万元 1000万元 2000万元
关联企业及小微企 业主构成的关联方整 体
1亿元
1亿元
2亿元
一级(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地市场和本行管理能力向下调整单户限额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2 客户准入
在业务经营范围、信贷资源投入、审批权限、创新权限等方面区别对待 限制不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的小微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第六条
从业队伍:“专家治贷”
小企业金融业务主 管部门及小微中心 营销管理人员
专业类营销序列(小 企业金融业务)专业 资格
其主要负责人还须具 备信贷A类中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小微客户政策、产品和流程
因本次政策调整需从内部口径调出的小微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给予 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至2019年末结束)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第三章 评级、授信管理
1.3 评级、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小微客户评级范围 小微客户评级流程 小微客户评级推翻 特殊客户评级规定 小微客户授信管理
前端做好市场规 划,指导后续业务 拓展和风险管理
后端做好违约贷 款风险成因分析, 反馈给规划、销售、 尽调、审批等环节
通过客户分类提 高风险管理针对 性,精简流程
采用批量化管理 手段,强化市场 规划、贷后非现 场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经营机构分类管理
小微企业主通过个人客户信用评分模块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第十八条
小微客户评级推翻
小型企业客户原则上采用机评等级,机评等级不能反映真实信用状况的可向上推翻(最高不超过2级)
小型企业评级推翻 其中:小微中心权限客户
单户500万以下的客户
报一级(直属)分行审定 可授权小微中心所在行审定 可随同信贷业务授权二级分行审定
第九条 小微企业基本准入 第十条 小微企业主基本准入 第十一条 行业准入 第十二条 “小额化”准入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客户禁入要求 异地客户管理要求 客户批量准入要求
第十一条
行业准入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绿色)信贷政策
第十二条
“小额化”准入
逐步提高单户融资500万元以下的业务占比 限制进入关联关系复杂的小微客户 限制小微客户融资业务合作银行数量
第四条
小微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
责权利统一
原则性与灵 活性相统一
赋予贷款行必 要的经营权限
明确贷款行的 风险管理责任
总行搭建基础框 架、明确基本方 法和标准
分支机构采用细 分市场规划等方 式制订细则
小额化原则
风险闭环管理 风险与效率兼顾
合理限制客户在 我行及同业融资 总量
国标(农林牧渔业除外)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融资主体:
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主 (含其配偶)
个人
第三条
小微信贷业务
小微企业贷款
小微企业短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 循环贷款 账户透支 贸易融资 逸贷公司卡 单位卡透支等
小微企业表外业务
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 保函 衍生品交易 其他承担小微客户信用风险的 表外业务
一般不超过 最多不超过
小型企业 5家 7家
微型客户 3家 5家
第十三条
客户禁入要求
持续经营不满1年的小微客户 “裸贷”客户:在我行账户收支金额明显低于其经营规模和我行
融资同业占比水平的小微客户
第十四条
强担保融资或产品管理制度允许准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
异地客户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执行总行境内法人客户跨区域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工银规章[2016]72号)
小微信贷基本制度及重点产品
普惠金融事业部
2017.10
目录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二、小微信贷新产品介绍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重在为小微金融业务搭建基础管理框 架,明确基本方法和标准,突出关键管理 要求,删减了原制度中繁杂的管理细则, 为分行预留了一定的灵活空间。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1 总则 1.2 客户准入 1.3 评级、授信管理 1.4 担保管理 1.5 融资产品管理 1.6 流程与职责 1.7 存续期管理 1.8 其他规定 1.9 附则
小微企业融资业务 调查人
信贷B类初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小微企业主融资业 务调查人
信贷C类初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小微信贷业务审查 和审批人
信贷A类中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第七条
小微客户融资限额
单户小微企业
不含强担保融资 我行总余额
3000万元
含强担保融资 我行总余额 5000万元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1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整体目标 小微客户定义 小微信贷业务范畴 小微信贷管理原则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经营机构管理要求 从业队伍管理要求 单户融资限额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整体目标
规范小微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第二条
小微客户范畴
为小微企业主提供的经营用途的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用车
贷款等经营性贷款业务 不包括为小微企业主办理的信用卡、个人住 房贷款,以及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强担保融资:法人客户优质金融资产质押融资、法人客户优质机构信用支持融资、个人客户低风险质物质押融资
(工银规章[2016]217号、工银规章[2015]32号)
客户批量准入要求
强化市场规划工作,加紧目标客户库建设,做好目标客户批量准入
第十条
其他重要变化
行业准入方面,取消了对公共事业服务等行业的限制,统一执行我行行业政策 废止了“不得向同一经营实体同时发放个人经营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的限制性要求 允许与一般法人客户关联的小微企业在纳入一般法人授信管理的前提下,继续适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小微客户评级范围、流程
在我行办理融资业务或为第三方在我行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小微客户,均需进行信用评级或评分
执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相关细则
小型企业评级 微型企业评级
由信贷业务审批人审定
一般与信贷业务流程合并发起
以机评等级为准
评级有效期终止前(评 级认定之日起12个月或 每年8月31日前)若无 新业务发生,需发起独 立评级流程
含强担保融资 银行业总余额
1亿元
单户微型企业
单个小微企业主 (经营性)
500万元 3000万元 5000万元
300万元 1000万元 2000万元
关联企业及小微企 业主构成的关联方整 体
1亿元
1亿元
2亿元
一级(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地市场和本行管理能力向下调整单户限额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2 客户准入
在业务经营范围、信贷资源投入、审批权限、创新权限等方面区别对待 限制不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的小微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第六条
从业队伍:“专家治贷”
小企业金融业务主 管部门及小微中心 营销管理人员
专业类营销序列(小 企业金融业务)专业 资格
其主要负责人还须具 备信贷A类中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小微客户政策、产品和流程
因本次政策调整需从内部口径调出的小微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给予 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至2019年末结束)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第三章 评级、授信管理
1.3 评级、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小微客户评级范围 小微客户评级流程 小微客户评级推翻 特殊客户评级规定 小微客户授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