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权的性质和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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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

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⑴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美国,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衍生诉讼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也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

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

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

德国⑵、西班牙⑶、菲律宾⑷、韩国⑸,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此制。

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要想更清楚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知识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

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性质要探求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我们应从股东的法律地位,董事、经营者的义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诸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二元性。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

更好 发挥 功 能 , 不然 这一 制度 就形 同虚设 。 要 三 、 东派生 诉 讼被告 股 目前 各 国对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中被 告 的 限 制 不 一 致 , 美 法 系在派 生 诉 讼 形 成 之 初规 定 股 东 起 诉 的 英 对象 只 能是 董事会 成 员 , 而不 能对其 他 人提起 诉讼 。
件 。20 0 6年 5月实 施 的 日本 新 《 司 法》 该 原告 公 就
股东 资格 的主 观要 件 规定 如 下 : 果 提起 诉 讼 追究 如
董 事责任 的 目的仅是 为 了谋求股 东个 人或者 第 三人 的不 当利 益 , 或给公 司造成 损 害 , 则该 股东不 可提起
收 稿 日期 :09一 8—1 20 O 7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9年第 5期 ( 总第 16期) 1
( 南科技 学 院 法律 系 , 南 新 乡 4 3 0 ) 河 河 5 0 3
摘 要 : 我国新修订的《 公司法》 中引进股 东派生诉讼 , 弥补 了我 国公 司立法空白, 然而这种制度在实践 中存在 诸 多f ̄ , 需要进 一步 的适应 和 完善 。本 文对股 东派 生诉讼 的诉 讼 主体 资格 限定提 出了构 想和 建 " 还 - I
二 、 东派 生诉讼 原告 股 在 股 东 派 生诉 讼 中 原告 的 范 围一 般 会 受 到 限
制 。对股 东原告 资格 的限 制 国际上 又分 为主 观方 面
和客 观方 面 。从 主 观方 面 而 言 , 告股 东 提 起诉 讼 原
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可以书面请求监 事会 或者不 设监事 会 的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监 事 向人 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有 本法第一百 五十条规定 的情 形的, 前述 股东 可 以请 求董 事 会 或 者不 设 董事 会 的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均加以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确立a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实体权利;派生诉讼;直接诉讼一、公司法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增加和细化了股东的一些具体权利,不仅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为派生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从学理上分析,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薄弱时,即使提起派生诉讼也还面临判决依据欠缺的问题。

可见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不仅是派生诉讼所依赖的根本,也是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石。

在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和小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最重要的,罗列股东的各种权利总不能穷尽,凡是侵犯公司利益并间接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肯定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规定。

另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派生诉讼,法律应当规定董事会和控股股东负有尽一切可能维护公司利益的责任,同时赋予监事在公司遭受损失而董事会又不愿采用诉讼方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诉讼的职责和权力。

从《公司法》规定看,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使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有了实体权利的支持,而且为大股东和董事树立了道德和法律的规则指引,促使他们在行权时能够自我约束,以足够的勤勉和谨慎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解析我国公司法对直接诉讼着墨较多,对派生诉讼规定不全。

笔者拟就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提起条件加以分析。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邕圈围避ii二.竺!!型圭!f叁垒!圭塾金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雷姣姣王陈平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增加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被告、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较为笼统。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派生诉讼原被告前置条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2-01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被告(一)派生诉讼中的原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派生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能够提起派生诉讼的只能是“股东”;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没有任何的条件限制。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三方面的条件:其一,持股期限。

即,股东持有股份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其二,持股比例。

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三,是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尽管法律这样规定,但是我仍有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对股东持股期限的要求。

我认为应当兼顾“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和“持股期限原则”。

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钊‘对那些通过购买股票恶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人,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他们来说都不是问题,而一旦引入英美法系的“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在其起诉的不适行为发生当时即为股东。

这就大大减少了恶意诉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公司处于一种随时被“威胁”的境地。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是善意诉讼,在不适行为发生之时即为股东,则更有利于掌握事态的发展,了解事情的经过,从而掌握更多的证据,为以后的诉讼提供更多的支撑。

