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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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格要求 推荐采用长方体周转箱:
长×宽×高(mm)=600×500×400
周转箱(桶)规格也可根据用户要 求制造。
4、物理机械性能 (1)箱底承重:变形量下弯不超过10mm。 (2)收缩变形率:箱体对角线变化率不大于1.0%。 (3)跌落强度:常温下负重20kg的试样从1.5m高度垂直 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三次,不允许产生裂纹。 (4)堆码强度:空箱口部向上平置,加载平板与重物的 总质量为250kg,承压72h,箱体高度变化率不大于2.0%。 (5)悬挂强度:常温下钓钩钩住箱体端手部位,钓绳夹 角为60O±30O为,箱体均匀负重60kg,平稳吊起离开地 面10分钟后放下,试样不允许产生裂纹。
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 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 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 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 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 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
1、原料要求 周转箱箱体应选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原料采用 注射工艺生产;箱体盖选用高密度聚乙烯与聚丙烯 (PP)共混或专用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 2、外观要求 (1)箱体箱盖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 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 (2)表面光滑平整,无裂损,不允许明显凹陷,边缘 及端手无毛刺。浇口处不影响箱子平置。不允许≥2mm 杂质存在; (3)箱底、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
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 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
医疗废物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
(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
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 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 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 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周转箱(桶)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周转箱整体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可一次 性或多次重复使用;
2、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桶)应能被快速消毒 或清洗,并参照周转箱性能要求制造;
3、周转箱(桶)整体为黄色,外表面应印(喷) 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二)技术性能要求 周转箱的规格及性能应满足如下Hale Waihona Puke Baidu求:
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
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
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 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 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
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
2、利器盒能防刺穿,其盛装的注射器针头、破碎玻璃片等锐 利器具不能刺穿利器盒;
3、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 次,利器盒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4、利器盒易于焚烧,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为制 造原材料;
5、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 6、利器盒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7、利器盒规格尺寸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 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 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 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 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 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据用户要求确定。 (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并且包装袋容积超过0.1 m3时,
包装袋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 破裂、防穿孔,整体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表二要求。
利器盒标准
1、利器盒整体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以保证利器盒在正常 使用的情况下,盒内盛装的锐利器具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 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鹤山市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
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6月26
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卫生部制定颁布了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并与国家环
保总局共同下发)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
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 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 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 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 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医疗废物分类
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 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
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
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 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
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 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 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 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 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 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
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 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 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 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 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
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
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
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 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 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 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 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 其它问题。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 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
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 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 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 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 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
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 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 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 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 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 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 的应急方案。
(三)一次性使用的周转箱可以不遵守本条(二)技术性能 要求,但其防破裂、挤压等性能指标应能满足医疗废物周 转运送的要求。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 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 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 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医疗废物目录
医疗废物目录
医疗废物目录
医疗废物目录
医疗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 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 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 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 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 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 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警示标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 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 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 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 作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 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
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 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 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 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
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 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 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 特别说明等。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 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 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 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 出。
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2、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3、包装袋规格 (1)推荐采用筒状包装袋: 折径×长×厚(mm):
450×500×0.15mm(LLDPE;LDPE+LLDPE)
450×500×0.08mm(HDPE;MDPE) (2)当包装袋容积在0.1 m3范围内,包装袋规格可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