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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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引言简述电子汇兑业务的重要性,以及制定本操作规程的目的和预期效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阐述本规程的制定目的,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明确本规程适用于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的电子汇兑业务。

第三条业务原则提出电子汇兑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如合规性、安全性、效率性等。

第二章业务管理部门和职责第四条管理部门明确负责电子汇兑业务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岗位职责详细列出电子汇兑业务涉及的各个岗位职责。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六条业务申请规定客户申请电子汇兑业务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七条业务审核明确业务审核的内容、标准和责任人。

第八条业务处理详细说明电子汇兑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

第九条资金划转规定资金划转的方式、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十条风险识别明确电子汇兑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第十一条风险预防制定风险预防措施,包括内部控制和客户教育。

第十二条风险处置明确风险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五章业务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业务监督建立电子汇兑业务的监督机制,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规定对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定期检查的频率和内容。

第十五条问题整改明确检查发现问题后的整改要求和时限。

第六章信息管理与保密第十六条信息管理规定电子汇兑业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存储和管理。

第十七条信息保密强调业务过程中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和措施。

第七章业务培训与考核第十八条业务培训定期对涉及电子汇兑业务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考核机制建立业务操作的考核机制,提升业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激励与惩罚明确对业务操作优秀和失误的员工的激励与惩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规程修订明确本规程的修订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规程解释权规定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三条规程生效时间规定本规程的生效时间和废止旧有规程的时间。

结语强调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号召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提升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水平。

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

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八条
农信银中心根据农信银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和业务需要可以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但事先应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告知各入网机构。
第十九条
入网机构由于农信银业务系统或其他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讯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送或接收业务数据的,应及时排除故障。
第二十条
入网机构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第十六条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对账单由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各成员机构接收到对账单及业务明细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如原因不明可及时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确认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时应当以农信银中心发送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农信银业务系统是农信银中心基于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建设的、为入网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业务处理系统。
第五条
农信银业务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信息来源: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的清算行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以及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中,入网机构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第三条 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 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 的 XXXX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 (简 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 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 理汇兑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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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单笔额 度 10 万元以下无需授权; 10 万元(含) -200 万元需 05 级柜 员授权; 200 万元(含)以上需 02 级与 05 级“双授权。”
第十四条 对于挂账的汇兑来账,柜员可以发起退汇交易 将资金退回原汇款人账户,对退汇的来账业务应查明原因,做 相应业务处理;特约电子汇兑来账需退汇时,应直接使用往账 交易进行退回,不得使用退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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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农信银中心。 第二十二条 入网机构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
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一)查询、查复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二)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三)特约电子汇兑业务只能对来账业务发起查询; (四)查询、查复书需配对保管,定期装订。 第二十三条 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授权员、经办员、复
第十七条 发起行社发起的往账业务因清算账户余额不 足,出现日间排队,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足头寸的,汇出行社 应对排队业务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发起的往账业务,清算余额 不足时,将自动被冲至农信银汇兑挂账户核算,汇出行社应及 时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汇出行社因操作失误造成业务重复发送或金额 错误,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紧急止付通知” 。农信银中心尚 未清算的, 将业务退回汇出行社; 已清算的, 将“紧急止付通知” 转发汇入行社。

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

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

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第一篇: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等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本行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营业网点为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

第四条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社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

第六条发起(接收)农信银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称为发起(接收)行。

第七条农信银汇兑业务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第八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农信银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二)具有开办业务相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十条农信银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农信银支付系统条件的机构,申请开通农信银支付业务时,由总行以文件形式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报备,说明拟开办业务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农信银中心审批后正式开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统一由省联社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行社分别清算资金,即“一点接入,多点清算”。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利率统一使用年利率(%)。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八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二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条件及资料:(一)客户向各行社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3.在行社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正常,信誉良好;4.开通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专业版对公网上银行;5.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质押、(转)贴现应取得行社相关授信;6.各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村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2 号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29 号公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相关系统办理。

第四条我行是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我行作为系统参与者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集中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我行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本行作为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由上海票交所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六条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条我行履行如下内部管理职责:(一)制定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制度。

(二)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业务功能调整。

(三)指导分支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我行分支机构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

(五)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重大危机处置方案。

(六)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章接入申请第九条我行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指导下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申请与审核工作。

我行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最新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知识

最新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知识

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知识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学习内容1.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基本业务规定2.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3.电子汇兑业务相关注意事项一、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基本业务规定1、基本业务规定一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末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备注:对于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接入的,省(市、自治区)级清算中心就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成员机构,辖内发起、接收业务的机构网点是成员机构所属网点。

1.基本业务规定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事项出出变化时,应作重要事项变化时,应当作重要事项变更:入网机构名称、住址变动入网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行(社)名变动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备注: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的社(行)名、社(行)号由其所属省级管理机构统一身农信银中心申报。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的相关住处变更进,也应通过其所属省级管理机构将变更情况报农信银中心。

