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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25号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壹○年壹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运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运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且规定壹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壹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且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0]6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0]6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0〕69号)各有关单位: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尽快解决“停车难”问题,推进停车设施市场化经营,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5号)和《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66号),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尽快解决“停车难”问题,推进停车设施市场化经营,根据《天津市(津政令第25号)和《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的征收、缴库、预算、支出、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专项引导资金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促进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

第四条专项引导资金统筹用于我市停车设施建设、增建停车泊位补助和停车管理设施投入等方面。

第五条专项引导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是指,对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的费用。

天津地下车位管理规定(3篇)

天津地下车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车位的管理,规范地下车位的使用,保障车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地下车位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车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车位的管理工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车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下车位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住宅区规划,并与住宅区的配套设施相协调。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地下车位:(一)住宅小区地下车位数量应当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需求,原则上每百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0.1个地下车位;(二)商业区、办公区等公共建筑地下车位数量应当满足停车需求,原则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0.2个地下车位。

第七条地下车位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位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第八条地下车位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车位的出入口位置应当便于车辆进出,不得影响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二)地下车位的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三)地下车位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四)地下车位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施工安全标准。

第九条地下车位的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应当依法登记,明确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取得:(一)住宅小区业主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二)非住宅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三)地下车位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通过合法方式转让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停车场标准

停车场标准

1 总则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 米。

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天津市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1、相关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

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包括商业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等。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对于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建设项目,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4、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求适时调整。

二、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1、天津市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并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3、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主要用于解决短时间停车需求。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停车场的运营管理1、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2、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照明、消防、通风、排水等,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对于车辆的停放应当进行规范引导,确保车辆停放整齐,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9•【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1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四章停车行为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供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1991年7月1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我市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交通秩序,本着方便群众,合理规划,加强管理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我市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市区现有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整顿和调整。

(一)对原规划设置的停车场,现已挪作他用的予以恢复;(二)严格控制在交通干道设置停车场,对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停车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三)属于单位的机动车,原则上都要存放在本单位院内,确无条件存放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存放;(四)有关部门可合理规划一些空地或利用“断头路”、“盲肠路”、支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由经营单位办理占路手续,划定线位,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做到规范停车,周围无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顿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一)对现有的非机动车存车处全部进行一次审核,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其中设置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对违反占道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凡经批准设置的存车处,一律要亮证经营,设专人管理,并要划定停车方位线,车辆停放要整齐。

(三)沿街商店附近无存车处的,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在门前划定停车方位线,并设专人维护门前停车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四)各单位职工的车辆,原则上要停放在本单位院内,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单位确无条件需占用道路停放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手续,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面积安排职工停放车辆,并要设专人维护停车秩序。

天津小区停车场管理规定(3篇)

天津小区停车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范围内所有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等。

第三条小区停车场的管理遵循“规划合理、安全有序、方便快捷、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小区停车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满足小区居民停车需求;2. 优先考虑居民车辆停放,兼顾访客车辆;3. 与小区绿化、消防、交通等设施相协调;4.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小区停车场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 地面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明确停车区域;2. 地下停车场:应设置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3. 临时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明确停放时间及范围。

第六条小区停车场建设完成后,应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停车收费与管理第七条小区停车场实行有偿停放,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业主停车费用按以下方式收取:1. 业主车辆:按月缴纳停车费,收费标准按实际停车面积计算;2. 访客车辆:按次缴纳停车费,收费标准按实际停车时间计算。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2. 保障停车场设施完好,及时修复损坏设施;3. 加强巡逻,维护停车场秩序,确保车辆安全;4. 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劝离,对拒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业主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规定时间、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2. 保持车辆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3. 不得在停车场内吸烟、乱扔垃圾;4. 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设施,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章违规停放处理第十一条以下行为属于违规停放:1. 未经允许,占用他人车位;2. 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车辆;3. 随意停放,妨碍他人通行;4. 在停车场内乱扔垃圾、损坏设施;5.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天津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机动车数量持续增长,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和安全,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总则首先,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确立停车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保障畅通等。

