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派生诉讼2000
试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开题报告

试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股东派生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是针对公司管理层违法代理、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在我国的股权市场中,由于监管不足和监管手段不完善,导致了诸多企业内部的违法行为,引起了股东维权的需求。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起诉门槛高、程序复杂、效果不佳等,并且也存在一些土地综合利用制度的规范缺陷和漏洞。
因此,需要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探寻其成因、问题及改进方法。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起源、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况,并重点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以期对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保护股东权益具有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定义、原理和特点,以及其产生背景与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综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针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案条件、起诉对象、起诉范围、诉讼程序等进行梳理和分析。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问题:起诉门槛高、程序复杂、权益得到保障有限等,以及其原因,包括缺乏司法力量、缺乏监管、股东利益不同等。
第四部分,探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改革方法:加强司法力量、完善法律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等,以改进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状、保障股东利益。
第五部分,结合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际案例,分析其运作效果,揭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
具体来讲,首先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综述,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然后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案例的研究,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和制度比较,进行理论总结和具体问题分析,以期达到提出合理建议的目的。
五、论文结构本文将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起源、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况,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困境及其出路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举证困难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需要证明公司高管或董事存在违规行为,但实际上很多证据都掌握在公司手 中,股东很难获得。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如涉及财务、法律文件等,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定和分析,股东往往缺 乏这些能力。
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往往难以获取公司经营中的全部信息,从而影响其提起派生诉讼的 决策。
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 相关法律…
建立完善的股东权益保护 机制
加强监管力度和信息公开 程度
鼓励股东积极行使权利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降低股东派生诉 讼的门槛和成本,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02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 困境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受限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主要针对公司高管或董事的违规行为,但实际上很难确定哪些 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如涉及多个股东、多个公司的案件,适用股东派生诉讼制 度更加困难。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提起程序复杂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持股时间、数 量等,否则无法提起诉讼。
案例三:某律师代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案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某律师代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案是一个由律师代理的 股东派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讼案例,该律师代表一位股东提起诉讼, 主张公司管理层存在欺诈行为。
某律师是一家知名律所的律师,他代理一位股东提起 派生诉讼,指控公司管理层存在欺诈行为,给公司造 成了巨大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该律师积极搜集证据 ,并代表股东发表了有力的辩护。经过审理,法院认 定公司管理层存在欺诈行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表现得到了广泛认 可,为股东争取了合法权益。
论股东派生诉讼的实现(上)

论股东派生诉讼的实现(上)一、引言股东派生诉讼被认为是公司治理机制中最具争议的难题之一。
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美衡平法,英国1843年福斯诉哈波特尔(Foss v. Harbottle)[1]一案通常被认为是股东派生诉讼的肇端,但英国在福斯规则建立之后百余年间,并未明确提出“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
美国最高法院于1881年霍斯诉奥克兰市(Hawes v. City of Oakland)[2]一案建立了少数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且通过一系列判例的确立将股东派生诉讼发扬光大。
目前,该制度已经在全球各国范围内被广泛接受,英国[3]、澳大利亚[4]、新加坡[5]等普通法系国家普遍采取了立法改革的方式将起源于判例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成文法化,同时,韩国[6]、日本[7]、我国台湾地区[8]等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东亚国家及地区也积极将该制度纳入本国(地区)的公司法律制度之中。
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52条中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是,现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仅规则简单笼统(仅对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前置程序等程序性规则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而且该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着巨大挑战,直至2009年12月ST 三联小股东联名提起诉讼,才出现了第一起真正意义的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规则的不完备,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长期缺失,使得我国立法者借此制度改变公司治理状况的愿望可能会落空。
不仅是中国面临股东派生诉讼的困境,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实施效果也是大相径庭。
是否赋予股东起诉董事和管理层不法行为的权利,即是否存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衡量某一国家是否能够为股东提供良好保护的结构性特征,曾经被学者们作为“普通法优先理论”的重要论据之一[9]。
但是,从“普通法优先理论”中推断出的给予少数股东提供更好法律保护的普通法系国家中股东派生诉讼现象应该更加活跃的结论,却与各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状况并不相符:股东派生诉讼除了在美国长期保持活跃之外,不仅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中鲜有发生,[10]甚至在与美国具有相同判例法传统的英国[11]、澳大利亚[12]、加拿大[13]等国家中也不常见。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股东派生诉讼是指某公司股东以代表公司的身份,向公司所受的损害提起的诉讼。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逐渐完善,但股东派生诉讼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立案难问题股东派生诉讼起诉人既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多数股东权利要求,又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诉讼资格要求,其诉讼身份的确立非常复杂。
其次,立案难还与诉讼费用过高、判决结果难以执行等因素有关。
在这一问题上,建议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标准进行相关明确,避免立案过程过于复杂和繁琐。
二、审判程序缺陷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审判程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认定原告代表公司的权益、识别被诉责任人、宣告公司损失、识别诉讼资格等环节。
缺陷主要表现为程序漏洞严重,核定结果不可行等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建议加强审判程序的制度建设与法律规范的建设,提高审判程序的质量和效率。
三、多重代表产生的问题多个股东共同发起股东派生诉讼时,可能会产生多种代表和多重代表问题。
该问题的核心是股东可以通过多个渠道代表公司进行股东派生诉讼,而缺乏一个明确的代表机构和代表身份认定机制。
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建立股东代表机制,完善代表身份认定程序,避免多重代表问题出现。
四、诉讼结果不可行问题当前,许多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结果难以实现,主要原因是法院审查后发现公司不具有足够的财力和经济实力来给予原告恰当的赔偿。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积极预防和化解公司治理冲突,确保公司财务稳健和证券市场稳定。
