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工作条例支部日常工作
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的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最基层的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是党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党支部在上一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第四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即可建立党支部。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任务第八条各党支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八项基本任务,同时不同单位的党支部还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成不同的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的主要任务1、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标。
2、团结教师、教书育人,支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出色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3、分析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情况,布置党员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帮助青年教师健康成长。
4、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具体指导和帮助少先队、班委会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
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努力完成学生工作各项任务。
(三)党支部的主要任务1、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督促他们遵守国法和党纪政规,勤政务实,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3、教育人员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增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4、抓好对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培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5、协助行政领导,努力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6、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学习笔记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学习笔记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是共产党的基本文件,是党的领导干部管理党支部和引领党员进行党的建设的法律文件。
学习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必须知道它的内容有哪些:
一、总则:明确共产党支部工作的宗旨是为党的大战略任务而不断奋斗,蕴含着党的政治路线、思想政治工作原则和方针政策,明确党支部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确定党支部的职责。
二、章程:明确党支部的成立办法,党的机构组织形式和职责,以及各种会议的召开办法,选举方法,帮助党员培养形成理想信念和共同意识等。
三、条例:具体规定了支部的日常工作,资金使用,文献资料管理,党费缴纳,党员管理等工作;根据不同地区,党支部应当按照下级党组织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条例。
四、党支部机构和职责:明确了党支部的组织机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
例如,政治部应当负责党的策略和方针路线的推进,组织部负责人事安排和党支部内部管理,宣传部负责组织党员宣传党的思想政治理念等。
五、党支部会议:明确了党支部会议,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议的召开办法,决策与实施程序,以及会议的记录、归档等要求。
总之,学习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要熟悉全文,体现出整体的框架,理解条例的实质,依据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党支部的各项工作,为维护党的统一领导,引领党员发挥最大作用,创造良好局面,发挥党组织活动的积极作用起到积极作用。
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
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
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批。
第五条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均须成立党支部。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由方负责建立、领导。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6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支部决议、决定。
超过6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3人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的党支部。
第八条党员超过50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部。
党员接近50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第九条在组织设置上,除依据第四条、第八条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行政队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支部;下设若干队的科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总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
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
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
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
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解读
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解读前言支部工作条例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管理制度,为加强支部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供了指导。
本文旨在对支部工作条例的全文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党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党组织的规定。
一、总体要求支部工作条例中明确了党支部的总体要求,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组织建设、保持党员先进性等内容。
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和基础。
二、支部建设支部建设是保证支部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工作。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组建的原则、程序和条件,要求党支部在组织活动中加强党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力量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组织凝聚力。
三、党员发展党员发展是党支部工作的核心环节。
条例明确了党员发展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党员发展工作要符合党章和党的相关规定,确保党员发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党员在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理论学习党的理论学习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党支部开展理论学习的方式和方法,要求党支部将理论学习贯穿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五、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手段。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组织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包括支部会议、主题党日活动、民主生活会等。
要求党支部组织活动要注重问题导向,深入调研,提高组织活动的实效性和创新性。
六、凝聚力增强党支部凝聚力的增强是支部工作的重要目标。
条例明确了增强党支部凝聚力的方法和途径,包括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加强组织的凝聚力、加强学习交流等。
要求党支部以凝聚力的增强为导向,建设团结和谐的党支部。
七、作风建设作风建设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和方法,要求党支部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作风纪律建设,创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八、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方式,要求党支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检查,保证党支部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为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结合我局基层党支部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党支部的组织(一)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
特殊情况,由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
(二)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一般设立3 5人,最多不超过7人。
党支部一般只设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三)党支部由党员大会根据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四)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党政民主生活会。
二、党支部的任务(一)组织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党员和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及行动上的统一,努力提高党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
(二)坚持以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为中心,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把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和职工保持旺盛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双文明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从严治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
(四)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官僚主义、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
(五)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坚持每年一次评议党员活动,对党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七)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干部,并向上级组织优秀青年干部。
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
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凡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
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批。
第五条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均须成立党支部。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由方负责建立、领导。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3 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 6 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 3 人或 3 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支部决议、决定。
超过 6 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 3 人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的党支部。
第八条党员超过 50 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部。
党员接近 50 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下文是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全文一、总则第一条党支部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大会的决议,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结合支部的实际,开展各项工作。
二、工作任务第二条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校党委的要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制定支部的年度和学期计划,或短期工作要点,并负责实施。
第三条领导和组织所在部门的教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形势任务教育,与部门行政领导一起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党员党性、党纪、党风教育计划,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教育引导党员带头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制度建设第五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凡属党内重要问题都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讨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和决定对犯有错误的党员的纪律处分;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和优秀党员;讨论和决定支部其他重要问题。
支部委员会应对支部党员大会认真作好准备;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应通过表决,一旦形成决议,每个党员都要无条件执行;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建立会议台帐。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至2次,主要内容:讨论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的指示、决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讨论研究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支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每次会议都应有明确的议题和讨论结果。
要认真做好记录。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2次。
