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1 刺五加注射液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案情简介】2008年10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使用黑龙江省某制药厂(黑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药业公司)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严重不良事件。
经查,这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
2008年7月1日,昆明特大暴雨造成库存的刺五加注射液被雨水浸泡。
某药业公司云南销售人员张某从某药业公司调来包装标签,更换后销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被雨水浸泡药品的部分样品中检出多种细菌。
此外,某药业公司包装标签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包装标签管理不严,提供包装标签说明书给销售人员在厂外重新贴签包装。
2008年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某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黑龙江某药业公司)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批号: 200712272 1、200712151 1,规格:100ml/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
【案例分析】 1. 案例性质该药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刺五加注射液事件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2. 案例处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该药业公司刺五加不良事件的处理如下:行政责任:(1)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并监督黑龙江某制药厂召回2007121511和2007122721两个批次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查封、扣押以上两个批次药品的库存成品和留样。
(2)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该药业公司全面停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3)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处理企业直接责任人,在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来阐述。
以下是一个关于药品管理与法规的案例,具体展示了为什么对于相关从业人员来说,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在我国,药品管理与法规主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其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然而,由于药品市场复杂,相关行业涉及众多细节,因此,对于从事与药品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有必要了解和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
以假药案例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假药现象是一个在药品行业中非常严重的问题。
以2024年发生的“吉案”为例,这起案件涉及假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导致大量患者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这个案例凸显了药品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且揭示了许多可避免的问题,如果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药事管理与法规,这样的悲剧也许可以避免。
首先,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可以帮助从业人员了解药品注册和审批程序。
假药一般是通过非法途径生产和销售的,没有经过合法的批准和注册程序。
了解药品注册和审批程序的相关法规可以帮助从业人员识别非法药品,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其次,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有助于从业人员了解药品质量管理的要求。
合格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各项法规要求,包括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等。
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可以帮助从业人员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假药的生产和流入市场。
此外,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还可以帮助从业人员了解药品信息的规范和发布要求。
药品的广告宣传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不能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通过学习药品广告法规,从业人员可以识别虚假宣传,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最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还可以帮助从业人员了解药品市场监督的职责和要求。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和执法,确保合法经营并打击非法行为。
通过学习相关法规,从业人员可以了解药品监督部门的职能和要求,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健康秩序。
最新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汇编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2015年4月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摘要:如今制药行业飞速发展,药品事故却频繁发生,体现了部分人不重视药事法规的现象。
我们则更应当认真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来体会其重要性。
本文就从“欣弗事件”入手,着重分析该事件所违反的药品生产法规,以及对于此事件的对策和感悟。
关键词:药事管理;法规;GMP;欣弗事件1.药事管理学课程及其特点药事管理的定义是:为了保证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宏观上国家依照宪法通过立法,政府依法通过施行相关法律、制定并施行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在微观上组织药事依法通过施行相关的管理措施,对药事活动施行必要的管理,其中也包括职业道德范畴的自律性管理。
药事管理不论对公众、对药事组织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药事管理是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和生命健康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另一方面,为药事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
药事管理学是药学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渗透形成的以药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为主要基础的药学类边缘学科,是运用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现代药学事业各部分活动及其管理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
药品是特殊商品,它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身体健康的大事。
质量好的药品,可以治病救人;劣质的药品,轻则延误病情,重则致人于死地,所以对药品的质量要求,非同小可,必须达到GMP要求。
我认为本门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药品规范知识,使我们具备一定的GMP 认证方面的知识,对产品的申报,注册以及监督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了解,具备相应的能力,在以后的工作实习中,得以充分运用。
