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阵地】上海市户外广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宝府[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宝府〔2004〕1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4年11月23日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知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公共阵地拍卖的组织实施。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政、公路、绿化、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设置与管理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宝山区域总体规划、道路市容景观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公共阵地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一、修编背景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2017版规划》)。
2021年,我局对《2017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经过五年实施,《2017版规划》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与户外广告的发展,《2017版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次修正);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11、《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12、《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其它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人们对户外广告的需求不断增长,户外广告设施成为了市场竞争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并提高广告设施的使用效果,本方案旨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实施方案。
二、阵地选址1. 市场调查:通过市场调查和数据分析,确定人流量较高的区域和地段,例如商业街、公园、车站等。
2. 场地审查:对潜在的阵地进行场地审查,包括场地面积、布局、交通便利性等因素的评估。
3. 与业主协商:与场地的业主进行协商,确保能够获得场地使用的许可,并签订相关合同。
三、设施设计与安装1. 设施设计:根据阵地的特点和使用需求,设计合适的广告设施,包括大小、材质、形状等。
2. 安装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确保广告设施的安装符合规范,并做好防护措施,以保证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3. 设施维护: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的使用效果。
四、合作与管理1. 合作伙伴: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包括广告商、设计师、安装团队等,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项目管理: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执行和监督,包括设施管理、运营监测、数据分析等。
3. 反馈与改进:根据用户和广告商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广告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效果,以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广告效果。
五、预算与收益1. 预算编制:根据设施设计、安装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对项目进行预算编制,以确保项目的资金支持。
2. 收益分析:根据广告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收益分析,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
3. 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的透明和合理。
六、风险控制1. 安全风险:加强广告设施的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避免可能的恶意破坏和事故发生。
2. 法律风险: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
七、执行计划1. 计划制定:根据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任务分配等。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的意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的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升城市总体形象,根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的决定,我局会同市规划局联合拟订了《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已转发至有关区政府和部门执行。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2004]51号)要求,为了提高整治工作的透明度,便于有关设置单位查询,将这次户外广告整治的具体方案全部公示上网。
对已经完成整治的人民广场地区和延安路高架两侧的户外广告设施,也一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有关文件内容摘录如下: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的意见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景观日新月异。
但是,部分地区和道路上的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还存在着设施简陋、制作粗糙,形式单一等问题,影响了市容和安全。
对此,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要求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切实加强管理。
现就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的整治提出如下意见:一、整治目标为了进一步推进户外广告整治,在总结人民广场周边、延安路高架两侧户外广告设施整治的基础上开展“三高”整治,即拆除内环线内的大型立柱广告设施(“高炮”),规范20层(60米)以上(不含本数)高层建筑顶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整治内环、南北高架两侧的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
要通过对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改造和调整,使市中心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能更好的与区域功能相一致,与周边环境和建筑形态相协调,展示户外广告“规范、健康、有序”的新形象。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浦府[2002]27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27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小陆家嘴地区和世纪大道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立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浦东新区户外广告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点问题的协调。
联席会议由新区领导及工商、规划、市容、财政、法制、建设、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工商浦东分局,负责对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商浦东分局、新区计划局和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2019-户外广告规划公示-范文word版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户外广告规划公示篇一: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201X-10-10一、控制分区根据对城市发展各要素的统筹考虑,《广告阵地规划》中将按照禁设区、控制区、展示区来划示控制分区,并针对各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求以及适用区域。
(一)分区定义禁设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展示区:是指在满足安全、有序前提下,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
控制区: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
即是指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该区域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见图1)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二)规划管理要求禁设区:不得在禁设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展示区: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中针对展示区设定的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控制区: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三)划定依据 1.禁设区以“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作为禁设区的划定依据。
(1)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2)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3)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2.展示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副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市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等地区。
篇二: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浅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摘要】户外广告设置已在诸多城市的经营实践中进行了广泛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沪府〔2017〕33号
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
沪府〔2017〕
市绿化市容局:
沪绿容〔2017〕66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编制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请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同时,抓紧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结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浦府[2002]27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2]27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以下简称“广告阵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的,适用本办法。
浦东新区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以下简称“公共阵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应当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
本办法所称广告阵地,是指用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空间。
本办法所称公共阵地,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广告阵地所有权人事先公布广告阵地所有权取得条件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对投标人提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方案进行综合评判,最终选定中标人的行为。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广告阵地所有权人在已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方案的前提下,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最高应价人取得广告阵地使用权的行为。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4.28•【字号】沪工商广[1999]187号•【施行日期】199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1999]187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市府第65号令)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为了准确、统一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1.作用于户外的店堂橱窗广告不适用《办法》,但独立设置发布于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及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广告的适用《办法》。
