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是指中国和美国在专利无效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和程序旨在解决专利的有效性争议,并确保只有真正合法且有效的专利才能获得保护。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审查相关证据和理由,并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审查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起专利复审程序或其他无效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论证。
专利审查委员会将审查这些证据和论证,并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规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宣布无效或部分宣布无效。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进行庭审,而美国的专利审查委员会则主要依赖书面材料审查。
此外,两国在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标准、申请要求和专利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中美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
这些制
度在两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和特点,但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创新保护的原则。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在专利法中,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审查复审是指对专利权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以核实原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则是指对已经取得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即认定该专利权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有保护价值。
首先,来看一下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
在申请专利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如果不符合规定,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提供进一步的说明。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或提供说明后,审查员再次审核申请文件,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作出审查结论。
此后,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论不满意,可以进行审查复审。
审查复审程序主要分为二审和三审两个阶段。
二审是指对初审结论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由具有审查权的复审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三审是指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交更多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申请。
审查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准确、合法,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申请人的权益。
通过复审程序,申请人可以对初审结论进行辩驳或提供更多的证据,从而提高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申请宣告他人取得的专利权无效。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不满足专利法的可保护条件、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专利权等。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裁决等阶段。
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宣告特定的专利权无效。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受理该宣告请求,并通知专利权人。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进行裁决,判断专利权是否无效。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
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
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法律风险防控
专利法律风险防控在当前知识创新和技术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专利权的行使不仅需要有良好的专利策略,还需要进行专利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将从专利风险的来源、专利法律风险的类型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以帮助企业合理制定专利策略,降低专利法律风险。
一、专利风险的来源专利风险通常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1.1 侵权诉讼风险:专利权利人因侵犯其专利权而对侵权方提起诉讼,引发的法律纠纷。
一旦卷入专利诉讼,不仅可能导致巨额赔偿,还可能影响企业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1.2 无效宣告风险:他人对已获得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导致专利的无效,进而削弱专利权益。
1.3 质权纠纷风险:专利权出质给他人时,如果出质人倒闭或违约,专利权的归属和权益保护可能面临风险。
1.4 国际专利侵权风险:跨国企业常常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专利侵权风险,涉及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增加了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专利法律风险的类型根据专利的法律保护体系,专利法律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2.1 侵权风险:他人对企业拥有的专利权进行侵犯,以生产、销售、使用等方式侵犯专利权。
2.2 无效风险:他人对企业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主张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从而使专利失效。
2.3 反诉风险:专利权人诉讼他人涉嫌侵权,结果反被侵权方主张专利无效、权利人不是专利权利人等反诉,使专利权人面临被动局面。
2.4 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泄露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从而被他人获取并利用,导致企业技术优势丧失。
三、专利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降低专利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3.1 建立专利风险防控体系:企业应建立专利风险防控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制定专利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和相应流程。
3.2 加强专利保护意识:企业应加强对专利的认识与管理,培养员工专利保护意识,确保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
3.3 定期进行专利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评估专利风险,分析和预测风险的可能性和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专利战略之釜底抽薪
专利权 的无效宣告程序 , 是指被授予 的专 利权 因其不符合 然 已经“ 以使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 ” 却仍然制定 了慎 足 了, 专利法 的规定 , 由专利 复审委 员会根据有个单位或个 人请求通 密的诉讼计划 。在管辖权争夺这一回合 中占了先机 的双环 , 紧 过行政审查程序宣告其为无效的程序 。我 国《 专利 法》 规定 : 满 接着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本 田 c — R V外观专 足下列任何一条 即可宣告其专利无效 :() 于现 有技术使专 利权无效 的审查请求 , 1基 请求 0 3 9 2 . 1 15 3 9号整车外观 设计 专利 ,
利” 产生。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 设计专利 , 由于不对其进 程 中 , 利 人 可 以 申请 临 时 禁令 , 权 即使 专 利 被 宣 告 无 效 , 时 禁 临
行 实质 性 审 查 , 不符 合 专 利 法 的规 定情 况 下 而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令 仍 然 可 以把 被 告 人 拖 垮 。 在
一
- 济与法 经
专 利战 略之 釜底 抽 薪
姚 瑶
( 上海大学法学 院, 上海 2 0 4 ) 04 4
【 摘
要】‘ ‘ 釜底抽薪” 即宣告专利无效制度 。首先介绍 了专 利无效制度 的特点 , , 然后从企 业角度 分析 了这一制度 的使 用情
况, 以及使 用过程 中应注意的有 关事项 , 最后 阐述 了“ 釜底抽薪” 这一制度 的弊端。
的可 能 性 更 大 。
( 企业运用专利无效制度应 注意 的事项 三) 1企业要增强运用专利无效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企业要 .
