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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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
建设单位:浙江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浙江省xx 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希望能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西溪诚园b-12、b15 地块桩基工
程
二、承包范围:西溪诚园b-12 、15 地块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工程及基坑围护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工程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文明安全施
工
四、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施工管理;
2.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部分;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和结算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服从现场监理和甲方的施工管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对质量安全负责。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调整方式:
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cx 万元(xx 元);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执行期间一切遇国家政策性和市场性调整造
成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上下浮动,乙方可以或者应该预见的风险以及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风险等中充分考虑,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工程量数量在结算时按实调整,工程量数量以施工图纸数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合同总价依据乙方的投标书按“调量不调价”的原则执行(钢筋和商品砼、散装水泥除外)。
钢材、商品混凝土、散装水泥全费用单价增减幅度在± 5%以内不予调整,
增减幅度在± 5%以外按以下公式调整:
钢筋全费用单价结算价=[ (桩基施工期间杭州市造价信息钢筋综合信息价平均值-杭州市造价信息xx 年第11期钢筋信息价平均值*(1±5%)]+投标中钢筋全费用单价。
商品混凝土全费用单价结算价=[ (桩基施工期间杭州市造价信息水下混凝土信息价平均值-杭州市造价信息xx 年第11期水下混凝土合信息价平均值* (1±5%)]+ 投标中水下混凝土全费用单价。
散装水泥全费用单价结算价=[ (桩基施工期间杭州市造价信息散装水泥信息价平均值-杭州市造价信息xx 年第11期散装水泥信息价平均值* (1±5%)]+ 投标中散装水泥全费用单价。
风险范围以外及无综合单价的新增工程量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根据浙江省xx 版预算定额计算规则按实计算;(2)套用浙江省xx
版计价依据,即套用《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XX)《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XX)及相关补充;(3)人工费、机械、水、电和辅助材料单价按浙江省XX 预算定额及现行文件计算;(4)主要材料按杭州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区材料信息价,取实际施工工期月份平均值计算;(5)根据中标的综合费率计算综合费用,即:综合管理费率为
零,规费和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XX )规定计算。计算程序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XX)
工料单价法的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上述综合管理费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工程保险(含农民工工伤保险)、风险费等所有费用在内以及定额或政府文件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一切费用,仅规费和税金单列。即:工程结算总价=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 (人工费+机械费)X 0%规费
( 4.358%)+税金(3.513%);(6)零星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发生以签证的工程量和单价按实结算。
结算的审核
1.桩基验收合格并且工程资料移交给甲方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经乙方盖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乙方概预算编制员盖章的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甲方工程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六十天内,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确认同意的,则甲方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乙方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
4.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甲方将不能保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结算审计费用支付的约定:基本审核费由甲方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乙方承担,即核增减追加费=(核减额-送审造价x 5% X 5%核增额X
5%无论是否委托中介审计,由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六、付款方式
(一)支付方式:本工程不支付工程备料款,桩基完成工程量的产值达到合同价的50%,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20%;桩基全部完成后15 天内再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50%;桩基检测合格,土建基础施
工全部完成,办好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并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中间验收一年后)无息支付。
工程变更单项增加8 万元内款项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不作考虑。
(二)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三)水电费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水电用量按装表计量,总表及分表差额和电的铜铁损等由各施工单位按使用数量分摊,水电价格按水电实际供应价)。
(四)累计停工10 天之内(含10 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不计入工程结算;如超出每台桩机按600 元/ 天计取误工费用,二次进场按xx 元/ 台计取费用,并纳入工程结算。
七、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合同签订前或同时提交合同总价10% (现金或支票的形式)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提供支付担保。
(二)在履约担保中:质量占30%,工期占40%,人员及机械设备到位率20%,文明施工(现场标化)及安全生产占10% 。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可随时根据违约的性质及约定的比例,及时扣罚。
(三)乙方违约,除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