2.典型案例及分析2.1典型案例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欣弗”后[1],出现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随后广西、浙江、黑龙江和山东省等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分别报告在本地发现相同品种出现类似的临床症状的病例。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齐二药事件是指2024年11月13日中国湖北省黄冈市齐二镇中心卫生院因给患者使用假药导致多人死亡的严重药事管理案例。
该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对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出了质疑。
案件起因是一位名叫杨患者患有肺炎,被送到齐二镇中心卫生院治疗。
医生开具了一种名为齐二药的药品用于治疗。
然而,由于卫生院无法购买到正规的齐二药,他们不得已采取了以次充好的做法,购买了低价的冒充品。
该事件暴露出了中国药事管理方面的问题。
首先,齐二镇中心卫生院明知道无法购买到正规的齐二药,却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简单地选择了使用假药。
这显示了卫生院管理者对患者的医疗安全不负责任。
其次,对于药品市场监管方面,假药的生产和流通仍然存在漏洞,造成了假药可以轻松出现在卫生院的输液项目中。
这给了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
该事件也引起了公众对于中国药品监管体系的质疑。
在齐二药事件曝光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宣布将启动对全国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资质进行重点检验,并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中国药事管理方面需要进行。
首先,政府应建立更加严格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药生产和流通行为。
其次,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落实责任制。
药品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齐二药事件的发生对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只有通过加强药事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能,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水平,才能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汇总
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5、假冒名牌药品处罚案案情简介: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按生 产销售假药查处,属于刑 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违反了《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禁止销售 生产假药(药品所含成分 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 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 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 此种药品的属于假药)
第七十四条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
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不令人惊讶,缘何此类“毒药”堂而皇之走入 人们的生活,让人深思。
其一,保健品让人咋舌的暴利,暴露了监管的乏力和缺失。一些屡屡虚假宣传的“品牌 ”虽被频频曝光、处罚,但其存活率高得惊人,甚至不可思议地“越打越火”,成了“ 打不死的小强”,监管部门哪里去了?谁在助纣为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按生 产销售假药查处,属于刑 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违反了《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禁止销售 生产假药(药品所含成分 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 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 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 此种药品的属于假药)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1,“药卫监字000000号”、“药消准字000000号”,这样的批准文 号不规范。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字母—八位数字” ,字母包括 H(化学药品)、Z(中药)、S(生物制品)、F(药用 辅料)等。 2 ,国家的药品生产厂家,是需要合法的,而且也是需要有资质的。 一般这些厂家也可以到中国药品网上查到,在这里,其生产厂家里, 这里的信息要注意,必须有其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网址等。 这样,大家可以到其网站上进行查看。 3 ,正规的厂家生产的药,其包装是完好的,而且上面的字都是清晰 的。如果包装过于粗糙,而且字体有发暗的情况下,则为假药。 4 ,在购药的时候,也要看一下,其药品的说明书,这里,大家要注 意,其产品批号,以及生产日期是必须出现的,当然,还有其有效期 必须标清楚。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 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临床用药案例分析:医院药品管理
临床用药案例分析:医院药品管理摘要本文旨在通过临床用药案例分析,探讨医院药品管理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医院药品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医疗质量及医院的经济效益。
本文首先分析了医院药品管理的现状,然后以临床用药案例为例,揭示了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医院药品管理现状1. 药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药品采购是医院药品管理的首要环节,目前大部分医院已实现药品集中采购,通过与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签订合同,保证药品的供应质量和价格。
然而,药品供应链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库存不合理等。
2. 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品储存与养护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医院药品储存设施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医院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如温度、湿度不达标等。
此外,药品养护工作有待加强,部分医院存在药品过期、损坏等问题。
3. 药品使用与监测药品使用是医院药品管理的核心环节。
临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和发放。
近年来,医院加强了药品使用监测,如抗菌药物使用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但仍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
4. 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药事管理是医院药品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药品政策法规的宣传、药品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等。
药学服务是药师运用药学知识,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药物信息咨询等服务。
目前,医院药事管理逐步规范,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临床用药案例分析1. 案例一:不合理用药导致药品不良反应患者,男,65岁,因高血压、冠心病入院。
医生开具处方:硝苯地平片、美托洛尔片、阿司匹林肠溶片。
患者服药后出现皮疹、瘙痒等过敏反应。
经查,患者对硝苯地平过敏。
分析原因:医生未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导致不合理用药。
2. 案例二:药品储存不当导致药品损坏某医院药品库房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部分药品受潮、变质。