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机会 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 ,
必须建立一种制度, 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 的发 明创造被授 予 明 白设立专利权 无效宣告程序 的 目的, 正是为 了纠正本不应授 专利权 , 以免损害 国家和社会公众 的利益 。这一制度是通过 在 权 , 被 授 予 了专 利 权 的 现 象 , 保 证 专 利 法 的 正 确 执 行 和 维 却 以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0科技 与法制 o
S I N E&T C N L G N O M TO CE C E H O O YIF R A I N
21 年 00
第 2 期 1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陈秀 英 ( 山东司 法警 官职 业学 院 山东 济 南
2 00 ) 5 1 0
【 摘 要 】 利 权 无 效 宣 告作 为 我 国专 利 制 度 中 的一 项 重要 制 度 , 历 了 了一 个 逐 渐发 展 完善 的 过 程 , 国专 利 法 中 曾 经规 定过 专 利 授 权 专 经 我 异 议 和 专 利 权撤 销 两 项制 度 , 深入 分 析 专利 权 无 效 宣告 、 利 授 权 异 议 及 专 利 权 撤 销 的 关 系有 利 于 进 一 步发 展 和 完善 我 国的 专 利 制 度 。 专 【 键 词 】 利权 ; 利权 无 效 宣告 ; 关 专 专 专利 授 权 异 议 ; 利 权 撤 销 专
1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各 国 设 立 专 利 授 权 前 的 异议 程 序 , 要 目的 是 给 广 大 社 会 公 众 一 主 个提异议的机会 , 帮助专利局及时发现问题 , 免发生错误授权 , 以 以 从
专 利 权 的无 效 宣 告 是 指 被 授 予 的 专 利 权 因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的规 定 , 而 保 证 所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质 量 。基 于 这样 的 出 发 点 是 很 好 的 . 且 从 法 而 而 由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的请 求 通 过 行 政 审查 程 序 理 上 讲 , 授 权 前 设 立 异 议 程 序 也 是 完 全 合 理 的 。 但 是 从 中国 专 利 局 在 宣 告 其 为 无 效 。 _这 在 我 国专 利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均 有 详 细 的规 定 , 】 的 审 查 实 践 看 ,授 权 前 异 议 的 提 出 一般 只 占审 查 后 公 布 总量 的 1 %左 其 中 专利 法 第 四十 五 条 规 定 :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公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自 右 , 样 一 来 , 它 9 % 的 经 审 查 的 专 利 申 请 也 都 要 经 过 三 个 月 的 异 这 其 9 之 日起 ,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认 为 该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本 法 的有 关 规 任 议 期 才 能 授 权 。 而 且 有 时 候 , 害关 系 人故 意 利 用 异 议 程 序 拖 延 一 项 利 定 的 , 以请 求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该 专利 无 效 。 此 看 , 国 的 专 利 可 由 我 发 明 创 造 的 专 利 授 权 , 质上 也 就缩 短 了权 利 人 所 获 得 的 专 利 权 保 护 实 权 无 效 宣 告 具 有 以 下 四个 特 点 : 的 期 间 , 害 了 专 利权 人 的利 益 , 不 符 合 专利 法 的宗 旨 , 以 大 多 数 损 也 所 11 必 须 由 申请 人 提 出 申 请 。 从 法 律 规 定 看 . 申请 人 可 以 是 “ 何 . 此 任 国 家 及 学 者 都 倾 向 于 取 消授 权 前 的异 议 程 序 , 而用 相 关 的 其 他措 施 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这 包 括 法 人 、 法人 单 位 组 织 及 自然 人 。但 在 司法 实 , 非 救 济 错 误 授 权 带来 的 问题 , 中我 国 已取 消 此 程 序 。 其 践 中往 往 是 与 要 求 宣 告 无 效 的 专 利 权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21 .. 专利 授 权 后 的异 议 2 出 申请 。 专 利 授 权 后 的 异 议 是 指 在 国 家 有 关 专 利 机 关 作 出 授 予 某 项 专 利 1 必 须 是 在 国务 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 公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后 提 出 。 这 是 . 2 权之后, 有关 异议 申请 人 认 为 授 权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可 以在 一定 期 间 对 申请 人 提 出 无 效 宣 告 申请 的 时 间 限制 。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后 任 何 时 公 内 依 据 法 定 的理 由 向有 关 专 利 机 关 提 出异 议 ,请 求 专 利 机 关 予 以裁 间 , 至 是 专 利 权 终 止 失 效 后 申请 人 仍 可 提 出 申 请 . 是 在 授 权 公 告 甚 但 决 。对 于授 权 后 的异 议 程 序 只有 少 数 国 家 采 用 , 且 也 面 临着 修 改 完 而 之 前 则 不 可 以 , 为 授 权 前 并 不 存 在 专 利 权 . 就 根 本 不 存 在 专 利 权 因 也 善、 至是用其他救济程序代替 。 甚 的无 效 问 题 。 《 洲专利公约 》 九十九条 之() 定 : 欧 第 1规 自公 布 授 予 专 利 之 日起 1 必 须 是 向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 这 是对 无 效 宣 告 申请 的受 理 机 . 3 9个 月 内 , 何 人 均 可 以 通 知 欧 洲 专 利 局 , 其 所 授 予 的欧 洲 专 利 提 任 对 关 的 限 定 , 就 是 说 申 请 人 只 能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请 , 不 能 也 而 出异 议 。在 其 后 的条 款 对 异 议 程 序 进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果 异 议 成 立 如 向任 何 其他 机关 提 出无 效 宣 告 申请 。 那 么 就 应 当撤 销 该 专 利 授 权 ; 果 异 议 不 成 立 , 驳 回异 议 . 持 已授 如 则 维 1 . 申请 人 提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理 由必 须 是 该 专 利 权 不 符 合 我 国 有 关 4 予 的专 利 权 。口 外 , 另 日本 专 利 法 第 一 一 三 条 也 规 定 : 任何 人 在 专 利 公 专 利 法 规 的规 定 。这 主要 是 指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的实 体 法 规 定 , 于 对 告 登 出后 的 6个 月 内 , 可 以 以 专 利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之 一 为理 由 ( 体 都 具 专 利权 的授 予 仅 仅 不 符 合 有 关 程 序 方 面 的 规 定 的 . 可 以提 出无 效 宣 不 条 文 略 )向 专 利 厅 长 官 提 起 专利 异 议之 申诉 。 _ , 4 J 告请 求 。 由于 授 权 后 的 异 议 是 针 对 已 经 合法 存 在 的 专 利权 提 出 来 的 , 以 所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创新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专利权的享有与保护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威胁。
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机制成为了保护专利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侵权救济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过程。
侵权救济的主要措施包括权利救济和经济救济。
权利救济主要是指专利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院的判决,确认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权利救济的案件多由专利权人根据侵权事实和证据,向有专利侵权之嫌的被告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需何种救济措施。
经济救济主要是指侵权方按照市场价值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专利侵权救济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以赔偿金的形式对专利权人进行经济救济。
