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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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保健食品因其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而备受追捧。

保健食品在市场上的需求日益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着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1. 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生理功能、增强免疫力、防治疾病等保健作用,不具有治疗功能的食品。

其主要成分包括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植物提取物等。

2. 生产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1 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禁用物质,并应当做到原材料来源清晰可查。

2.2 生产工艺制备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整洁,避免交叉污染,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2.3 质量控制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 包装保健食品的包装应当合乎卫生标准,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包装标识应明确产品名称、规格、食用方法等信息。

4. 销售销售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标称虚假功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5. 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通报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保健食品市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及企业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管理体系,满足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推动保健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们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旨在增强人体的健康和预防疾病。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提高保健食品的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以及其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按照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健食品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等保健功效的食品。

保健食品主要通过改善体质、促进健康、调节免疫等方式起到防病治未病的作用。

与普通食品相比,保健食品具有一定的药理功能,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批程序。

二、保健食品管理原则我国保健食品的管理原则主要包括科学性、安全性、公开性和有效性。

保健食品必须经过科学的研发和临床试验,确保其功能和效果符合科学标准。

同时,保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透明公开,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最后,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临床需要,确保其在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方面具备有效性。

三、保健食品的分类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分为一般保健食品和特殊保健食品两类。

一般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等基本保健功效的食品,如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等。

特殊保健食品是指用于满足特定人群或特定病症需要的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减肥食品等。

特殊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管理要更为严格,需要满足更高的安全和有效性标准。

四、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宣传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宣传是消费者了解和选择保健食品的重要依据。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标签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功效或做出虚假宣传。

同时,保健食品的宣传语言必须符合科学规范,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或预防。

针对特殊保健食品,还需要在标签上标明适宜人群和用量,并提供相关的食用警示。

五、保健食品的监管保健食品的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产品的审批、生产、销售和监督检查等。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精简版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精简版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管理,应社会共治、政府监管相结合,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者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产品名称、功能主治、有效成分等。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三)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申请者应提前90天申请注册延续。

第五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缴纳。

第六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审核周期,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七条保健食品的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者应将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产品名称、功能主治、检验结果等。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凭证。

(三)备案凭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申请者应提前30天申请备案延续。

第八条保健食品备案申请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缴纳。

第九条保健食品备案申请核查周期,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宣传保健功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处罚与附则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监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注册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技术审评。

第七条技术审评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决定,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并公开注册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标签与说明书第九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规范,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注册证书与备案第十一条经审评批准的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注册证书应当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主要原料、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提交变更信息。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细则全文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一、前言保健食品(health food)指在满足人体营养需求基础之上,可以调节生理功能、养护健康、预防疾病的食品。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市场也逐渐扩大。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我国自2005年开始实施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包括保健食品的定义、分类、生产、销售、广告等方面的要求,以期提高读者对保健食品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二、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在食品的基础上,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促进健康的保健作用,并适用于某些特定人群食用的食品。

保健食品与药品、普通食品的不同点在于:保健食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不能治愈疾病或替代药品。

保健食品是为了保持人体健康和预防疾病而设计的,是一种辅助保健品。

三、保健食品的分类《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将保健食品分为两大类:特殊保健食品和一般保健食品。

1、特殊保健食品特殊保健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糖尿病保健食品、减肥保健食品、孕妇保健食品、老年人保健食品等。

特殊保健食品相对于一般保健食品,对于特定人群具有更为明显的功效和作用,但是也具有食用限制和食品安全隐患。

2、一般保健食品一般保健食品是指适合大众食用的保健食品,其功效和作用相对较为广泛和轻微。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保健食品必须要进行注册登记、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程序,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保健食品的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保健食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标准。

同时,保健食品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保健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可控。

保健食品企业还必须对产品生产的原料、流程、设备、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避免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五、保健食品的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严格遵守批准文号范围内销售。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保健食品的产品品质、生产和销售等方面,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针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保健食品指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等保健功效,适用于人群在正常饮食基础上补充营养素或改善特定生理功能。

2. 分类:根据保健功效可以分为补充营养保健食品和具有保健功能食品。

补充营养保健食品即适用于人群在正常饮食的基础上补充营养素的保健食品。

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则是适用于人群改善特定生理机能和/或预防疾病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管1. 审批:保健食品需要办理产品备案或注册,根据保健功能和安全性的不同,备案和注册的条件也不同。

备案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或在线方式提交,注册申请则需要在国家药监局在线系统上进行申请提交。

2. 监管: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必须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生产、流通、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同时,国家药监局也对保健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管,如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等等。

三、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1. 基本要求:保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执行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保健食品的功能和宣传要求,并保证不影响人群的健康。

2. 原料和配方: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的要求,生产者必须能够提供原料来源、生产、检验等方面的证明资料。

保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配方应当可靠,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于包含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应当遵循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的规定。

3. 产品标签: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明确、准确,不得夸大、混淆、误导消费者,必须以中文标示名称、配料表、含量、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

4. 不得添加的物质:保健食品中不得添加不良物质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物质,包括西药成分。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制度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的功效,供人食用、主要成分是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脂肪、糖等营养素的食品。

由于保健食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逐年增长,并且涉及到人们的健康问题,因此对于保健食品的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功效和使用范围,将保健食品分为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促进消化等多个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保健食品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规范。

二、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保证企业的生产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质量控制:对保健食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检测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五、广告宣传: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功效。

六、监督检查:设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机构,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的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漏洞和空白;另一方面,一些不良商家存在造假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推销低效甚至有害的产品。

