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鉴定范围和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
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
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
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
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
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
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
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概述

行及时调整。5.1.2设计概算编制应考虑动态因素对投资的影响 全过程风险管理思想
如3.3关于风险管理条款的规定
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的思想 如1.0.5
17
(一)本《规程》总体介绍
要素管理
造价咨 询实施 主体
3.5 档案管理
3.4信息管理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交易阶段
施工阶段 竣工阶段
1.建设项目投资 3. 设 计 概 算 的 5. 参 与 工 程 招 10.建设项目工 估算的 编制 、 编制、审核与 标文件的编制; 程造价相关合
审核与调整;
2.建设项目经济 评价
调整;
6. 施 工 合 同 的
4. 施 工 图 预 算 相 关 造来自价 条 款500~1000
1000~500 0
0.7~1.1 0.6~0.9 0.4~0.6
1.1~3.5 0.9~3 0.6~2
5000~10000 0.2~0.45 0.45~1.1
10000以上 0.1~0.3 0.3~0.9
2.5~6 2.3~5.0 1.9~4.3
1~3.6
0.5~3.6
1.0~7 0.9~5.5 0.7~4.3 0.6~4.0 0.5~4.0
本《规程》先进管理思想的体现
价值管理思想 如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主动地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
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价值分析手段,进行工程造价主动控制与分析, 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动态管理思想 如1.0.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关注质量、工期等要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交易阶段
施工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规程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规程一、引言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评估和判定的过程,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造价合理、公正、透明。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保证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二、鉴定程序1. 鉴定申请鉴定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鉴定目的、鉴定范围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应与申请人签订鉴定委托合同,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费用等事项。
3. 资料准备鉴定机构应向申请人索取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预算报告等。
4. 鉴定方案制定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目的和范围制定鉴定方案,包括鉴定方法、数据采集方式、鉴定依据等。
5. 实地勘察鉴定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6. 数据分析鉴定机构应对勘察所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工程量清单、价格指数、市场行情等。
7. 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机构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编制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的造价评估、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
8. 鉴定结果确认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9. 鉴定结果公示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10. 鉴定结果备案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鉴定报告、申请表、委托合同等。
三、注意事项1.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技术能力,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 鉴定机构应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透明,不得接受与鉴定结果相关的利益输送。
3. 鉴定机构应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结论本规程对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和详细的说明,旨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鉴定机构和申请人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造价合理、公正、透明。
CECA GC 4-2009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审定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一般规定 (4)3.1 任务、容和阶段划分 (4)3.2 项目组织与实施 (5)3.3 风险管理 (5)3.4 信息管理 (6)3.5 质量管理 (6)3.6 档案管理 (8)4.决策阶段 (9)4.1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 (9)4.2 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9)5.设计阶段 (10)5.1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10)5.2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10)6.交易阶段 (12)6.1 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拟定 (12)6.2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 (13)6.3 投标报价分析 (14)6.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14)7.施工阶段 (15)7.1 工程预付款 (15)7.2工程计量支付 (15)7.3 工程变更 (15)7.4 工程索赔 (16)7.5 偏差调整 (16)8.竣工阶段 (17)8.1 工程竣工结算 (17)8.2 工程竣工决算 (17)1.总则1.0.1 为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容、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执业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等编制的。
1.0.3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咨询服务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树立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理念,发挥造价管理的核心作用;应针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的不同阶段,依据相关规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主动地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分析,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完整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4.1.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委托人或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当事人取得联系。如果当事人对鉴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1.0.6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3 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引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工程造价相关问题进行评估、研究和判断,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的一种司法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一、总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要求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操作指南。
二、鉴定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工程合同解除等。
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确定鉴定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三、鉴定要求1.专业性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独立性要求:鉴定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3.程序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包括受理、调查、证据收集、分析、评估和结论等环节,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证据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5.报告要求:鉴定机构应及时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内容,确保鉴定结果的清晰和明确。
四、鉴定程序1.受理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并确认鉴定范围和要求。
2.调查阶段:鉴定机构应进行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收集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3.分析评估阶段:鉴定机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报告编制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及时提交给申请人和有关司法机关。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审定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目录1.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术语............................................ 错误!未指定书签。