对于经济救济,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异议,要求专利局或法院宣告其无效的一种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排除无效专利的干扰,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促进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专利无效宣告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包括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本身,也可以由第三方提起。
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先公开、缺乏创新性、商业化、违反禁止公开使用规则、缺乏描述明确等。
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途径一般有两种,即专利复审与专利诉讼。
专利复审是指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专利局,由专利局进行审查与裁决。
专利诉讼是指将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与判决。
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将决定专利的有效性。
如果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将失去其法律保护,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将随之终结。
无效宣告程序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对于保障专利权人及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浅析我国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
浅析我国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发布时间:2022-03-10T02:28:53.917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叶文婷通讯作者:杨雄文[导读] 我国现行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存在一定的争议,如大部分学者认为其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效力不明确,判断比较抽象等;也有极少数学者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目前我国对优选方式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的有关研究几乎没有。
因此,本文通过参照美国专利法的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对我国优选方式披露要求进行修正与完善。
华南理工大学摘要:我国现行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存在一定的争议,如大部分学者认为其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效力不明确,判断比较抽象等;也有极少数学者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目前我国对优选方式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的有关研究几乎没有。
因此,本文通过参照美国专利法的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对我国优选方式披露要求进行修正与完善。
除此之外,本文还分析了优选方式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认为两者可以结合使用,以实现双重或多重保护。
关键词:专利优选方式最佳方式披露商业秘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第17条提出了具体实施的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它要求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详细写明其认为的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自1985年起公布施行,第18条第1款第(八)项要求申请人在说明书中详细写明实现发明创造的“最好方式”,1992年的第一次修改延续了85年细则的规定[2]。
1994年我国专利史上发生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为协调和执行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2002年作出了第二次修改,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要求详细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最好方式”改为“优选方式”,至此确立了优选方式披露要求[3]。
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17条延续了该规则。
从本质上讲,优选方式的披露要求为对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诚信要求,实施它的成员旨在提高披露门槛,提升专利文献的质量以及专利的质量。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专利法重点试题
专利法简答题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条件10分没有合法依据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是合法有效且在保护期内的、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合法有效的专利非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行为没有合法依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①依照权利要求书确认专利保护范围②准确界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③将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相同等同原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联想到禁止反悔原则:在审查、申请、无效过程中,权利人已放弃的内容,不得在诉讼中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捐献原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权利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多余指定严格限制原则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论述专利权的限制制度20分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一种制度。
答:(1)保护期与续展(2)范围限制(3)合理使用(4)权利用尽答:一、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权利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人不构成侵权(二)在先使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条件:(1)两个以上主体合法拥有的发明创造相同,且其一取得了专利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3)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三)临时过境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利权的维持与无效宣告程序解析
专利权的维持与无效宣告程序解析专利权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方式,对于发明人和创新者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专利权的维持以及无效宣告程序的解析,也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对专利权的维持与无效宣告程序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
一、专利权的维持专利权的维持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维持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旦专利权获得,发明人或者其他专利权人就可以享有专利权带来的专有权益。
但是,在专利权期限内,专利权的维持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否则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丧失。
首先,发明人或专利权人需要支付专利年费。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专利年费的金额和缴纳时间都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专利年费会在每年的特定时间节点缴纳,以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如果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可能会被撤销。
