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十四五”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重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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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重点方向作者:李董林李娟李春顶来源:《开放导报》2022年第02期[摘要]“十四五”时期是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
尽管当前对外贸易总体稳定,但在新冠疫情、贸易摩擦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冲击下,传统外贸发展模式增长乏力,增长空间严重压缩,以跨境电商、采购贸易、保税维修等为代表的新模式新业态加速发展,正不断形成外贸增长新动力,催生外贸增长新空间。
“十四五”时期,在更加强调发展质量和新模式新业态跨越式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外贸亟须通过优化结构,完善配套产业政策和监管措施,加强营商环境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调整等举措,多管齐下增强外贸稳定向好的可持续性,以外贸高质量发展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关键词]“十四五”规划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外贸新模式新业态[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2) 02-0063-08[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影响机制及对策研究(20&ZD119)。
[作者简介] 李董林,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李娟,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李春顶,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贸易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国际化、全球经济治理。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叠加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冲击,推动外贸“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成为重要任务。
而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对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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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腾跃[1]
作者机构: [1]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金融家
页码: 16-16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4期
主题词: 外汇管理;涉外业务;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投资便利化;涉外经济;疫情防控;
政策落实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业务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通知》主要通过两大方面的八项举措,加大便利化政策落实,积极支持复工复产,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ea27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5.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https://img.taocdn.com/s3/m/af4ef63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c8.png)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跨境电商发展现状、风险及对策
![跨境电商发展现状、风险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d2dd7c7d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94.png)
!险防$/行业2021.05跨境电商发展现状、风险及对策国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湖北荆门448000)内容摘要:随着居民消费升级和海淘电商平台的普及,跨境电商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上的便利,而且也为跨境电商创造出口机遇。
但跨境电商具有碎片化、小额化、高频次、品类多等特点,对跨境电商的监管还存在不少漏洞,衍生出跨境电商线下交易模式,容易成为非法资金进出渠道。
对此,要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强化交易真实性审核,提高合规经营意识。
关键词:跨境电商交易中图分类号:F743.2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8501(2021)05-0053-04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跨国跨区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0进行支付结算0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原材料价格提高、人工成本不断上升,传统的外贸竞争优势不断弱化,产业转型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
与此同,经济的,经济化L +略的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迅猛成长,其打了传统的外贸,国贸易,不优的商品价格优务,的优势。
一、跨境电商发展现状(一)电商企业增长较快2020年,体商了打,跨境电商国际贸易、物流业了一,电子交易的跨、电商业提了大的,业现了大幅增1),2020年我国 2.6跨境电商业,其,2020年增跨境电商业5765,同增长67.93%跨境平台,2020年8的,过年长区的卖规模增长达9倍;珠区卖家规模增长达6倍。
图12016〜2020年新增跨境电商企业数量20162017201820192020数据来源:企查查搜索企业情况名称含“跨境电商”字样(二)成交规模不断扩大期间跨境电商企业挥“不优势,加大欧美主要市场的开拓力度;同,一系列利跨境电商的政策落,助推了跨境电商成交规模国海2),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逐年增加,2019年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达1862.1亿元,同增长38.3%,跨境电商零售呈顺差格局。
“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deaf196fe53a580217fcfea4.png)
“内保外贷登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项目编号:57006;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
国家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五)《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四、内保外贷登记(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552716206bec0975f565e21e.png)
评分办法
文件依据
备注
1.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为确保评估客
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 汇衍生产品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 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2分;
(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第二 观性,外汇局
十六条
将对一般性评
估指标中的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 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5〕4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 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 〕3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 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 2017〕65号)
备注
第4页
项目 细目
2.5分 分值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 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4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货物 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4〕12号)
备注
3.5分
货物贸易外汇 收支业务的合
第2页
项目 细目
分值 3.5分
2.5分
评估指标
详细标准 5.按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是否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 理,是否按规定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6.是否按照规定配合外汇局的‘关注名单’管
银行办理个人 理,包括对个人风险提示、‘关注名单’告知
外汇业务的合 、相关解释以及应个人要求查询分类状态
规性
等信息;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 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 〔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 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 2009〕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3d4e2c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aa.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汇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停止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
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
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
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
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d9ba01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fc.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4.27•【文号】[98]汇管函字第158号•【施行日期】1998.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8)汇管函字第1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新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98〕汇管函字第048号)下发执行以后,对于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金融监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两个《规定》最近的执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现明确如下:银行一级分行,是指隶属于银行总行管理,并在银行名称中带有“分行”字样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二级分行,是指隶属于银行一级分行管理,并在银行名称中带有“分行”或“中心支行”字样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支行,是指在银行名称中带有“支行”(不含“中心支行”)字样的银行分支机构。
二、根据上述分类规定,各级银行的外汇业务范围按照《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执行。
各级银行营业部的外汇业务范围,按照其所属银行业务范围执行。
三、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六条,银行县级以上分支行,即为按上述分类的银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计算机岗笔试题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计算机岗笔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0df2cde7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b4.png)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计算机岗笔试题本金结汇后直接支付又发生退款的,退回的人民币可转至其在原结汇银行开立的()内,有支付需求时银行按规定办理。
[单选题] *A.经常项目账户B.资本项目账户C.结汇待支付账户(正确答案)D.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目前境内企业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领域包括() [单选题] *A、货物贸易B、服务贸易C、直接投资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来源于银行自身垫款且最终形成银行对反担保人(境内申请人)的债权,应由()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银行应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偿还担保人履约款后()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单选题] *A、担保人 20B、反担保人 20C、担保人 15D、反担保人 15(正确答案)以下哪一类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单选题] *A、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正确答案)B、小规模纳税人C、特殊监管区内企业D、国有大型企业下列哪些是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内容 [单选题] *A.交易附言B.外汇局批件号C.交易编码D.收付款人信息(正确答案)境内某企业从香港购买一批红酒后,直接卖给澳洲的另一家企业,该批红酒不进入中国境内而是直接由香港转送到澳洲,该笔转口贸易资金收付原则上应在()。
[单选题] *A可在不同银行网点采用不同币种办理收支结算B.同一家银行网点,可采用不同币种办理收支结算C.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正确答案)D.可在不同银行网点,但必须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单选题] *A.5000B.10000(正确答案)C.20000D.50000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美元(含)的结汇 [单选题] *A.50B.100(正确答案)C.1000D.10000B类企业不得办理()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汇,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没有发生指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该业务。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https://img.taocdn.com/s3/m/5b4aef3e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b7.png)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题库21、【单选题】深加工结转项下是否允许外币划转?A是B否得分: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详见《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第六条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范围,以及第三十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2、【单选题】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
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C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第十五条。
3、【单选题】下列关于外汇局分类管理政策说法正确的是()。
A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B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A、B、C四类,实施分类管理。
C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E五类,实施分类管理。
