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权的性质和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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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

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⑴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美国,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衍生诉讼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也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

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

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

德国⑵、西班牙⑶、菲律宾⑷、韩国⑸,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此制。

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要想更清楚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知识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

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性质要探求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我们应从股东的法律地位,董事、经营者的义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诸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二元性。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

更好 发挥 功 能 , 不然 这一 制度 就形 同虚设 。 要 三 、 东派生 诉 讼被告 股 目前 各 国对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中被 告 的 限 制 不 一 致 , 美 法 系在派 生 诉 讼 形 成 之 初规 定 股 东 起 诉 的 英 对象 只 能是 董事会 成 员 , 而不 能对其 他 人提起 诉讼 。
件 。20 0 6年 5月实 施 的 日本 新 《 司 法》 该 原告 公 就
股东 资格 的主 观要 件 规定 如 下 : 果 提起 诉 讼 追究 如
董 事责任 的 目的仅是 为 了谋求股 东个 人或者 第 三人 的不 当利 益 , 或给公 司造成 损 害 , 则该 股东不 可提起
收 稿 日期 :09一 8—1 20 O 7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9年第 5期 ( 总第 16期) 1
( 南科技 学 院 法律 系 , 南 新 乡 4 3 0 ) 河 河 5 0 3
摘 要 : 我国新修订的《 公司法》 中引进股 东派生诉讼 , 弥补 了我 国公 司立法空白, 然而这种制度在实践 中存在 诸 多f ̄ , 需要进 一步 的适应 和 完善 。本 文对股 东派 生诉讼 的诉 讼 主体 资格 限定提 出了构 想和 建 " 还 - I
二 、 东派 生诉讼 原告 股 在 股 东 派 生诉 讼 中 原告 的 范 围一 般 会 受 到 限
制 。对股 东原告 资格 的限 制 国际上 又分 为主 观方 面
和客 观方 面 。从 主 观方 面 而 言 , 告股 东 提 起诉 讼 原
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可以书面请求监 事会 或者不 设监事 会 的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监 事 向人 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有 本法第一百 五十条规定 的情 形的, 前述 股东 可 以请 求董 事 会 或 者不 设 董事 会 的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均加以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确立a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实体权利;派生诉讼;直接诉讼一、公司法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增加和细化了股东的一些具体权利,不仅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为派生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从学理上分析,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薄弱时,即使提起派生诉讼也还面临判决依据欠缺的问题。

可见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不仅是派生诉讼所依赖的根本,也是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石。

在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和小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最重要的,罗列股东的各种权利总不能穷尽,凡是侵犯公司利益并间接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肯定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规定。

另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派生诉讼,法律应当规定董事会和控股股东负有尽一切可能维护公司利益的责任,同时赋予监事在公司遭受损失而董事会又不愿采用诉讼方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诉讼的职责和权力。

从《公司法》规定看,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使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有了实体权利的支持,而且为大股东和董事树立了道德和法律的规则指引,促使他们在行权时能够自我约束,以足够的勤勉和谨慎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解析我国公司法对直接诉讼着墨较多,对派生诉讼规定不全。

笔者拟就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提起条件加以分析。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邕圈围避ii二.竺!!型圭!f叁垒!圭塾金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雷姣姣王陈平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增加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被告、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较为笼统。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派生诉讼原被告前置条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2-01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被告(一)派生诉讼中的原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派生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能够提起派生诉讼的只能是“股东”;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没有任何的条件限制。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三方面的条件:其一,持股期限。

即,股东持有股份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其二,持股比例。

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三,是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尽管法律这样规定,但是我仍有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对股东持股期限的要求。

我认为应当兼顾“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和“持股期限原则”。

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钊‘对那些通过购买股票恶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人,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他们来说都不是问题,而一旦引入英美法系的“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在其起诉的不适行为发生当时即为股东。

这就大大减少了恶意诉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公司处于一种随时被“威胁”的境地。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是善意诉讼,在不适行为发生之时即为股东,则更有利于掌握事态的发展,了解事情的经过,从而掌握更多的证据,为以后的诉讼提供更多的支撑。

其二,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权益保护理论等。

随后,通过梳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状,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上的特点与不足。

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但其运营往往依赖于股东的实际参与和管理层的决策。

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论上应由公司自身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东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股东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股东派⽣诉讼的⾏使要件股东在⼀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直接进⾏诉讼的,这也就是我国法律上所说的股东的派⽣诉讼的权利。

