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汕府〔2003〕16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汕府〔2003〕16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汕府〔2003〕164号)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3〕164号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2003-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汕府〔2003〕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及商业银行的信用合作,建立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责任落实、分工合作、有序运转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借、用、还”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确保项目

建设高效和资金使用安全,加速我市城市现代化进程,依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

和规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财政性专项资金、政

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凡本市各级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管理等,均实行统一管理。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审计、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等部门,依照本通知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程序,按各自职责权限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三)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项目的

确定和实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2、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保证投资落实的原则;

3、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4、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规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依次审批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总概算、预算和新开工报告。

(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于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计划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列入

下一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2、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报送的项目汇总、综合平衡后,于每年9月

30日前提出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3、市人民政府经审议并批准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执行。

(三)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和

工程监理制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经营性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具备相应资质的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类企业均可以参加投标,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五)政府融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法人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六)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依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供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

需要,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三、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贷款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借、统还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偿还的需要,设立对应国家开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专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计划审批。建设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年度用款计划,报市财政、计划

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作为支付贷款资金的依据。

资金拨付审批。建设项目年度用款计划经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投资概算、建设内容、施工合同、招投标结果等文件和经审核的项目预算,按工程进度核准建设项目工

程进度用款计划(执行中可根据工程监理、财务总监的意见进行调整)。

(三)市政府授权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或其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作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

对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贷款的统借统还单位(简称“借款人”)。借款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

府融资建设项目用款计划,向有关银行办理提款;依据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将借贷资金直接划拨到建设项目资金专户。

(四)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在指定银行设立建设资金专户、

实行专人专帐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用途要严格审核,确保资金用于建

设项目。

(五)为加强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合作,增强综合偿债能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市政府建立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偿债基金(简称“偿债基金”),并根据政府融资业务的需要,

分别设立相应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分级

负责。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的偿债基金及管理制度。偿债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用于偿还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的专项资金;

2、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等。

(六)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计划、规划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偿债基金的统筹进行预算编制、管理和监督。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协助和督促用款单位按期还贷。

四、本通知的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订贯

彻实施的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文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也可以到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机要室(淞南路500号309室)或https://www.360docs.net/doc/6a11993673.html,(淞南镇政府网站)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机要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受理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500号309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1:30-4:00。 3、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快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申请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500号309室,邮编为 200441 ,接受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1:30-4:00 。联系电话为36140205,传真为36140205。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的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产品品牌大会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产品品牌大会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杭政办发电[2011]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产品品牌大会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农产品品牌大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中国农产品品牌大会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国农业品牌化进程,提升农产品品牌发展水平,大力宣传区域性农产品建设成就,打造中国区域性农产品品牌,定于1月12日至16日在杭州举办中国农产品品牌大会。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大会主题 生态、品牌、竞争力。 二、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国家农业部、浙江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农业厅、浙江大学; 协办单位: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信息网。 三、时间地点 1月12日至16日在杭州举办。 四、主要内容 (一)中国农产品品牌大会开幕式; (二)中国农产品市场与品牌建设大会; (三)中国农产品品牌博览会暨杭州市?都市圈优质农产品迎新春大联展; (四)中国农产品品牌建设高峰论坛; (五)中国农事节庆高峰论坛。 五、组织分工 成立中国农产品品牌大会组织委员会。组委会由国家农业部市场司司长隋鹏飞、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关新、浙江省农业厅总农艺师王建跃、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任主任,各承办单位、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一)安全保卫。由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警局、公安消防局做好大会期间主要活动的安全保卫、交通保障和消防安全工作,并在重要活动期间增派警力维持现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意见的 通知 2005-5-25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宝山区人民政府 文号:宝府[2005]69号 发布日期:2005-5-25 执行日期:2005-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2005年4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8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的意见 为保障本区域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精神,严格遵守拆迁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加强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特制定本意见。 一、法律依据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区、县房地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区房地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2]7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市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鞍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编制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规划选址、户型设计、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等工作。 市建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环保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开发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公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严重的侥幸心理使自己越陷越深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在反思自己犯罪原因时说—— “对一次一次举报,我都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忏悔人:许迈永 原任职务:浙江省杭州市副市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 罪判决结果:5月12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许迈永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许迈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许迈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犯罪事实: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安排工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5300万余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 新闻背景:7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许迈永被依法执行死刑。本文系许迈永在2009年10月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的思想检查。 1984年6月,萧山县(现杭州市萧山区)进行机构改革,我从一个普通教师被组织上选拔担任城厢镇副镇长,从此走上领导岗位。在组织的精心教育和大力培养下,我努力工作,岗位不断变化,职位不断提升,先后担任过萧山市(现萧山区)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 我的每一次进步,都是组织关怀、培养的结果。我本应更加努力地为党、为人民工作,报答组织的培养恩情,却犯下了严重的违纪违法错误和罪行。

