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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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赣人防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19号各市、县(区)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人防办各直属单位: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省人防办对2017年前本办制订或者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决定保留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对使用年限较长的文件将逐步予以修改或重新发布。

未列入目录范围的省人防办制订或者联合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从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6月5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军区政治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干部管理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1〕123号)2.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民防空建设改革的意见(赣人防发〔2014〕14号)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8〕102号)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细化方案》的通知(赣人防发[2011]31号)5.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赣民防发[2016]21号)二、指挥通信类1.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人民防空机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发〔2010〕12号)2.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人民防空卫星通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0〕38号)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基于电子屏多媒体多功能防空防灾预警报知系统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10号)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防综〔2015〕31号)5.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短波通信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赣人防综〔2015〕36号)6.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人防两室两库建设内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6〕23号)7.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短波通信系统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赣人防发〔2016〕34号)8.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发人民防空疏散基地、人口疏散地域、人民防空疏散集结点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6〕40号)9.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特种车辆管理使用的通知(赣人防发〔2017〕11号)三、人防工程方面1.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省建设厅关于人防工程洞口房建设及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办发〔1991〕65号文)2.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6〕58号)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的通知(赣发改设审〔2006〕68号)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8〕36号)5.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暂行规定》《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要点》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8〕101号)6.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通知(赣人防发[2011]7号)7.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制度的通知(赣人防发[2011]18号)8.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发[2011]35号)9.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5号)10.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10号)11.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19号)12.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20号)1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22号)1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发[2013]2号)15.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赣人防发[2013]3号)16.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防发〔2013〕22号)17.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13〕34号)18.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1号)19.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2号)20.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14〕23号)21.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行业从业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6号)22.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5〕11号)2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轨道交通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6〕37号)2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入赣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7〕5号)25.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7〕26号)四、财务管理类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通知(赣财工字〔1997〕186号、赣人防办发〔1997〕63号)2.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0〕001号、赣财工字〔2000〕004号)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建〔2001〕88号)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建〔2003〕49号)5.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防防空经费保障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财建〔2008〕285号)6.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人防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赣财建〔2009〕22号)7.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8.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8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赣建规[2007]56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赣建规[2007]56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赣建规[2007]56号)各设区市、各有关县(市、区)规划局(建设局)、入防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防建设科学发展,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构建和谐平安江西,现就加强全省人防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人防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人防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是实现人防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防灾减灾、维护公共安全的客观要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各地城市规划部门、人防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联合成立本地人防建设规划工作小组,共同做好人防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城市人防部门应成为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防建设要求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吸纳人防部门参加。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人防篇章,由当地人防部门组织编写,经当地军事机关、规划部门审核后,作为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强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城市总体规划中人防篇章应明确规划期内加强城市人防建设、建立城市防护锋系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对城市人防建设发展做出轮廓性安排部署,确定总体发展目标、规模、布局等,正确处理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关系。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人防建设要求。

三、认真编制人防建设专项规划(一)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规划期限、规划区域和规划人口等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有效发挥,省人防办印制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有关规定(一)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新建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同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承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的,未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变更责任主体单位时,需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与人防主管部门重新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妥善办理好各类交接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补签或负责协调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补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不脱节。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需明确人防工程概况以及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等内容,确保人防工程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得到落实。

(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一式两份,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各执一份。

南昌人防标准

南昌人防标准

南昌人防工程标准是一个综合性、多方面的标准,涉及到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多个方面。

这些方面都有特殊的防护要求,对工程的整体性要求很高,必须做到防护可靠。

以下是一些南昌人防工程的主要标准:
1. 建筑方面:人防工程必须满足结构强度要求,工程防水抗渗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人防工程主体均在地下,多属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必须严格,一旦遗留后患,后果严重。

地下工程的结构强度和防水、防潮除湿等是工程质量要求的主要指标之一,必须予以重视。

2. 结构方面:人防工程必须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以确保在战争时期能够有效抵御外部力量的冲击。

这包括对建筑材料、构造措施和施工工艺等方面的严格要求。

3. 通风方面:人防工程的通风系统必须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不同需求。

战时需要能够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供人员呼吸,平时则需要保证空气流通,防止潮湿和细菌滋生。

