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的劳动者。
二、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2.1 参保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全体在岗职工和被依法调查确认的工伤(职业病)职工。
2.2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3.1 工伤认定被保险人发生工伤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
3.2 工伤待遇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4.1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比例缴费,工伤职工无需个人缴费。
4.2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工伤待遇和管理经费等。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5.1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2 监督管理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由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见附件文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工伤保险:指国家对工人职业病、工伤(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给予的医疗、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护理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范围内工伤保险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劳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2.1 参保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保,保障其在岗职工和已确认工伤(职业病)的职工。
2.2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保险金的充足性。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方面的保障。
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至关重要。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缴费的费率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实行差别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报告等。
对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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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基数的12.5%。
二、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自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30日内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所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待遇
被鉴定为1-10级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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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1-4级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已评定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人员领取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部分。
⑵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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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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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人员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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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
五、对特珠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
协商一致的原则。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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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
一、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机制
二、工伤认定范围和工伤认定的受理时限
1、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证机动车以及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事故的预防、救治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伤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伤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及时救治伤病员工,确保伤病员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负担。
第二章工伤保险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赔偿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护理费等。
第四条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和相关费用。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认定第六条工伤事故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伤或者发生职业病。
第七条工伤事故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二)发生原因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三)受伤或者发生病情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八条工伤事故认定的程序包括报告、调查、鉴定和复查等环节。
第九条工伤事故鉴定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对工伤认定具有决定性的证据意义。
第四章工伤救治和康复第十条雇主应当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及时对受伤员工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受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应享受工资、休假等权益,雇主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雇主应当积极进行康复指导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尽早恢复工作能力。
第五章工伤补偿第十三条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工伤补偿金。
第十四条工伤补偿金的额度应根据受伤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职工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受伤职工的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工伤管理办法。
附件:工伤管理相关表格、报告样本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劳动法规。
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所出台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了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旨在提高职工的安全保障水平,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涉及到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分别进行说明:一、适用范围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拥有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其中,企业职工是指拥有劳动合同的在用人单位专职工作的人员,另外从业人员是指位于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场所并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兼职工作人员。
二、基本保险责任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的固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保障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必须进行医疗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并报告工伤事故,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和交通费等。
三、工伤认定该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审核,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同职工的工伤认定结果,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申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次进行核实和认定。
四、维权渠道该办法规定,职工在工伤保险方面享有的权益受到任何侵犯,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诉讼。
同时,用人单位在执行工伤保险方面的义务时不得有任何不公平待遇或歧视等行为。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而作为职工,应当始终关注自己的权益,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出现工伤时应及时进行申报和认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落实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职工提供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更好的保障。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工伤员工的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铁煤集团工伤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界定(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材料及程序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向安监处汇报并提出出工伤认定申请,安监处出具工伤证明,并加盖人力资源科公章,由人力资源科负责报集团公司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填报住院治疗五联单,否则,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人力资源科不发给住院治疗五联单。
2、安监部门负责追查事故原因,讨论工伤事故,提出工伤事故报告,同时上报公司安监局,安监局接到报告会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并在事故发生5日内将事故报告报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经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确定,由安监处负责收集办理工伤认定材料。
3、安监处将职工工伤认定材料经矿长审批后,2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经安监局审核后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上报铁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申报1、工伤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当把职工送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工伤职工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并由工伤职工所在部门将事故经过以书面材料报劳资,劳资将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并做出《事故伤害报告表》上报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工伤职工所在部门3日内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需加盖医院公章)报劳资。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工伤认定3、劳资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后,负责提供工伤认定的材料,并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工伤认定申请表》由职工本人或家属签署意见,经公司审核同意后,于7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劳资在接到工伤认定机关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档案留存一份,送交本人一份。
公司或职工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60日内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5、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是指为解决劳动者工伤问题提供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下面,就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进行一些简要的介绍。
首先,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将工伤保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工伤保险适用于因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的治疗和康复。
对于符合保险条件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生活补助等待遇。
