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丽水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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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建成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渣土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处置、统一车辆运输、统一收取渣土处置相关费用、统一安排运输渣土的道路清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丽水市建设局是市区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下属的环境卫生管理处、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时间、路线的安排指定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渣土运输途中发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的执法工作。

成立丽水市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渣土办),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渣土办设在市建设局。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渣土处置规划;

(2)、负责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审验渣土运输单位、车辆及工程设备;

(3)、对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监督管理,并协调渣土处置的相关问题;

(4)、统一安排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统一调剂余缺;

(5)、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6)、督促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修缮、装饰渣土的管理,并与渣土办签订渣土管理责任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联动机制】建立渣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建设、公安、城管执法、财政、物价、国土、环保、交通、规划、工商、卫生、水利、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及莲都区、开发区管委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和研究渣土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渣土办负责提出。

第二章渣土处置管理

第七条产生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

到市政府办事大厅市建设局窗口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办理渣土处置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并填写《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的相关资料;

4、与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单位签定的消纳合同;

5、与建设业主签定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委托书或建设工程承包书;

6、运输沿线市容环卫责任(承诺)书;

7、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使证。

第八条对在建项目施工工地需要调拨渣土回填的,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到市政府办事大厅市建设局窗口申领《丽水市渣土调拨回填申请表》。

第九条窗口受理后,市渣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数量、时间、地点、种类等)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制作勘察记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同时将处置单及时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收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渣土资源收益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资金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一条【市渣土办建筑垃圾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并组织实施。

2.对各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考核。

3.制定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和计划。

4.负责市区单位拆迁、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行政审批

5.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直接审批。

6.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设置审核,并定期公布。

7.组织、指导区、街道环卫部门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防污染措施。

8.统一领发收款票据,及时收缴建筑垃圾处置费。

9.负责编制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经费使用计划。

10.保管、分发《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等有关证书。

11.在市行政审批中心作出建筑垃圾处置行政审批的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送达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配合查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违规行为。

12.协调区环卫处、物业管理企业、街道(乡镇)之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区环卫所建筑垃圾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指导、检查街道(乡镇)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3.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由市渣土办受理的单位拆迁、建设工程和店面装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现场核勘工作,提出书面勘察意见报市渣土办审核。

5.负责市渣土管理处审批范围以外店面装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和运营管理。

7.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丽水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内容。

8.对建筑垃圾的运输过程实行巡查监管,督促落实防污染措施。

9.定期向市渣土办上报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场设置和管理情况。

10.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街道(乡镇)物业管理企业、建筑垃圾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区域内居民装饰、修缮住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收集工作,并在区域内设置居民装修垃圾收集点。

2.负责对收集的居民建筑垃圾进行消纳处置,其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设置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核批准。

3.负责区域内居民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的申报工作。

4.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老城区和农民新村,其建筑垃圾处置费由街道(乡镇)负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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