规定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明确各自在停车场管理中的职能和分工,以形成协同管理的合力。

二、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和市民停车需求。

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交通流量,合理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的建设,通过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以增加停车场的供给。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加强对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停车场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符合要求。

三、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

包括保持停车场内的设施完好、环境整洁、秩序良好,保障车辆的安全停放。

明确停车场内的停车规则,如车辆停放的位置、方向、时间等,禁止违规停车行为。

对于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四、停车场的秩序维护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引导设施,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加强对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管理,严禁超速、逆行、堵塞通道等违法行为。

建立停车场的安全防范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车辆被盗、被损等事故的发生。

2024年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停车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法,依法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环保和道德规范,不得占用非法停车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停车场应当依法经营,确保停车位数量符合当地需求,规划合理、布局科学。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立合理的标识和导向系统,提供便捷的停车信息,方便车主停车。

第七条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清晰的停车位标线,保证停车位使用的公平和秩序。

第八条停车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人员,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和便利。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完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公共道路停车管理规定第十条机动车驶入公共道路停车应当在指定停车位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占用交通工具通道。

第十一条具备优惠停车条件的车辆(如电动车、残疾人车辆等),应当在指定的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普通停车位。

第十二条公共道路上禁止违法占用停车位、占用非法停车位,如发现占用非法停车位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第四章停车费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并提供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和明细。

第十四条停车收费单据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存在虚假收费和乱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车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并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五章停车管理与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一)警告:对停车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二)罚款:对停车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拖车:对占用非法停车位、严重妨碍交通秩序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拖移车辆。

天津市关于小区车棚的规定

天津市关于小区车棚的规定

天津市关于小区车棚的规定1.目的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有固定车库、使用小区内停车位的车辆和外来在小区停留的车辆进行停放管理。

2.职责2.1项目经理部负责办理停车位使用手续;2.2保安主管负责管理车辆停车管理。

3.规定3.1存有紧固车库的车辆停车管理3.1.1公司统一发放红色通行证;3.1.2步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车其车库内;3.1.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2采用停车位车辆的停车管理3.2.1采取使用固定车位方式,对停放车位上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

每个车位月使用费80元;3.2.2各车主至所在项目经理部办理车位采用相关手续,申领统一的'绿色通行证,方可采用停车位;3.2.3车辆进出小区和停车位时,保安人员认“证”对车,通行证与车牌号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停放;3.2.4车主(司机)看管不好通行证,例如通行证遗失或损毁,车主(司机)必须立即保安主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车主(司机)自私。

3.3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3.3.1外来车辆步入小区前要展开备案,方可步入;3.3.2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接受保安人员引导,不得随意停放;3.3.38:00--16: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停车二小时以上每次缴纳停车费3元;当日16:00--次日8: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不容许停车。

3.4有通行证的车辆一律把通行证放在车内明显处。

3.5大区内严禁2.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内(搬离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定情况除外)。

3.6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3.7步入大区内的车辆严禁鹤喇叭,必须拒绝接受保安人员统一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车,对不能按规定停车车辆又经劝说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3.8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使用停车位的处理。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保障市民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场及其他停车设施的停放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活动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并严禁妨碍交通、占用消防通道、挡住紧急出口、阻碍行人通行等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合理布局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活动的监管,提供相关的停车管理服务,优化城市停车环境。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设计,确保泊位数量充足。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停车标识,确保停车泊位的可辨识性,方便车主停放和寻找车位。

第九条停车场内应当有清晰的车辆行驶通道,保证车辆有序进出停车场。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口通道和缴费收费设施,方便车主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确保停车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二条停车场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并做好临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停车场设立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停车费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乱收费、过高收费等现象。

第十六条停车费用应当合理计费,不得存在虚报、独立计费等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停车费用应当提供电子发票或者纸质发票,并能够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

第十八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停车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机动车停放行为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应当以停车场、停车泊位为主,禁止在禁停区域和非机动车道停放。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应当符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路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
你们关于报审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范围为全市域,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三、你们要加强专项规划实施推动,落实市、区两级动态管理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压实属地责任,加强规划传导,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做好老旧小区、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地区停车设施挖潜增容工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对停车场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

