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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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

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⑴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美国,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衍生诉讼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也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

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

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

德国⑵、西班牙⑶、菲律宾⑷、韩国⑸,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此制。

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要想更清楚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知识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

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性质要探求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我们应从股东的法律地位,董事、经营者的义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诸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二元性。

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利 益 而进 行 的诉 讼 。
应当经法院批准并有 义务 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有关事项。 235 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直接诉讼 中, .. 股东是诉讼结果的直 3 、 5 1 4 1 0 1 2 1 3 1 3条 中 。 第 2 、4 7 、4 、 8 4 7 、4 、5 、 5 、 5 、8 2 3 、5 4 1 3条 中 接承担者 , 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或实质上 的诉权 , 无论原告胜诉和败 对股东 的两类八项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 : 自益权包括 : ① 股东要求公 诉 , 切 利 益 或 风 险均 归属 于原 告 股 东 , 果 股 东 胜 诉 , 会 获 得 赔 一 如 将 司 收购 股 权 之诉 讼 权 利 ; 东 要 求 查 阅公 司 会 计 账 簿 的权 利 : 东 启 偿 。 生 诉讼 中 , 告 股 东 具 有 形式 上 的诉 权 , 质诉 权 归于 公 司 , 股 股 派 原 实 股 动公示催告程序 的权利 : 股东维护 自身权益的其他权利。 ②共益权包 东胜 诉 的情 况 下 , 得利 益 归属 于 公 司 , 东 不 能获 得直 接 赔 偿 。如 所 股 括: 股东请 求撤销公司会议决议的权利 ; 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 原告股东败诉 , 则该案的判决亦对公司产生效力 , 即其他股东和公司 利; 股东请求公司提起诉讼 的权利 ; 股东直 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不得 就 同一 理 由再 次 提 起 诉讼 。 在股东诉讼的两种类型中,公 司法》 1 3条规定 了股东直接 《 第 5 3 我 国 股 东 派 生诉 讼 中存 在 的具 体 问题 诉讼提起权。《 公司法》 1 0 1 2条规定股东派 生诉讼提起权 。 第 、5 5 我国 《 公司法》 2条虽然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 了规定 , 1 5 但 2 股 东直 接 诉讼 与 派 生 诉 讼 的 比较 研 究 这一 条 文 在 限 制 派生 诉 讼 ,防止 滥 用 派 生 诉讼 提 起 权 方 面没 有做 出 世界 各国公司法 中都规定 了股东诉讼制度 的两种基本 类型 , 即 详尽全面的规定 , 股东派生诉讼存在被 滥用 的危险, 有可能成为条文 股 东 直接 诉 讼 制度 和 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 度 。 上 的制 度 而 发 挥 不 了 实际 作 用 。 21 股 东 直接 诉 讼 制度 概 述 股 东直 接 诉 讼 , 股 东 为 了 自 己 的 . 是 4 完善 我 国 股 东诉 讼 制 度 的思 考 利 益 而基 于 股份 所 有 人 的 地位 向其 他 侵犯 自己权 益 的 公 司 、 事 、 董 监 随 着 我 国社 会 的进 步 和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的不 断 发展 完 善 。 公 事 或 其他 股 东 提 起 的诉 讼 。 它 的性 质 是 股 东 为 了 自 己的 利 益而 提 起 司 早 已成 为 重 要 的市 场 主 体 , 股 东则 又 是 公 司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而 公 的诉讼 , 是一种 自益权。 我国《 公司法) 2 3 、 5 1 4 侣3条规定 了 司 是 由股 东 出资成 立 并 发 展 的 , 2 、4 7 、 4 、 因此 , 股 东权 利 的保 护 也变 得 越 来 对 股东的 白益权 , 股东可以基于此规定行使直接诉讼 的权利 , 主要是防 越 重 要 , 求 也 越 来越 高。 要 止公司及其管理 者滥用公司的权利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 首先 , 由于股东对公司有最切身的利益 , 有最大 的动力去从事阻 治 理 结构 中的 不 足起 着 弥 补 作用 , 利 用 法 院 中 立地 位 来 解 决纠 纷。 止 损 害 公 司 和 自身利 益 的 行 为 。完 善 股 东诉 讼 制 度 不 但是 保 护 股 东 并 22 股 东 派生 诉 讼 制度 概 述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 指 当公 司 利 益 受 利益 的需要 , . 是 而且通过股东诉讼 , 还可以发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 到他人 , 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 、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等 的侵害 , 缺 陷和 不 足 。 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 其次 , 完善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 可以积累相应的司法经验, 进而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均加以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确立a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实体权利;派生诉讼;直接诉讼一、公司法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增加和细化了股东的一些具体权利,不仅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为派生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从学理上分析,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薄弱时,即使提起派生诉讼也还面临判决依据欠缺的问题。