当然了这些权⼒的⾏使也是要遵循⼀定的条件的。

股东派⽣诉讼的⾏使要件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股东提起派⽣诉讼需满⾜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诉讼需要具备以下⼏个⽅⾯的条件: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主要来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2)他⼈。

这⾥的他⼈既包括除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

他⼈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

第⼆,应满⾜⼀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1)股东履⾏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

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或者其他责任⼈的要求。

因为,股东派⽣诉讼本质上是⼀种代为诉讼,其代为的前提是作为诉权实质意义的享有者——公司不⾏使其诉权。

⽽且,派⽣诉讼提起的⽬的也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敦促公司机关⾏使诉权是必要的。

(2)发⽣请求不能。

这种请求不能⼀⽅⾯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

⼀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怠于、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追究侵害⼈的责任的时候,股东才可以提起派⽣诉讼。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股东的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

股东在满⾜⼀定条件下可以以⾃⼰的名义提起诉讼。

(3)在⼀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当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内容摘要: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

本文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用。

关键词:公司股东派生诉讼On the Formation of Our Country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 SystemAbstract:Derivative suit is a suit in which the shareholder sues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on the theory that the corporation has been injured by the wrongdoing of a third person, typically an insider. A derivative suit is an action brought by oneormore shareholders to remedyorprevent a wrong to the corporation. In a derivative suit, the plaintiff shareholders do not sue on a cause of action belonging to themselves as individuals. Rather, they sue in a representative capacity on a cause of action thatbelongs to the corporation but which for some reason the corporation is unwilling to pursue; the real party in interest is the corporation. It is a very important law to protect shareholders’legal interest,The principle was established in China’s corporation law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the principle will be made in this thesis.Key words: Corporation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一、问题的提出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的民事主体,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不仅 可 以帮 助 大 学 生 及 时总 结 、 反 思 自己 的 行 为 , 而 且可 以将 大
罗双平 职 业生涯观9 J I M] 衷: 中国人攀出版} i , 1 9 9 9
公 司在 股 尔派 生诉 讼 中的法 律地 位
王刚 义 郭俊 丽 大 连理 工 大学工 商管 理 学院
摘要: 我 国新 《 公 司法》规 定 了股东派 生诉讼 , 对保护 股东
经验 , 提 出我 国股 东派生诉讼 中公 司的地位 , 以期 对我 国立 法有
所裨 益。
关键 词 : 派生诉 讼
股东 辅助 第三人
由于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是 诉 讼 的 异 态 , 打 破 了传 统法 律 的 一 般 原 则 , 因 此 其 具 备了诸 多特 殊 的 性 质 , 本 文仅 阐 述 对 公 司在 诉 讼 中的 地
的作 用, 但 是对公 司在 股 东派 生诉 讼 中的地位 没有规 定, 这 不 侵 害 人 提起 诉 讼 , 追 究 其 法律 责 任 的 制 度 。
2 . 股 东派生诉讼 的性质
股东派生诉讼 起源于英国, 是 英 国 衡 平法 院 所 首创 的 , 由于 当时 中小 股 东权 益保 护 的 薄 弱使 股 东 派 生 诉 讼有 了生 存 的空 间 。
在 自 己人 生 中的 重 要 意 义 , 在 制订 生 涯 规 划 时 ,大 学 生 已对 自己
不 断从 幼稚 走 向 成 熟 。
4 . 找 到 一 个 符 合 自己的 学 习方 法 。 努力 很 重要 , 可 是 方 法 更
重要, 大 学生 不 单 单 要 多 学 , 还 要会 学。 在 众 多 的理 论 知 识 中 , 总 会 有适 合 自己 的 学 习方 法 , 如番茄工作法 , 以 固 定 的 时 间 为单 位 来 做一 个 事情 , 不 要 受到 任 何 的干 扰 。 综上所 述, 从 某种 角 度 来 说 , 大学 生 生 涯 规 划 是 大 学 生 为 自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条件及特点进行了阐述,着重探讨了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标签:股东派生诉讼条件特点不足和完善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和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

该项制度赋予了少数股东甚至单一股东对有关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1881年,首先在美国确立了历史上有名的衡平规则94(Equity Rules94),允许小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

