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大白】国内索赔额最大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一审判决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报案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报案例案例情况。
有个公司叫甲公司,这里面有个股东兼高管叫老张。
老张呢,在公司里那可是手握不少权力的人物。
甲公司主要是做那种高科技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的。
损害行为的发生。
老张啊,看到公司的一个供应商乙公司有个特别好的项目,但是这个项目呢,和甲公司的业务有点擦边,不过又不完全一样。
老张动了歪心思,他就偷偷地自己和乙公司合作搞这个项目了,完全没有跟甲公司这边打招呼。
他利用自己在甲公司积累的一些人脉资源和技术信息(当然这些都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啦),就这么私下里和乙公司把项目做起来了。
公司发现后的处理。
甲公司呢,一开始也没察觉,但是后来发现自己公司的一些客户莫名其妙地被一个新的竞争对手抢走了不少业务,一调查才发现原来是老张搞的鬼。
这甲公司可就不干了啊,这老张的行为明摆着损害公司利益嘛。
于是甲公司就把老张告上法庭了,要求老张赔偿公司因为他这种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客户流失带来的利润损失,还有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潜在损失。
法庭审理和判决。
法庭上呢,老张还想狡辩,说这个项目和甲公司业务不完全一样,自己有权去做。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一套。
法官就指出,老张作为股东兼高管,对甲公司有忠实义务。
他这种利用公司资源和商业秘密去谋取私利的行为,不管项目和公司业务是否完全相同,都是违背忠实义务的。
最后法院判决老张要赔偿甲公司一大笔钱,这个钱数就是根据甲公司计算出来的损失,再加上一些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毕竟老张这种行为是很不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啊,在公司里不管你是股东还是高管,可不能干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儿,不然法律可不会放过你呢。
中兆福赵松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中兆福公司(以下简称“中兆福”)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赵松(化名)原为中兆福公司的股东之一,担任公司总经理。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赵松与公司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2015年,赵松因涉嫌职务侵占被中兆福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赵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 中兆福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一:起诉与答辩2015年,中兆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赵松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赵松在答辩中否认指控,称其行为均为公司经营行为,不存在侵占行为。
2. 审理阶段二:证据收集与质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中兆福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据,并对赵松进行了询问。
在证据质证阶段,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辩论。
3. 审理阶段三:庭审辩论庭审辩论阶段,中兆福公司认为赵松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构成职务侵占罪。
赵松则辩称,其行为均为公司经营行为,不存在侵占行为。
4. 审理阶段四: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松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构成职务侵占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赵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法院认为中兆福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赵松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判决中兆福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案件评析1. 赵松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赵松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中兆福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年1月7日)目录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
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证券法的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买卖中,当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行获得赔偿,不需要先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或侵权行为的过错。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以下是一些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1. 2015年,某上市公司发布虚假陈述,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蒙受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并要求先行赔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90%的损失。
2. 2017年,某基金定期报告中提及其持仓股票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市场,造成损失。
投资者请求获得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50%的损失。
3. 2019年,某券商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将客户的资金转移到非法通道,致使客户财产损失。
投资者要求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全部损失,并对券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 2020年,某公司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80%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均涉及到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在证券法的规定下,投资者可以提出先行赔付的要求,并得到相应赔偿。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不仅体现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展示了法律对市场秩序的重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这些先行赔付案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时也对市场参与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性。
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具体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赔付金额的确定可能存在争议,因为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准确计算。
其次,先行赔付可能会给相关机构或个人带来巨大负担,可能对其经营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判决后的赔付可能需要相应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展示了法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性。