如某批号的头孢克肟颗粒出现结块、变色现象。
分析原因:药品储存环境潮湿,药品包装不严密。
案例分析 (2)
2.1 刺五加注射液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案情简介】2008年10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使用黑龙江省某制药厂(黑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药业公司)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严重不良事件。
经查,这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
2008年7月1日,昆明特大暴雨造成库存的刺五加注射液被雨水浸泡。
某药业公司云南销售人员张某从某药业公司调来包装标签,更换后销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被雨水浸泡药品的部分样品中检出多种细菌。
此外,某药业公司包装标签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包装标签管理不严,提供包装标签说明书给销售人员在厂外重新贴签包装。
2008年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某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黑龙江某药业公司)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批号: 200712272 1、200712151 1,规格:100ml/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
【案例分析】 1. 案例性质该药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刺五加注射液事件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2. 案例处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该药业公司刺五加不良事件的处理如下:行政责任:(1)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并监督黑龙江某制药厂召回2007121511和2007122721两个批次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查封、扣押以上两个批次药品的库存成品和留样。
(2)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该药业公司全面停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3)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处理企业直接责任人,在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事件简介:2006年4月底,广东中山三院传染病科先后发现多例急性肾功能衰竭,于是,院方立即组织多学科的专家会诊,结果发现,所有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都注射过同一种药物——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这一信息报送到了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药监局稽查分局立即对涉案的药品进行了控制,并且进行抽样送药检所检验。
省药检所的工作人员连夜对齐药二厂这一批次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省药检所所长谢志洁说,在厂家提供的处方配比里,有两种辅料是用量最大的,一个是丙二醇,一个是聚乙二醇四百。
丙二醇是注射剂里经常用的辅料,聚乙二醇四百则比较少用。
因此集中排查聚乙二醇四百的毒性。
可是,经过五天五夜排查,没有发现证明聚乙二醇四百有毒性的东西。
经过相关人员的努力下,终于找到了聚乙二醇四百可能降解的产物里有二甘醇,这个二甘醇是能带来肾毒性的。
聚乙二醇四百在降解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二甘醇,但是,二甘醇在注射液中的含量不应该高于聚乙二醇四百的含量,然而经检测,这批注射液二甘醇的含量却高于聚乙二醇四百,这一发现为最终找到原因打开了突破口。
“这个时候我们就怀疑它可能用二甘醇代替了丙二醇。
”通过进一步的红外光谱仪观测分析,广东药检所最终确定齐药二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含有大量工业原料二甘醇,导致患者急性肾衰竭死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经药监部门调查确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的工业“二甘醇”来自江苏省泰兴市失河镇一个叫王桂平的人。
目前王桂平已经被刑事拘留,他承认了销售假冒丙二醇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事实。
事件后果:医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此类不合格的亮菌甲素,使得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以至于失去生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不紧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事件简介:2006年4月底,广东中山三院传染病科先后发现多例急性肾功能衰竭,于是,院方立即组织多学科的专家会诊,结果发现,所有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都注射过同一种药物——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这一信息报送到了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药监局稽查分局立即对涉案的药品进行了控制,并且进行抽样送药检所检验。
省药检所的工作人员连夜对齐药二厂这一批次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省药检所所长谢志洁说,在厂家提供的处方配比里,有两种辅料是用量最大的,一个是丙二醇,一个是聚乙二醇四百。
丙二醇是注射剂里经常用的辅料,聚乙二醇四百则比较少用。
因此集中排查聚乙二醇四百的毒性。
可是,经过五天五夜排查,没有发现证明聚乙二醇四百有毒性的东西。
经过相关人员的努力下,终于找到了聚乙二醇四百可能降解的产物里有二甘醇,这个二甘醇是能带来肾毒性的。
聚乙二醇四百在降解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二甘醇,但是,二甘醇在注射液中的含量不应该高于聚乙二醇四百的含量,然而经检测,这批注射液二甘醇的含量却高于聚乙二醇四百,这一发现为最终找到原因打开了突破口。
“这个时候我们就怀疑它可能用二甘醇代替了丙二醇。
”通过进一步的红外光谱仪观测分析,广东药检所最终确定齐药二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含有大量工业原料二甘醇,导致患者急性肾衰竭死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经药监部门调查确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的工业“二甘醇”来自江苏省泰兴市失河镇一个叫王桂平的人。
目前王桂平已经被刑事拘留,他承认了销售假冒丙二醇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事实。
事件后果:医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此类不合格的亮菌甲素,使得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以至于失去生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不紧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此事件造成9人死亡,给社会家庭带来沉痛打击,更是一场严重的用药事故。
事件分析:药品原料提供商王桂平: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假冒伪劣的原材料属于假药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药事管理是指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在我国,药事管理的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了解药事管理与法规在实际中的运行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药品生产的案例。
某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按照国家药品GMP认证的要求,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该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药品流通的案例。