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也引进了该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其意义是重大的:一是维护了公司利益,但本质上最终是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对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了小股东的地位,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诉讼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又包括个人诉讼和集团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否直接及与股东本身;二是诉讼后果是归属诉讼提起人还是其持有股份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第153条规定的是股东直接诉讼。

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公司和股东各具有独立的人格。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公司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的名义起诉、应诉。

如果赋予公司的股东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仅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权,而且抹煞了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

因此,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法享有了起诉权,这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第150条规定的情形,即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股东派⽣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对于股东派⽣诉讼相信很多⼈都不理解,这是在在公司经营中需要了解的问题。

当公司的合法利益被侵犯之后就需要通过诉讼来进⾏维权,其中股东派⽣诉讼就是股东来维权的⼀种⽅式。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派⽣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股东派⽣诉讼的概念股东派⽣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员等的侵害⽽公司怠于⾏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

本⽂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

⼆、股东派⽣诉讼的法律性质(⼀)股东派⽣诉讼具有代位性从诉权⾏使⽬的的⾓度来看,显然属于⼀种间接诉讼。

因此,它必然与股东因公司侵犯其权益⽽提起的直接诉讼存在本质的区别。

直接诉讼的诉权在实体上来源于⾃益权,即股东是为了⾃⼰的利益提起诉讼,且诉讼利益亦归属于股东本⼈。

股东派⽣诉讼的提起所基于的则是⼀种共益权。

其诉讼原因并⾮属于作为公司机构成员的股东⾃⾝,⽽是属于公司整体,胜诉的效果表现为公司利益的取得或者损失的避免,⽽这种结果⼜间接地使公司股东、债权⼈和职⼯享受到各⾃应有的利益。

(⼆)股东派⽣诉讼具有代表性由于公司的股东除提起派⽣诉讼的原告股东外,还存在其他股东。

这就产⽣了原告股东的起诉⾏为的效⼒是否及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问题。

对此,世界各国的⽴法均本着禁⽌和避免多重诉讼的原则,⽽采取承认原告股东起诉⾏为之代表性的做法,即原告股东的起诉⾏为在效⼒上及于被代位的公司以及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他们如要参与该派⽣诉讼,不得另⾏提起诉讼,⽽只能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到已经开始的派⽣诉讼程序中来。

这种代表性正是集团诉讼或代表⼈诉讼的本质特点。

故有学者认为股东派⽣诉讼具有双重属性,即代位诉讼性与代表诉讼性,并认为这⼀性质为阻⽌股东或公司⾃⾝就同⼀诉讼标的在提起诉讼提供了理论依据。

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新《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不仅表现在公司法自身的细密规定,而且表现在公司法预先规定粗线条的基本 法律制度,并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和法官、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制度接口”。由此可见, 股东派生诉讼的发展并不是到了新公司第一百五十一的规定就停止了,随着判例的积累、法理的阐释和司法解释的引 导,反映进一步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的规定还会出台,派生诉讼的作用将得到更大的体现。
第二,通知责任。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而言,股东派生诉讼对其实际利益也是有着重大 影响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更是关系大量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 因此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尤其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派生诉讼中,有必要赋予审理法院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对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的通知,还应当采取公告、登记等有效形式进行。对参加派生诉讼的原告较多的案件,还应当依职权组织 推选或指定代表人,采取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起诉,捍卫公司权益。

由于股东派生诉讼涉及到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深入探讨和界定。

原告权利的法律界定1. 权利基础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基础在于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作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也享有公司的权益。

因此,当公司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股东有权代表公司行使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权利。

同时,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而不是股东的个人权益。

2. 诉讼权利根据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有权代表公司行使以下权利:(1)请求返还公司财产或者支付公司应得的赔偿金,消除损害,排除妨碍;(2)请求追偿公司因违法行为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请求修复有关公司的声誉;(4)请求公司获得不当得利的归还。

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有权代表公司行使上述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3. 客观责任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行使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客观责任。

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同时,原告在行使诉讼权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

原告义务的法律界定1. 义务基础股东派生诉讼的义务基础在于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为公司利益负责。

原告在行使维护公司权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

2. 诉讼义务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有义务遵守以下诉讼义务:(1)确保起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2)确保起诉行为符合公司的合法权益;(3)确保起诉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确保起诉行为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原告在行使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时,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诉讼义务,保证公司的合法利益。

3. 代理义务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代表公司行使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应当承担代理义务。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比较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比较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比较【摘要】在公司法中中小股东是与大股东相对的一个概念。