可见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不仅是派生诉讼所依赖的根本,也是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石。

在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和小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最重要的,罗列股东的各种权利总不能穷尽,凡是侵犯公司利益并间接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肯定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规定。

另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派生诉讼,法律应当规定董事会和控股股东负有尽一切可能维护公司利益的责任,同时赋予监事在公司遭受损失而董事会又不愿采用诉讼方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诉讼的职责和权力。

从《公司法》规定看,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使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有了实体权利的支持,而且为大股东和董事树立了道德和法律的规则指引,促使他们在行权时能够自我约束,以足够的勤勉和谨慎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解析我国公司法对直接诉讼着墨较多,对派生诉讼规定不全。

笔者拟就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提起条件加以分析。

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制度考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股东对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念: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它是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经营及预防经营权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和预防手段。

股东进行代表诉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先诉请求在代表诉讼中,一般来说,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即要求公司就所诉称的错误行为提起诉讼。

只有在公司自己没有提起诉讼而又没有正当理由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本来属于公司的诉讼,这就是所谓的先诉请求,也叫“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根据《公司法》152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简答

公司法简答

第一章简答题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公司法的精髓(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②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3、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4、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公司与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①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6、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主要区别)合: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配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公: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合: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问题

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问题
东 诉 讼 , 名 思 义 , 指 由股 东 提 起 的 诉 顾 是 讼 ” 。而股东诉 权 , 应指股 东提 起诉 讼 的权 利 。 理

般讲来 , 我们 将股 东诉讼 分 为两类 , 一是 直接
诉讼 , 即指股 东作 为公 司成 员 在公 司成 立 时就 享 有
21 0 0年 1 月
绵 阳师范学院学报
J un lo a yn r l iest o ra fMin a gNoma vri Un y
Jn 2 1 a .0 0
Vo . 9 No 1 12 .
第2 9卷
第 1 期
从 比较法 角度看我 国公 司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 问题
张 帆
的股 东本 身的个 体权利受 到 侵害时 所提起 的一种 诉
讼, 例如, 请求支付合法股利的诉讼 , 行使公 司账簿 和记 录查 阅权 的诉 讼 , 防止 对 公 司 比例 利益 的欺诈 或稀释的诉讼等- 舛 3 。直接诉讼之权利是基于股东 ” 所享有 的社 员权 而特 有 的 , 当然 属 于 股东 的 固有 它 权利 , 笔者认为 ,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时, 一般只需依 据侵权 法 的理论 即可达 到解决 纠纷 的效果 。二是 股 东派 生 诉 讼 。现 代 西 方 公 司 法 中 , 东 派 生 诉 讼 股 (hrhlesD rai ut是公 司经 营监 督 机制 Saeodr ei teS i v v ) 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 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 时, 公司股东即以 自己的 名义 起 诉 , 所 获 赔 偿 归 于 公 司 的 一 种 诉 讼 形 而 态 。股 东派生 诉讼 又称 股 东 代 表诉 讼 , 最 初成 它 形于 l 世纪初的英美国家的衡平法 , 9 作为衡平法中 的一项 特殊 的保护 制 度 , 主要 目的在 于保 护 中小 其 股 东 的利益 。 基 于两大法 系 的互相 影响 和融合 , 日本 、 国等 德 典 型大 陆法 系国家 也 引进 了股 东 派生 诉 讼 制度 , 日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条件及特点进行了阐述,着重探讨了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标签:股东派生诉讼条件特点不足和完善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和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