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杨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杨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5【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2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希贵亓雪飞尹逊航【审理法官】魏希贵亓雪飞尹逊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杨建军;崔健;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笠【当事人】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杨建军崔健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笠【当事人-个人】杨建军崔健孙笠【当事人-公司】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袁玉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宋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王永礼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袁玉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宋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王永礼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华袁玉昆宋鑫王永礼【代理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杨建军;崔健;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笠【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西安德森公司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西安德森公司虽对于《保证合同》中西安德森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并申请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该《保证合同》中除加盖西安德森公司的印章之外,还有崔健作为法定代表人鉴字,而西安德森公司对《保证合同》中崔健的签字不存质疑,亦不申请鉴定,崔健签名的真实性依法足以认定,《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亦足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股民赢了!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股民赢了!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宋杰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24()1
【摘要】股民赢了!人均获赔3.89万元,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
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总页数】3页(P87-89)
【作者】宋杰
【作者单位】《中国经济周刊》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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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 被股民索赔案例
a股上市公司被股民索赔案例
a股上市公司被股民索赔案例
1. 2014年,中国铁建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被股民索赔,该公司未及时披露与海外合作项目有关的重要信息,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股民索赔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
2. 2015年,中国中车因财务造假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了利润,隐瞒了债务等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股民发起集体诉讼要求索赔。
3. 2016年,贵州茅台因虚假宣传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效果,误导了消费者和投资者,因此遭到了股民的索赔诉讼。
4. 2017年,南京证券因内幕交易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股民发起索赔要求获得赔偿。
5. 2018年,中国平安因信息披露不完整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年报中未披露与内部人员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导致股民投资决策出现错误,股民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6. 2019年,万科因高管薪酬问题被股民索赔,该公司高管薪酬过高且缺乏透明度,引发了股民的不满,股民发起索赔要求公司改善
高管薪酬制度。
7. 2020年,恒大集团因未按期兑付债券本息被股民索赔,该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导致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股民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8. 2021年,格力电器因财务造假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财报中虚增了利润,掩盖了实际业绩下滑的情况,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股民发起集体诉讼要求索赔。
9. 2022年,美的集团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股民索赔,该公司生产出的某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股民的担忧和索赔要求。
10. 2023年,中国移动因投资失败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投资某个项目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巨额亏损,股民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蚂蚁战大象——小股东维权十大典型分析案例
蚂蚁战大象——小股东维权十大典型案例NO1.最大内幕交易赔偿案——黄光裕内幕交易遭索赔事件回放: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
法院认定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信息公告日,内幕交易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因此民事索赔的额度总量可能在3亿元左右。
自一审判决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后,已有不少律师同仁通过媒体公开征集委托称将代理投资者追讨民事损失赔偿,2010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了两起案件,索赔金额分别为60万元和3.4万余元,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发言(臧小丽):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之前,已有两起法院审理证券内幕交易赔偿诉讼的先例。
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哪些原告符合索赔条件、如何证明原告的损失与内幕交易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依据,因此,原告主张索赔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立法未动,判例先行。
如果黄光裕小股东索赔案能够获赔,将是中国证券史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其意义不仅在于打击内幕交易,而且将成为以司法实践推动立法的典型。
记者点评:黄光裕案件可谓2010年业内予以高度关注的事件,牵涉范围甚广,国美上上下下从大股东股权之争到下股东维权不断、斗争升级,无不将“维权”一词演绎阐释地淋漓尽致,黄光裕亦成为维权代表,被称为“维权最坚决的富豪”。
目前,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示,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黄光裕案对推动司法解释早日出台,以实践促动立法也许会有不小的作用。
NO2.足球场外的“战场”——中体产业小股民维权活动事件回放:9月6日,媒体爆出中体产业董事长谢亚龙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南勇、杨一民案件。
紧接着13日晚间,中体产业发布公告,董事长谢亚龙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由刘军副董事长代理董事长职务直至新的人选产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赵青、寿小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赵青、寿小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浙06民终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瑶梅云张百元【审理法官】姚瑶梅云张百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赵青;寿小平【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赵青寿小平【当事人-个人】赵青寿小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宣林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宣林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宣林霞【代理律所】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被告】赵青;寿小平【本院观点】关于案涉车辆损失赔偿的问题,案涉车辆的相应损失已经一审法院委托浙江通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定涉案车辆因2020年3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车辆维修金额鉴定评估为50661元,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基于保险合同需赔偿上述费用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车辆损失赔偿的问题,案涉车辆的相应损失已经一审法院委托浙江通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定涉案车辆因2020年3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车辆维修金额鉴定评估为50661元,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基于保险合同需赔偿上述费用并无不当。
