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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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宝府[2012]67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2.10.25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

的通知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宝府〔2012〕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旧城区改建项目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按照《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低于80%,具体比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旧改地块的具体情况在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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