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思考_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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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思考
张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100088)
摘要:近年来针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负面评价呈增多趋势。本文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特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授权状况、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情况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实际状况,澄清认识误区,得出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立法宗旨的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评价
中图分类号:F523.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3.09.08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21-04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至今已运行了近30年。随着我国经济地位和科技水平的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急速增长,引发社会各界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针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负面评价呈增多趋势。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帮助社会各界能够全面、客观地理解和评价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一、目前对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看法
(一)负面评价
目前从各种公开的报道来看,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负面评价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1.我国实用新型专利质量低劣,降低了公众对专利的信赖程度
社会公众一般认为专利应当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发明。但有些申请人将简单模仿甚至抄袭现有技术的方案,以及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稍作改动或对其进行简单组合的方案,拿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样的实用新型专利与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发明创造相去甚远。公众看到一些公知公用的技术也能被授予专利权,自然会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是在鼓励创新,也就不会信赖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同时,由于一些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晰,在专利转让、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中也会给受让方、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带来很多困扰,导致相关人士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不满。
2.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稳定性差,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
由于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必然有一些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申请也被授予了专利权。这样的权利并不稳定,在后续程序中易被宣告无效。但是启动后续程序会耗费相当多的时间、金钱和人力。一些恶意的专利权人就利用手中一些本不应该被授权的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借此干扰对手,抢占市场份额。
即使专利权人不主动提起侵权诉讼,这种不稳定的专利权,对于竞争对手而言也是一种不确定的威胁。竞争对手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去研究这些专利的有效性,而影响了正常的创新活动。
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维权程序繁琐,损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
专利权人将发明成果申请专利,本意是希望成果得到尊重和保护。当发生专利侵权现象并提起侵权诉讼时,被控侵权人往往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这时法院通常会中止侵权诉讼,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如果一方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结论不服,还有可能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直至专利的有效性有了结论以后再继续侵权诉讼程序。整个过程要耗时数年。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往往生命周期短,市场更新快,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很难在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花费冗长的时间去维权。最终的结果就是专利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产生原因
批评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人将原因归结为多方面,有制度本身的欠缺,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等等。本文主要选取业界普遍持有的原因加以阐述。
1.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为人诟病的主要原因似乎都源于我国目前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的初步审查制度。一般社会公众,甚至是一些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士都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不同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那样进行现有技术的检索和“三性”判
断,因此一些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方案,难以在初步审查过程中被筛查出来。这样的审查制度给公众留下把关不严的印象。此外,多年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较高的授权率和较低的驳回率,似乎更加证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门槛低。
2.驱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政策
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也构成低质量实用新型专利滋生的非正常“驱动力”。
例如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规定的专利数量指标驱使一些企业通过重复申请、拆分申请来凑数。又如各级地方政府针对专利申请的经济资助或奖励政策使一些投机之人抄袭模仿现有技术“创造”出大批低质量的专利申请,牟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政府部门业绩考核、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定,中小学升学加分,高校毕业生取得学位等等各种政策与专利挂钩,也催生出一些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上述两方面原因是目前批评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人普遍持有的观点。除此以外,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不规范、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宣传不到位、权利人的盲目投机心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综合起来,共同降低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声誉。
二、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实际状况
只有在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客观地理解和评价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下文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实际状况作一个全面分析。
(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特点
1.设立宗旨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作为发明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旨在保护那些创造性高度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但对技术进步起到促进作用的小发明、小革新。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总体创新能力仍然较低,原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多。尤其是占我国企业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力量有限,其创新活动多遵循“引进—吸收—改进”的模式,绝大多数发明创造都属于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小发明。这些改进型发明的原创性高度不高,但仍然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需要得到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需求。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对鼓励改进型的发明创造、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2.保护客体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范围比发明专利的要窄,仅限于有形产品。从产业结构来看,中国现阶段以制造业为主,制造业中最容易产生的发明创造大多是有形产品,这正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有利于促进制造业技术的进步。
3.保护期限和效力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短。较短期限能够让生命周期短的小发明尽早进入公知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效力与发明专利相同,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损害赔偿的计算与发明专利没有任何差别,较好地维护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权益。
4.周期和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周期较短,获得授权的速度快,使得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能以更快的速度向公众公开并市场化。这对于生命周期短、市场更新快的技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费用和授权之后的维持费用低于发明专利。较低的费用使得实用新型专利市场化的门槛相对发明专利也较低。
5.审查制度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实用新型专利只经过一个初步审查阶段。不少人认为,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初步审查制,是造成实用新型专利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包括四部分:第一,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第二,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第三,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第四,有关费用的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同样包括上述四个部分。第一、三、四部分区别不大,但第二部分有较大区别。
在初步审查阶段,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比发明专利申请更全面,例如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阶段要对法22.2(新颖性)、法22.4(实用性)、法26.3(充分公开)、法26.4(支持)等缺陷进行审查。而这些条款是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才审查的。事实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范围涵盖了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绝大部分条款。
在详细了解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的基础上,可以澄清社会公众对实用新型审查制度的几个误解:其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仅是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