上诉人以案涉车辆未实际维修,未确定实际损失为由主张不承担上述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上诉人主张浙江通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评估报告中存在重复定损问题,因上诉人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与赵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10613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与赵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1061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06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磊【审理法官】孙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赵鹏;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赵鹏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赵鹏刘军【当事人-公司】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自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自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自豪刘继华【代理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被告】赵鹏;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国立公司应否承担本案事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庭前调解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国立公司应否承担本案事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军驾驶车辆发生本案交通事故。
因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公共交通受限,刘军称系驾驶自有车辆由家中前往出差地点,结合其在公司钉钉系统出差记录中,均载明交通工具为汽车,国立公司予以审批同意。
应认定国立公司知晓并许可刘军利用私人车辆出差的事实。
根据刘军与公司工作人员“晶晶"的聊天记录,其将于3月23日返回公司所在地郑州;事故发生后,其在与“吕云蕾"的聊天记录中自述在交接完工作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吕云蕾"亦未提出异议,且本次事故发生地亦为返回公司的路线。
a股上市公司 被股民索赔案例
a股上市公司被股民索赔案例a股上市公司被股民索赔案例:1. 2015年,某a股上市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投资者索赔,该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夸大了收入和利润,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
2. 2016年,某a股上市公司因会计舞弊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利用虚假交易和财务操作手法,夸大了公司业绩,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
3. 2017年,某a股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完整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重大事项公告中隐瞒了关键信息,导致投资者失去了知情权和决策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
4. 2018年,某a股上市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股民的利益。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股民损失,并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5. 2019年,某a股上市公司因内幕交易被股民索赔,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股民的权益。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股民损失,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6. 2020年,某a股上市公司因违反承诺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发行股票时承诺的业绩未能达到预期,导致投资者投资失败。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要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7. 2021年,某a股上市公司因不当关联交易被股民索赔,该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了不当交易,损害了股民的利益。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股民损失,并要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8. 2022年,某a股上市公司因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股民索赔,该公司未能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造成损失。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9. 2023年,某a股上市公司因违反证券法规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股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规,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股民损失,并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10. 2024年,某a股上市公司因瞒报财务信息被股民索赔,该公司故意隐瞒了财务信息,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饶平支公司与林建欣、余绵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饶平支公司与林建欣、余绵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51民终5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萍刘创丰李照雄【审理法官】朱萍刘创丰李照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饶平支公司;林建欣;余绵涛【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饶平支公司林建欣余绵涛【当事人-个人】林建欣余绵涛【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饶平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海松【代理律所】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饶平支公司【被告】林建欣;余绵涛【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除对林建欣居住地是否为城镇的事实存在争议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将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二审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上诉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主张林建欣的医疗费损失应扣减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理由是否成立?2.林建欣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关于焦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贪污案
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贪污案文章属性•【案由】贪污罪•【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9.09.22裁判规则行为人利用管理、发行股票职务之便,将未发行的股票违规出售后,再交回股本认购金,获取巨额差价的行为,属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溢价发行款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正文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贪污案被告人江某某,男,52岁,捕前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继任四川省证券监督办公室副主任(正厅级)。
被告人马某某,男,62岁,捕前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正厅级)。
被告人何某某,男,53岁,捕前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正厅级)。
被告人程某某,男,62岁,捕前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厅级)。