从小穷怕了,工作后考虑经济问题比较多 1959年1月,我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父亲双目失明,以算命为生,母亲参加农业生产劳动。1972年,母亲得了气管炎,之后身体一直不好,不能坚持正常的生产劳动。我有两个双目失明的弟弟,当时父亲的生意不好,家里比较困难。 记得1971年我奶奶去世时,家里还欠下300多元债,父母天天为此犯愁,担心何年何月才能够还清债务。我16岁高中毕业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深切体会到做农民的辛苦,起早摸黑,日晒雨淋,蚂蟥蚊子叮咬,劳动一天也只有几角钱。 1975年下半年,我到戴村镇中心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吃住都在自己家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经济上的困境。1979年我考上大专,全家人都很开心。伴随着改革开放,农村经济的发展,父亲的生意越来越好,收入大大增加,条件极大改善,家里也建了新房,我深刻感受到经济基础的重要。 自从我走上工作岗位后,有了一份固定工作,拿国家工资,医药费可以报销,自己感到很欣慰,很自豪,所以工作也很安心,也很努力,对安逸的生活很满意。但由于我从小家里的经济条件就差,生活比较苦,左邻右舍、亲戚朋友也没人帮忙,所以我时常担忧,不知今后家里还会不会再次出现困境。再加上两个弟弟均双目失明,特别是侄女出生后也是双目失明,我的担忧与日俱增,经常考虑经济上如何有保障,如何解决后辈的生存问题,不让后辈再次受苦。所以,我在如何打好经济基础的问题上考虑得比较多,有着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 看着老板们的财富迅速增长,心态变得不平衡了 在组织的不断培养下,我的工作岗位越来越重要,级别越来越高,权力

副市长讲话稿2篇

副市长讲话稿2篇 各位来宾、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今天很高兴来这里参加北京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在此,我代表北京市委市政府向北京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到会的全体同志们表示诚挚的问候! 北京现在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人口已达226.6万,占户籍人口的18.2%。健康是立身之基、民生之本、和谐之源。老年人的健康不仅是老年人自己的事,而且关系到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国家富强和民族兴旺。因此,老年人的体育健身需求由个人的需求、群体的需求上升为社会的需求、国家和民族的需求。 北京市老年体协成立三十年来,始终把“组织、活动、健康、生活”作为老年体育事业的重要抓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康和谐为主题,以组织促活动,以活动促生活,以生活促健康,以丰富广大老年人体育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为目标,开创了北京老年体育事业的新格局,形成了北京老年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北京老年体育事业取得辉煌成就。 -----抓组织,建立健全老年体育组织,完善老年体育事业服务体系。经过三十年努力建设,北京市老年体育组织逐步健全,除个别区县需要进一步完善外,全市各区县老年体协基本建立。目前市老年体协共有28个团体会员单位,老年体育组织遍布基层。市老年体协还依托市区县各级体育网络和在京中央单位老干部局(处)及各高校的老