该项制度赋予了少数股东甚至单一股东对有关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1881年,首先在美国确立了历史上有名的衡平规则94(Equity Rules94),允许小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

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也引进了该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其意义是重大的:一是维护了公司利益,但本质上最终是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对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了小股东的地位,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诉讼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又包括个人诉讼和集团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否直接及与股东本身;二是诉讼后果是归属诉讼提起人还是其持有股份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第153条规定的是股东直接诉讼。

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公司和股东各具有独立的人格。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公司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的名义起诉、应诉。

如果赋予公司的股东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仅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权,而且抹煞了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

因此,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法享有了起诉权,这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第150条规定的情形,即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股东派⽣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对于股东派⽣诉讼相信很多⼈都不理解,这是在在公司经营中需要了解的问题。

当公司的合法利益被侵犯之后就需要通过诉讼来进⾏维权,其中股东派⽣诉讼就是股东来维权的⼀种⽅式。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派⽣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股东派⽣诉讼的概念股东派⽣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员等的侵害⽽公司怠于⾏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

本⽂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

⼆、股东派⽣诉讼的法律性质(⼀)股东派⽣诉讼具有代位性从诉权⾏使⽬的的⾓度来看,显然属于⼀种间接诉讼。

因此,它必然与股东因公司侵犯其权益⽽提起的直接诉讼存在本质的区别。

直接诉讼的诉权在实体上来源于⾃益权,即股东是为了⾃⼰的利益提起诉讼,且诉讼利益亦归属于股东本⼈。

股东派⽣诉讼的提起所基于的则是⼀种共益权。

其诉讼原因并⾮属于作为公司机构成员的股东⾃⾝,⽽是属于公司整体,胜诉的效果表现为公司利益的取得或者损失的避免,⽽这种结果⼜间接地使公司股东、债权⼈和职⼯享受到各⾃应有的利益。

(⼆)股东派⽣诉讼具有代表性由于公司的股东除提起派⽣诉讼的原告股东外,还存在其他股东。

这就产⽣了原告股东的起诉⾏为的效⼒是否及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问题。

对此,世界各国的⽴法均本着禁⽌和避免多重诉讼的原则,⽽采取承认原告股东起诉⾏为之代表性的做法,即原告股东的起诉⾏为在效⼒上及于被代位的公司以及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他们如要参与该派⽣诉讼,不得另⾏提起诉讼,⽽只能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到已经开始的派⽣诉讼程序中来。

这种代表性正是集团诉讼或代表⼈诉讼的本质特点。

故有学者认为股东派⽣诉讼具有双重属性,即代位诉讼性与代表诉讼性,并认为这⼀性质为阻⽌股东或公司⾃⾝就同⼀诉讼标的在提起诉讼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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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股东诉权,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按照股东权利的目的划分,股东的诉权也相应的分为两种,其中为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为直接诉讼,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为间接诉讼或称为派生诉讼。

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指股东因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侵害其股东权利时,以侵权人或违约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即为股东直接诉讼。

而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即为股东派生诉讼。

正确区分两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认为,直接诉讼源于股东成员权合同的违反,而派生诉讼则系对于整个法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对于公司所尽责任的违反。

具体而言,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区别可以概括为:
首先,产生的原因不同。

派生诉讼中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公司,股东作为间接受害者,只是公司拒绝或怠于起诉时,转由股东代位公司起诉;直接诉讼是因股东个人的利益直接受到侵害。

其次,诉讼的目的不同。

派生诉讼是为了恢复公司的应有权利,其胜诉的利益也直接归属于公司,股东只能间接分享由此而获得的利益。

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胜诉的利益当然归属于股东个人。

其三,诉讼的程序不同。

派生诉讼中,因股东是为公司利益而起诉的,因此,各国法律对此种诉讼都规定了特殊程序,如有诉前程序和诉讼费用担保等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并符合法定的程序方可提起。