3.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3.1任务、内容和阶段划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项目组织与实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3风险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4信息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5质量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6档案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决策阶段........................................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设计阶段........................................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 错误!未指定书签。
江苏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

江苏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CECAGC4-2017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可编辑修改word版)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7]45 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2017 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平,结合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和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 进行了修编,对该规程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2017 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
现该规程予以正式发布,自2017 年12 月 1 日起实行。
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 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7 年8 月25 日前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新形势对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以下简称“原规程”)进行修编。
本次修编后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等。
本规程介绍了各阶段的任务、工作内容及成果文件要求,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相配套,在项目方案比选、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适度前瞻,以详细规范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工作。
本规程同原规程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1.在第3.1 节“业务范围和一般要求”中,调整、细化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阶段的划分调整为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与竣工五个阶段,并明确了全过程和全方位造价控制理念,以及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2.在第3.3 节“质量管理”中,新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的职责和要求;3.在第3.4 节“风险管理”章节中,区分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风险来源,明确了承接业务风险、人员与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以及建筑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等内容;4.新增第3.7 节“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明确建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要求,包括招标策划、合同交底,建立合同沟通机制等内容;5.新增第5.2 节“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增加了多方案经济比选及优化设计造价咨询报告,以及相关经济评价指标等要求。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执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业旳发展, 指导造价征询企业及执(从)业人员旳服务工作,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 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水平, 保证征询业务质量和效果, 特制定本指导性操作规程。
第二条征询业务是指工程造价征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旳专业征询服务, 包括:1.建设项目提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汇报旳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旳编制与审核, 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协议价款确实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旳编制和审核);协议价款旳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旳计算)及工程款支付, 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汇报旳编制与审核等;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旳鉴定和仲裁旳征询;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征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旳组织实行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旳管理和服务, 根据有关规范编制各阶段旳工程造价成果文献, 真实反应各阶段旳工程造价。
第三条依法获得工程造价征询企业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旳征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一般原则和程序第四条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旳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及专业规定规定和对应旳原则、规范、技术文献规定, 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旳执业原则。
1. 工程造价征询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时, 应以科学为基础,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业务汇报。
工程造价征询人员必须保证在对所有可以得到旳有关事实和重要经验进行了全面、客观研究分析旳基础上为客户提出征询意见、处理方案和推荐提议, 并且这些意见和方案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性旳。
工程造价征询人员应查证获得旳有关资料与否与实际状况相符, 必要时采用现场踏勘、函证等有效措施获得工程项目征询所需资料。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规程前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迎来了蓬勃的发展机遇。
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是必不可少的。
本规程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为合同双方提供可靠的造价管理依据。
一、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鉴定活动。
2. 合同造价鉴定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3. 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
二、鉴定依据1.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价格信息。
2. 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3. 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4. 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调查资料。
三、鉴定程序1. 接收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详细了解鉴定需求,并确认所需材料齐全有效。
2. 现场勘查: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实际施工情况。
3. 资料审核:审核提供的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造价计算:根据现行的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结合市场行情,计算工程造价。
5. 出具报告:编制造价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包含鉴定依据、计算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6. 审核与确认:委托方应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四、鉴定内容1. 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2.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合理性。
3.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计价是否合理。
4. 变更、索赔等事项的造价影响。
5. 最终的结算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五、责任与义务1. 鉴定机构应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任何外部干扰。
2. 鉴定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3. 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
六、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规程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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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CA/GC 8-2012条文说明1总则1.0.1 本条为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时,依照本规程指导鉴定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时依据本规程。
本条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的部分依据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属于证据性活动,特别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文公告,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由于本规程是行业自律性文件,本条还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及本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2日以第149号令发布,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2)建设部2006年12月25日以第150号令发布,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本规程虽然涉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囿于篇幅没有逐一列举。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列举了鉴定活动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1 合法性原则是指建设丁程造价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是评判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巾主要体现为:鉴定活动主体合法,鉴定资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范围、方法与标准合法,鉴定意见书合法等五个方面。