某药品经销企业在药品流通环节中,存在着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整个药品市场的秩序。
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惩,并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合法药品的正常流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药品使用的案例。
某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存在着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品的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用药风险,也可能导致药品的浪费和滥用。
对于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规范用药行为,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落实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总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的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视,共同为构建健康、安全的用药环境而努力。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实训案例分析
案例1:甲氨蝶呤事件【案情介绍】2007年7月6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陆续收到广西、上海等地部分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患者使用了标示为上海医药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后,出现下肢疼痛、麻木,继而萎缩,无法直立和正常行走等神经损害症状。
2007年8月,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医院使用上海华联药品后也陆续发生不良反应,涉及该厂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种注射剂。
不良反应发生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该厂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引起的药物损害案件进行调查,发现造成这一不良事件的原因为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的药品中,导致了多个批号被污染,从而引起全国上百名白血病患者下肢伤残。
【问题讨论】1.上述案例属于何种性质的案件?2.你认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哪些条款与规定?3.你认为违法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污染药品按假药论处,案例中多个批次药品被污染,因此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2.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七十四条:企业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第九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
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违法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4)对生产的原材料、包材、设备予以没收(5)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例2:欣弗事件【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某药厂生产的“欣弗”后,出现了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等症状。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件
该规范涉及药品经营企业的设 施、设备、人员、制度等方面 ,以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旨在保 障药品经营质量,确保公众用 药安全可靠。
药品分类管理
药品分类管理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特点,将药品分为处方药 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的制度。
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 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
案例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案例分析
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词
经营环节多、监管难度大
详细描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涉及采购、储存、 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监管难度较 大。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药品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符合相 关法规和指导原则。
THANKS
药品经营许可与GSP认证
药品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必须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确保药品经 营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GSP认证
GSP认证是药品经营的强制性认证,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规要求。
药品批发与零售管理
药品批发管理
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批发 全过程符合法规要求。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01
02
03
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制定基本药物目录, 包括预防、治疗和诊断疾 病所需药品。
生产供应
国家鼓励和扶持基本药物 的定点生产和储备,确保 供应充足。
价格管理
国家对基本药物实行招标 采购,降低虚高价格,减 轻患者负担。
06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药品注册审批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欣弗”事件案例介绍2006年7⽉27⽇,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标⽰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物药业有限公司⽣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后,出现了胸闷、⼼悸、⼼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
随后,⼴西,浙江、⿊龙江、⼭东等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分别报告在本省内发现使⽤相同品种出现相类似临床症状的病例。
这种症状在全国的“欣弗”使⽤者中蔓延,并有死亡病例。
8⽉3⽇,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欣弗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并责成安徽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该药品不良事件的蔓延和重复发⽣。
安徽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向全国其他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暂停销售和使⽤安徽华源⽣产的“欣弗”的协查函,并责成该药品⽣产企业⽴即全部收回其6⽉份以来⽣产所有批次的“欣弗”,责令其暂停该产品的⽣产、销售和使⽤。
经中国药品⽣物制品检定所(中检所)抽样检验,涉案“欣弗”的⽆菌检查和热原检查均不符合规定,是造成这起药品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10⽉份,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欣弗事件”的处理结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安徽华源⽣产的“欣弗”药品按劣药论处,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责成该企业停产整顿,收回该企业的⼤容量注射剂GMP证书;撤销该企业的“欣弗”药品的批准⽂号。
