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石油质字【2000】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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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计量管理办法
石油质字[2000]第1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工作,发挥计量工作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维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建立计量量值溯源体系;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提高计量技术水平,为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科研提供计量保证。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股份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需按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相应的计量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计量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规划建立股份公司计量器具量值溯源体系,组织制定相应的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组织实施股份公司计量器具监督抽查制度和油气计量站考核制度;
(五)指导直属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推动实验室的计量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
(六)组织重大计量应用基础、量值溯源和国际标准跟踪研究,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计量技术和计量标准,推动计量技术进步;
(七)组织调解专业公司间的计量纠纷;
(八)负责计量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五条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股份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专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股份公司计量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公司的计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有关地区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公司内的计量纠纷;
(五)研究解决本公司生产、经营和科研工作中的计量问题,推广和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
(六)根据生产、经营和科研需要,组织收集计量信息,开展计量学术交流;
(七)参与重大油、气贸易计量设施的技术方案审查,组织参与油、气计量站考核和计量器具监督抽查制度的实施;
(八)组织有关单位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区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股份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股份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工作计划,制定本公司计量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属单位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完善所属单位的计量检测体系,组织所属实验室开展计量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
(五)负责所属单位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测量过程控制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六)负责所属单位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七)参与计量器具监督抽查和油气计量站考核制度的实施;
(八)调解本公司内部的计量纠纷。
第三章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
第七条建立各级计量标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区域合作”的原则,在满足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依靠已有计量标准,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油、气贸易和石油专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和工作计量标准器由股份公司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通用计量标准器由各地区公司根据本单位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依法自主管理。
第十条股份公司对生产、经营和科研中涉及贸易、健康、安全和环保及石油专用的重点计量器具实行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购置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
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应进行检定(校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
第十二条各地区公司引进国外计量器具或计量装置,须要求供货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引进新型的计量器具,须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试验和技术评价后,方可引进。
第十三条对于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各地区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应制定管理制度,确定检定(校准)方式和间隔,按期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第十五条检测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和检定(校准)制度,各种分析、化验、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设备,要定期溯源于上一级计量标准或采用国家标准物质等方式定期检定(校准)或比对。
第十六条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执行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
尚未制定国家、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股份公司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作为定期校准的依据。
股份公司校准规范印发后,地区公司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各种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
使用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保养的
责任和义务,发现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派员处理,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损坏。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的文件化管理程序,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管理、标志管理等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四章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
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的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使用条件、配备数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重点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办法,加强计量检测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测量过程控制能力,保证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对商品级的原油、天然气、轻烃、成品油和液体化工产品的计量站实施考核制度,其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计量主管部门要参与计量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发生计量纠纷时,有关计量主管部门应按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合法的原则予以调解。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供方或分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要求,股份公司所属的需方单位应审核供方或分供方的计量检测体系,检查其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情况,以确定其各项测试数据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股份公司所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向股份公司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应按规定申请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第二十六条各级计量主管部门要加强能源与大宗物料的计量管理,加强计量监护,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七条股份公司对计量器具的在用状况和管理情况实行监督抽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股份公司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针对急待解决的计量问题,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推广应用计量新技术。
第二十九条股份公司组织计量技术机构积极参加国际计量技术交流活动,组织收集国外计量信息,跟踪国际计量技术动态,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第三十条凡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计量操作、化验的计量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计量经费
第三十一条建立股份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量值溯源系统和重大计量科研项目所需经费,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经费计划,纳入股份公司财务预算。
第三十二条重大贸易计量站及重要计量器具购置,由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编制经费计划,列入专业公司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地区公司建立计量标准、购置计量标准器具、更新改造计量检测设备和检定(校准)、修理计量器具所需的费用,由地区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编制经费计划,纳入地区公司财务预算。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计量人员受到表彰和奖励,应作为业绩考核和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计量人员因失职、出具错误计量数据而造成损失的,计量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罚
款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