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缆敷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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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KSG J06.03—2005
井下电缆敷设技术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电缆敷设的总体要求、技术内容、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下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和检查。
2 引用标准及技术政策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3 总体要求
3.1 电缆敷设
3.1.1 立井开拓时下井电缆应敷设在副井井筒。
3.1.2 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3.1.2.1 不应设接头,需设接头时,必须用金属的接线盒保护壳,并可靠的接地;
3.1.2.2 短路、过负荷和捡漏等保护应安装齐全,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
3.1.2.3 保证电缆的敷设质量,并由专人负责对电缆接头、绝缘电阻、局部温升和电缆的吊挂等项进行检查;
3.1.2.4 支护必须完好;
3.1.2.5 纸绝缘电缆的接线盒应使用非可燃性充填物,在使用沥青绝缘充填物的电缆接线盒时在其接线盒10m内的井巷中不得有易燃物
3.1.2.6 电缆应敷设在发生断绳跑车事故时,不易砸坏的场所或增设电缆沟槽、隔墙、以防砸坏电缆。
3.1.3 严禁在流放煤、矸、材料的流道中敷设电缆。
3.1.4 电缆不应敷设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
3.1.5 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应将电缆敷设在进风巷内,或开凿专用的电缆巷道,如果条件限制,需在回风井巷内敷设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3.1.6 在倾斜井巷和水平巷道敷设电缆,应敷设在行人巷道人行道的另一侧。
3.1.7 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水平差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3.1.7.1 油浸纸绝缘铠装电缆:
额定电压为1~3kV不得大于25m;
6~10kV不得大于15m;
20~35kV不得大于5m;
3.1.7.2 干绝缘统包电缆不得大于100m。
3.1.8 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符合以下要求:
3.1.8.1 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450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电缆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1.8.2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150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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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3 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它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3.1.9 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电缆。
3.1.10 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号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3.1.11 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3.2 电缆的悬挂
3.2.1 在井筒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3.2.1.1 井筒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如果受条件限制:在井筒内敷设,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
3.2.1.2 在井筒内电缆应采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敷设点间距不的超过6M。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坏电缆。
3.2.1.3 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帮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应装套管。
3.2.1.4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3.2.2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30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采用吊钩(卡)悬挂,严禁使用铁丝悬挂。
3.2.3 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电缆悬挂要整齐,不交叉、不落地,应有适当的弧度,在承受以外重力时能自由坠落。
3.2.4 电缆的悬挂高度应在矿车、电机车、装岩机等掉道时不至碰撞;在电缆坠落时,不至落在轨道或运载机械上。
3.2.5 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水平或倾斜巷道内不得超过3m。
3.2.6 电缆与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3.2.7 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敷设时,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3.2.8 运行电缆不应盘成圈或盘“∞”字形敷设。(屏蔽电缆、采煤机电缆车不受此限)
3.2.9 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限制,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3.2.10 高、低压电力电缆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与高压电缆、低压与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3.2.11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3.2.12 敷设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2.1 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15倍;
3.2.12.2 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15倍;
3.2.12.3 矿用铠装电话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12.5倍;
3.2.12.4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10倍;
3.2.12.5 橡套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6倍。
3.2.13 硐室内和木支架的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必须把黄麻外包皮剥除,铠装层做防锈处理。电缆穿过硐室墙壁部分用钢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3.2.14 硐室内电缆沿墙壁悬挂或敷设在电缆沟内,电缆沟应有防积水坡度。
3.2.15 移动电气设备(综掘机、采煤机、耙斗机、装岩机、煤电钻等)的电缆,应放入电缆槽或夹板内,耙斗机电缆应随耙斗机推进及时吊挂,并应防止开炮砸伤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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