中小股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他们的利益却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力图制定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中有关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定。

为了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首先,应该明确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同时,还应当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中小股东;资本多数决;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当时股份持有原则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s)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遭受他人侵害,特别受到大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源于英美普通法,是在19 世纪作为一种衡平措施发展起来的。

英国和美国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日本于1950 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于1993 年为强化股东权的保护进行了修正,德国、西班牙、菲律宾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相关规定。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公司法中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借鉴了英美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上初见功效。

与相关法律制度相比,派生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间接的诉讼方式,即引起诉讼的原因并非是股东直接利益遭受侵害,而是由于公司利益遭侵害,间接地损害了作为投资人股东的利益,股东于是代表公司,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的后果也直接及于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公司股份价值的回升而间接得到补偿;而股东直接诉讼是法律赋予股东个人的权利,当股东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法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2.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是由公司诉权派生出来的,是中小股东为捍卫公司利益免遭侵害而代表公司发动的诉讼,诉讼利益直接及于公司,因而少数中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权,在性质上被认为是一种共益权。

论股东派生诉讼权滥用的限制

论股东派生诉讼权滥用的限制
量 方面 设一道 门槛 , 可 缓和 派生 诉讼 制度 对 法律 则
他亦无该种起诉权。英国还要求“ 获得代表资格提 出派生 诉讼 的人 必须 是举 止 品行 良好 、 手清 白的 双 人 。 日本也对原告股东提 出了公正性的要求 , ” 按照

彭礼明, 叶高生 : 论股东派生诉讼权滥用的限制
的性质属 于少数 股东权 。” 社 团 的权 利 时 , 能公 正 而且 充分 地代 表 与之处 于 不
相 似地位 的众 股东 或 众成 员 的利益 时 , 不能 维持 则
我国《 司法》 12 中规定派生诉讼 的原 公 第 5条 告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 10 8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 %以上股份的股
东” 。可见 我 国公 司法对 两 种类 型公 司的派 生诉 讼
派 生诉讼 。” 可见 美 国法 院对 原告 股东 是 否具有 公 正性 要进行 审查 和监督 。 外英美 法 院判 例还通 过 另
所谓“ 净手规则” 来判定原告股东的公正性 , 即如果
股东 同意 了不适 行 为或 明确 批 准 了该 种 行为 , 他 则 不享有 派生诉 讼提 起权 。如果 他 因疏 忽或 者仅仅 因
购且 变更 股东 名簿 之后 过 了六 个 月 , 者股 东 要求 或
其具体规则设计不 当, 就会 比其他股东权利更容易 被滥用 。 ・


原告 资格 的 限制
公 司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时 , 倒数时间在六个月以 上。 如果 中途转让了股份 , 则丧失 了原告资格。 现行 1本商法对此要件并没有做 出明确的规定 , 3 一般认 为可以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解释推论。 我 国台湾 地 区“ ” 定 的 股 东持 股 比例 和 期 法 规 限 。依 照 台湾地 区 “ 司法 ” 24条 的规 定 , 公 第 1 提起 派生诉讼 的原告股东必须是“ 继续一年 以上 , 持有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

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63条虽规定了公司机关成员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在公司不能或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公司的利益,由谁来起诉。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可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侵害行为,但这种诉讼不是股东派生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我国法律欠缺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这种不合理的诉讼障碍限制了股东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和途径,无法根本保障少数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在我国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一、诉讼主体问题1 原告股东的资格。

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派生诉讼干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各国基本上对作为原告方的股东的资格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一般规定原告须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连续持股达到一定期间,才有资格发动派生诉讼。

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

笔者认为,对原告股东的资格只宜从形式要件上即只对持股时间进行限制为宜,而不能对原告股东持股比例作出限制。

设立股东派生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公司的权利,具有利他性,对公司权利的维护不应当因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份数额的限制而受到影响,只要是公司的股东都有权利保护公司的利益,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对股份数额的限制并不能达到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破坏公司利益的目的,反而可能把一大批小股东排除在原告之外,达不到设立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