2.在本市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之前,户外公益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审批目前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办法》所称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经协商一致后联合发文对外公布(“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具体名单另附)。
今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若有调整,亦按此原则办理。
三、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由规划局会同工商局、市政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目前可以结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一并考虑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和报审。
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
上海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上海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上海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置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美观、实用”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交通安全。
2. 规划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定,需要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3. 设施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和制作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材质、尺寸、亮度等。
4. 安装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危害。
5. 维护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设施的完好和整洁。
具体标准可以参考《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DB31/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前言《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原则同意《长宁区户外广告展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原则同意《长宁区户外广告展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2.21
•【字号】沪绿容[2012]395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原则同意《长宁区户外广告展
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沪绿容〔2012〕395号)
长宁区绿化市容局:
你局《关于实施〈长宁区户外广告展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局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长宁区户外广告展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
同时,经研究决定,对本方案中(第59页)世贸展馆新增广告位予以删除。
请你局按本次批复要求定稿,并会同区规划、区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2012年12月21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沪绿容[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沪绿容〔2011〕3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2010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编制导则》)的要求,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编制工作分工1、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草案,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
编制“实施方案”草案所需经费,由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负责。
2、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规划管理、市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核、批准。
二、关于编制工作要求1、编制对象。
“实施方案”中所指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2、编制原则和方法。
依据《办法》、《阵地规划》及其《编制导则》,应注重把握整体性原则、景观性原则、功能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环境保护原则。
要严格遵循《阵地规划》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
要通过平面划示、立面(照片)圈示、表格注释三种方式,对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明确位置、数量、形态、规格,以及公益性广告数量控制性要求、照明指导性要求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字】阵地
一、控制分区
根据对城市发展各要素的统筹考虑,《广告阵地规划》中将按照禁设区、控制区、展示区来划示控制分区,并针对各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
(四)禁设路段、展示路段、控制路段
根据中心城户外广告控制分区划定,将道路相应划定为禁设路段、展示路段和控制路段。
1.划定原则
禁设路段:道路两侧皆为禁设区、或者道路两侧以禁设区为主的路段。
展示路段:位于展示区内的路段(不单独划示)。
控制路段:道路两侧皆为控制区、或者道路两侧以控制区为主的路段。
2.管理要求
禁设路段:禁止设置除公交候车亭广告和电话亭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展示路段: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中针对展示区设定的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控制路段:该路段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的建筑上,按照控制通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
如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按照《广告阵地实施方案》进行管理,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必须遵循控制通则。
二、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
“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上海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上海市中心城部
分重点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上海市政府2008/3号文《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及非商业广告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包括“禁止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两部分。
(一)禁止性条款
1.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具体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绿化隔离带;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具体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米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见图3)
(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
(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
(6)在20层或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7)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的;
(8)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见图4)
(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
(1)利用行道树的;
(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
(3)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见图5)
(4)利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上)的。
3.禁止设置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
(1)透空围墙上;(见图6)
(2)损毁绿地;
(3)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特殊景观区用地范围内;
(4)灯电杆上的硬质招牌广告;
(5)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见图7)
(6)高架道路红线范围内、高架道路桥身投影线以外16米范围内的建筑广告;(见图8)
(7)内环线外侧50米以内地区、以居住功能为主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和次要公路等级以下的公路两侧的高立柱广告;
(8)内外环线之间,以及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
(9)公交候车亭和电话亭顶部设置的。
(见图9)
(二)控制性条款
1.独立式广告
•高立柱广告
1)在主次公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以非居住功能为主的地区设置的高立柱广告
(2)墙面广告
1)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见图14)
2)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3)连续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尺寸、位置高度、出挑距离。
4)展示区的商业零售建筑的玻璃幕墙上允许设置墙面广告。
5)平行式墙面广告
•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40%。
(见图15) 6)垂直式墙面广告
•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米;(见图16)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的,可设置垂直式墙面广告;•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大于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3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小于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
(见图17)
7)在批准的建筑物设计方案中,对其墙面广告设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围墙广告
1)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2米。
2)广告设施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顶部。
(见图18)
3)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4)灯电杆广告
1)城市快速路灯电杆上只允许设置用于宣传重大活动的临时性广告。
2)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3)广告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4)城市快速路灯电杆广告幅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0.9米,长度不得大于1.8米;其他道路灯电杆广告幅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0.6米,长度不得大于1.5米。
(见图19)
5)城市快速路灯电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其他道路灯电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25米。
6)同一路段灯电杆广告设施应统一底部高度、形式和尺寸。
(5)街道家具设施附属广告
1)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
2)电话亭广告不得遮盖透明窗门。
三、附则
(一)规划变更
1、本规划需要局部调整时,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2、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应当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世博会控制区户外广告管理
在世博会期间,世博会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专项规划》为准。
四、附件
(一)市域
(二)中心城
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