4. 给排水方面:人防工程的给排水系统必须能够满足战时和平时的需求。

战时需要提供足够的水源和排水设施,保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平时则需要保证管道畅通,防止水患对工程的影响。

5. 电气方面:人防工程的电气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工程的正常供电和用电安全。

在战时,需要保证电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以上是一些南昌人防工程的主要标准,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将直接影响工程的防护效果和使用安全。

因此,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赣人防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业务承接范围(一)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由国家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接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由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省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人防指挥所)设计业务。

各设区市人防办要积极宣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有关规定,引导本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工程设计单位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2016年6月30日前,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不含战时功能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其中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

自2016年7月1日起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条件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六条执行(其中人防防护工程师事宜按国人防[2013]322号《关于印发〈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相关具体事项可登陆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查询),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十一条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号),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建设融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人民防空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地上地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安全、城市综合防护、城市防灾抗毁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补充完善城市功能,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融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增强城市建设、人防建设的制度刚性。

(二)工作思路。

注重编制内容融合、空间布局融合、实施管控融合、控制指引融合。

人防工程规划是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相对独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在实施管控上,将人防工程要求与地下空间管理系统“合二为一”,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功能互补,互相修正。

合理划分地下空间管理系统,注重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建设总量,注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层数、开发强度,注重地下空间设施和人防工程设施控制,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环境指引,探索不同的开发模式,使规划更有针对性、更具科学性、更强实用性,让规划导向更加鲜明。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有效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作由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方案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四)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习,承担有关抢险救灾任务;(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及培训;(六)组织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八)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九)战时组织指挥通信保障和负责发放空袭警报信号,组织人员、物资疏散掩蔽,组织消除空袭后果等;(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赣人防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22〕7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防办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3月25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防项目”)是指安排使用人防资金开展人防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的人防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人防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平战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责是建立健全人防项目具体管理制度;研究提出人防项目经费需求,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储备项目库管理,组织人防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工作;编制人防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做好人防项目资产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六条人防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通过建设储备项目库,将经常性项目、延续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分类纳入储备项目库。

省人防主管部门储备管理本级和直属单位所有项目、设区市本级延续阶段性项目和50万元以上(含)一次性的项目;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储备管理本级和直属单位所有项目、所辖县(市、区)的延续阶段性项目和20万元以上(含)一次性项目;县(市、区)储备管理本级和直属单位所有项目。

人防工程施工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要求人防工程是城市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程。

人防工程的施工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只有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才能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将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程前期准备1.施工单位应根据人防工程的设计要求和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施工单位应根据人防工程的设计要求和地形条件,确定合理的施工进场路线和施工区域。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和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4.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5.施工单位应组织好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6.施工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器具,并做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7.施工单位应购买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8.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程序,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过程控制1.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过程。

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洁。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严格监控,确保施工质量。

4.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备将来查阅。

5.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按时按质完成。

6.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7.施工单位应加强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8.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三、施工结束后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整治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和整洁。

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记录和资料整理归档,供相关部门查阅。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赣人防办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7]65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防办:为加强反“台独”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加快构筑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人防指挥体系,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全面有效地提升我省人民防空应急行动整体能力,同时有力保障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十一五”建设规划和2002前年发展纲要》,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现就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工程建设原则和要求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县(市、区)党委、政府、军事部门战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平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的重要指挥场所。

(一)选址要求:工程建设地址应选择交通便利、方便引入城市水源、电源、电信(能与军队通信网联接)的地区,选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避开重要政治目标、军事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远离易燃、易爆和有毒气、液体的工厂或仓库。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坚持“管用、够用、好用”的原则。

二、工程建设规模和功能区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由防空地下室和地面建筑组成。

防空地下室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护等级为防核武器等级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5级、防生化武器等级乙级。

省级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通过修建防空地下室,要熟悉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熟悉人员掩蔽工程的功能及作用。

