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法教案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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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事件的列举(续)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
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
发行信息披露
证券发行时发行人依法承担的信息披露义 务,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募集或发行证券而 进行的信息披露,(强制性发行信息披露) 仅存在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发行股票时,依法向社会公 众披露的专门表达募集股份的意思并载明有关信 息的书面文件
是为了募集股份而向社会公众发出的法定文件 内容与格式具有要式性 应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签署人(发行
人、发行人的董事或发起人等)及相关中介机构 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准则的主要内容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制作准则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内容与格式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 信息披露:募集说明书
对重大事件的列举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准确性的要求
对准确性的理解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 为标准
披露的信息具有易解性 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
简明扼要,突出事件实质 保持正式信息和非正式发行信息披露概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告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 披露的担保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上市公告书
证券上市交易申请核准后,证券发行人依 法披露证券上市有关事项的文件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
持续性信息披露概述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持续信息披露
证券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证券发行 人依法向社会投资者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持续信息公开义务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和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度和第三季度)
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 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 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与发行披露相比:目的、期间、要求、审 核均存在不同
持续性信息披露与发行披露的不同
目的:为维持上市资格而承担的法定义务 期间:存在于上市状态之中 要求:增加了及时性要求 审核:交易所审核
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 证监会还提出了季度报告的要求(第一节
发行人编制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 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当符合本准则 的要求。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 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 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 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
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 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信息披露方式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 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 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又称信息公开制度,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将有 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地披 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 制度
包括发行的信息公开以及持续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