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规定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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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规定范例

图书借阅规定

一、借阅证、卡发放及使用方法

1.凡在本院工作的正式教工和直辖学生,如在本馆借书,都要办理借阅证和借书卡。

2.办理借阅证需交半身免冠一寸照片二张,收取工本费五元。教职工凭人事处介绍信办理。附属医院职工凭附院人事科介绍信办理,新生入学凭教务处注册名单办理。学生毕业时由中文借书处负责收回毕业生的借书证卡,把所借图书还清后签字。教工调走需到馆办公室领取各部门签字单据并办理所需手续后由办公室签字。

3.借书卡必须由本人填写,每张卡片限借一册书。

4.借还书时凭借阅证(卡)办理,借书证(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借或转借,涂改、拆毁,违者停止使用。

5.借阅证(卡)不得伪造,一经发现,按窃书处理。

6.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证件所有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

二、借阅范围

1.凡已开放的图书,全体师生员工办借阅证(卡)后,均可借阅。

2.工具书、珍本、保留本图书,只供在教师阅览室内查阅,一律不外借。

三、借阅手续

1.借书时,出示借阅证。不得代借。

2.读者借书时,必须作详细检查,如果发现有缺页、破损,应当面向工作人员提出声明,否则还书时,由借书者本人负责。

3.借书证(卡)丢失,经声明可在一个月后补发,除收工本费外加收手续费3元。补发的证(卡)应注明补发字样。补证前所借图书有本人负责,重新办证时应归还所借图书。补办新证者如原证找回,应将旧证交回办证处,工本费不退。

四、借书期限

1.教职工借书期限一个月,学生半个月。

2.图书馆开展专业图书预约借阅工作。预约所借图书,待该书还回后立即通知读者来馆

办理借阅手续。借书处负责保留三天,三天过后借书处可另行借出。

3.确因教学、学习和科研需要,不能按规定日期还书者可办理续借手续。教工可办理续借二次,学生可办理续借一次。所借图书如有预约者不予续借。

4.如遇教学、科研、医疗的急需,图书馆有权随时通知索回读者手中的图书。

5.学生毕业、退学,教职工调离本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否则本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借书册数

1.教授及副教授每人限借10册。

2.其他教师(包括助教、讲师)每人限借5册。

3.行政人员每人限借3册。

4.附属医院职工每人限借图书3册。

5.研究生每人限借图书3册。本科生每人限借2册。

6.图书馆工作人员借书不得超过5册。

六、借、还书制度

1.本馆中文图书实行闭架借阅,外文图书开架借阅。

2.读者借书时先查读者目录,填好索书单交工作人员取书后,读者填借书卡,再由工作人员核对并加盖还书日期章方可出馆。

3.工作人员对读者填写的每张索书单要认真正确处理,防止简单粗糙,取书要迅速及时,避免读者等候时间过长。

4.读者还书时,要仔细核对图书的书名、登录号,检查是否完整损坏,还书日期是否与借书卡相符,核对后,方可办理手续。

5.凡丢失图书、剔除图书,经馆领导批准,列出清单(登录号、书名、价格)一式三份,交采编部、馆办公室各一份存查。并负责注销典藏目录的登记号等其它各种手续。

6.为保证图书流通,每学期催还书一次。

7.离退休人员迁居外地者,应按调离我院处理,到图书馆还清所借图书。

8.读者死亡,生前未还清借书,由家属子女协助还清所借图书资料,图书馆有权向家属索还。

9.读者被劳教、劳改、服刑前应还清借书或由家属子女负责归还。

七、馆际互借

1.凡与我馆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可由馆长签字办理临时借阅证,借阅证期限六个月之内的收押金500元,服务费50元,借阅证期限一年之内的收押金800元,服务费100元。借阅正到期后还清所借图书,交回借阅证,退回押金。

2.凡我院教师、科研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到办公室领取通用借书证,进行馆际互借。

八、催还书制度

1.为保证图书正常流通,提高图书利用率,每学期向不按时还书的读者催还书一次。

2.认真填写催书单,并及时发送。

3.对催还无效者停止借阅。

九、预约借书制度

1.为满足读者的需要,开展预约借书业务。

2.预约借书者应填好预约借书单。

3.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4.读者预约的图书一经还回,立即通知借书者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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