为了积极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防空地下室建设防护设备一次性设计,施工到位,不得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风、水、电、防护设备在工程完工时,全部建设完成,具备战时投入使用要求,把自己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成样板工程,作为本县(市、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典范。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41.穿过人防围护密闭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密闭穿墙短管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密闭肋采用3~10mm厚的热镀锌钢板,与热镀锌钢管双面焊接,预埋时密闭肋应位于墙体中间,伸出墙面50mm。
42.有洗消要求的人防口部、房间地面应施工找坡光滑,不得起砂开裂,地面水自然流入地漏或集水井;顶板严禁粉刷;墙面施工粉刷平整,油漆刷白;防护防化设备及管线管道表面等无污染锈迹。
本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内防护设施及设备自成体系。共设x个口部,供战前、战后人员出入人防工程使用,口部x为阶梯式平时人员出入口,战时为本防护单元的主要出入口,直通室外,并设有简易洗消与排风系统,战时利用楼梯间排风,为染毒期间人员出入使用。口部x为平时车辆出入口,战时为次要出入口。每个口部均设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各x道,战时通风口设防爆波活门。
设计单位:
年月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一﹚小区基本情况
(二)人防工程概况
二、组织机构
﹙一﹚架构编成
(二)主要职责
三、平战转换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转换时限及工作要求
﹙三﹚早期转换内容
﹙四﹚临战转换内容
(五)紧急转换内容
四、工程平战转换经费预算表
五、工程平战转换主要设计图
﹙一﹚土建图纸
﹙二﹚通风图纸
(三)给排水图纸
30.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受审项目的第一次审查及最终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应对工程是否通过审查给予明确意见,并加盖审图机构公章及参与审查的各专业人员资格章。
四、人防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要求
31.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性完成。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按设计要求在工程施工中一次性就位。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密闭防护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性整体浇筑混凝土,严禁后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21〕11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21〕11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赣人防发〔2021〕11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促进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科学编制,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由江西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院主编的《江西省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已经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附件:《江西省人防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结束——。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赣人防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8〕36号各设区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现将《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一、定位人防指挥工程既是战时本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指挥中心,也是平时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的指挥场所,人防部门是代建代管单位。

指挥工程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行政划拨,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列入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指挥工程的平战时使用功能、建设规模、防护级别、建设周期、工程代号等。

二、选址和勘察(一)选址。

应根据国家对城市的分类防护要求,城市防空袭预案,城市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慎重选址。

选址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政府平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指挥场所的需求。

(二)勘察。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开展工程勘察工作,逐步开展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编制工程勘察文件,满足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施工等的建设需要。

三、成立组织机构(一)成立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人防工作领导担任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军分区,市人防、发改、财政、建设、土地、规划、人事、通信、电力、监察等部门及工程所在区政府领导组成。

建立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相关问题。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赣人防综〔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赣人防综〔2016〕43 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是人防工程实现防护防化功能的关键设备,其质量关系到战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防护。

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销售和安装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均实行统一的格式合同管理,纳入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二、人防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要按规定履行生产主体质量责任,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中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含战时通风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的有关要求,做到按设备生产标准图、项目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设备施工质量验收与检测标准实施生产和安装。

防护设备生产出厂前必须落实批次第三方质量检测的要求,做到不合格的设备不得出厂安装,竣工验收前落实功能性质量检测的要求,每樘设备必须“框扇合一”;防化设备含战时通风设备要落实国家人防防化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要求,每台设备“一芯一证”。

各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监管,做到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验收和备案,切实把好质量关。

三、全省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要按规定履行第三方质量检测质量责任,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质量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数据录入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三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资质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资质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资质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我国制定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该规范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施工前应具备的文件、工程施工要求、质量验收等方面。

一、施工前应具备的文件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了解工程地质情况,为施工提供依据。

2. 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局、结构、水电安装等详细设计图纸。

3. 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了解施工区域内的地下情况,避免施工中对原有设施的破坏。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组织架构、施工工艺、施工进度等内容。

5. 必要的试验资料:包括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试验报告等。

二、工程施工要求1. 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2. 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3. 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 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三、质量验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洽商情况。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证明原材料质量合格的文件。

3. 工程施工记录: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如混凝土浇筑、结构验收等。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记录隐蔽工程的验收情况。

