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精编复习笔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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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精编复习笔记(6)
实行法定减免税
税收优惠——实行法定减免税
一、具体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
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
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
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7.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
或者减税。
9、自2009年1月20日起,对1.6升排量的小汽车车购税税率
减半征收。(2010年新增)
二、车辆购置税退税
1、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
到车购办申请退税:(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
销商的。(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2、退税款的计算(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