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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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 、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 、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4

5、检验员漏检、错检;6 7、材料混杂或发错;8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操作不认真负责;

、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运输保管不善;

10 、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职责3.1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2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

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

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4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

3.3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4管理内容

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2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

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 4.3 c)、d)、e)条执行。

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

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

4.2.2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

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a)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b)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c)第1〜5项累计发生5次(第5项都按2次计算)以上的,第6〜8次按经济损失的120%t罚,第9次开始按经济损失的150%处罚(对于任何个人或供方处罚达到150%t,要考虑其能否胜任此项工作,并限期整改,如无明显提高,则劝其离职或取消其供方资格)。

4.2.3外协户的发生频次按第422 c)条执行,铸造厂家可按第422 c)条放宽至8次、9〜14次、15次执行。

4.3各责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责任

a)凡因首件未按规定送检造成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担损失比例。

b)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发现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担损失比例。

c)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未发现的废品,被总检员发现的,操作者按70舛口罚,质检员按30呀口罚。

d)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

e)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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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 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 20%扣罚

4.4管理部门领导的质量责任

441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按经济损失

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4.2 一年度内本车间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各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4.3 一年度内采购、外协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4.4.4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4.4.5 一年度内全公司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5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

4.5.1由于技术图样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设计人员承担

50%审核人员承

担20%会签者承担10%批准人承担10%

4.5.2工艺出现差错: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 50%审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

10% 批准人承担10%

4.5.3 一年度内同一技术人员累计发生 5次(按4.2.2条执行)以上的,第6〜7次按120% 处罚,第8次开

始按150%t 罚。

4.6供销部采购不及时延误生产处理

4.6.1采购物资到厂后,经质检员检测不合格的,供销部在

2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不合格

品调换手续。如超过 2个工作日未办理确认手续,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罚款 20〜50

元。急件按临时要求办理确认手续,便于重新采购。

4.6.2因采购计划出错或漏下计划影响生产进度,每次罚款 30〜100元。

4.7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处理

4.7.1因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造成延误发货,除车间自已安排返工自行承担返工费外, 相应责任人每次罚

款50〜300元。

4.7.2若总装错、漏装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责任人每次罚款

50〜300元。质

检员按罚款金额的50%处罚、总检员按罚款金额的30%处罚。

4.8仓管错、漏发零部件及漏报零部件处理 4.8.1错发零部件:

4000元以上的,技术部长

6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

12000元以上的,供销部长

8000元以上的,生产部长

20000元以上的,质检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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