D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B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七条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4、【单选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是()A股份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其他有限责任(公司)D私有独资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第五项附录第(一)项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中,160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
跨境担保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跨境担保管理业务操作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2b36c565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80.png)
跨境担保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K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3)8号)。
二、办理对象一般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办理条件: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担保人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满足以下条件的非银行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当地外汇局提出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申请:内保外贷业务发生频率较高:原则上预计每年需要登记的业务笔数不低于15笔),有办理集中登记的实际需求;具有完善的担保业务内控制度;近三年无重大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地外汇局认为的其他事由。
满足条件的非银行机构应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逐笔填报《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向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签约登记手续。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提交资料: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的原件)。
2.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跨境电商最新外汇政策解读 -
![跨境电商最新外汇政策解读 -](https://img.taocdn.com/s3/m/ea8b01d09b6648d7c0c7460a.png)
商贸函【2017】840号
两平台:包括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 园区平台,提供了综试区建设的软件和硬件 条件。 六体系:包括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 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体 系,提供了涵盖跨境电商全流程、各主体的 管理和服务。
汇发(2019)13号
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 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 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 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 金收付服务。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
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 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 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 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商贸函【2017】840号
2015 年3 月和2016 年1 月,国务院分两 批批准设立杭州、天津等13 个跨境电子商 务综合试验区,13 个综试区建设取得积极 成效,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 政策体系,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 的经验做法,有力支撑了外贸转型升级和创 新发展,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20年跨境电商最新 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目录
一、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 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商贸函【2017】840号)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 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 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 号)
商业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的问题及对策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8c4c3f83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f4.png)
商业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陈晨任宇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22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支持涉外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便利化政策。
在外汇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连接外汇监管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要一环,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防范跨境金融风险、落实外汇监管政策等多重职责,银行落实效果是便利化改革能否真正见效的关键点。
论文通过分析外汇便利化政策对商业银行和市场主体的影响,深入剖析商业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in order to further promote the reform of "streamlining administration and delegate power, 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upgrading services" and support the healthy and steady development of foreign econom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has issued a series of facilitation policies. In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commercial banks, as an important link between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various market subjects,shoulder multiple responsibilities such as serving the real economy, preventing cross-border financial risks, and implementing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ory policies.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banks is the key to whether the facilitation reform can really take effect. By analyzing the influence of foreign exchange facilitation policy on commercial banks and market subjects, the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foreign exchange facilitation policy, and puts forward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is basis.【关键词】商业银行;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问题;对策建议【Keywords】commercial bank;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facilitation policy;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2)02-0147-031 外汇便利化政策带来的影响第一,企业方面: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1f0f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1.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浅析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
![浅析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https://img.taocdn.com/s3/m/6f6c310b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5c.png)
浅析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国内外汇贷款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随着对外出口贸易的大幅增长,其所涵盖的业务种类也逐渐丰富。
本文围绕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从可结汇业务种类、账户管理、结汇方式、可否购汇角度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为各银行业务开展厘清思路。
一、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种类国内外汇贷款是指银行向境内客户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包括自营外汇贷款和外汇贸易融资两种形式。
1.自营外汇贷款指银行向境内客户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如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等。
2.外汇贸易融资指与进出口贸易直接相关的融资业务,包括出口后融资,如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发票融资等业务品种,和出口前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业务品种;以及进口融资,如进口押汇、进口O/A融资等业务品种。
二、可办理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规定,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
此文直接扩大了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旨在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
依据发布的政策问答,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贷款:1.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融资,如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发票融资(出口O/A融资)等;2.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前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3.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
银行应根据可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的不同类型,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账户管理及结汇方式1.直接划入经常项目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相关结售汇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
在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按照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方式进行操作。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https://img.taocdn.com/s3/m/e47a60d9763231126fdb1180.png)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1.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是否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第七条规定参照新备案业务要求提交材料?新增合作银行的,是否需提交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答: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相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重复提交材料,涉及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供。
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交已有合作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规定,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外汇局自行核查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2.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主办企业能否免于提供外债合同?答: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外汇局为跨国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时,主办企业可不提供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但应在书面申请中明确框架性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签约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
3. 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内资金或专用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并原路下划?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人民币外债账户除外)内资金及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也可原路划回。
人民币资金使用不得违背相应监管要求。
4. 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属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答:国内资金主账户(含人民币)为专用存款账户,因此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属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5.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人民币外债后,该人民币资金如何划转使用?答:人民币外债资金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流入后,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外支付;或从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e788dd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32.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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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
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
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
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
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
银
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
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
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