总之,股东派生诉讼已经逐渐成为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有效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保障公司合法利益,尊重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以确保市场稳定和企业发展。
五、巨额诉讼费用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往往需要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这对于小股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尤其是在打赢官司之后,即便胜诉了,但耗费了大量的费用,最终对小股东来说得不偿失。
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问题探讨

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问题探讨摘要: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它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因此在正当当事人确定、诉讼管辖、证明责任分配等等问题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正当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正当被告应该是侵害公司利益的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公司不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
以此为基础,对股东派生诉讼应实行特殊的诉讼管辖以及证明责任倒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正当当事人;诉讼管辖;证明责任;诉讼费用一、公司股东派生诉讼之界定公司股东诉讼是指股份公司股东为维护股东或公司的利益就公司管理运行有关问题所提起的诉讼。
很明显,这里恐怕有点不妥之处,即股东诉讼不仅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诉讼也同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讼。
因此,公司股东诉讼是指公司股东为了维护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所提起的诉讼。
一般认为,股东诉讼包括两类: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公司或其他加害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形式上,股东诉讼还有个人诉讼和群体诉讼两种。
股东个人诉讼,是指股东以个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股东群体诉讼,是指以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在众多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其代表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诉讼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公司法有相应的规定,成为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现代公司法的一种重要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
长期以来,英国奉行普通法的规则,在1843年的Foss V.Harbottle案中,法院确立了“Foss v.Harbottle”规则,该规则否定了股东发动代表诉讼的权利,曾被法院长期遵守。
但是,如果不承认原告股东的诉权,法律将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难题:若公司的控制者,包括股东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不当,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由于公司在加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不愿对其起诉,小股东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时,结果是公司所受到的损害将无法得到回复。
论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

论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近年来,随着我国股东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股东派生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诉讼形式。
本文将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进行探讨。
首先,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发生;二是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对该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三是股东提起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因此,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时需要详细搜集证据,证明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并确保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其次,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需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需要面对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如果股东提起的诉讼未能证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诉讼权益,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股东提起诉讼时未能履行诉讼程序上的要求,也可能导致诉讼程序无效。
因此,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最后,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对于公司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股东派生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能够有效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
通过提起派生诉讼,股东可以追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促使公司管理层更加规范、透明地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此外,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还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对于那些企图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效果。
综上所述,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对于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提起派生诉讼时,股东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搜集充足的证据,并注意避免法律风险的存在。
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将有助于构建健康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化解公司内部纠纷、保护股东权益为目的,已被多数国家采纳并逐步完善。
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这一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目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而对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等方面并没有作出规定。
此外,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赔偿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健康因素,如资本市场中存在的操纵、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
此外,我国的司法体制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裁判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判决等,这些问题也给股东派生诉讼的实施和推广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派生诉讼的实施效果。
二、加强司法实践领域的规范,保障裁判员公正、公平地审理派生诉讼案件,完善判例规范和赔偿标准。
三、加强市场监管,遏制资本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提高市场的自律能力和规范化程度。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增强投资者和股东的维权意识,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社会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完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并作出正确、及时、有效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有效性股东派生诉讼由于股东通常对公司发生斗争,这使得许多诉讼都是度量不足的,通常需要一定数量的股东来合并或散会,只要他们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此外,股东派生诉讼应贯彻诉讼制度中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法院和其他有关当局也应鼓励或协助股东发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时解决内部问题,避免损害公司和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的称呼,是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要作用的种诉讼制度,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指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因各种原因没有向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时,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和享有股东权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最初衍生于一般民事诉讼,又有许多不同于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的双重性质,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股东衍生诉讼具备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就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权利侵害救济。