我国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较以前是一大新的亮点。

直接诉讼中则没有特殊的程序规定,只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即可。

而且诉讼的被告不完全相同,派生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或经理,也可是公司外的第三人,至于公司是否作为被告
或诉讼第三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

直接诉讼的被告或者为公司,或为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或经理,但不得为公司外的第三人,否则就不属股东直接诉讼而纯属个人的其他一般诉讼。

对此,国外立法对股东诉讼的具体情形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值得借鉴。

如美国公司法就规定了直接诉讼的十一种具体情形:(1)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或强制性股利;(2)要求行使公司帐簿或记录阅读权;(3)保护新股认购权并防止对其比例性利益的欺诈性稀释;(4)行使表决权(5)对于表决权受托人之诉;(6)对尚未完成的越权行为或者其他威胁性行为的禁止之诉;(7)请求内部人将其在没有履行适当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而购买的股份收益的返回之诉;(8)请求控股股东将其获得的过错性赔偿金额的返回之诉;(9)公司设立前的违反之诉;(10)股东协议的违反之诉;(11)强制公司解散之诉。

美国合同法还倾向于将下列五种情形视为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1)股东对于既遂的越权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2)股东请求法院禁止董事经理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信托义务之诉,或者对其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提起利益返还或损害赔偿之诉;(3)对价不充分的股份期权发行禁止之诉;(4)返还不当分派股利之诉;(5)外部人侵害公司行为禁止之诉或此种行为损害赔偿之诉。

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
两种诉讼的区别在于: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必须提出他受到的伤害不同于其他股东受到的伤害。

直接诉讼是为个别利益受到公司侵犯的股东而设立的保障体制,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派生诉讼主要是中、小股东对那些在大股东庇护之下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

其根本理念在于对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实施公平保护。

(2)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一般在于公司侵犯了股东法定的或约定的权利(如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与股东股份相关的权利。

因而实际上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的信托义务以浪费公司资产 如董事失职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涉及的其实是一种侵权关系。

(3)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各自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

派生诉讼一般可以被看做一个双重诉讼,即由公司对造成公司损害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的诉讼和原告股东基于公平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命令迫使公司提起前述诉讼的诉讼合并而成。

因此,派生诉讼实际上是一个
三方诉讼,股东为原告,加害人为被告,公司尽管可能由于大股东控制其实际站在被告一方,为其辩护,但依照法定,公司在派生诉讼中始终应当以名义原告出席诉讼。

(4)诉讼的形式不同。

直接诉讼依据参加诉讼的原告数量不同可以采取普通诉讼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而派生诉讼一般都采取集团诉讼形式。

(5)诉讼继续进行附加条件不同。

直接诉讼通常按照普通民事程序进行,一般不附加条件。

而在派生诉讼中为了防止股东“敲竹杠诉讼”一般都附加“对董事要求”、“对股东要求”、“当时所有权规则”和“费用担保规则”等条件,也即原告股东只有拥有了合符法定要求的股份、提供了适当的费用担保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诉讼才能继续进行,否则,法院有可能中止诉讼,等待合符条件的股东出现后再恢复诉讼。

(6)原告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同。

直接诉讼按照“支付自己的律师”原则,原告的诉讼费用应由股东自己承担。

在派生诉讼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解决阻碍提起有益诉讼的“搭便车”问题,原告诉讼费用一般按照“共同基金”的原则由公司支付。

(7)对撤诉和进行诉讼和解的要求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原告股
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撤销诉讼请求或进行诉讼和解。

在派生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整个公司的“公益”原告股东进行和解或撤诉应当由法院批准并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相关的事项。

(8)诉讼终止后的结果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个别股东提起的诉讼终止后,并不妨碍其他股东就相同或类似事项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派生诉讼中,按照“一事不再理效应”一旦诉讼被法院裁决终止就不能再就同一事项而提起派生诉讼。

(9)诉讼所得补偿或赔偿的享有者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诉讼所得的补偿或赔偿由股东享有。

但在派生诉讼中,诉讼所得的补偿或赔偿由公司享有,股东一般不能获得直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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