至于对连续持股期间的限制,有其合理性,可以借鉴,但连续持股期间也不宜过长,可规定提出派生诉讼的股东应自提起诉讼前6个月持续持有公司股份。

论我国《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柳兴为 , 江西省 南昌市 中级人 民法b ( 30 9 。  ̄ 3 0 2 ) [ ) [ 汉密 尔顿 :公 司法》 英文版 ) 法律 出版社 19 1 美] 《 ( , 9 9年版 , 4 9页。 第 5 [ ] LwsD Sl n o oai s L wa dP f ( s P bi igC.9 4 2 2 e i o mo ,C r rt n : a n 0奶,Wet u lhn O 19 ) 3 o p o s [ ] 施天涛 : 公司法论》 法律 出版社 2 0 3 《 , 05年版 , 12页。 第 3 [ ] H r .Hen& Jh . lxne. w o oai ,0 7—14 . 4 ar G y n onR A ea dr L so r rt n 14 a fCp o s 08


19・ 1
研究 生法 学
第 2 第 2期 5卷
2 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 .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 主要是公司侵犯 了股东法定 的或者约定的权 利 , 者是 侵犯 了与股 东股 份相关 的权 利 ; 或 而股 东 提起 派 生诉 讼 的原 因 , 主要 是控 股 股 东滥 用 公 司控
股东 派生诉 讼 , 又称代 位诉 讼 、 代表诉 讼 , 指 当公 司的正 当权 益受 到 他人 侵 害 , 是 特别 是 受 到有 控
制权 的股 东 、 母公 司 、 董事 和 管理人 员 等 的侵 害 时 , 东 以 自己的名 义 为 公 司 的利 益 对侵 害人 提 出起 股
诉 , 其 法律 责 任 。1 ‘ 代 的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起 源 于 十 九 世 纪 中期 的英 国衡 平 法 和 信 托 理 追究 []‘ 现 论 ”2 目的主要 是 为 了解 决法 律上 的 内部 人 控 制 问题 , 护 小 股东 的权 利 ,是 法 院 为被 堕 落 的 董 事 [] 保 “ 或者股 东所 控制 的公 司主 持公 道 的一 种程 序 上 的设 置 ”[] 03 由于 在理 论上 , 只有 公 司 才是 唯一 拥 有合 法 诉权 的 当事人 , 因此 , 东所提 起 的诉 讼 实 质 上是 代 替公 司行 使诉 权 , 股 因股 东 的诉 权 派 生 于 公 司 的 诉 权 , 此称 “ 故 派生 诉讼 ” “ 或 第二 级诉讼 ” 。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法律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法律

2023-11-09contents •股东派生诉讼概述•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审理•股东派生诉讼的后果•股东派生诉讼的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目录01股东派生诉讼概述定义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母公司或董事等内部人的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由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特点股东派生诉讼具有显著的双重性,它既是股东权利的救济途径,也是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

定义和特点目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的控制股东、董事等内部人滥用公司资产,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意义股东派生诉讼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和意义股东派生诉讼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导致公司损失;其他内部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等。

适用范围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或涉及公司内部纷争的案件等,一般不适用于股东派生诉讼。

不适用范围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02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股东因公司的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受到侵害,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权利受到侵害无法内部救济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由于各种原因,如管理层不当行为、信息不对称等,股东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寻求救济。

提起诉讼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有助于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030201董事会决定不采取行动如果董事会决定不采取行动,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前,应先向公司的董事会提出请求,要求采取法律行动维护公司利益。

原告股东应当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并且该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

原告股东举证公司可以提出抗辩,如主张原告股东没有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等。

公司抗辩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涉及欺诈、违反证券法等,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论股东派生诉讼是否适用于大股东

论股东派生诉讼是否适用于大股东

论股东派生诉讼是否适用于大股东摘要: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有着详细的条文,但是对于弱势大股东的保护却没有进行规定,弱势大股东可以理解为在董事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股东,其利益也有被侵害的可能。

在现实生活中,弱势大股东的情况层出不穷,但是当今立法却未对此进行规定。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这一制度,多数观点认为是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置。

本文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不仅可以适用于中小股东,也可以保护弱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弱势大股东;股东直接诉讼;原告范围一、股东派生诉讼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可以定义为“当公司怠于追究公司治理机关成员或者公司外第三人对公司所负赔偿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诉讼活动”①。

简单而确切地说,即“一个或多个股东为救济或者防止对公司的不法侵害而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②。

在英国衡平法的相关案例中对“多数原则”做出修改。

即允许小股东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和原告的身份对行为人提起诉讼。

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的发明③,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地区借鉴确立,其目的是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免受居于管理层的董事机构和受托人的欺诈④。