(1)鉴定活动主体合法性。
指鉴定机构必须是具有与被委托鉴定项目规模相应资质并按规定程序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鉴定人员必须是在受委托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具备注册执业或从业资格条件的自然人。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员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鉴定资料合法性。
主要是指纠纷项目鉴定资料的来源及确定(含举证、证据交换、质证、勘验记录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鉴定人员自身收集的鉴定依据性基础资料合法、有效。
(3)鉴定程序合法性。
主要是指包括接受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有时效规定的,应符合委托文书规定的时效规定。
(4)鉴定范围、方法、标准的合法性。
主要是指鉴定范围应符合委托文书的规定,采用的方法、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性文件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5)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
主要表现为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性意见必须符合鉴定委托人对证据的要求和法律规范。
2 独立性原则是指鉴定活动必须独立、中立进行,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从本质上讲,鉴定活动是鉴定受托人提供证据的活动,而鉴定受托人的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基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鉴定机构组织独立:受理鉴定的机构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此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应与国家机关或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与纠纷项目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鉴定中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并且一旦接受了鉴定委托,不得自主再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2)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人员必须是注册于该受托鉴定机构的执业人员,与纠纷项目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接受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管理,但不得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3)鉴定机构之间独立:对鉴定过程或其结果涉及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等情况时,鉴定机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意见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4)鉴定人员的鉴定操作技术独立:要求鉴定人员应运用搜集到的鉴定资料、自己掌握的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独立对委托项目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对鉴定结论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结论意见实行鉴定人员负责制;(5)正确理解和处理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与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独立性与接受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
3 公正性原则是指立场公正、行为公正、程序公正、方法公正、鉴定意见实体公正。
公正性原则是鉴定结论意见和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仲裁、调解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
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1)鉴定立场公正,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鉴定活动均要保持思想和立场公正,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带有偏见,即使纠纷当事人在接受鉴定的过程中有过激言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立场仍然要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状态,以保障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偏不倚,进而保障鉴定的公信度;(2)鉴定行为公正,是指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秉公鉴定,不徇私情,不接受吃请送,不接受贿赂,不受人情、私利、内外干扰等因素的影响偏离公正轨道,从行为上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还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泄露个人隐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鉴定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3)鉴定程序公正,是指鉴定受托、鉴定受理、鉴定资料搜集与确定、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鉴定全过程各环节,都体现合法、公正、公平、合理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公正应具体体现于各方纠纷当事人举证责任一致的原则,举证资料必须经过交换和质证才能用于鉴定的质证原则,接受对鉴定活动实行监督的原则,接受对鉴定结论意见法庭质证的原则等;(4)鉴定方法公正,是指鉴定采用的步骤、依据、方法、标准均公正可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5)鉴定实体公正,是指保障鉴定结论性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体现鉴定的根本目的。
4 客观性原则是指鉴定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
鉴定是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既然有鉴别和判断,也就有了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因此对鉴别和判断除了应具有公正性以外,还应具有客观性、科学性,通过以下工作保障鉴定质量的客观性和科学性;(1)通过当事人证据交换和质证保证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根据法释[2001]33号文公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鉴定原则之一是采用的资料必须质证,目的是通过客观和科学的程序,保证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能作为保证鉴定受托人把握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标准,不至于将不合法、不合规、不真实的事实或证据作为鉴定的基础。
(2)客观掌握鉴别和判断的尺度。
根据相关民事法则的规定,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鉴定应依从合法的合同约定,但如果当事人的约定都很完善就不会发生纠纷,此外,即使有约,但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也会导致分歧,因此鉴定中存在鉴别和判断等行为时,鉴定受托人应公正、公平、客观地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分歧原因。
鉴别和判断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第一种情况是当纠纷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无分歧时,鉴定可以依约、依规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确定的结论意见;第二种情况是当当事人对纠纷项目采用的国家计价、计量规定的理解有分歧时,应共同提请国家有权机关解释,当其解释仍然不能解决分歧时,应将当事人分歧及国家机关的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73条第(3)款规定,提请鉴定委托人鉴别和判断,鉴定受托人不应擅自解释并用于鉴定,如果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别和判断时,鉴定受托人才可依据其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作出鉴别和判断;第三种情况是纠纷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理解有分歧或合同约定本身有缺陷、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时,也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 22号)第73条第(3)款规定,提请鉴定委托人调查决定。
对鉴定委托人没有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员不应主动作出鉴别和判断,应采用鉴定委托人作出的鉴别和判断,记人鉴定说明中并据此作出鉴定意见;如果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员自行作出鉴别和判断,鉴定人员才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对指定项目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据此提出鉴定意见。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尸…·(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本条依此定义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才能承办国家、政府有权机关的鉴定委托,亦即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主体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接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1.0.5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作出的鉴定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中的接受国家、政府有权机关委托开展鉴定活动,主要指司法鉴定、仲裁鉴定、行政调解鉴定。
基于司法公正被称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闸门,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较为完善和严谨,本规程内容主要参照司法鉴定委托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
1.0.6 本条明确“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资格。
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项同时具备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经济型的工作,对大型工程造价咨询,一般都是以组(部)的形式,由一名或若干名注册造价师带若干名造价员,甚至根据需要聘请精于设计或施工的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因此本规程定义的鉴定人员是包括鉴定活动中所有参与人员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