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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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力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编号: YCLF/AQZRZ-2015

编制: YCLF-20150802

审核:陈刚

批准:李末银

分发号: 2015-8-2

发布日期:2015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5年8月15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布令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及“管

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

领导和管理,更好地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建立全公司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相关

规范、评分细则的要求,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经公司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总经理批准,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2日起

施行。

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

总经理;李末银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

目录

一、主要负责人 (04)

二、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人 (06)

三、安全、环保部 (08)

四、生产部 (12)

五、财务部 (15)

六、技术部 (16)

七、质量部 (17)

八、化验室 (18)

九、采购部 (19)

十、销售部、国贸部 (20)

十一、综合办(人事劳资部门) (21)

十二、综合办(保卫部门、车辆管理部门) (22)

十三、班组长 (23)

十四、员工 (25)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7、组织全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生产部每两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8、参加每月一次的全公司安全专题会议;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任追究

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6.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7.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8.未履行其它应履行职责的。

二、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人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分管负责人是代表主要负责人具体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直接领导安环部开展工作。有权协调、督促、检查和监督公司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安全、环保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一年二次)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结果;

2.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结果;

3.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结果;

4.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结果;

5.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和实施,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演练,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结果;

6.及时、如实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督促安环部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考核合格;

8.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筹备公司每季度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9.督促安环部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编号、登记并督促相关

部门进行整改;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11.督促安环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台账;

12.审查、审批、督促监管危险作业(动火、登高、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抽堵盲板、吊装等);

13.及时协调、解决全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4.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分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向主要负责人及时报告应报告事项的;

2、未有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安环部履行职责的;

3、未有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环保工作的;

4、未履行其它应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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