1998年8月27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26日侦查终结,1999年3月由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6年11月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利用可以调拨股票的职务便利,四人商议,先后二次由程某某从董事会秘书贺建强保管的股票中,领出30万股、50万股,何某某、程某某到成都,分别以每股人民币7元、8.8元的价格卖给北京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650万元。
除将本金交还外,差额部分由程某某、何某某用化名存人银行,存折由程某某保管。
后四人商议将违法存款进行私分。
1996年12月、1997年5月四被告人先后二次利用到成都出差之机,分得人民币67.5万元和人民币33.6万元。
1996年11月,被告人江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程某某考虑到政府规定不允许公司董事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便由何某某出面,用东锅集团的股票换回四川银山化工股20万股,(四人各分5万股)。
因股权转让而起,最高院公开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合同纠纷再审判决
因股权转让而起,最高院公开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1年第06期北京二环“黄金地”——庄胜二期A-G地块,即在建的“国安府”二期,位于宣武门外大街东侧,北临西单,临近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
项目用地71877㎡,规划总建筑面积396356㎡(其中地上295851㎡),以附近房价12.5万元/㎡计算,该项目价值近400亿元。
围绕该地块的归属,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信达投资”)、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信达置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下称“信达北分”)和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庄胜公司”)纠纷已历时7年多。
近日,最高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该案(2020)最高法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
1 案涉项目背景2004年,周建和控制的港资企业庄胜公司取得案涉地块开发权。
此前,庄胜公司就已取得北京00001号土地证,建设庄胜一期,庄胜崇光商场由此起步。
2009年10月9日,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信达北分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信达投资受让庄胜公司案涉地块的开发项目并投资建设,庄胜公司完成相关手续后将其过户或更名至信达投资指定的项目公司名下。
庄胜公司有权参股项目公司,参股比例为20%,在庄胜公司参股之前,项目公司应为信达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为解决庄胜公司的债务问题,信达投资分别收购湖南中行和广东粤财对庄胜公司的债权;信达北分作为庄胜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债务重组,庄胜公司应向信达北分偿还9.5亿元,其余债务约8亿元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予以豁免。
2009年10月20日,信达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信达置业,作为《框架协议书》项下的项目公司。
2010年7月28日,庄胜公司、信达投资、信达置业、信达北分签订《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三)》。
各方达成执行和解,以物抵债,将案涉地块抵偿给信达置业。
信达投资支付地块转让款总额为27.3亿元(含代付费用),信达北分豁免庄胜公司8亿元债务。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付梅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付梅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7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付梅芽;张曼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当事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付梅芽张曼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付梅芽张曼荣【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贵霞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邱潇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贵霞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邱潇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贵霞赵慧邱潇【代理律所】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付梅芽;张曼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原审被告张曼荣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付梅芽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认定意见依据充分,可予以采纳。
【权责关键词】证明侵权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鉴定意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原审被告张曼荣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付梅芽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认定意见依据充分,可予以采纳。
根据原审被告张曼荣需承担的事故责任,原审被告张曼荣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原审被告张曼荣系上诉人西湖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张曼荣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西湖公司负责赔偿。
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某某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某某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公司决议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下关区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0.07.06裁判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正文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某某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毛友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祝某某,女,汉族,38岁,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司背后。
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因与祝某某发生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苏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安盛公司诉称:被告祝某某原系安盛公司的股东,并在公司审核岗位从事审核会计工作。
2008年7月23日,祝某某向安盛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月24日下午办完了交接手续,同月25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经查,祝某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有严重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祝某某作为新股东,不满三年即离开公司;(2)祝某某具有主观故意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违反公司同业禁止约定的行为。
鉴于上述,安盛公司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于2009年1月5日依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并依据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十六条、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对祝某某处以50000元罚款的股东会决议。
该决议作出后,安盛公司多次要求祝某某履行决议,均被祝某某拒绝。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祝某某立即给付安盛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起诉,捍卫公司权益。
由于股东派生诉讼涉及到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深入探讨和界定。
原告权利的法律界定1. 权利基础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基础在于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作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也享有公司的权益。
因此,当公司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股东有权代表公司行使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权利。