其二,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权益保护理论等。

随后,通过梳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状,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上的特点与不足。

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但其运营往往依赖于股东的实际参与和管理层的决策。

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论上应由公司自身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东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股东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股东派⽣诉讼的⾏使要件股东在⼀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直接进⾏诉讼的,这也就是我国法律上所说的股东的派⽣诉讼的权利。

当然了这些权⼒的⾏使也是要遵循⼀定的条件的。

股东派⽣诉讼的⾏使要件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股东提起派⽣诉讼需满⾜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诉讼需要具备以下⼏个⽅⾯的条件: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主要来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2)他⼈。

这⾥的他⼈既包括除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

他⼈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

第⼆,应满⾜⼀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1)股东履⾏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

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或者其他责任⼈的要求。

因为,股东派⽣诉讼本质上是⼀种代为诉讼,其代为的前提是作为诉权实质意义的享有者——公司不⾏使其诉权。

⽽且,派⽣诉讼提起的⽬的也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敦促公司机关⾏使诉权是必要的。

(2)发⽣请求不能。

这种请求不能⼀⽅⾯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

⼀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怠于、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追究侵害⼈的责任的时候,股东才可以提起派⽣诉讼。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股东的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

股东在满⾜⼀定条件下可以以⾃⼰的名义提起诉讼。

(3)在⼀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当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内容摘要: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

本文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用。

关键词:公司股东派生诉讼On the Formation of Our Country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 SystemAbstract:Derivative suit is a suit in which the shareholder sues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on the theory that the corporation has been injured by the wrongdoing of a third person, typically an insider. A derivative suit is an action brought by oneormore shareholders to remedyorprevent a wrong to the corporation. In a derivative suit, the plaintiff shareholders do not sue on a cause of action belonging to themselves as individuals. Rather, they sue in a representative capacity on a cause of action thatbelongs to the corporation but which for some reason the corporation is unwilling to pursue; the real party in interest is the corporation. It is a very important law to protect shareholders’legal interest,The principle was established in China’s corporation law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the principle will be made in this thesis.Key words: Corporation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一、问题的提出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的民事主体,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不仅 可 以帮 助 大 学 生 及 时总 结 、 反 思 自己 的 行 为 , 而 且可 以将 大
罗双平 职 业生涯观9 J I M] 衷: 中国人攀出版} i , 1 9 9 9
公 司在 股 尔派 生诉 讼 中的法 律地 位
王刚 义 郭俊 丽 大 连理 工 大学工 商管 理 学院
摘要: 我 国新 《 公 司法》规 定 了股东派 生诉讼 , 对保护 股东
经验 , 提 出我 国股 东派生诉讼 中公 司的地位 , 以期 对我 国立 法有
所裨 益。
关键 词 : 派生诉 讼
股东 辅助 第三人
由于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是 诉 讼 的 异 态 , 打 破 了传 统法 律 的 一 般 原 则 , 因 此 其 具 备了诸 多特 殊 的 性 质 , 本 文仅 阐 述 对 公 司在 诉 讼 中的 地
的作 用, 但 是对公 司在 股 东派 生诉 讼 中的地位 没有规 定, 这 不 侵 害 人 提起 诉 讼 , 追 究 其 法律 责 任 的 制 度 。
2 . 股 东派生诉讼 的性质
股东派生诉讼 起源于英国, 是 英 国 衡 平法 院 所 首创 的 , 由于 当时 中小 股 东权 益保 护 的 薄 弱使 股 东 派 生 诉 讼有 了生 存 的空 间 。
在 自 己人 生 中的 重 要 意 义 , 在 制订 生 涯 规 划 时 ,大 学 生 已对 自己
不 断从 幼稚 走 向 成 熟 。
4 . 找 到 一 个 符 合 自己的 学 习方 法 。 努力 很 重要 , 可 是 方 法 更
重要, 大 学生 不 单 单 要 多 学 , 还 要会 学。 在 众 多 的理 论 知 识 中 , 总 会 有适 合 自己 的 学 习方 法 , 如番茄工作法 , 以 固 定 的 时 间 为单 位 来 做一 个 事情 , 不 要 受到 任 何 的干 扰 。 综上所 述, 从 某种 角 度 来 说 , 大学 生 生 涯 规 划 是 大 学 生 为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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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权的性质和行使条件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控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法律赋予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权的性质,我国认为是股东权说。