原告股东与侵犯公司利益的被告之间不存有轻易利益关系,就是公司利益遭遇侵害,而公司或实际掌控人又福孔行使其诉权时,股东才以求自己的名义公司利益提出诉讼诉讼,原告股东仅拥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它具备代位性质。
2.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往往间接导致多数股东自益权的损失,因而能够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个体不是唯一的。
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受害股东,因而,它具备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3.股东衍生诉讼的被告存有实质被告和形式被告之分后,这就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
前者就是指实质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或其他第三人,并非公司本身,公司就是形式上的被告。
4.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结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这是由派生诉讼的代位性所决定的,原告股东所拥有并行使的诉权来源于公司本身,因此,其产生的结果由公司承担显然更符合常理。
股东一般只能按照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利益。
我国在崭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没股东衍生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
年的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仅限于一些框架性的条款:其62条明晰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义务而对公司导致侵害时应付公司分担的索赔责任,但是却未对公司无法或福孔通过诉讼追责董事的责任时由谁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诉讼予以明晰。
其条的.规定也仅仅只是对于股东轻易诉讼的规定,并未能够牵涉至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
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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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题报告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最早的确立是1994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其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做出了规定:“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而董事会不起诉时,中方可以提起诉讼。”
可以说,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随着近现代人类社会和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从而在公司法领域诞生的一种新型诉讼制度,由于其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制约大股东权力上起到的重要作用,被学者誉为“法学家的天才发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各参与主体也日益丰富,而随之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如何规范公司法律制度就成为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在2005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首次规定了相关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是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市场机制的欠缺和司法体系、立法规范的不完备,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未能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之后,如何构建健康、有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而股东派生诉讼在其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不仅可以在维护公司合法利益的同时防止中小股东的权力不受侵犯,而且还可以有效的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对股东派生诉讼这一公司法律制度加以深入和全面的研究、探讨。
相比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和历史因素,长期没有建立完善的经济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尤其是文革时期,整个国家经济制度实施计划经济制度,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的发展在客观上出现了停顿。因此,在这种现实的基础条件之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自然也无从谈起。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施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得到了确立,公司这一新型的人类经济组织在我国经济建设中起到的重要日益重要。因此,由于这种现实客观情况的改变,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就包括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附件3
西北政法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所在学院
专业
指导教师
职称
论文题目
开题报告正文(可另加附页)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所谓的股东派生诉讼,即是指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公司本身因为各种原因不积极进行处理,甚至拒绝诉讼,那么公司的中小股东可以本着维护自身和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其诉讼的结果归于公司而非股东,这种诉讼制度便被称为股东派生诉讼。
在最后一章中,对于我国现今的股东诉讼制度进行了阐述,并且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促进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得以完善,使得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能够健康、快速发展。
指导教师对开题报告的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开题报告的要求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2、对选题的了解程度(阅读近三年五篇以上相关论文,并写出综述,说明论文(设计)准备解决什么问题及解如下:
在第一章中,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等一般理论进行研究,并且深入探讨其中的具体内涵,并且对其理论基础进行了解读,最终指出这一新生公司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在第二章中,对于股东派生诉讼进行界定,并且借鉴了相关理论成果,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内涵进行讨论,最终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个主题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股东、代表人、债权人等,分析和指出了各个主体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此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各种司法解释中,都对于股东派出诉讼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由此,我国法学家对于股东派出诉讼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并且出版了各种专著和论文,对于股东派出诉讼的现状、缺陷和发展进行了探讨,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推动了我国股东派出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我国市场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在第三章中,对于有关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体程序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尤其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公司自治、股东平等等理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作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为基础的程序当事人理论和司法审查理论,包括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费用、管辖等程序性的问题。除此以外,本章对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了阐述,尤其是日本、美国等国家具有代表性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对其体系和实践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指出其中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先进经验,并进行了相关可行性分析。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从历史发展和法律的本质属性而言,任何有关公司法律制度的改变和发展,都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下,没有经济发展就必然不会诞生相关的制度。因此,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着漫长的市场经济历史,所以其有关经济和公司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出现也较早,拥有着较长时间的实践。因此,西方国家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研究较为深入,拥有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