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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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注释:
一、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税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税号;
(二)不同税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税号09.10。
税号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
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税号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税号12.11的其他产品。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咖啡、茶及马黛茶。
二、调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组植物产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调味品。
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关于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如何归类问题,参见本章注释一。
该注释规定,税号09.04至09.10所列的产品〔或该注释(一)或(二)项内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这些税号所列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加有以下物质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一)稀释剂(干剂)(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调制食品时确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匀度。
(二)食物着色剂(例如,叶黄素)。
(三)增强香料味道的物质(增效剂),例如,谷氨酸钠。
(四)盐或化学抗氧剂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长其调味效力。
加有本身有调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质的调味香料(包括混合调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质份量并不影响其调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章。
本章还包括由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
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实(完整、切开、捣碎、磨碎或研粉)组成的混合物。
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并且:
1、其基本特征来源于税号09.04至09.10中某一税号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酌情归
入税号09.04至09.10)。
2、其基本特征来源于税号09.04至09.10所列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税号09.10)。
但本章不包括其基本特征不是来源于以上1项所述产品或2项所述混合物的混合品
(税号21.06)。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七章的蔬菜(例如,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芫荽及莳萝)。
(二)芥末籽(税号12.07);芥末粉,不论是否调制(税号21.03)。
(三)啤酒花(税号12.10)。
(四)虽能用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某些果实、籽仁及植物部分
(税号12.11)(例如,肉桂果、迷迭香、野茉乔栾那、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芸香及鼠尾草)。
(五)混合调味品(税号21.03)。
09.01 咖啡,不论是否焙炒或浸除咖啡碱;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 未焙炒的咖啡:
11 — — 未浸除咖啡碱
12 — — 已浸除咖啡碱
— 已焙炒的咖啡:
21 — — 未浸除咖啡碱
22 — — 已浸除咖啡碱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形状的生咖啡,即从灌木采集下来的浆果;带淡黄色皮的整粒咖啡豆或籽;去皮咖啡豆或籽。
二、将生咖啡豆浸入各种溶剂提取了咖啡碱的咖啡。
三、已焙炒咖啡(含或不含咖啡碱),不论是否磨碎。
四、咖啡壳及咖啡皮。
五、含有任何比例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本税号不包括:
(一)咖啡蜡(税号15.21)。
(二)咖啡精汁或浓缩物(有时称为速溶咖啡)及以这些汁、精或浓缩物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21.01)。
(三)咖啡碱,即咖啡中的生物碱(税号29.39)。
09.02 茶,不论是否加香料:
10 — 绿茶(未发酵),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
20 — 其他绿茶(未发酵)
30 — 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
40 — 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本税号包括从茶属灌木获得的各种不同的茶。
绿茶主要是鲜茶叶经加热、揉捻、干燥等工序制得。
而红茶则是先将茶叶揉捻、发酵,然后再烘焙或干燥制得。
本税号也包括半发酵的茶(例如,乌龙茶)。
本税号包括茶花、茶芽、茶渣以及结成小球或小片的茶末(叶、花、芽的碎末)。