2.基本业务规定三社(行)号是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全部成员机构及所属网点在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社(行)号由10位数字组成,构成如下:社(行)别—省(市)代码—地区代码—县代码—顺序号—校验位1位 2位 2位 2位 2位 1位其中:“社(行)别”中,1为系统内入网机构,2-9作为扩充。

省(市)代码、地区代码、县代码遵照国家标准地区代码。

农信银中心会为每个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分配一个10位数字的行号。

目前,农信银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争银行)的社(行)号第一位数字为“1”,“易宝”、“快钱”等系统外入网机构行号第一位数字为“5”。

4、基本业务规定四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日期设置为清算日、非清算日和假日。

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清算日中,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以办理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和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6章农信银汇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6章农信银汇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6章农信银汇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6.1基本规定1.农信银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业务种类包括:电子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和退汇。

2.农信银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的方式。

3.农信银汇兑系统支持7×24小时运行。

4.农信银系统往来业务通过“46291020农信银资金清算往来”科目(省中心、县中心)核算,当天的往来业务全部清算完成后科目余额为零;在46292020待解付款项科目下设“农信银挂账户”标准户,用于核算被支付系统拒绝后系统自动冲销的往账、已撤销的往账及来账无法入账的挂账等款项的暂存。

5.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额度管理:(1)10万元(含)—200万元由05级柜员授权;(2)200万元(含)以上由05级和02级(含)以上双柜员授权。

6.入网机构至少设置经办、复核、授权三个岗位,并实行三者分离原则。

7.入网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

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8.各县级行社应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缴存足额的清算资金,确保汇划资金及时清算。

9.农信银汇兑业务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

10.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任意两个机构之间不可以相互使用农信银汇兑。

11.柜员对“手工监控”的查询每天早、中、晚各不低于一次。

对待处理的业务应及时处理。

6.2流程操作说明6.2.1贷记往账交易流程操作说明6.2.1.1转账业务流程操作说明柜员审核凭证、资料,坐班主管签字。

是否通过YN是否正确YN客户提交汇款凭证及相关资料柜员启动“360006公共收费”交易收取汇划费用柜员启动“770001往账贷记交易”录入信息复核员启动“900910双敲复核”交易进行复核资金划转成功,汇款凭证背面打印流水号等信息柜员启动“770203近日往来登记簿”交易,业务状态“已清算”流程结束收费凭证第一联做借方凭证,第三联做贷方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二联客户回单。

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流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三条汇兑往账业务(一)客户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申请书》,经办人员审核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登记录入各要素;(三)各机构对于录入成功的往账业务,换人作复核发送处理;(四)复核发送完成后,经办人员应根据省级清算平台转发的回执信息作相应处理:交易成功的,至待打印任务栏打印相关业务凭证;交易失败的,根据业务状态查实后作相应处理。

第四条汇兑来账业务(一)客户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一致的,系统作自动入账处理;(二)客户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不一致的,系统作挂账处理。

各机构应向汇出行发出查询,内部主管根据汇出行查复结果作出入账或退回处理判断,逐笔对挂账业务进行审批并签章确认,经办人员根据内部主管审批意见在系统中作相应业务处理。

第五条委托收款(划回)往账业务(一)各机构收到收款人开户行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应先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委托收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第三联是否加盖结算专用章;(二)付款人为单位的,各机构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付款人;各机构应留存有关债务证明,若按规定必须将债务证明交付款人的,应将债务证明连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及时交付款人,由付款人签收;(三)委托收款凭证交付款人后,各机构应根据付款人的通知付款;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本行的,视同同意付款;(四)付款人同意付款后,经办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在系统中作录入处理:1.付款人为本行的,应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主动划转给收款人;2.付款人为客户的,应在收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及时作付款处理;(五)录入成功后,换人复核发送,并由经办人员打印相关业务凭证;(六)付款期满,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各机构应在委托收款凭证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一式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第一联通知书和托收凭证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通知书及第四联托收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合作联社的正常运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为持票人提供的,对其开具的汇票承兑的服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明确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控制职责,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承兑汇票的开立和承兑第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准其承兑汇票业务的开立申请。

第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对开立承兑汇票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承兑汇票的偿付能力。

第七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承兑汇票进行记录,并将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八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对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确认,并在承兑汇票上予以明确。

第三章承兑汇票的兑现和偿还第九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求,及时兑现持票人的申请。

第十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确保承兑汇票的偿付能力,及时偿还承兑汇票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兑付和偿付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违反规定的承兑汇票申请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限制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罚款等。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取消其承兑汇票业务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程被废止。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的操作指引。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南海县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办理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日清月结。