主要内容:组织党员政治学习,提高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每月一次向党小组汇报学习、工作、思想等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研究围绕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并落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措施。
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章程》、《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党支部设置党支部按照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和数量情况而设置。
党支部的设置由党委批准,支部可下设小组。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党委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一人。
正式党员7人至20人的支部,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正式党员20人以上的党支部由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章党支部职责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研究、、、“和科学发展观,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研究党的基本知识,研究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使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评议党员工作,处理不合格党员。
四)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发展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
六)调动党员工作热情,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doc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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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师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党支部设置第三条党支部按照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和数量情况而设置。
党支部的设置由党委批准,支部可下设小组。
第四条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党委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五条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的增选副书记一人;正式党员7人至20人的支部,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正式党员20人以上的党支部由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
第六条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章党支部职责第七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使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评议党员工作,处理不合格党员。
(四)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发展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
(六)调动党员工作热情,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按照“两先两优”活动评选办法,做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推荐工作。
(七)积极研究和探索党支部工作规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党支部自身建设水平。
第四章党支部工作制度第八条党支部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
每月至少安排1-2次。
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章和党的基础知识,结合业务工作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
(二)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遇有重要问题或遇到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时,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
党员每学期至少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工作,党小组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工作。
党支部每学期向学院党委汇报一次工作。
汇报内容主要是: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日常学习、思想、工作、团结等情况。
支委会每学期应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每个党员除经常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外,在遇到特殊情况(如本人或家庭成员有重大变化、发现违法乱纪行为或碰到疑难问题等)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外出离院的党员要通过书面形式向组织汇报。
一般情况下,应逐级请示汇告,根据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可以越级请示汇报。
(三)计划总结制度。
支部在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学院党、政工作要点,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对照工作计划认真总结。
(四)“三会一课”制度。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党课教育每学期2次(包括支部和院党委组织的党课),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必要时进行党课教育。
(五)联系群众制度。
与党外群众、入党积极分子和青年学生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密切党群关系。
(六)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
一般每两年安排一次,具体安排由学院党委统一部署,按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进行。
(七)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
依据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
第五章党支部工作程序第九条党支部党员大会程序(一)确定大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
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和主要议题。
(二)向上级党委报告和发出开会通知。
党支部委员会将拟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的有关内容向上级党委汇报、沟通,取得同意后,将召开大会的日期、地点、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并可根据大会内容,安排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让大家在思想等方面有所准备。
(三)主持人报告党员出席情况,宣布开会。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一般内容的会议,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要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选举内容的会议,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要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四)党员讨论,进行表决。
表决之前要安排充分的时间组织党员讨论,让党员发表意见和建议。
在多数党员意见比较集中的基础上,对所要决定的问题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的确认,应以超过应到会议有表决权、选举权党员半数为有效。
(五)向上级报告和材料归档。
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大会情况。
会议的记录、决议、表决结果等都要及时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六)贯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后,党支部委员会要制定贯彻落实的行动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对于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每个党员(包括党支部委员)都必须坚决服从,不允许消极对待和进行非组织活动。
第十条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应注意的问题(一)应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二)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
(三)严格按照大会程序办事,做好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程序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具体会议程序是:(一)会前准备。
一是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议题,准备初步意见或方案;二是会前向支部委员通报情况;三是通知开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主持人向到会人员报告会议内容。
向与会人员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
(三)集体讨论。
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集思广益,畅所欲言。
(四)形成决议。
在各位委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正确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或决定。
(五)对决定的事项作出明确分工,分头落实。
(六)归档。
把支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及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程序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程序是:(一)会前准备阶段。
一是提高支部委员对民主生活会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确定会议的中心议题。
三是选学文件。
针对会议中心议题,选学有关文件、文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各位委员抱着正确的态度参加会议。
四是提前将开会时间通知各委员。
五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的准备情况,中心议题,开会的时间、地点。
(二)开会阶段。
一是各位委员围绕中心议题发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是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会后报告阶段。
一是总结报告。
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原始记录报送上级党组织。
二是适时通报情况。
将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党员、群众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一)党支部书记负责准备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为: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党支部完成各项任务和自身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今后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二)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听取支部书记报告并对报告进行民主讨论。
(三)表决通过。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大会并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四)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党员大会情况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十四条评选表彰优秀党员工作程序(一)搞好评比工作动员。
根据上级党委制定的优秀党员条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评比动员,讲明评比的目的、意义、条件和方法。
(二)个人总结。
根据支部大会要求,对照优秀党员的条件,要求每个党员从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总结,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不足。
(三)召开党小组会。
每个党员作自我总结,党员之间相互评议,根据优秀党员的条件民主推荐本小组的优秀党员。
(四)确定候选人。
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汇总各党小组推荐的优秀党员名单。
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出本支部优秀党员候选人。
(五)酝酿讨论。
将推荐的优秀党员名单返回各党小组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
(六)确定正式名单。
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小组返回的意见,逐一讨论研究确定优秀党员名单。
(七)填写《优秀党员登记表》,整理先进事迹材料。
属于本支部表彰的优秀党员,党支部签署意见后存档。
属于上级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八)表彰。
优秀党员评选后,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彰,号召全体党员向他们学习。
第十五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一)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
党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和有关要求,确定劝退、除名、退党和自行脱党人员名单。
(二)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核实。
党支部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党支部委员,对不合格和基本不合格的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认真广泛地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该取证的一定要及时取证。
并尽可能做到一事多证,然后依据事实写出综合材料。
(三)调查材料与本人见面。
支部委员会首先要对不合格或基本不合格党员的材料进行研究和认定,然后,支部书记或委员把党组织认定的情况,逐一同党员本人见面,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搞清楚。
(四)召开支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基层党支部根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党员标准,依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逐人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五)同被处置党员谈话。
经上级党委同意后,支部书记应分别找被处置的党员本人谈话,将处理的初步意见同本人见面,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六)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支部书记代表支部委员会将被处置党员的主要问题、表现、态度及初步处理意见向全体党员说明;被处置的党员做自我批评或申辩、说明;党员大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理意见由全体党员进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被处置党员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