其次,专利权的维持还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如请求实施或者使用专利权。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发明人或专利权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申报专利权的实施或使用情况,以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专利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专利权的维持还需要注意专利权的使用情况。
如果专利权被滥用或者未合理使用,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因此,专利权的持有人需要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充分利用专利权,以增加专利权的价值和有效性。
二、无效宣告程序解析无效宣告程序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一种程序。
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果他人认为某一专利权无效,便可以向专利权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专利权争议和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性。
无效宣告程序通常分为实质审查和司法诉讼两个阶段。
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权部门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如果请求被受理,专利权部门将对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专利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诉讼阶段,如果专利权部门认定专利权确实无效,专利所有人可以选择继续上诉或接受无效宣告结果。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旧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新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旧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新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研究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研究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合理的专利权得到保护,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挑战不合法或不当的专利权。
该制度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有助于防止滥用专利权。
专利是一种独占性权利,授予专利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创新进行独家权益的支配。
然而,有时专利持有人可能滥用其专利权,例如滥用专利权进行垄断行为或阻碍他人的创新活动。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来挑战不合法或不当的专利权,防止滥用专利权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
专利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鼓励创新,而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为创新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
当某个专利持有人滥用其专利权或专利权本身存在缺陷时,其他人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使专利无效,从而为其他创新者提供更大的创新空间。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创新活动中,推动社会的进步。
此外,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对于法律的统一和规范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下,专利权的有效性将根据一系列的法律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
这种制度确保了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法律的统一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同时,该制度的存在也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科技和创新环境。
综上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研究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保障法律的统一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来,我们应不断深化对该制度的研究,完善其相关法律和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当前,世界已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济竞争已由传统的以货物贸易竞争为主转化为以技术竞争为主。
作为规范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市场经济必然产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知识产权事业有了极为迅速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而尽管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能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十几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毕竟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还十分薄弱,知识产权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专利、商标、版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
由于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致使三个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只考虑自身管理的那一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各自为政。
这既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很不利于政府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研究和解决。
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方面,除了商标管理工作体系相对健全以外,著作权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都显得比较薄弱。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
在创新领域,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无效制度,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背景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权的滥用和专利无效的问题,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根据该法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推翻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专利的滥用和垄断。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规则》。
根据该法律和规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来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受理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审查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决,并公告宣告无效的决定。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上诉委员会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查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无效的理由_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_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审查指南相关规定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显而易见就是判定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起到的作用是否与发明的作用相同,然后再分析领域是否相同,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的判断时:一定要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单一性要求合案申请的原则:是否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同一发明构思。