通过明确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其次,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对于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工伤认定是决定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环节。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依据和程序,并规定了各级工伤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通过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工伤保险的情况发生。
另外,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还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是支持工伤保险实施的经费来源,对于确保工伤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使用范围,并规定了保险单位和投保人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义务。
通过严格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保证工伤保险的稳定运行和资金的合理利用。
最后,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劳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和制裁。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工伤保险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为工伤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通过明确工伤保险的范围、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工伤保险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是工伤保险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工伤权益和提供必要的帮助而制定的。
下面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核心内容: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不论其工作性质和合同形式。
涵盖的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和非工伤的残疾。
二、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伤认定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核心内容,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康复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等。
三、工伤保险金的支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支付,具体的缴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企业需要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金的支付能力。
四、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有义务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同时,用人单位还有安全生产责任,必须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五、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个人部分的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和评估工作。
六、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险基金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
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的监督,防止欠缴、拖欠或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工伤防控和预防工伤保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工伤的预防和控制。
企业应加强工伤事故的监测与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和预防措施,降低工伤发生的风险。
同时,要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为工人们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同时,也促进了工伤的预防和控制,提高了劳动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益。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职工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损失。
为了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制定了《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一、保险责任范围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将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赔偿待遇。
二、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比例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保险费,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充足。
三、工伤认定和赔偿职工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程序由国家规定,并在用人单位内进行公示。
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帮助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
职工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等。
四、职工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重新融入社会。
五、监督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保险费,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金。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附则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遵守《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总之,职工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应当共同尊重和执行《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残疾津贴等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并适用于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人员。
第四条工伤保险金的来源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国家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按照固定比例计算,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国家制定,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从工资中扣除并缴纳个人部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到工伤保险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少缴。
第九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企业或行业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差异化调整。
第三章保险范围与待遇第十条参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生命、身体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费等。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根据国家的规定报销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三条康复费用包括康复器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必要费用,根据职工伤残程度确定赔付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津贴根据职工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计算,每月按一定比例发放。
第十五条丧葬费根据职工死亡情况和所在地标准确定,按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给享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伤残鉴定与鉴定机构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申请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伤残鉴定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科学进行,结果对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员工期间发生的工伤权益,规范工伤管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于企业内的工人员工期间因工作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在行业、生产、工种等方面的疾病和职业病的鉴定、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工人在自己认定的工作岗位上以及与工作有关的路途中,受到的任何伤害,应当被视为工伤,工伤的认定由企业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二章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医院、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方面的人员组成,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并提出认定意见。
第五条工伤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单位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鉴定。
第六条鉴定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二)工人在事故中所处的位置和所持的工具或设备;(三)工人的行为和心理状态;(四)遭受侵害的身体部位;(五)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环境。
第七条鉴定的结果应当由鉴定委员会作出认定意见,并签署意见单报所属单位备案。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八条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企业为工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三)各级政府提供的资助。
第九条工伤保险资金管理应当实施专户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安全准确。
第四章工伤赔偿制度第十条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赔偿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并根据企业的资金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尽快将伤势轻微的工人送往医院,尽量不让工人自行就医。
第五章工伤预防措施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工伤:(一)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管理意识;(三)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四)对职业危害进行评估和防范;(五)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工伤管理工作,确保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赔偿。
本文主要介绍了工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工伤认定和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认定是指对劳动者是否发生工伤进行初步确认的程序。
工伤鉴定是指对劳动者是否发生工伤的原因、性质和程度等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判断。
工伤认定和鉴定应该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伤认定和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工伤赔偿和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工伤赔偿应该符合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包括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及时的救治和康复。
三、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工艺等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工伤事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工伤登记和统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登记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工伤事故和工伤情况,统计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趋势,为工伤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工伤登记和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对工伤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工伤管理办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发生工伤的情况,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配合工伤认定和鉴定的程序。
通过制定和执行工伤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和鉴定,可以确保工伤赔偿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工伤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可以提高工伤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权益。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一、引言企业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