5. 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试验报告:证明混凝土和管道质量合格的文件。

总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资质要求施工方具备完善的文件资料、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严格的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制度。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赣人防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和人防专项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章易地建设审批第四章竣工验收及核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中心城区集中建设区、经济发达镇集中建设区规划范围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人防工程施工若干技术要求正规版

人防工程施工若干技术要求正规版

人防工程施工若干技术要求正规版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一系列工程措施。

在进行人防工程施工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来进行,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是对人防工程施工若干技术要求的正规版。

一、基本要求1.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实现工程的合理布局和结构安全。

2.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工序,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同时,保证施工安全。

3.施工单位需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二、场地准备1.清理作业场地,确保场地平整、无杂物、无积水。

2.依据设计要求,施工单位需在场地上划定施工整体布局线,并按照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设置施工排水设施。

3.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人员需在场地上设置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设备,并确保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正常使用。

三、土方施工1.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合理安排挖填土方量和坡度,确保整体工程结构稳定。

2.在土方施工前,施工单位需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并进行地质勘察和土质分析,以便于安全施工。

3.土方施工时,施工人员需保持挖土和填土的均匀性和紧实度,以保证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砼施工1.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合理安排混凝土浇筑工艺,包括砼配合比、浇筑顺序、浇筑层数等。

2.砼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进行砼强度检验和试块制备,确保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砼浇筑时,施工人员需控制好浇筑速度和浇筑厚度,避免冲刷、割裂和裂缝的出现。

五、结构施工1.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合理安排结构构件的安装顺序和方法,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结构施工时,施工人员需进行构件的检查和调整,避免构件的变形和脱落。

3.施工人员需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标准进行结构连接和固定,确保结构的牢固性和稳定性。

六、墙体施工1.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合理安排墙体的砌筑顺序和方法,包括砌筑材料、墙体强度等。

2.墙体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进行墙体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墙体的质量和稳定性。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举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班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举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班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举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赣人防综[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举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班的通知(赣人防综[2013]5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执业水平,根据工作安排,省人防办决定会同全国人防工程监理培训部、省民防协会于5月份在南昌市举办一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班,培训200人。

现将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监理人员。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

(三)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方法内容培训班采用专家、教授授课为主,辅之与学员现场交流解答问题等方式进行。

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报请国家人防办审核后颁发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或培训岗位证书。

教材采用国家人防办编著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辅助材料为国家人防办编著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务手册》。

三、培训费用培训费、食宿费自理。

四、其他事项(一)本期培训班安排7天,具体培训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请各单位填写报名回执(要求打印),于2013年4月15日号前传真至省民防协会。

(联系人:张根如张爱萍传真电话:*************)。

(三)报到时须交学历证、职称证、国家建设监理注册工程师证或建设监理培训上岗证复印件一份(随带原件备验),并交本人近期一寸照片3张及填写好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培训报名表》一份。

2013年3月4日监理培训报名回执注:1、报名期限:4月15日前,满200人即停止报名;2、本回执传至省民防协会,传真电话:0791-88843939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培训报名表注:1、单位名称栏指报名者所在工作单位。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6]3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6〕32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办各直属单位:
《江西人民防空》是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连续出版物(准印证号赣内资字第293号)。

创办5年来,已编印30余期,得到方方面面的广泛认可。

在新形势下,严格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范《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江西人民防空
一、《江西人民防空》性质
1.《江西人民防空》属于内部资料性连续出版物,对外不得称“刊”。