由于公司所有权的二重构造理论。

依该理论,公司这一经营形态的出现不过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仍然是股东。

只是因为股东欲承担有限责任,减少投资风险,法律才将公司拟制为独立的人格,而对股东的经营决策权也同时加以限制。

此时,股东的所有权并未消灭,而是以股东权的形式存在。

从外延上来看,股东权乃是介于受益权和所有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形态。

因而,从理论上讲,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时侵害股东的权益,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的事实而享有对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是,学者们对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存在两种观点。

另一种是“创设说”,依该说,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公司企业的经营权归董事行使,为谋求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赋予了董事强大的权限。

为防止公司的董事擅权,故强化股东地位,创设多种监督及纠正公司经营的权利,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即为其中之一,而且只有在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以派生诉讼提起权的场合,股东方有此权利。

美国各州公司法、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采用“创设说”。

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性质,我国采用股东权说。

我国《公司法》的第三次修订实际上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因此,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采用的是“创设说”。

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
股东派生诉讼只能针对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而提起,并不是任何导致公司利益损害的行为均可提起派生诉讼。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1.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而公司如果对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不予追究,则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派生诉讼。

2.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他们在代表或者代理公司时负有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义务。

如果违反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害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要求侵权人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和受托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一旦违反法定义务并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2.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
(1)概念:公司法规定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允许股东无条件地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则公司将会面临大量诉讼的困扰而很难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因此,应当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作出规定,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的权利。

(2)程序要件: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要件。

只有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其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即原告股东在起诉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采取措施,否则不得提起派生诉讼。

(3)主体要件
原告的主体资格
1.持股比例的限制。

持股比例的限制,既能使原告股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能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都可以,股份有限公司需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2.持股期限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持股期限规则”,持股期限在180日以上。

3.洁手规则。

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对董事的违法行为没有赞成、批准或者默认。

如果董事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股东已经赞成、同意或者批准了该种行为,则其因为欠缺“纯洁的手”而丧失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被告的主体资格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包括侵犯公司利益的所有的人,即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控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

(三)公司的诉讼地位
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原告股东仅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

股东派生诉讼中所要解决的争议涉及公司的实体权益,不仅诉讼的结果与其有关,而且公司也有义务说明侵权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

因此,应将公司列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第三人。

(四)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又称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即原告股东在起诉之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拒绝或者怠于提起诉讼,股东才可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

(五)派生诉讼的阻止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如果股东提起诉讼的动机不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权,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法应当赋予公司决议阻止派生诉讼的权利。

赋予公司阻止派生诉讼的权利,可以防止对公司不具有价值的诉讼,或者不具有正当目的的诉讼。

(六)派生诉讼的管辖原则
股东派生诉讼是针对公司机关及其成员、控制股东和第三人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的,由于被告人数众多,确定管辖较为困难。

因此,股东派生诉讼适用于专属管辖,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七)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法院可以应被告的请求命令原告股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费用提供担保,保证原告股东败诉时对被告进行赔偿。

诉讼费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滥诉,补救对被告或者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

(八)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是为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原告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只能间接受益,而一旦败诉,则原告股东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股东所得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责任并不相称,应当规定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九)未经法院批准不得撤诉或者和解
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撤销诉讼请求或者进行诉讼和解。

股东派生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公司的利益,原告股东进行和解或者撤诉应当由法院批准并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相关的事项,未经法院批准原告股东不得撤诉或者和解。

(十)一事不再理原则
股东直接诉讼中,个别股东提起的诉讼终止后,并不妨碍其他股东就相同或者类似事项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中,派生诉讼的判决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其他股东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而再对同一被告提起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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