三、管理责任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明确工伤保险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2. 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3.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四、工伤认定和报告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对其进行救治,并及时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
2. 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3.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进行认定,确保职工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发生工伤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2.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
3.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六、监督检查1. 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对于违反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2. 企业在实施本办法时,如有疑问或困难,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咨询,获得帮助和指导。
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劳动保障部门所有。
八、结语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管理办法(两份)
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四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工伤事故处理第七条发生工伤事故时,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公司应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伤认定和待遇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经认定为工伤的,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伤档案,记录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024最新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工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事故处理第四章工伤认定和待遇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六章争议解决第七章附则附件一: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工伤认定流程图附件三: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四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2x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
二、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三、内容
(一)处理工伤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件,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
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若有条件,可现场进行急救包所扎。
2、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科
和工会报告。
3、在24小时内由工会主席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
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作笔录。
4、在24小时内向安全科报告事故经过。
5、由事故现场所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填写事故经过报告书。
6、事故发生部门要求伤员写出事故经过自述。
7、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事故责任者写出检查,并视
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8、公司安全科与政府劳动部门取得联系,对已康复的人员进
行评残。
9、根据评残结果,协助伤残人员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10、工会发出《意外/幸免意外调查表》给责任单位,由相关部
门实施纠正措施,评估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将《意外/幸免意外调查表》报总经理审批。
(二)工伤人员的待遇
1、受伤人员住院期间可享受医院提供营养餐,每天公司付20
元的营养津贴。
2、厂里负担受伤人员的住院费、医疗费。
若受伤人员已购买工
伤保险,厂里先垫治疗费,伤员治愈后,向有关保险公司索
赔。
3、厂里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4、对因工伤死亡人员,本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赔付。
5、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基本工资。
(三)其他具体未尽事宜参照《郑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编号:__________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甲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乙方(受益人):_______第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1.1甲方作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运营工伤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和保值增值。
1.2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履行缴费义务。
1.3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使用、投资、支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二条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2.1乙方发生工伤的,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2.2乙方因工致残的,甲方应当按照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金。
2.3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给予乙方家属相应的工伤保险金。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1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2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发生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保密条款4.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4.2双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5.2双方同意,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6.3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乙方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结算清楚。
第七条其他条款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一、引言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基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1.全员参加。
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应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不得有任何歧视性。
2.公平公正。
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受伤程度、工资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项待遇标准。
3.综合补偿。
工伤保险应综合考虑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康复费用等因素,确保受伤劳动者得到全面的经济补偿。
4.公开透明。
工伤保险的筹资、管理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1.参保条件。
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参保条件,必须定期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
2.参保手续。
劳动者应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个人信息,办理参保手续。
3.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缴费金额合理、可持续。
4.欠费和补缴。
对于欠费的劳动者,应及时采取补缴措施,并按规定计算利息。
五、工伤认定和待遇申报1.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者若发生工伤,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位协助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鉴定机构。
工伤认定应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3.待遇申报程序。
工伤认定结果出炉后,劳动者应按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报待遇,并提交相关材料。
4.待遇发放程序。
工伤保险机构应及时审核申报材料,确保待遇及时准确发放至劳动者手中。
六、工伤保险基金管理1.经费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政府财政补助和投资收益等。
2.经费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用或滥用。
3.经费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应用于支付工伤待遇、开展康复和治疗工作、提高工伤预防水平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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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工伤员工的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铁煤集团工伤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界定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材料及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向安监处汇报并提出出工伤认定申请,安监处出具工伤证明,并加盖人力资源科公章,由人力资源科负责报集团公司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填报住院治疗五联单,否则,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人力资源科不发给住院治疗五联单。
2、安监部门负责追查事故原因,讨论工伤事故,提出工伤事故报告,同时上报公司安监局,安监局接到报告会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并在事故发生5日内将事故报告报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经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确定,由安监处负责收集办理工伤认定材料。
3、安监处将职工工伤认定材料经矿长审批后,2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经安监局审核后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上报铁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4、职工发生工伤,由于本人或所在基层单位原因逾期未申请上报工伤认定材料而不能及时进行工伤认定,超过规定期限后再提出工伤认定的,对发生工伤职工所在基层单位正职分别罚款1000元,对工伤职工本人罚款500元。
由于逾期申请认定工伤未能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职工本人或基层单位负责。
5、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时起24小时内,特殊情况5日内报能源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所发生符合新《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6、工伤认定申请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公司医疗定点单位的医疗诊断证明
(4)工伤认定申请表
(5)两人以上现场证人证明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员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7)安全管理部门重伤或有效证明
(8)其它特殊情况还应提交的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1、矿属各单位要负责掌握本单位伤残情况,了解伤病员工的动态,并将本单位员工因伤病残而缺勤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矿人力资源科.
2、工伤员工经过治疗以后,病情已经处于稳定状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由铁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属于工伤范围的认定决定书。
(2)由集团公司总医院提供的抢救、治疗过程中记载的,有关工伤员工病情介绍、病志、治疗情况的书面材料。
(3)工伤员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工伤员工或者直系亲属、员工所在单位、集团公司经办机构有权申请复查鉴定。
(4)工伤员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再次鉴定。
四、工伤员工的待遇
工伤员工根据集团公司医务鉴定委员会及铁岭市伤残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按照铁能人发[2011]1号文件精神执行各项待遇。
五、《工伤证》办理的规定
1、2004年1月1日之后认定的工伤可直接办理《工伤证》,员工需提供工伤认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照片2张。
2、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办理《工伤证》时需提供原安监处办理的工伤票、安监处保存的事故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