同时,对安徽华源⽣物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分别给予撤销职务、记⼤过处分。
案例分析1 违规⽣产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张冀湘15⽇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他们已会同安徽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华源进⾏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2006年6⽉⾄7⽉⽣产的欣弗未按批准的⼯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经历了从传统经验管理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演变过程,逐步形成了现 代药事管理体系。
药事管理的未来发展
随着医药科技的进步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药事管理将进一步向信息化、智能化、国际化 方向发展,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02
CATALOGUE
药事管理案例选择与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标准与来源
典型性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药事管理案例,能够反映药事管理 的普遍问题。
真实性
案例应来源于实际发生的药事管理事件,确保数据的 真实性和可靠性。
时效性
案例应关注当前的药事管理热点和最新发展动态,具 有时效性。
案例背景介绍
01
案例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相关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
02
涉及的主要药品和相关治疗领域。
案例三
某制药企业违规生产假冒伪劣 药品,被监管部门查处,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
案例四
某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导致患
者用药风险增加。
案例启示
01
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建 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 体系,确保药品安全有 效。
02
提高药事管理人员的专 业素质和责任心,加强 药品储存、运输和使用 环节的管理。
促进医疗事业发展
药事管理是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 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药品市场秩 序,推动药品创新和技术进步, 促进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提高医疗质量和效
率
药事管理通过对药品的合理使用 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降低医疗成本,为患者提供更好 的医疗服务。
药事管理的历史与发展
药事管理的起源
药事管理起源于古代医药行业,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完善。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药事管理是指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用药合理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在我国,药事管理涉及到众多法规和政策,而这些法规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用药合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药事管理与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药事管理案例。
在某地区,一家医院因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储存和管理,导致部分药品过期失效,甚至发生了药品混淆的情况,给患者用药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医院在药事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药事管理的关注和讨论。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相关的法规。
我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对于药事管理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比如,《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药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则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则对药品的流通环节进行了规范,要求药品的储存、运输、配送等环节符合规定的标准。
进一步,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对这些法规进行深入分析。
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医院未能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和管理,这就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药事管理不仅仅是一项管理工作,更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用药合理的大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需要我们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
只有加强对药事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用药合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药事管理与法规的关注和思考,共同为建设一个健康的社会贡献力量。
02药事管理法规案例及其分析
药事管理法规案例及其分析案情简介:记得那次,无意中听到一老人的抱怨,说自己于5月16日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大幅广告:“糖尿病不再是终身病!中国科学院国际医学研究员、博士导师王维歧教授来杭会诊,王氏疗法在治疗糖尿病的历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
”这位老人便去广告中所说的“中亚疑难病研究所”就诊,由于病人太多,到第4天才排上队。
研究所的教授给他开了一种叫“韩药液”的袋装药水,一个疗程要660元,还叫他停掉其他所有的药。
老人于是按照医嘱回家服药,谁知吃了几天后,感觉越来越不对劲,一天竟然小便40次。
赶紧到医院一检查,才发现血糖升得厉害,视力也从正常下降到0.3,医生说他的并发症很厉害,普通药物已经不行了,只有靠注射胰岛素维持。
这位深受虚假医疗广告毒害的老人在投诉信的最后强烈要求“工商局查处这些造谣惑众、骗取钱财的所谓研究所、教授,不能再让别的患者上当受骗。
”接到老人投诉信后,省工商局非常重视,当天就对老人所反映的事件进行调查。
在检查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这家研究所原来没有几个人,而是每月从外地请一帮“专家”,大做一通广告,5月是“糖尿病专科”,6月就变成“肾病专科”了。
研究所的负责人还不无自豪地告诉媒体的记者说,每期10天左右的专科开张时,每天至少有50人前来就诊,按每人配500元的药计算,一期至少收入25万元。
检查中还发现,该门诊部给糖尿病患者开的中草药煎剂,包装袋上除了打有“韩药液”3个繁体中文字外,其他均为韩文。
而同时,该广告也未经批准。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虚假医疗广告致人损害案。
首先,中亚疑难病研究所构成了非法医疗广告行为。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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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欣弗”事件
案例介绍
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标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后,出现了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
随后,广西,浙江、黑龙江、山东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分别报告在本省内发现使用相同品种出现相类似临床症状的病例。
这种症状在全国的“欣弗”使用者中蔓延,并有死亡病例。
