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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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

(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

立专利制度。”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

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如上文中提到的一

样,当专利权存在瑕疵的时候,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通过国家机关审议后将其宣告无效,从而使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相比较于国外立法对专利权无效制度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在美国的专利权的规定中,他们的再审程序,即相对关系人可以单方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局在收到申请的材料和证据后,即根据相关法案再作决议。 同时,负责专利权纠纷的法院也可以对专利权的效力做出决议,这样的制度可以在苹果诉三星侵权案件中体现,即苹果公司向法院提起的侵犯专利权赔偿中,美国法院直接就其中一项专利宣告无效,减少了案件的赔偿数额。而在德国,他们的立法规定,将专利权的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纠纷分离为两种不同的案件,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分开处理,这种分离的制度也是我国在专利法制定中借鉴的地方,我国沿袭了这样的立法规定,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基本上共同之处。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意义

由于专利权在审查过程中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那样会导致专利权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便成了对这种瑕疵的一种补救。首先,如果某项专利权涉及的科技含量或者技术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那么对于这样的专利审查就必须要求审查人员具有同等或者以上水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专利审查人员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具有研究或者一定造诣,我们也不能要求其专业性达到该种水平程度,所以专利权在有缺陷的审查通过后得到授权是存在瑕疵的。其次,由于在审查的文献检索内容

方面的局限性,审查人员不能对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得到有效的资料予以确认,在这样的条件下,必然有可能存在因资料的不完整而错将专利的审查通过,于是在没有完整的资料背景下授权的专利也是存在瑕疵的。那么,如果相对关系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本来有瑕疵的专利技术时,就会导致侵权纠纷,但事实上,这种侵权是一种不真正侵权,侵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这样,无效宣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专利权的质量。再其次,如果某项专利在得到授权时,没有被发现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造成损害,同时使得专利申请人得到了不当利益,那么这样的专利也是会通过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撤销的。最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在效力上具有追溯力,使得某项专利在被宣告无效之前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所改变,具体表现在:1.如果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被判赔偿专利权人费用,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可以停止支付。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专利权人使用专利与被许可人订立许可合同的,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被许可人可以不用支付合同约定数额。所以综上所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在保证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相对关系人权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

1.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

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时,应当提交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专利权人告知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期限内作出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作答复的,被视为不反对。如果专利权人作出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对该无效宣告进行口头审理,若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理的,即被视为撤回请求,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理的,不影响无效宣告程序的正常进行。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由三名复审员组成并主持无效宣告程序。

2.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最重要的便是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部分。专利权审查原则中的规定包括:(1)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因为同一理由对已经做出决定的专利权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的,不予受理和审理。(2)当事人处置原则,对于无效宣告的事由和证据,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专利复审委员会即不会对于申请人放弃的无效宣告事由和证据再次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和解的,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时不做出审查决定,直至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已届满。(3)保密原则,即为了保证公正的判决,复审委员会在做出审查决议之前,合议庭的任何人员不能将其观点告诉给双方任意当事人,也不得与任意当事人做交流。(4)请求原则,无效宣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审查的内容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范

围和理由。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明确之前,请求人可以在收回请求,同时无效宣告程序即刻结束,但如果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后提出撤回请求的,则不会影响审查决定的效力。(5)依职权审查原则,如果必须,复审委员会能够依职权对请求人没有提出的事由进行审查。该原则是对请求原则的补充,由于请求原则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能根据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这样可能会导致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所以依职权审查原则很好地对请求原则进行了限制和补充。

根据相关法律对无效宣告审查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人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要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受理、不受理、补正和视为未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不受理的条件包括:(1)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专利,不能成为申请无效宣告的对象。(2)请求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资格的不予受理。(3)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节所规定的事由时,不予受理。(4)复合一事不再理原则情形的,不予受理。(5)在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后,该决定在到达专利权人后,专利权人没有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判决无效宣告有效,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6)无效宣告申请人没有详细理由的,或者申请人不能说明理由和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的,或者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关于无效宣告审查需要补正和视为未提出的情形也在审查指南中进行了

列举式的规定。①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中存在的问题

1.无效宣告程序时间横跨过长

在目前我国的《专利法》体制下,我国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首先由国家专门行政机关也就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再由司法机关的通过两级审理的司法手段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予以确认或发回重新审查。具体来讲,在一个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想要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来使自己免受侵权赔偿,势必会经过一个漫长的时间段。首先,侵权人需要向专门机关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这样一来在专利权侵权这个民事诉讼就会中止,并且审查期限为6个月。而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再作出决定的时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操作中通常为一至三年。假如专利权持有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提起诉讼,那么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同时,专利权相对关系人对一审不服上诉至二审的审理期限又有两个月。如果最终二审判决发回重新审查,如此,上述程序就会再次重复,这就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中的循环诉讼,循环诉讼直接延长了诉讼期限,漫长的程序反反复复,对本来就任务繁忙的专利权行政和司法系统带来更冗长更复杂的审理工作。如此,从专利权无效诉讼的结果来看,最