专利无效宣告是什么意思
专利⽆效宣告是什么意思
专利⽆效宣告是什么意思?
专利权⽆效宣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的制度。
我国专利权⽆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第四⼗五条⾃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
第四⼗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和专利权⼈。
宣告专利权⽆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个⽉内向⼈民法院起诉。
⼈民法院应当通知⽆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当事⼈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第四⼗七条宣告⽆效的专利权视为⾃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效前⼈民法院作出并已执⾏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或者强制执⾏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
但是因专利权⼈的恶意给他⼈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专利使⽤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专利是创新的保护工具,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权益和商业上的竞争优势。
然而,专利的有效性对于创新者和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中美两国是创新活跃的地区之一,因此中美专利制度的有效性和专利无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概述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和避免滥用专利权利而设立的。
在中国,专利无效程序包括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和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主要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则由专利评审委员会进行。
在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无效申请。
专利无效诉讼在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而专利无效申请则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审查。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差异尽管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但在具体的实施和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
1. 程序差异: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程序相对较长,一般需要经历多个阶段。
而在美国,专利无效诉讼的程序相对较快,一般在几个月到一年内可以得出结果。
2. 证据要求差异:中美两国对于专利无效的证据要求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需要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无效性。
而在美国,只需提供合理且有力的证据来阐述专利的无效性。
三、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虽然都为保护专利的有效性而设立,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制度复杂性: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相对复杂,需要经历较长的审查程序和持续的诉讼过程。
这给专利持有人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负担,同时也可能导致专利无效宣告和诉讼的耗时。
2. 制度的滥用: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滥用专利无效制度,通过频繁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来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
这不仅增加了专利持有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对创新和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四、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解决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
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
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
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
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立专利制度。
”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
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
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
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
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
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
如上文中提到的一样,当专利权存在瑕疵的时候,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通过国家机关审议后将其宣告无效,从而使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相比较于国外立法对专利权无效制度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在美国的专利权的规定中,他们的再审程序,即相对关系人可以单方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局在收到申请的材料和证据后,即根据相关法案再作决议。
同时,负责专利权纠纷的法院也可以对专利权的效力做出决议,这样的制度可以在苹果诉三星侵权案件中体现,即苹果公司向法院提起的侵犯专利权赔偿中,美国法院直接就其中一项专利宣告无效,减少了案件的赔偿数额。
而在德国,他们的立法规定,将专利权的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纠纷分离为两种不同的案件,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分开处理,这种分离的制度也是我国在专利法制定中借鉴的地方,我国沿袭了这样的立法规定,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基本上共同之处。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意义由于专利权在审查过程中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那样会导致专利权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便成了对这种瑕疵的一种补救。
首先,如果某项专利权涉及的科技含量或者技术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那么对于这样的专利审查就必须要求审查人员具有同等或者以上水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专利审查人员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具有研究或者一定造诣,我们也不能要求其专业性达到该种水平程度,所以专利权在有缺陷的审查通过后得到授权是存在瑕疵的。
其次,由于在审查的文献检索内容方面的局限性,审查人员不能对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得到有效的资料予以确认,在这样的条件下,必然有可能存在因资料的不完整而错将专利的审查通过,于是在没有完整的资料背景下授权的专利也是存在瑕疵的。
