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的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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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的工作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X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砂石的运输、处置、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年建设部令第139号)、《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年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政府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控制源头、依法整治、落实长效”原则,建立建筑垃圾、砂石管理体制机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通过集中开展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非法处置整治,落实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超速、超载超限、沿途抛撒等违法行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净化城市空间,切实提高建筑垃圾、砂石管理工作水平。

二、职责分工

(一)区渣土办

区渣土办作为跨部门综合协调机构,代表区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砂石运

输处置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2.建立协作处理制度。定期将违法车辆和施工工地违法行为抄告各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协作处理,充分发挥各单位执法职能作用,实现执法资源联动;督促城管、城建、交通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证发放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3.建立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及运输企业和渣土车管理目录库。建立驾驶员和车辆从业资格、培训教育情况、交通违规记录、超载超限台账,做到“一车、一人、一档”,对运输车辆实行实时监控。

4.实行建筑垃圾市场化运作。牵头城管执法、城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指导整合成立专业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鼓励先成立的运输企业整合收编个体运输车辆、车队,促进运输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经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在建工地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禁止无牌、无相应运输许可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出入工地;落实工地封闭施工、出入口路面硬化、净车出场设施设置等要求,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管理和处置等情况纳入“文明工地”考核内容。

2.履行协作职责。负责在办理房建、市政、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核实是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将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抄告区渣土办;对建设工地未按规定围挡作业、未按规定设置净车出场设施或设施不正常使用、建设施工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委托无资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经城管执法部门查实,当事人拒不整改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区渣土办将违法事实及证据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抄告事项予以督促自行整改,当事人5天内仍拒不整改或拒不履行处罚的,依法予以停工整顿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3.配合其它管理部门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滴洒漏”和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等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措施编入建设工程预算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发包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参与区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三)公安交警部门

1.负责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核准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允许营运的具体时间段、车辆运输路线、车速,制作通行证,负责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输车辆。

3.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无牌无证、超高、

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和驾驶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履行协作职责。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沿途滴洒漏的车辆,经城管执法部门查实,交通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区渣土办将交通违法事实及证据抄告交警大队协作处理,参与区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1.核发《X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2.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末端处置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运出或回填的建筑垃圾,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3.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车容及密闭性能完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作业情况的监控;实施对建筑垃圾、砂石清运处置的相关执法处罚工作;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有关规定清运、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投诉;参与区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依法加强对承运建筑垃圾、砂石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许可事项管理;扶持、培育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经营企业,并加强督促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运输安全主体责任。

2.查处超限、非法改装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

废等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进行查处。

3.引导督促普通货运运输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动态监控平台,督促落实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GPS定位系统;参与区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六)安监部门

对建筑垃圾和砂石运输车辆在厂区内或建筑工地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倒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事故责任,并公告处理情况。

(七)水利部门

负责查处水利部门管辖范围内往河道倾倒建筑垃圾、砂石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场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

(八)规划、国土、环保、市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管理。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核查是否具备渣土运输资质条件和核发《X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建立X区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目录库;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

经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许可,督促落实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交警大队负责统一运输车辆外观标识、编号喷印和密闭装置并对外公布,负责核查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牌照及车辆技术指标状况,负责制定渣土运输公司渣土车行驶时间、路线、车速,核发路线牌。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专项教育培训。由渣土办牵头,运输企业、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驾驶员开展行车安全、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交警大队对驾驶员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驾驶员信息库,驾驶员一律实施持证上岗。

(三)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化运作。区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及运输费纳入工程造价预算,渣土发包方与有渣土运输资质的承运方签定运输合同。区渣土办对运输企业发生非法营运、安全事故、非法改装、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四)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工地应指派专人加强运输车辆出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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