2.《江西人民防空》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关责任由主办单位省人防办承担。

3.《江西人民防空》编辑部设在省人防办综合处,编辑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进行印刷发行;不得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以任何名义建立其他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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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一、人防工程设计要求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国家、江西省人防办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等进行设计。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必须与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形成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转换专篇中应明确平时准备事项和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内容、方式方法。设计图纸中应明确转换部位、转换方式,并明确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性施工就位。
21.防化值班室和战时进风机房应设计平时砌筑到位。测压装置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
22.人防工程内部要求干燥整洁,出入口及设备管井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计设置口部雨棚、截水沟、挡水墙等防雨水倒灌设施。
23.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工程中过滤吸收器应设计平时购置到位。
二、人防工程方案审查要求
24.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暂行规定》、《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要点》进行审查。送审项目设计方案的防护等级、类别、面积、用途等重要指标应与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一致。
11.人防工程顶板不得采用空心楼板,不得采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12.人防工程防水等级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规定的二级防水等级标准。人防工程防水应按在迎水面实施、刚柔相济的原则,采用外包柔性防水与结构自防水相结合的形式。人防工程防水不宜采用渗透结晶、聚乙烯丙纶等产品。
13.人防工程口部功能房间、通道等装饰设计要求:地面装饰标准不得低于停车区或平时使用区域,地面平整光滑自然放坡,满足洗消及战后冲洗要求。墙表面应平整光滑并刮白,顶棚禁止粉刷。
25.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核查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对不符合设计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不予审查。
26.人员掩蔽工程方案审核时应明确整个送审项目防空地下室的掩蔽人数及每个防护单元的掩蔽人数。掩蔽面积不得少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60﹪。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要求
27.送审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战时建筑、结构、风、水、电全套图纸及预留预埋孔况图、平时风水电图纸、人防工程上一层给排水平面图等图纸,各专业计算书,地质勘察报告等。同时应附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含人防工程平战功能、应建面积、防护等级等相关指标信息)。
7.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柱距及口部设置应遴选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最优柱距,尽量提高人防工程使用率,达到内部宽敞整齐的要求。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尽量结合上部建筑的剪力墙、柱、楼梯间设置人防口部,满足工程内部宽敞整齐、人员出入口疏散便捷的要求。
8.人防工程(指挥工程除外)设计应平战结合,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合理利用空间,通风设备设施、电站设计应兼顾平战两用功能。
9.人防工程围护结构上开设的平时人员及车辆通行口均应采用防护密闭门的门式临战封堵方式,人防门平时购置安装到位。防护单元间临战封堵宜采用国家人防办标准图集型号,封堵框应一次性安装浇筑到位,封堵板(梁)可列入临战转换项目。
10.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人防工程。其他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人防工程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在设计中应尽量把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用房、电表、地暖管线设置在人防工程的防护范围以外。
16.人防工程的防爆波活门宜选用悬板活门,不宜选用胶管活门。
17.人防工程口部及内部照明应满足平时及战时使用照明要求,人防工程的照度标准值不得低于100lx。战时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系统和信号音响系统、防爆呼唤按钮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
18.人防工程竣工时战时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应设计平时连接市政管网。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水箱、干厕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及物资库等配套工程的战时水箱、干厕可临战转换。
19.战时使用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应设计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人防工程平时风管不宜穿越临空墙,如确需穿越时应在墙体两侧预埋封堵角钢框。穿越防护单元隔墙、密闭隔墙时应采用双向受力封堵构件,在一侧预埋封堵框。
20.战时使用的给排水管、防护闸阀和防爆波地漏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平时使用的给排水系统(含消防管)的防护闸阀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
28.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执行人防工程有关设计、施工规范标准,并符合国家和江西省人防办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29.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人防防护结构、布局、面积、防水、防护等级和平战用途等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报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同意。设计变更经原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及人防工程质监机构备案。
14.设有内部电站的人防工程,战时通风系统应设计电动风机平时安装到位。无内部电站的人防工程,战时通风应设计电动脚踏两用风机平时安装到位。防爆波活门、除尘器、战时风机、人防口部战时风管、密闭阀门及与平时风管连接的转换接头均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
15.人防工程中平战两用的排水泵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仅供战时使用的排水泵列入临战转换项目。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来自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5〕11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防办《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8〕30号)同时废止。2015年8月31日以前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3.人防工程设计中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和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宜优先选用国家人防办标准图集型号。
4.人防工程不得采用结构后加柱设计。
5.人防工程开设顶板采光井或全填土式及半填土式窗井,必须按规范及图集规定,严格执行尺寸、开间、覆土、净高、配筋、预埋件的要求。
6.有防护要求的平时(平战两用)竖井应采用一墙两门加集气室的做法,人防门平时购置安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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