因此,未来应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监管部门和执法力量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总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持续的监督和,才能够确保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经与卫生健康委协商一致,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2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具有明确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保健功能信息列表。

第四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拟订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接收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第七条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方法保健食品是指能够健康促进人体健康、防备疾病、调整生理机能,并不具有治疗特定疾病功能的食品。

由于保健食品通常都是针对保健目的进行研发和生产,因此对其管理特别严格。

以下是保健食品管理方法:一、保健食品分类依据保健食品的成分和功能分为以下两大类:1.植物类食品,例如酵素、花草茶和植物营养素等。

2.非植物类食品,例如蛋白质、钙片和多种维生素等。

两类食品依照其功能特性严格区分,有利于保证保健食品质量的安全,同时也更好地充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

二、保健食品的加工和生产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保健食品生产应当在标准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下进行,同时依据当地的环保政策进行排放处理。

3.生产过程要规范化、卫生、安全,生产线的操作员要受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4.生产企业应当对选用的每个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并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和生产规范标准。

三、保健食品的标签1.标签应当精准明确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批号、所配成分等项目。

2.食品安全要遵从食品安全标准,标签须印刷厂名、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

3.标签应当明确食品成分添加与含量、功能、适合人群、使用方法、不良反应、禁忌症、药物成分等信息,使消费者选购、使用时有所参照。

四、保健食品销售1.销售场所应当规范、卫生、乾净,能保证食品质量不受污染。

2.销售环节要保证冷链和质量掌控,确保每件保健食品的质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符合标准。

3.销售人员应当受到培训,了解食品学问和市场营销,能够精准回答消费者咨询,帮忙消费者选择适合的保健食品。

五、保健食品监管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进口等管理,并对检测不合格保健食品进一步处理。

2.对生产、销售违法、虚假宣扬的保健食品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及法律的问题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3.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依据本身的需求和体质选择适合本身的保健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6•【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2月26日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1)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1)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1、索证索票制度2、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3、陈列与养护管理制度4、销售记录管理制度5、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6、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一、索证索票制度为了确保本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把好保健品购进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1、业务部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业务部负责企业和品种的资料索取工作,建立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初审工作;并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材料:3。

1、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销售人员需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对销售人员及其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还应提供供货单位发票、销售清单式样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复印件)。

3.2、首营品种必须有《保健食品注册批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书》,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该产品所对应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GMP证书》。

3.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还同时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核查。

因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核查不清时应电话查询.查询后应在首营审批表上作好查询记录。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业务部门填报的表格及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5、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业务部应会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并由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30•【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模板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模板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并发布的,用于指导和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工作的管理文件。

该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证保健食品的安全、有效和科学性。

以下为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模板,字数为1200字以上。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注册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

备案是指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查批准,但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指导用途应基于科学依据,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安全性原则:保健食品应当经过安全评价,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有效性原则: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指导用途应科学合理,并在相应人群中具有明显的保健作用。

(四)透明度原则:注册和备案过程应当公示,相关信息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章保健食品注册第六条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定的保健食品原材料;(二)具有明确的功能和指导用途;(三)依据科学依据,具有明显的保健作用。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二)保健食品成分表及其规格;(三)保健食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规范;(四)保健食品安全评价报告;(五)其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保健食品备案第八条保健食品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原材料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安全要求;(二)具有一定保健作用,但不能具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作用;(三)不得利用保健食品备案进行广告或者销售误导。

第九条保健食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健食品备案申请表;(二)保健食品成分表及其规格;(三)保健食品质量控制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1)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1)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定义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滋补养生作用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的符合条件的原料、添加剂和其他辅助原料。

第二条生产
1.生产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2.生产保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标签
1.生产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
期、保质期和成分等信息。

2.标签不得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内容。

第四条管理
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2.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当注意选择有信誉的品牌,避免购买假冒
伪劣产品。

第五条处罚
1.对违反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
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2.对消费者购买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退货,并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

结语
保健食品是关乎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希望各方单位、消费者能够共同努力,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八、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为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健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职工质量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会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职工的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2、员工质量教育培训要有年初总体计划,计划要交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每一次培训还要有具体的培训安排,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企业应随时调整培训计划。
4、保健食品专区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有效.
5、保健食品专区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虫等检查和打扫卫生。
6、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
7、仓库内不得吸烟、进食,保健食品专区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二、保健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为保证入库保健食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验收员负责入库保健食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2、验收员必须熟悉保健食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保健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要在2天内完成。
7、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首次经营其他类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并将审批后的企业名称输入微机。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资料不全或未经审批,一律不准录入。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在市场上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保健食品行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保健食品的定义和范围。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这一定义明确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和药品的区别,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

在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审批方面,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

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研究资料。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核查。

只有经过严格审批,确认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才能获得注册证书,允许在市场上销售。

对于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原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和记录,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在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方面,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地标注产品的名称、主要原料、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不得夸大保健功能,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也需要严格规范。

广告内容应当以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为准,不得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利用消费者协会、医疗机构、专家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同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

在市场监督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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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保健食品的监督治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讲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固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要紧原料名称;
(四)标签、讲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三)毒理学安全性评判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判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固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有关的要紧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讲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按照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不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样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

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

卫生部按照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

申请时,除提交本方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举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

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

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气构出具的承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XX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截了当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讲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庆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形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讲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

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固性。

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缺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纳定型包装。

直截了当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

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固。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
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讲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讲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式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式;
(四)功效成分有名称及含量。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要紧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讲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

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方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及治理。

卫生部对差不多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能够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对差不多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进展后,对原先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同意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撒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合格者,原证书仍旧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样卫生监督治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方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讲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判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判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判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讲明。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治理方法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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