四、市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规划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管理。

五、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推动全市停车设施发展及协调监督,提升停车智慧
管理水平。

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内停车位设置管理指导,加强停车秩序综合治理。

六、《规划》是指导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规划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津城管公用〔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道路停车治理,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秩序,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道路停车专项整治,现将《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还路于行,让利于民”,加强道路停车治理,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秩序,严防停车收费领域“小腐巨贪”现象的滋生蔓延,从即日起,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以最大的决心、最高的标准、最严厉的手段,下大力、出重拳开展全市道路停车专项检查行动。

通过拉网式、地毯式清查,全面排查全市各类道路停车场,确保无盲区、无死角、全覆盖,确保底数清、台账明、责任实。

以违规施划泊位、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超范围经营、议价收费、违规“包月”等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和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运营的道路停车场。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一)组织领导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抽调专人组成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督查检查组(以下简称市督查组)。

主要负责对各区自查整改落实情况和日常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点位的抽查等工作。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背景天津市是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人口密集,车辆数量众多,停车难是许多市民面临的问题。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停车场的管理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和提高城市管理质量。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共停车场的便捷服务。

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行为,提高环境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经济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包括所有政府举办的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维护公众利益,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停车场的设立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规划布局,统筹考虑周边道路交通和城市环境,确保停车场停车承载量与周边道路交通情况相适应。

第五条停车场应设置显著标志,包括停车场编码、停车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停车原则等,为驾驶员提供明确的服务信息。

第六条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监管,维护停车场公共秩序,并优化服务。

第七条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政策,并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明细单据,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停车场的管理方应不断完善设施和技术手段,提高停车场自动化程度、智能化水平和信息化能力,优化自动缴费和在线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停车场应设立应急处置预案,特别是在特大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要配合政府指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管理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和管理流程,考虑多方面因素,保证管理工作的顺畅和合理。

结语停车场是城市中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之一,其管理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更需要管理方在管理上不断完善和提高服务质量。

本文所述的《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有助于加强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并更好地服务市民,为市民和城市建设提供便利。

停车场标准

停车场标准

1 总则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 备案。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 一、天津市停车场建 设与管理现状
制定吸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 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性质相似, 都具有投资大、收益低、回收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特别 是在城市中心区建停车场,其拆迁成本很高,拆迁的难度 更大。以天津市建成的翔宇广场地下停车场为例,每个车 位的投资成本平均达到35万元。目前正在建设的和平区金 街停车楼项目的单个车位估算投资也高达42万元,项目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已超过25年。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没有具 体的倾斜政策和优惠措施,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停车场设 施建设是很难的。
管理课件10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及发展对策一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现状二加快停车场建设的对策建议三落实近期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建议措施管理课件11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现状停车位严重不足车辆的快速增长与停车场的建设滞后矛盾突出天津市机动车停车位存在巨大缺口其中公共停车位缺口比例约为70配建停车位缺口比例高达90以上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 (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 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 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 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 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东丽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东丽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5日东丽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属地管理,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规划建设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6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主动服务、规范管理、多措并举、近远期规划相结合的理念;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通过完善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开发潜在资源等举措,实现区域停车资源的科学配置,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区域交通安全畅通,停车难问题明显改观。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在积极稳妥的处理公众与联华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资源平移的基础上,通过全面调研、细致摸底,制定科学的符合区域实际的停车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停车设施配建为主、路外为辅、路内补充的原则,扩大停车容量,维持区域停车需求总体平衡,通过法律保障、智能平台建设、信誉评级、群众测评、行业监管等措施,实现体制完善、技术先进、群众满意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体系。

(二)具体目标。

1.近期目标(2015年至2017年):重点加强张贵庄中心城区周边区域的停车场及停车泊位建设。

目前中心城区存在的停车缺口白天约1083个,夜间约为752个,通过以下改造规划可以解决中心城区的停车需求达到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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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津政令第?25?号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长黄兴国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

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

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

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四条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

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

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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