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内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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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内勤管理制度

为规范销售内勤管理,理顺销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销售部为销售内勤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销售部签约组、按揭组、统计组、合同鉴证组。

第三条本制度的考核由销售部负责。其中销售部办证组的考核具体见《房地产权属办理考核条例》,由销售部负责,客户服务部监督检查。

附则:销售部在考核中如有不坚持原则,出现错报、漏报、瞒报现象的,每查实一处,扣罚销售部经理15元。

第四条本制度的考核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由销售部在每月26日将当月工作失职问责考核结果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见财务总部及管理中心。

第二章签约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销售部必须在每期楼宇发售20天(新项目第一期楼宇发售35天)前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立项工作,并报合同管理部。

附则:销售部未按时完成的,扣罚责任人15元。

第六条销售部签约经办与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必须对买受人交来的认购书、定金收据及合格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草签。买受人确认电脑输入的相关资料无误,再经签约组负责人或经理复核后,正式下载合同,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认购书有特殊约定时,签约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有关约定无误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有关约定条款。

附则:销售部签约经办在签约时,出现错误变更户型、层高、地下层数;交楼日期、办房产证日期输入错误;漏客户签名、漏贴身份证

明文件,每出现一次,扣罚签约经办人员15元/次,经审核后下载合同有误的,扣罚审核人员15元/次。出现贴错合同附件情况的,每出现一次,扣罚签约经办人员50元。

第七条买受人提出合同条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不一致时,销售部必须根据合同报审程序,一天内将合同特殊条款报合同管理部审批。

附则:销售部未按以上程序办理的,每出现一户,扣罚责任人15元。

第八条买受人签订合同当天内凭联机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我司监控帐户的银行或其一级支行办理缴交首期房款手续,凭银行已盖章的缴款通知书回执、银行进帐单及定金收据到我司换领交款发票。合同审核员负责催促客户按规定时间内换领发票。3天内未转帐或未换发票的,合同审核员必须以挂号信形式催促。

附则:未按时完成的,每出现一户,扣罚责任人15元。

第九条签署完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部合同审核员必须根据认购书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是否有错漏,提供证件是否正确),并必须在24小时内整理完毕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完毕24小时内,再由销售部报合同管理部审核。

附则:未按时审核或合同有误未审核发现的,每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元。

第十条销售部送案人员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批完毕并支付应付监控款后25天内完成房管部门合同监证工作。

附则:未按时完成的,每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元。

第三章资金回收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买受人交付楼款时,销售部、财务部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销售经办根据售楼资料审核认购书上所填写的面积、单价、折扣、成交价、付款方式是否准确,审核无误后开具《交款核对单》,并

将资料转交财务部。

2、财务经办审核《交款核对单》及《楼宇认购书》是否正确,是否有销售部有关人员的签字,收齐客户定金后开具定金收据。

3、财务经办核对买受人到监控银行转帐后交回的缴款通知书回执、银行转帐单是否已加盖银行的确认章、转帐单的金额是否与应交款额一致。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出同等金额的发票,同时收回认购书第三联冲抵部分定金。

4、财务经办将发票联、认购书第二联交给买受人,同时,将认购书第三联、买受人交来的银行转帐单、发票记帐联入帐,将房管部门办证联同时剪下单独存放,并在一周内移交销售部销售部。

附则:销售经办在复核认购书资料时有错误的而未审核发现的,每出现一次,扣罚部责任人15元。

第十二条应收款(含首期款、分期付款)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销售内勤必须根据认购书约定的应收款时间,提前3天电话通知买受人。

2、办理买受人交款时,销售部经办人凭认购书开具《交款核对单》,逾期交款的,须按约定计收违约金。

3、财务经办审核《交款核对单》的金额与应收款金额准确无误后,收取买受人款项,并在《交款核对单》上签名,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4、销售内勤每月最后一天负责对应收款情况进行汇总,欠款超过7天的,销售内勤必须发书面特快专递催款通知,欠款超过1个月的,销售内勤负责将统计结果报销售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必须在2天内拟定处理措施,并报营销中心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附则: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每出现一次,扣罚销售部相关责任人15元。

第十三条按揭经办必须督促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3天内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必须确保非公积金贷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10天内下款(指快速放款),公积金贷款必须确保在《商

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60天内下款(已发出书面催办通知而买受人仍未办理的除外),特殊情况需书面报总裁批准。

附则:按揭经办未按时完成的,每出现一户,扣罚5元。

第十四条在《房地产权证》未办理完毕前,按揭经办人员必须跟进买受人供楼情况,严格控制回购率,具体要求如下:

1、每月最后一天,按揭经办人员与按揭银行核对至本月止,属公司担保期限内未按时供楼人员名单,将该名单进行统计并报销售部经理。

2、买受人1个月未按时供楼的,由按揭经办人员电话催办。经电话通知5天内仍不供楼的,按揭经办须发书面催款通知。书面催款通知发出10天内买受人仍未供楼的,按揭经办人员必须亲自上门催款。

3、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时供楼的,由按揭经办人员先与银行协商,暂不回购;经请示主管领导后,与物业公司联系采取有效措施(未交楼除外)。

附则:按揭经办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每出现一户,扣罚15元。

第四章统计报表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销售部统计人员必须在每天上午10:30前完成各楼盘前一天《销售交款日报表》,经营销中心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送公司相关领导审阅。《各楼盘销售、收款汇总表》报送资金中心、财务部。

附则:未按时完成统计工作的,每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5元;出现报表统计错误的,每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

第十六条销售部统计人员必须在每期楼宇毛坯装修交楼时间3个月前,将经财务部审核的豪华装修通知单(必须注明样板房及示范单位)报送工程部、装饰公司、预决算部、招标中心,未售单位。剩余房号经请示营销中心主管领导后,再决定销售方式。

附则: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5元。如出现报表统计及审核错误,每出现一次,扣罚销售部责任人15元。

第十七条按揭经办人员每周一上午10:30前完成各楼盘《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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