年人体育协会等组织共同构建老年体育事业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为了促进全市老年体育组织的建设发展,市老年体协从1986年起在全市老年体育组织中开展了“双先”表彰活动,全市涌现出一大批老年体育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力推动了基层老年体育组织建设和活动的开展。 -----抓活动,广泛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和品牌效应。体育活动是老年体育组织凝聚力、影响力和活力的具体体现。为了大力推进老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市老年体协主要抓了这样几项工作:第一,举办北京市中老年优秀健身项目表演赛,此活动已连续举办了十三届,在全市中老年中造成了空前影响,已成为北京市传统优秀活动,被市体育局授予“北京市群众体育品牌活动”。第二,积极纳入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体育竞赛活动,特别是太极拳、柔力球、气排球、羽毛球、健身操、秧歌等群众性竞赛活动,受到了广大中老年人的欢迎。第三,认真组队参加全国老年人体育赛事,北京中老年太极拳(剑、扇)、气排球、羽毛球、柔力球、门球等许多项目都取得了优异成绩。第四,广泛开展各种老年体育交流活动,北京中老年羽毛球队参加全球华人羽毛球大赛,老年长跑俱乐部先后参加日本、印度、美国等国家举办的老年田径赛都取得了优异成绩,周家巷村代表市农民队赴香港参加亚洲邀请赛,太极拳委员会两次组织了“太极走四方”赴日本与其民间太极拳组织共同进行了展示交流活动等等,积极促进了北京市老年体育与世界各国老年体育的交流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6a11993673.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

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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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 【发文日期】1999-04-26 【实施时间】1999-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 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两位福建人分别新任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福建人在外省任副部级以上的官员都有谁

两位福建人分别新任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福建人在外省 任副部级以上的官员都有谁 简介:每天送上有趣、有用、有态度的本地资讯联系小编:WSSDS99(私人微信) 1250561148(QQ)(本文由福州人家出品,转载请在开头保留这行字,字体不得变异,文末带本号二维码,否则视侵权) 日前,上海市公布人事变动,其中:翁祖亮任上海市委常委;许昆林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翁祖亮、许昆林分别为福建福清人、福建永春人。福建人在外省任副部级以上官员,都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注:排名不分先后。由于小编孤陋,文中如有出现错误或遗漏,欢迎及时指正。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 张高丽 男,汉族,1946年11月生,福建晋江人,1970年8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曾任广东省委常委,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深圳市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山东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长,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天津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委,2013年起中央政治局常

委,国务院副总理、党组副书记。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 王钦敏 男,汉族,1948年12月生,福建福清人,致公党成员,英国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新全球构造(板块构造)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研究员。曾任福建省科技厅厅长,十一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兼职),致公党中央常务副主席(按部长级待遇)、福建省主委,福建省科技厅厅长,全国工商联主席,中国民间商会会长。2013年起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中国民间商会会长。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蔡奇 福建尤溪人,1955年12月出生于福建永安,曾任福建省三明市市长,浙江省衢州市市长、市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2007年4月后,任杭州市市长,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省长,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15年4月任常务副主任(正部长级)。2016年10月起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陈希 男,汉族,1953年9月生,福建莆田人,1978年11月入党,1970年12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物化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研究员。曾在美国斯坦福大

政府工作报告2015-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02月02日08:08 来源:解放日报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上海市市长杨雄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4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全力以赴深化改革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全面开展。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新一轮31项对外开放措施,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一批监管新措施,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推出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等金融创新举措,设立一批面向国际的要素市场,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六项基础性制度,加强开放环境下的专业监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实施自贸试验区条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 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率先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再制造产业发展等创新试点。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把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制定实施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配套政策,建成国资流动平台,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出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建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1.08.06 【实施日期】2011.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 目录(试行)》的通知 (宝府办〔201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六日

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试行) 为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力争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努力建成全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示范区、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最佳实践区”的目标,加快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加大“调结构、促转型”和产业扶持力度,正确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和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上海市、宝山区“十二五”规划原则要求,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结合宝山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目录。 一、金融服务业 (一)金融服务机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股权投资公司、产业基金公司、信托投资、理财管理、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货币经纪、保险中介等)。 (二)债券、证券、期货服务(债券发行、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融资、券商直投、期货经纪、交易服务)。 (三)区域性融资服务公共平台建设运营、金融后台服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农村金融服务平台,数据处理中心、第三方支付、金融软件开发等)。 (四)金融产品研发和应用。 二、现代商贸业 (一)国际采购平台。 (二)新型专业贸易中心。 (三)商贸业品牌及节庆活动。 (四)商业“老字号”传承与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上下基本对应、探索大部门体制。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能,上

海要对应落实,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构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具有城市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督职责,提高城市危机管理能力,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通过推进电子政务、健全工作制度、梳理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促进社会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转变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探索为基础,按照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郊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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