①《审查指南》,需要补正的情形:(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能满足国家规定要求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改正。(2)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视为未提出的情形:(1)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视为未提出。(2)无效宣告请求书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并且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3)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终既没有使专利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又会导致行政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事倍功半,浪费国家资源。

2.专利权无效宣告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

在本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的专利权侵权案件过后,如果被告向国家专门机关请求专利权无效宣告后,如果审查决定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则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一来,在原来只是民事诉讼纠纷中作为原被告的双方当事人在新的行政诉讼中则变为原告和诉讼第三人,被告则变成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角色的转换过后,实际上是被告将要举证自己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这样的关系当中,第三人与被告复审委员会在法律意义上则站在了同一边。于是,原告即专利权相对关系人在诉讼中面对的就是专利权人和实际上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行政部门,在诉讼中这样的角色局面,明显对原告的诉讼地位来讲是不公平的,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失衡。综上所述,这样因专利权无效宣告争议而导致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失衡,对原告的权利保障就会呈现出极大的不利。本来民事纠纷中简单的权利义务就有了公权力的参与,这在根本上是与司法在寻求公平公正的道路上背道而驰的。

三、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之完善

(一)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

如本文上诉所讲,专利相对权利人在对专利权进行无效抗辩后,专利权人是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原告和被告参与随后的行政诉讼,于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地位由当初的裁判转变为了被告。但本属于民

事纠纷的专利权案件诉讼变为行政诉讼后,在法院进行判决的时候就会收到极大的影响。因此,想要使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简易性和效率性,笔者认为,应该改变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诉讼中的地位,具体来讲,就是使得在司法审理中,原被告应当还是原来在专利权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由法院在审查专利权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后再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进行法庭质证和辩论,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则向法院提出意见和之前的审查结果用以参考。这样诉讼的性质则由行政诉讼转变为民事诉讼。诉讼地位的再转变能够很大程度上改变当下我国专利权纠纷的诉讼形式,节省大量时间和资源。

(二)法院权力的扩展

在现今中国专利法立法中规定,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案件中,法院在通过审理后,法官是没有权利直接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或者无效的,而是需要再次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来确定专利权的有无,这也就是为什么专利权无效宣告争议会导致循环诉讼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法官在诉讼中不具有权利的现状,我国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方面可以做出立法,用以扩大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比如直接规定法官在诉讼中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诉讼内容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在事实充分、证据有力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判决该专利权的效力如何。这样一来,就减少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再次审查确认。从而减少程序步骤,减轻国家机关繁重的负担。

(三)专门法院的设立

结合国外专利权纠纷诉讼的处理形式和当下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最有效和最方便易行的还是加快设立专门法院对我国专利权纠纷诉讼进行统一处理的进程,理由如下:1.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飞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普通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又受到办案人员能力范围和知识范围的约束,建立专门法院能有效地收纳专门人员,从而提高办案效率。2.参考国外的法院设立情况我们发现,他们提供都有专门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并且效果很好,可以为我国建立专门法院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材料。借鉴国外成功案例本身也是我国法律发展的一种手段,对于完善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和晚起步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有着重要的帮助。

四、结语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我国专利法的重要内容,该制度在很大意义上弥补了瑕疵专利对专利权相对人带来权益损失的不足,即对权力的补救。本论文在详细介绍了中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沿革后,着重讨论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无效宣告程序时间横跨过长和专利权无效宣告争议行政诉讼导致的司法失衡等,比较国外立法我们也发现了我国专利法发展过程中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通过发现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不足之处,本文也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比如扩大司法权力以提高专利无效诉讼效率和重新确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平衡司法关系等。

伴随着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专利权的保护也成为了国家法律发

展的重要内容。本文旨在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建设和完善,使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并且完善专利权保护过程中的漏洞。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与我国其他法律构建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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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Invalid Patent System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School Yang Yayu

Abstract:Loopholes existing in the procedure of China's Announcement of Invalidation of Patent Right includes the invalidation announcement procedure of an overlong time-span, invalid patent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leading to judicial imbalance, and so on. In order to make China's invalidation announcement procedure more rigorous and normative,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and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atentee, this article is going to give proposal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reconfirmation of position in the proceedings of

invalidation of patent right, court power expans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courts, by analysing the process of completion of China's paten law according to the basic theory of law.