与一般的法律制度相比,股东派生诉讼是一项极具特征的制度,是法律规则的异态⑤。

公平是法律本身的救世主思想⑥,“权利的分配强调平等,甚至不惜以效率为代价”。

⑦而股东派生诉讼就是在百年的历史进程中实践公平,功能日显。

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之前,我国立法条文中没有该项制度,地方司法实践对此处于混乱状态。

我国新《公司法》对此问题做出了解决,在第152条中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

但“《公司法》的规定依然过于原则化、概括化,无论是概念的解释,还是程序的操作,都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

”⑧尤其是对于近些年来出现的新的派生诉讼主体没有做出法律上的认可保护。

二、弱势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在内的公司整体利益已经成为公司法所重点衡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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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权的性质和行使条件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控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法律赋予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权的性质,我国认为是股东权说。

由于公司所有权的二重构造理论。

依该理论,公司这一经营形态的出现不过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仍然是股东。

只是因为股东欲承担有限责任,减少投资风险,法律才将公司拟制为独立的人格,而对股东的经营决策权也同时加以限制。

此时,股东的所有权并未消灭,而是以股东权的形式存在。

从外延上来看,股东权乃是介于受益权和所有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形态。

因而,从理论上讲,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时侵害股东的权益,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的事实而享有对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是,学者们对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存在两种观点。

另一种是“创设说”,依该说,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公司企业的经营权归董事行使,为谋求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赋予了董事强大的权限。

为防止公司的董事擅权,故强化股东地位,创设多种监督及纠正公司经营的权利,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即为其中之一,而且只有在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以派生诉讼提起权的场合,股东方有此权利。

美国各州公司法、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采用“创设说”。

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性质,我国采用股东权说。

我国《公司法》的第三次修订实际上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因此,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采用的是“创设说”。

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
股东派生诉讼只能针对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而提起,并不是任何导致公司利益损害的行为均可提起派生诉讼。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1.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而公司如果对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不予追究,则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派生诉讼。

2.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他们在代表或者代理公司时负有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义务。

如果违反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害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要求侵权人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和受托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一旦违反法定义务并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2.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
(1)概念:公司法规定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允许股东无条件地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则公司将会面临大量诉讼的困扰而很难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因此,应当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作出规定,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的权利。

(2)程序要件: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要件。

只有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其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即原告股东在起诉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采取措施,否则不得提起派生诉讼。

(3)主体要件
原告的主体资格
1.持股比例的限制。

持股比例的限制,既能使原告股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能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都可以,股份有限公司需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2.持股期限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持股期限规则”,持股期限在180日以上。

3.洁手规则。

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对董事的违法行为没有赞成、批准或者默认。

如果董事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股东已经赞成、同意或者批准了该种行为,则其因为欠缺“纯洁的手”而丧失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被告的主体资格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包括侵犯公司利益的所有的人,即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控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

(三)公司的诉讼地位
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原告股东仅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

股东派生诉讼中所要解决的争议涉及公司的实体权益,不仅诉讼的结果与其有关,而且公司也有义务说明侵权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

因此,应将公司列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第三人。

(四)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又称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即原告股东在起诉之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拒绝或者怠于提起诉讼,股东才可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

(五)派生诉讼的阻止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如果股东提起诉讼的动机不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权,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法应当赋予公司决议阻止派生诉讼的权利。

赋予公司阻止派生诉讼的权利,可以防止对公司不具有价值的诉讼,或者不具有正当目的的诉讼。

(六)派生诉讼的管辖原则
股东派生诉讼是针对公司机关及其成员、控制股东和第三人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的,由于被告人数众多,确定管辖较为困难。

因此,股东派生诉讼适用于专属管辖,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七)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法院可以应被告的请求命令原告股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费用提供担保,保证原告股东败诉时对被告进行赔偿。

诉讼费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滥诉,补救对被告或者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

(八)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是为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原告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只能间接受益,而一旦败诉,则原告股东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股东所得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责任并不相称,应当规定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九)未经法院批准不得撤诉或者和解
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撤销诉讼请求或者进行诉讼和解。

股东派生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公司的利益,原告股东进行和解或者撤诉应当由法院批准并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相关的事项,未经法院批准原告股东不得撤诉或者和解。

(十)一事不再理原则
股东直接诉讼中,个别股东提起的诉讼终止后,并不妨碍其他股东就相同或者类似事项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中,派生诉讼的判决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其他股东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而再对同一被告提起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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