在蒸制过程(例如,发酵过程)加入精油(例如,柠檬油或佛手柑油)、人造香精(可呈晶体状或粉末状)、各种芳香植物的某部分或果实(例如,茉莉花、干橙皮或干丁香)的茶,也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包括浸除咖啡碱的茶,但不包括咖啡碱本身(税号29.39)。
本税号也不包括虽名为“茶”,但却不是用茶属灌木的叶制得的产品,例如:
(一)马黛茶(巴拉圭茶)(税号09.03)。
(二)供制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药用“茶”除外)的产品。
它们应归入税
号08.13、09.09、12.11或21.06等。
(三)人参“茶”(一种掺乳糖或葡萄糖的人参精混合品)(税号21.06)。
(四)构成税号30.03或30.04所列药品的药用“茶”(泻药、轻泻药等)。
09.03 马黛茶
马黛茶是生长在南美洲的冬青属灌木的干树叶,有时称为“巴拉圭茶”或“耶苏兹茶”。
马黛茶用于泡制仅含少量咖啡的饮料。
09.04 胡椒;辣椒干及辣椒粉:
— 胡椒:
11 — — 未磨
12 — — 已磨
20 — 辣椒干及辣椒粉
一、胡椒
所称“胡椒”,包括槟榔胡椒属的所有胡椒植物的籽或果,但爪哇胡椒(荜澄茄)除外(税号12.11)。
商业上主要品种有胡椒属胡椒,即黑胡椒及白胡椒。
将未成熟胡椒果加以
曝晒或烟熏(有时用沸水处理后再晒或熏),即成为黑胡椒。
白胡椒是将已近成熟的胡椒果通过水浸或轻微发酵除去其果肉及外皮制得;通常也有将黑胡椒外层磨去制得的。
白胡椒
实际上为黄灰色,不如黑胡椒那样辛辣。
长椒为胡椒的另一种。
本税号还包括胡椒地脚。
某些产品被误称为胡椒,而实际上是辣椒,例如,印度辣椒、土耳其辣椒、西班牙辣椒、长辣椒及牙买加辣椒。
二、辣椒(包括多香果)干及辣椒粉
辣椒是辣椒属植物果实,包括两个主要类别——墨西哥红辣椒和匈牙利红辣椒,其中
又有许多品种(例如,卡宴辣椒、塞拉利昂及桑给巴尔辣椒、西班牙及匈牙利红辣椒等)。
多香果属果实包括牙买加胡椒(又称丁香胡椒、英国胡椒或多香果)。
以上这些果实的共同特点是都有一种持久的强烈辛辣味道,但有些种类的辣椒并不具
辛辣味(例如,甜椒)。
本税号不包括未捣碎或未磨碎的辣椒属或多香果属植物的鲜果实(税号07.09)。
09.05 香子兰豆
香子兰果为兰属攀缘植物的果实(或豆),浅黑色,味浓香。
香子兰豆有两种,一种长,一种短。
还有一种很低级的香子兰豆,称为墨西哥香子兰豆(从香子兰属植物而得),质软,具粘性,常张开。
本税号不包括:
一、香草油树脂(人们有时误称为“香草香膏”或“香草浸膏”)(税号13.02)。
二、香草糖(税号17.01或17.02)。
三、香草醛(香草的香素)(税号29.12)。
09.06 肉桂及肉桂花:
10 — 未磨
20 — 已磨
肉桂是月桂属植物某些树种嫩枝的肉皮。
斯里兰卡肉桂,又称优质桂皮,报验时一般
为捆扎成卷的灰白色树皮条。
中国肉桂(或称桂皮或普通肉桂),为棕色条纹的厚层树皮,报验时一般成单层卷状。
本税号还包括肉桂废料,人称“桂碎”,主要用于制造肉桂香精。
肉桂花是筛选过的干肉桂花,成杵状,正常长度不超过1厘米,磨碎后掺入桂皮中。
本税号还包括肉桂果实。
09.07 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本税号包括:
一、完整的母丁香(具有公丁香的特殊味道及香气,但不如公丁香味浓)。
二、公丁香(从丁香树摘下并晒干的丁香花蕾)。
三、灰白色并有浓郁香味的优质丁香花梗。
本税号不包括丁香树皮及树叶(税号12.11)。
09.08 肉豆蔻、肉豆蔻衣及豆蔻:
10 — 肉豆蔻
20 — 肉豆蔻衣
30 — 豆蔻
本税号包括:
一、圆的或长的肉豆蔻,不论是否去壳。
二、肉豆蔻衣,即肉豆蔻的膜质假种皮,长于外壳与果仁之间,通常切成条形,与肉豆蔻功用相同甚至更为显著。
新鲜时颜色鲜红,时间长了颜色逐渐变黄,而且变脆和象角质物质那样半透明。
有些肉豆蔻衣呈亚麻色,甚至白色。
三、豆蔻:
(一)葡萄豆蔻,因其象葡萄那样成簇地密集生长而得名。
报验时有时成簇,但更多的是各粒分开,每粒象葡萄籽那样大小。
葡萄豆蔻为灰白色,圆而三面凸出,粒轻带膜。
果内分三部分,含有许多芳香而带辛辣味的籽。
(二)小豆蔻及中豆蔻,结构和功用与葡萄豆蔻相似,但三个角更明显、更细长。
(三)大豆蔻,呈三角形,27至40毫米长,有棕色外壳。
(四)非洲豆蔻,报验时几乎都是去壳的,粒小细长,带角。
籽粒表面虽然粗糙,但有如涂过清漆一样的光泽。
本身无气味,但辛辣如胡椒。
09.09 茴芹子、八角茴香、小茴香子、芫荽子、枯茗子及 蒿子;杜松果:
10 — 茴芹子或八角茴香
20 — 芫荽子
30 — 枯茗子
40 — 蒿子
50 — 小茴香子;杜松果
这些果实或籽仁用作香料或供工业(例如,酒厂)及医药用途。
它们(特别是茴芹子)即使另行包装(例如,装成小袋),供制成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也仍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的茴芹子是青茴芹子,形如卵形,颜色灰绿,有丝向条纹,具有非常特别的芳香气味。
八角茴香即大茴香。
芫荽子、枯茗子及 蒿子为某些伞形花序属植物的芳香籽仁,主要用于酿制利口酒。
小茴香子是从烹饪用草本植物中所得,有的呈深灰色,散发出好闻的强烈气味;有的呈浅绿色,具有独特的香甜味。
杜松果呈深棕色,稍带淡紫蓝色,表面有一层树脂状粉末。
其果肉有芳香味,呈浅红色,苦中略带甜味,肉内有三个细小的但很硬的核。
杜松果用于各种含酒精饮料(例如,杜松子酒)、泡菜及各种食品的调味并用于提取精油。
09.10 姜、番红花、姜黄、麝香草、月桂叶、咖喱及其他调味香料:
10 — 姜
20 — 番红花
30 — 姜黄
40 — 麝香草;月桂叶
50 — 咖喱
— 其他调味香料:
91 — — 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物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姜(包括不宜即供食用的鲜姜、暂时盐渍的姜);用糖浆腌制的姜除外(税号
20.08)。
二、番红花,即番红花植物的花的已干柱头及花柱。
报验时番红花也可呈桔红色粉末状,它具有一股强烈刺鼻的香味,含有稳定性很差的色素,用于调味,也用于制糖果及医药。
三、姜黄或郁金,有时又因其鲜艳的黄色而被误称为“红花”。
贸易上姜黄根茎有时为整根,更多的为粉状。
四、麝香草(包括野麝香草)及*月桂叶,不论是否干制。
五、咖喱粉,用不同比例的姜黄(郁金)、各种调味香料(例如,芫荽、黑胡椒、枯茗子、姜、丁香)及其他一些虽不归入本章,但常作为香料用的调味料(例如,大蒜粉)混合而成。
六、莳萝子及胡芦巴子。
七、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例如,胡椒(税号09.04)与税号09.08所列产品的混合物。
当以上混合物的配料单独报验时,它们应分别归入不同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