同时,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而不是股东的个人权益。
2. 诉讼权利根据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有权代表公司行使以下权利:(1)请求返还公司财产或者支付公司应得的赔偿金,消除损害,排除妨碍;(2)请求追偿公司因违法行为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请求修复有关公司的声誉;(4)请求公司获得不当得利的归还。
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有权代表公司行使上述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3. 客观责任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行使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客观责任。
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同时,原告在行使诉讼权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
原告义务的法律界定1. 义务基础股东派生诉讼的义务基础在于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为公司利益负责。
原告在行使维护公司权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
2. 诉讼义务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有义务遵守以下诉讼义务:(1)确保起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2)确保起诉行为符合公司的合法权益;(3)确保起诉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确保起诉行为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原告在行使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时,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诉讼义务,保证公司的合法利益。
3. 代理义务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代表公司行使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应当承担代理义务。
193页判决书首次公开顾雏军案细节文档 (2)
193页判决书首次公开顾雏军案细节核心提示:2008年1月30日,法院对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案做出一审判决: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长度“罕见”的一审判决书(由多达193页A4纸组成),细致入微地披露了顾雏军案的犯罪细节。
记者进一步独家专访顾案主办人员,解答外界对顾案的种种疑问,细述顾案高明犯罪技巧,还原调查过程中惊心动魄的攻坚战。
昨日,顾雏军弟弟顾绍军告诉记者,顾案二审工作已经启动,但何日再次开庭暂不知晓。
“我不忙虚的,一定要做到上市才行,成者为王,败者为寇,不成功就蹲监狱。
”2001年,顾雏军完成对A股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收购后,曾如此放言,但他猜到了故事的开头,没有猜到故事的结尾———让他蹲监狱的,恰恰是因为上市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罪4次倒账6.6亿顾雏军:“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我的钱有国际背景。
”法院: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中有6.6亿元为虚假。
成也科龙,败也科龙。
顾雏军踏入国内A股市场,始于2001年对科龙电器(000921)的收购。
此前的2000年,顾成功地将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并筹得资金5亿多港元。
科龙虽负债累累,顺德市政府依然向顾雏军开出了高达5.6亿元的收购价。
而按当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除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这意味着顾雏军若想完成收购,必须筹集至少11.2亿资金。
2005年,顾雏军面对郎咸平对其资金不足质疑时,虽然放言“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我的钱有国际背景”,但如今法院查实,彼时的顾雏军实际上无法筹集足够资金,于是进行虚假注册。
顾雏军和父亲顾善鸿现金出资3亿(占出资总额的25%),其两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评估为9亿,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占出资总额的75%),达到了形式上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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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索赔额最大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一审判决
控股股东要向公司返还3亿多元人民币!
公司总经理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共同支付公司1亿多元人民币!
此外,公司还追回其他损失430多万元!
这些令人咂舌的数字出现在前不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
而本案的原告,不是权益涉嫌受到侵害的公司,而是公司的小股东。
到目前为止,这一判决,在全国法院审理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中,标的额是最高的。
而有关公司高管和关联公司承担的赔偿额,也是全国最高的。
标的额之所以高,是因为涉案的企业都是搞房地产的。
而所有的矛盾,也是围绕数百亩土地的开发权展开。
指控:374亩土地被大股东擅自转走
本案的原告是广州市天河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
建设公司拥有位于某工业园的665亩土地。
1997年1月,建设公司与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珠投公司)商定共同开发上述土地。
为此,双方签订了《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合同》(下称《股东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出资700万元(占35%股份)和珠投公司出资1300万元(占65%股份)共同设立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园公司)。
建设公司将上述665亩土地的使用权转到科技园公司名下,项目用地开发周期为六年。
同时约定:“公司在存续期间内的全部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归公司所有。
未经股东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出卖或抵押。
任何一方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或行为,一概无效。
”
科技园公司注册成立后,1997年8月,双方商定由珠投公司承包开发665亩土地中的270亩。
其后,受珠投公司委托,科技园公司与南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南博公司)共同成立广州合生科技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合生科技园)开发上述土地。
270亩开发完成后,董事会又于2000年召开五次会议,初步讨论了继续与合生科技园房产公司开发剩余的374亩土地的合作意向,当时董事会决定:“有关实施细则将由股东双方另行商定。
但由于双方因开发成本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有分歧,董事会未再讨论和作出决议。
”小股东建设公司在法庭上这样陈述。
“2001年8月,建设公司惊悉上述374亩未开发用地已被珠投公司擅自转至该案第三人广州合生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合生骏景公司)名下。
大股东珠投公司未经小股东建设公司同意,未经科技园公司董事会讨论,指使科技园公司总经理廖若清假冒科技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盗用公司印章,伪造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科技园公司的名义于2001年2月与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南博公司订立了一份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作合同,将科技园公司名下的374亩土地无偿转让给合生骏景公司”。
建设公司认为,大股东珠投公司未经股东和董事会讨论,擅自将374亩土地转让给南博公司,而南博公司是大股东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
有证据显示,一家名为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发布的公告中,珠投公司被合生创展定义为“合生创展之关联人士”,而南博公司又是合生创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2美元注册的全资附属公司。
南博公司占合生骏景公司95%的股份。
“这属于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其有损建设公司权益的投资决策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廖若清与南博公司在明知建设公司未同意无偿出让科技园公司资产的情况下,仍然参与签约谈判、处分科技园公司资产,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公司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