Key words:invalidation of the patent right;plea of invalidation of patent right;defense of invalid patent right

无效宣告请求及答复模板

9月7日: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要点: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缺陷类型划分 新颖性包括的四个面:技术案已经完全被公开、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于....年...月...日申请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1、公开号、中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 2、.... 上述...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1、(1) 一、论述新颖性时,(一定要强调单独对比原则)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 (一)独立权利要求: 先简单说权利要求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功能、主题、构成),详细说明包括什么(论述顺序按照权利要求1的顺序),阐述用途(对比文件1第几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案,两者的技术案实质相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1)即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再论述其他。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即(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从属权利要求:

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需要准备的材料现实生活中,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专利权申请,随着申请专利的人数增加。根据专利的类型进行判断,也要根据个案分析,本文介绍了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以及准备的相关材料。 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说,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均可以就此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申请专利无效需要准备的材料 1、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和法人证明。 2、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 3、与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在先公开的科技文献、公知技术和其他技术资料。 4、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委托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送达的包括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 (3)委托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

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专利知识讲座16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64、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 审查指作南第4部分第3章第3.2节规定:“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该无效请求将不予受理。对专利无效程序人们通常理解为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审查指南规定的也是“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但审查指南规定也有例外,即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该一定的情况或者条件就是:一是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二是只能提出部分无效,而不能提出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三是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公开出版物。那么,为何作这样的规定呢?如果提出无效,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提起,这点好理解,因为专利权的部分无效涉及到对保护范围的修改,而修改必须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进行。而审查指南规定只能使用公开出版物的原因,在于防止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借无效程序,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利益。即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有时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即在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人并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而该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预见到真正的专利权人将要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取得专利权人的地位。为了达到“我得不到,也不让你得到”的目的,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通过无效程序来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在自己启动的无效程序中,主动“承认”自己在申请日前已经对申请专利的产品进行了销售,可能事实上并没有这回事。但基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专利权将面临被部分无效的可能。而如果使用公开出版物,则不一样了。公开出版物是客观的存在,当事人是不能假冒的。如果真有公开出版物破坏部分权利要求的专利性,则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出于何种动机,客观上仍然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那么,为何允许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而不允许提出全部无效呢?原因是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私有财产,如果其不想要了,完全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放弃该专利权。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出放弃该专利权的请求,而大不必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来“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不仅浪费专利权人自己的金钱(缴纳无效请求费),同时也浪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宝贵的审查和审判资源。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程序,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但为何允许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请求呢?这要从专利制度的设计上说起,本书的前面已经谈到,专利权是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一)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四)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五)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八)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九)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以上规定宣告的,或者就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再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寓意受理。 二、意义 专利权无效宣告一般意义 在实践中,专利无效程序多被专利权的竞争对手,用来反击专利侵权指控。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时,被告往往转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专利侵权指控釜底抽薪。 对业内特定技术,业者认为专利权产生不正当垄断的,也会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意义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请按照本表背面“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2.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2.1节关于外文证据提交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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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 (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

立专利制度。”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 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如上文中提到的一

请求专利权无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请求专利权无效是怎么规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请求专利权无效审查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三、请求专利权无效办理材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

如何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如何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专利授权是取得专利权的途径,而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进行授权后,如果其他人对专利授权没有异议的,那么专利授权行为就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如何针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怎样针对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同时应缴纳费用:发明专利无效宣

告请求费为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500元。费用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二、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情形 专利法的无效宣告,应由专利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书应结合相应的证据具体说明宣告无效的理由,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符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列举的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见“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的理由”); 2、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第三人又以同一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予受理,即重复的请求书,在后申请的不予受理;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提出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供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没有提供的,请求无效宣告的请求不予受理; 4、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申请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补正,期限届满,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视为该无效宣告请求没有提出。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和策略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和策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在专利拿到证书之后,其权利也并不是稳定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都可以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针对一项明确已存在的专利权而启动的行政程序,专利权的权属不影响判断该专利权是否应该存在,换句话说,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彼此独立的。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 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应对专利权无效的策略 1.提请宣告专利无效 2.应对专利无效纠纷 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由于保护期只有10年,而且通常无效宣告程序也不是专利一旦获得授权就立即被启动,更多的情况是授权后过了一段时间才由他人提出,此时保护期可能只剩下几年的时间了。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意拖延审查时间,则很有可能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整个保护期内都不能结案,或者即使结案了,由于已经临近保护期,赢得该无效宣告的一方已经失去了宝贵的时间,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 另外,对于无效宣告的另一方而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拖延,造成本该无效的专利权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即使该专利权被无效的可能性极大,但此时仍不能直接说该专利权是无效的,这样就不能及时推出相关产品。