8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欣弗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并责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该药品不良事件的蔓延和重复发生。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向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暂停销售和使用安徽华源生产的“欣弗”的协查函,并责成该药品生产企业立即全部收回其6月份以来生产所有批次的“欣弗”,责令其暂停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检所)抽样检验,涉案“欣弗”的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均不符合规定,是造成这起药品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10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欣弗事件”的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安徽华源生产的“欣弗”药品按劣药论处,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责成该企业停产整顿,收回该企业的大容量注射剂GMP证书;撤销该企业的“欣弗”药品的批准文号。
同时,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撤销职务、记大过处分。
案例分析
1 违规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冀湘1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他
们已会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华源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2006年6月至7月生产的欣弗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
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相关样品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未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操作,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不符合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中国药典》规定灭菌制剂、输液制剂都必须执行严格的灭菌操作。
安徽华源为提高利润,节约成本,不按GMP程序生产,应该定性为劣药。
药品招标制度不合理,企业管理不善,单靠节约成本来提高利润,是出现这一案件的重要原因。
低端市场的药品价格虽低廉但市场广大,国内许多药品制造商目前纷纷掉转船头,将生产重点瞄向低端市场。
欣弗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平民药”的代表。
2 监管漏洞
此次“欣弗”不良反应事件,还有之前的“齐二药”事件,在这些有关医药的重大事件中,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一次又一次地充当了药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试纸”。
这些药品安全问题的频频曝光提醒人们:药品安全频频告急,已不是偶然性的局部问题,而是制度性漏洞。
2004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了10009种新药,同期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148 种新药报批。
专家表示,这些所谓的新药没有一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药,说明在批准新药监管上不到位。
早在2003年l2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曾发布信息通报,提示克林霉素注射液可引起严重不良反应,要避免不合理使用。
如果当时监管部门能够加以警惕,积极干预,加强防范,事情可能不会演变到今天这个地步。
但是制度漏洞给了克林霉素注射液畅通无阻的通行证。
据药监部门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只要企业通过了GMP认证,他们一般很少到药厂去抽检,基本每年就是象征性去一下。
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也就是说,从制度设计上看,作为药品质
量“把关人”的药监部门具有规避药品安全问题的能力,如果他们严格执行制度的规定,问题就可能提前预防和有效消除。
但事实的情况却是,药监部门变异为“国药准字”的认证部门,对于认证后需进行的跟踪检查往往不闻不问。
因此,在反思药品安全事件的成因时,就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在“欣弗事件”中,国家药监局认定“欣弗”属于劣药,而整个事件全国有16省区共报告欣弗不良反应病例93例,死亡11人,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因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案对药检部门负责人的惩罚明显过轻。
3 药品不合理应用
据报道,“欣弗事件”致死的几例病例,都是在基层诊所或在自己家中注射该药而导致死亡的。
而在大医院未出现死亡病例。
这种现象与医疗体制不健全,导致药物不合理应用息息相关。
《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是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虽然不能就此追究医疗单位的责任,但医疗单位的及时报告,能避免更大规模的死伤,甚至预防药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4 预防措施
“欣弗”事件发生后,中国医药市场一再低靡,药企利润更少;同时给药监部门带来当头一棒,从新闻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来看,主要矛头也全部指向了药监部门,这让药监部门深深陷入信任危机。
因此,应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招标过程,完善药品监管制度,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寻找利益平衡点,建立补偿救济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拿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到生产、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指导,或通过一定方式使生产、使用单位人员有效地提高业务索质,监督、指导为手段,安全生产、安全使用为目的。
我们不仅仅要求监管效率,追究监管责任,更要注意关注消费者权益维护对市场监管效率的评价与“投票”。
结语
在欣弗事件中,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造成了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而且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在标签和说明书上也未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
华源公司应该承担作为危险物的制造者销售者的责任。
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时没能对其药品说明书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核,同时当欣弗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已于2006 年7 月24 日报告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后,几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将此情况通报给安徽省药监局和其他有关省份,2006 年8 月3 日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叫停欣弗注射液。
面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怠于行使自己的裁量权,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作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药害事件降低了公众对制药企业和药监部门的信任度,对中国医药产业的形象和地位影响巨大。
要预防同类事件再发生,必须健全生产企业GMP制度,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同时医生和患者也要提高认识,合理用药。
化工学院2012级
生物工程1班
郝悦
301220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