当日往来账业务,不得无故压票、押单,不得留待次日办理。

(二)坚持岗位责任制。

各岗位应严格分工,不准越权,不准交叉办理业务。

(三)坚持按程序处理日常业务,严禁违规操作。

(四)坚持事后监督考核。

通汇社及县辖清算中心应专人负责电子汇兑业务的事后监督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条岗位设置(一)根据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处理程序,按照既便于操作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凡参加县辖电子汇兑的通汇社,需设置系统管理员、录入员、复核员(通讯员)、密押员等四个岗位。

系统管理员由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兼任,录入员由记账员担任、复核员(通讯员)由出纳员担任、密押员由农贷会计担任。

县辖清算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员(由中心负责人担任)、操作员、会计主管等三个岗位,各通汇社可结合本社实际,在坚持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对以上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二)岗位和权限控制。

系统管理员不得进入日间业务处理画面;录入员、复核员、编押员不得进入系统维护画面;记账员不能进行复核和编押;复核员不得录入往账和编押;编押员只能编押核押;会计主管负责机构上存及下划资金的修改。

岗位设置后必须严格分工,不得交叉。

(三)每个岗位人员对设定的密码要严格保密,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定期更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如怀疑密码有泄露应及时更换),达到保密目的。

(四)县辖电子汇兑业务的密押编制方法属绝密文件,操作方法只限于编押人员本人掌握,不准扩大知押范围。

第四条岗位职责(一)系统管理员(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职责1、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系统管理员应根据相互制约的原则,按照既定的工作岗位对各操作员分别授予操作权限。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186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确保电子汇兑业务真实、准确、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汇兑业务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是综合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处理全国农信系统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应用系统,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清算中心、县联社清算中心(含农商行、农合行,)发起社(行)、接收社(行)组成。

发起行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向接收社(行)发起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

接收社(行)指接收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转来的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

第三条省联社清算中心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统一负责辖内参与者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对账工作;负责对各农商行(农合行、县联社)清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的处理方式为信息实时传输、密押自动编核、资金实时清算、日终自动对账。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申请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切实保证汇入款项的支付和资金的清算;(二)有一定管理能力,能配齐三名以上汇兑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三)日均跨省业务量在三笔以上;(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联行、结算事故和经济责任案件。

第六条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由总行提出申请,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后,转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审批、颁发行号。

参与者因业务需要进行通汇机构的转移、撤消、增加等变更时,必须于机构变更前报经清算中心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规定,各参与者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

第八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业务。

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治理方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利,依照《支付结算方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客户托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截了当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入网机构,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即县(市)联社及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不称为汇出社(行)和收报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通过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营业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的清算。

第八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方法及反洗钞票等有关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托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四种交易。

第二章职责第十条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营业机构行名行号的治理;(二)及时准确完成与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的对账;(三)及时监控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资金头寸;(四)指导和治理营业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督促营业机构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五)建立风险预警操纵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觉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农信银中心报告。

最新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最新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电子汇兑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业务。

第三条通过农信银系统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汇入社(行)。

第四条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至少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其中业务主管由委派会计或以上柜员担任,录入员与复核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托收承付(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由付款人开户社(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八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第九条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农信银中心清算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十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第十一条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及“262125农信银委托收款划回”二级科目。

第十二条262124科目设置“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账户,用于核算在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中无法入客户账时的挂账款项。

汇出社(行)接到无法直接入账的款项或原汇款账户状态异常的退汇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汇出或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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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
务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信银
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确保电子
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
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
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行
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入网机构,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即县(市)联社及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收报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通过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
行资金清算。

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营业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的清算。

第八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四种交易。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营业机构行名行号的管理;
(二)及时准确完成与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的对账;
(三)及时监控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资金头寸;
(四)指导和管理营业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督促营业机构及时处理查询查复;
(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农信银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及时处理查询查复;
(二)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的正常办理,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及时筹措资金,并逐级做好清算资金的核对;
(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报告。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汇兑业务由汇出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收报社(行)止。

第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中心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

汇兑业务信息在农信银系统传输
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十四条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传输。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汇出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实时传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
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社(行),并将业务信息转发至收报社(行)。

第十七条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将清算账户对账单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要查找原因,如原因不明,应及时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时,以农信银中心下发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十八条农信银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营业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发送(接收)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营业机构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一)营业机构应根据真实发生业务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书专夹保管。

(二)收报社(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时,应及时向汇出社(行)发出查询,当日未收到查复书,该笔资金应挂账处理。

(三)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北京时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严格执行权限控制、岗位分离,根据岗位设置分别授予相应操作权限,各岗位之间不得越
权操作、兼岗混岗。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人员须经过系统的学习,并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联社科技中心应设置通讯密钥,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通讯密钥应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并留存备份。

第二十三条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的各种凭证、报表与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营业机构在办理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十五条汇出社(行)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资金结算,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收报社(行)接收到业务后应及时记入确定的收款人账户。

收报社(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营业机构办理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因查询查复不及时、报文格式错误,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中,营业机构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三十条营业机构发送(接收)电子汇兑业务,应使用信用社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专用凭证格式由自治区联社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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