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之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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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之附则

(2009年12月30日)

本附则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简称本标准)做出解释性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标准所指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法律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第2条《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是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推动下,

由21个国家签署的地区性国际公约。公约第1条阐述了学历学位互认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

第3条2000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函(学位〔2000〕2号),同意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承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

的认证咨询工作。

200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函,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担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咨询工作。

第5条国(境)外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机构范围主要参照中国与外国(地区)签订的国家(地区)间相互承认学位、学历和文凭的双边(多边)协议及院校清单。同时,学历认证需确认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颁发院校是否属于其所在国的国家高等教育体系,是否系该国政府或得到该国政府授权的专业机构所承认的拥有相应

学历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中国教育部于2008年5月对外正式发布的《关于内地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内地学生所获港澳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公告》,“截至目前,我部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12所院校、澳门特别行政区6所院校在内地25省(市)招生。

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招收内地自费本科生(全日制)的院校有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招收内地自费本科生(全日制)的院校有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澳门招收内地自费研究生(全日制)的院校有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

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学业期满,获得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内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校所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应以《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相关内容为依据。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项目),需由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需经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经该项

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等教育的形式根据受教育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的教育形式是指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法定工作日全日在校学习的教育形式。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是指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部分时间在校学习,其他利用业余时间或法定休息日进行学习,或者全部利用业余时间或法定休息日进行学习的教育形式,包括各种实施高等教育的夜大学、函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

第10条本标准在中国留学网()上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二章认证评估程序

第11条学历认证申请需登陆中国留学网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进行网上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可在中国留学网()上下载申请表格。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其在中国境内各地的验证点交验并提交。

第12条申请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后可收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授权验证点的受理通知单。通知单上写明查询认证进度方式和认证结果领取方式等。

第13条一般来说,学历认证评估时间为15到20个工作日。

当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后,验证点(包括设立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验证点)将其移交至认证机构进行初审,自初审通过之日开始计算评估时间。

因向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院校核查和其

他原因等(如:申请者未能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认证评估时间可能会延长。认证机构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传真和移动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申请者认证评估时间

延长的原因。

第15条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和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其中文翻译件、留学期间护照所有页码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有国外学习经历。在港澳地区学习者须提供《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及一张两寸照片均为申请学历认证所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16条由于实际学习情况复杂多样,当申请者提交的信息和材料不足以使认证机构完成其认证评估工作时,认证

机构可随时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材料,以便完成相关认证工作。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材料而导致认证机构得出与事实不符的认证结果,申请者须独自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后果和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出具书面认证证明后,发现其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有不相符合之处,认证机构有撤回修改认证证明或撤销认证证明的权利和义务。

第17条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须仔细检查本人填写的申请表信息和申请材料,并签字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对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对持假造假的处罚和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18条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认证机构每份学历认证收取360元人民币认证服务费。如申请者同时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认证申请,每件费用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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