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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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
承租方:
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使用管理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确保多元经营企业租赁房屋、场地、柜台(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内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双方签订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此安全管理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地址)、用途和期限
1、租赁房屋所处位置或地址:
2、租赁房屋用途:
3、租赁房屋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房屋及消防设备设施情况:
三、消防器材和工具的配置数量、型号及监管责任人:
四、出租方责任
1、出租方可以开展多种形式加强安全宣传,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承租方开展消防演练。
2、出租方对所出租(承包经营)的房屋须定期定量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问题时,应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租方及时进行整改。
五、承租方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为承租房屋配置灭火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及经营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管理工作,建立消防组织机构,制定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3、承租房屋内确因需要使用电、气、油、煤等灶具及大功率电器时,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超过相关核定限额。承租的房屋内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它金属丝代表保险丝。
4、承租房屋内不得擅自生产、存放、经营易燃、易爆、易腐及放射性等危险品。
5、承租房屋内不得使用火炉取暖及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使用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房屋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燃杂草树叶废旧物品等。
6、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器材、工具由承租方负责保管、维护,保证能够正常使用,严禁遮挡埋压及另做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通知出租方,并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和赔偿。灭火器的购置及维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内部装修时,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相关的手续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8、承租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经营;不得擅自超经营范围经营。
9、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10、承租方作为生产、经营或仓库使用的出租房,不得设置员工集体
宿舍和设置床铺住人。对确需在出租房安排值班,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承租方作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12、承租方不得任意更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和随意增加用电设备设施,必要时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必须由具备施工资格的持证电工进行作业。
13、承租方对所承租的房屋,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问题。
14、承租方有配合安全检查的义务,服从公安消防机构、出租方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安全检查,顶撞检查人员。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三日内,承租方应当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的结果。
15、加强治安防范,杜绝内盗、被盗抢窃事件发生,杜绝黄、赌、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杜绝任何社会治安问题发生。
六、违约责任
1、因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2、因承租方管理不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承租方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3、若承租方不执行或违反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或不配合检查整改,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出租方有权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应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七、其它条款
1、一旦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同时,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查找问题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2、本协议与租赁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与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一致。
3、本协议一式叁份,出租、承租双方和出租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与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生效。
出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地址:联系电话: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地址: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