那么,如果相对关系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本来有瑕疵的专利技术时,就会导致侵权纠纷,但事实上,这种侵权是一种不真正侵权,侵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这样,无效宣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专利权的质量。
再其次,如果某项专利在得到授权时,没有被发现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造成损害,同时使得专利申请人得到了不当利益,那么这样的专利也是会通过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撤销的。
最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在效力上具有追溯力,使得某项专利在被宣告无效之前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所改变,具体表现在:1.如果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被判赔偿专利权人费用,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可以停止支付。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专利权人使用专利与被许可人订立许可合同的,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被许可人可以不用支付合同约定数额。
所以综上所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在保证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相对关系人权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1.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时,应当提交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专利权人告知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期限内作出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作答复的,被视为不反对。
如果专利权人作出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对该无效宣告进行口头审理,若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理的,即被视为撤回请求,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理的,不影响无效宣告程序的正常进行。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由三名复审员组成并主持无效宣告程序。
2.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最重要的便是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部分。
专利权审查原则中的规定包括:(1)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因为同一理由对已经做出决定的专利权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对于无效宣告的事由和证据,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
专利复审委员会即不会对于申请人放弃的无效宣告事由和证据再次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和解的,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时不做出审查决定,直至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已届满。
(3)保密原则,即为了保证公正的判决,复审委员会在做出审查决议之前,合议庭的任何人员不能将其观点告诉给双方任意当事人,也不得与任意当事人做交流。
(4)请求原则,无效宣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审查的内容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范围和理由。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明确之前,请求人可以在收回请求,同时无效宣告程序即刻结束,但如果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后提出撤回请求的,则不会影响审查决定的效力。
(5)依职权审查原则,如果必须,复审委员会能够依职权对请求人没有提出的事由进行审查。
该原则是对请求原则的补充,由于请求原则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能根据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这样可能会导致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
所以依职权审查原则很好地对请求原则进行了限制和补充。
根据相关法律对无效宣告审查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人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要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受理、不受理、补正和视为未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不受理的条件包括:(1)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专利,不能成为申请无效宣告的对象。
(2)请求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资格的不予受理。
(3)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节所规定的事由时,不予受理。
(4)复合一事不再理原则情形的,不予受理。
(5)在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后,该决定在到达专利权人后,专利权人没有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判决无效宣告有效,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6)无效宣告申请人没有详细理由的,或者申请人不能说明理由和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的,或者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关于无效宣告审查需要补正和视为未提出的情形也在审查指南中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
①(二)专利权无效宣告中存在的问题1.无效宣告程序时间横跨过长在目前我国的《专利法》体制下,我国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首先由国家专门行政机关也就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再由司法机关的通过两级审理的司法手段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予以确认或发回重新审查。
具体来讲,在一个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想要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来使自己免受侵权赔偿,势必会经过一个漫长的时间段。
首先,侵权人需要向专门机关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这样一来在专利权侵权这个民事诉讼就会中止,并且审查期限为6个月。
而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再作出决定的时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操作中通常为一至三年。
假如专利权持有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提起诉讼,那么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同时,专利权相对关系人对一审不服上诉至二审的审理期限又有两个月。
如果最终二审判决发回重新审查,如此,上述程序就会再次重复,这就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中的循环诉讼,循环诉讼直接延长了诉讼期限,漫长的程序反反复复,对本来就任务繁忙的专利权行政和司法系统带来更冗长更复杂的审理工作。
如此,从专利权无效诉讼的结果来看,最①《审查指南》,需要补正的情形:(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能满足国家规定要求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2)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视为未提出的情形:(1)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书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并且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
(3)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