专利权终止后还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吗

一、专利权终止后还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吗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原专利法中,规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外,还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程序。由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请求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条件。这种请求理由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发生重合。新专利法去掉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条文更加统一和严密。 另外,依照原专利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只能在专利被授予后6个月后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6个月内提出,这就使得对许多在专利权授予后6个月内被公众发现的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创造,无法及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新专利法将这一时间提前到自专利法授予开始,弥补上(1)原立法上的漏洞。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一)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 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 b. 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可代为制作); c. 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理由主要由我方撰写,烦请委托方参照第5项内容提供基本证据信息); d. 委托书(我方准备空白委托书,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 e. 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 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 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 发明3000/RMB 实用新型1500/RMB 外观设计1500/RMB b.代理费 发明专利25000/RMB起实用新型20000/RMB起外观专利15000/RMB起 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妨害公共利益,

2019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满分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a)年10月1日生效。 A、2001 B、2002 C、2003 2、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公认的20个左右的创新型国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占全世界总数的(c)以上。 A、0.8 B、0.9 C、0.98 3、所谓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实施以下行为之一(a)。 A、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B、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C、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4、工程师甲根据其单位指派开发出某种碳酸饮料配方后,单位对该配方采取了全面的保密措施。乙公司利用高薪聘请甲到本公司工作,甲便携带该碳酸饮料配方到乙公司 受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d) A、甲应承担侵权责任,乙不承担侵权责任 B、乙应承担侵权责任,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C、甲、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乙都不承担侵权责任 5、甲公司指派其研究人员乙和丙共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该技术开发完成后,甲公司决定就该项技术申请专利。在填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发明人”一栏应当填写(a) A、甲公司的名称 B、乙或者丙的姓名 C、甲公司的名称和乙与丙的姓名 D、乙和丙的姓名 6、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下列哪个时间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b) A、申请日起15日内 B、申请日起3个月内

C、申请日起6个月内 D、申请日起12个月内 7、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就下列哪些(种)专利,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不服而可向法院起诉?(c)。 A、发明 B、发明和实用新型 C、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被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具有(b)。 A、新颖性 B、独创性 C、显著性 9、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自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c),即行公布。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10、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条件中不包括(c) A、未公开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保密性 1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c),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A、6个月 B、1年 C、2年 12、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视为(a) A、自始即不存在 B、自宣告无效日起即不存在 C、自申请宣告无效日起即不存在 D、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起即不存在

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无效请求书模板 尊敬的复审委员会: 本请求人依据《专利法》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对专利号为、专利权人为、名称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上述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概述相关无效理由,如: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一、关于证据的使用 请求人以下述文件作为宣告该专利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1. 对比文件1,专利(专利号),公开日/授权公告日 __________,申请日____________;(分析其属于现有技术或是抵触申请)(有优先权要核实优先权) 2. 对比文件2,专利(专利号),公开日/授权公告日 __________,申请日____________。(分析其属于现有技术或是抵触申请)(有优先权要核实优先权) 二、结合证据逐条具体阐述无效理由 现结合所列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体阐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一)权利要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时间是(是抵触申请的应将申请日,公开日列出),该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一种(具体描述公开内容)______________(在对比文件1中的具体位置,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第3页第7行、附图3-5)。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具备《专利法》

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其他权利要求如不具备新颖性,论述同上) (二)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了限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 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一种(具体描述公开内容)______________(在证据2中的具体位置,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第3页第7行、附图3-5)。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解决_________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____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存在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所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论述同上)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总结无效的理由,如: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具体权利要求)无效。 请求人:**** ****年*月*日

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流程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 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 b. 无效宣告请求书(代理人代为制作); c. 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理由主要由代理人撰写,我方提供无效所需基本证据信息); d. 委托书(代理人准备空白委托书,由我方签字或盖章) e. 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 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 发明3000/RMB 实用新型1500/RMB 外观设计1500/RMB

不存在。宣EYA告无效的EYA专利权视为自始即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

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因行使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相对人。但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及授权情况的复杂性,很难保证每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在其后被宣告无效。如果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还要溯及到法院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裁定,溯及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会使法院判

宣告专利权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宣告专利权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那么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就是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但此时也要注意,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专利权无效并不具有溯及力。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

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不返还费用的情形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不返还费用的情形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拿到证书之后,其权利也并不是稳定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都可以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经常被用于专利侵权的抗辩或竞争对手的商业策略上。因为对于前者,如果有很正当的理由,则可以消灭对方的权利,而让对方的侵权之诉变得没有权利依据;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也可以拖时间。而对于后者,则可以为某种畅销的产品谋求市场空间。 专利法规定自国家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经审查后会作出三种类型的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三种类型。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后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或部分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和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待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时候,即使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当事人也不得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1. 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2.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为了保证公平及防止专利权人的恶意,专利法也有补充规定,即在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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