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思考_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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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规制问题的法理思考及建议——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1

标准必要专利规制问题的法理思考及建议——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1

2016年第3期[摘要]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信息披露、禁令、许可费等是学术界、产业界面临的重大难题。

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85条作出了规定,引发学术界、产业界对标准必要专利规制问题的热烈探讨。

本文认为,从法律制修订应坚持的立场看,专利法制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时应密切关照法律客体的属性及其变化,以本法律的宗旨及主要任务为边界,并兼顾已有的立法、司法探索。

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应把市场认可作为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视角,注重专利信息披露的实效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均衡,以有节制的方式限制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权,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确定许可费,并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提出了修订建议。

[关键词]专利法修改;标准必要专利;披露;禁令;许可费[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6)03-0015-09标准必要专利规制问题的法理思考及建议———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秦天雄(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北京100804)2016年第3期总第96期No.3.2016Total No.96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收稿日期]2016-07-13[作者简介]秦天雄(1988-),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助理工程师。

标准必要专利指实施某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信息披露、禁令、许可费等,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产业界面临的难题①。

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涉争主体上看,分为专利权人群体、实施标准者群体、消费者群体和标准制定组织等复杂多方;从涉争利益上看,包含许可费利益、禁令利益以及产业健康发展利益等巨大利益;从权利平衡角度看,涉及专利权作为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兼顾等等。

对我专利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专利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谈我国的专利制度化学工程045110131 刘资文摘要:专利制度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发展以及对保障技术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主要介绍了专利体系的基本运行过程,分析了专利制度对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使读者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专利制度,同时希望通过完善专利制度,更好的推动专利制度的发展和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

关键词:专利制度,知识产权,功能,作用1 引言1985年我国实施了专利法,从根本上改变了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公有化的制度,确立了科技成果及专利权的商品价值观念。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走完了一些国家上百年所走的道路,建立了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

实践证明,专利制度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以及权利,不但使创新收益内化成为制度,成为合法的社会制度的一部分,使创新的成果得到了所有权的保障,而且还使得发明创造者不仅能实现投资回报,有时还能取得超额的利润,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动技术的不断创新。

当前,专利制度已经被公认为是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是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机制,是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调节机制,是技术创新信息资源的传播机制,是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的动力机制。

要使我国的专利制度为我国成功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对专利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 专利体系的基本运行过程专利制度拥有一个内容丰富的“工具箱”,其中包括专利保护期限、专利保护“宽度”、可专利性要求、专利更新费用体系等。

在创新成功之后,创新者必须决定将创新技术保留为商业机密还是申请专利。

专利保护是排他性的,但有期限限制;商业机密保护不能排斥独立创新,但只要没有泄露或为逆向工程所破解,其有效性则不受期限的限制。

根据专利申请的赋能要求,发明者要向专利当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必须对创新技术进行充分的披露,以使同行业中具有一般技能的人,可以根据其所披露的信息复制出创新技术。

利用日、美分类系统保障实用新型评价报告证据效力

利用日、美分类系统保障实用新型评价报告证据效力

·8·文章编号:2095-6835(2019)15-0008-04利用日、美分类系统保障实用新型评价报告证据效力于雷1,刘晓华2*(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60;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信发明审查部,北京100160)摘要: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因其法定地位以及实际应用的特殊性,对检索准确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多个实际案例分析了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的特点以及由此引发的评价难点,例证了日本FI/FT 分类以及美国UC 分类系统在新型评价报告中的应用,是对目前CPC 分类系统的有效补充,有助于提高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实用新型;评价报告;FI/FT 分类;UC 分类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 DOI :10.15913/ki.kjycx.2019.15.0041引言FI/FT 分类系统是日本专利局制定的分类系统,其中FI (File Index )分类是对IPC 分类系统的细化,有20余万个细分类;FT (File Forming Term )分类是其另外创建的分类系统,其从目的、用途、结构、材料、制造方法、使用或运行方式、控制装置等不同角度,在IPC 和FI 分类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再分类或细分,基本上可以将需要检索的现有技术控制在一个约包含200篇文献的主题内,而且除了对权利要求的特征进行标引,对说明书中以及附图涉及的相应主题也进行标引。

UC 分类系统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指定的分类系统,尽管其从2015年开始不再更新,但是其提供了非常好的功能性分类,有别于IPC 应用性分类,其通过类似自然法则,作用于类似物质或物体,可以获得类似效果的工艺方法、产品装置集中在一个类目中,这样可以保证在该功能分类位置中可以对该技术主体进行完备的检索,而且其对任何集中了超过200篇文献的类目,都尽量进行了细分。

尽管CPC 分类系统中采纳了部分功能性分类,但其并不能覆盖全部的UC 功能性分类。

(word完整版)实用新型「公开不充分」的答复思路

(word完整版)实用新型「公开不充分」的答复思路

实用新型「公开不充分」的答复思路专利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以公开换取独占",然而这“公开”的程度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本文中,发思特结合日常专利代理工作的一些经验心得,提出了“公开不充分”的三个判断基本点,以抛砖引玉、为同行及申请人对“公开不充分”这一类审查意见提供答复参考思路,同时,通过这三个判断基本点也可以反推自检所撰写的说明书是否达到“公开充分"的要求,以提高专利申请文本的撰写质量。

一、引言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来,国家知识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越来越来严格,业内流传的实用新型100%授权已成为过去。

由于我国针对实用新型仅仅是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针对实用新型,审查员大多会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或者是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公开不充分)为由下发审查意见,由于新颖性的评判标准相对来说比较客观,一般来说不会存在太大的争议。

但是,发思特从日常的专利代理工作中发现,实用新型以“公开不充分"作为驳回理由的审查意见下发个数日益增多,“公开不充分"几乎已成为实用新型驳回理由的“杀手锏”.的确,在实际的专利代理工作中,对于“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答复往往相对比较困难,对于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所指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代理人或申请人也往往会有种“莫名其妙、有理说不清”的感觉,从而导致不知如何有理有据地对“公开不充分”进行答复。

发思特认为,在进行“公开不充分"答复思路进行讨论之前,有必要对“公开不充分"条款的适用条件进行探讨。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条件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按照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文义上的理解,评判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其评判所适用的基本主体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其评判所适用基本的标准则应当是“能够实现”。

浅议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浅议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2016 ・ 10 (下)
◆理论新探
浅议实用新型专利审查际案例的分析, 探讨了如何把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本文从 《专利法》 第 33 条立
法本意出发, 针对是否属于明显错误和未被原始申请文件直接记载的修改这两种情形,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判断原则的具 体应用, 希望能对审查员在判断修改超范围以及申请人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提供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 实用新型 专利审查 超范围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0.427 气特征的电路图。 申请人提交主动修改, 陈述由于笔误将原始申 请文件中 “滤波器” 错写为 “谐振器” , 请求将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主 题 “谐振器” 修改为 “滤波器” , 并说明修改依据: 原始说明书背景 技术部分公开了 “现有的滤波器设计调试好后, 在使用时由于使 用环境的温度或者其它因素的影响, 会使整个滤波器的滤波频率 发生改变或者滤波器的某个电气指标变差, ……, 而在滤波器工 作时……” , 以及说明书有益效果部分记载了 “本实用新型谐振器 通过……, 从而达到调节整个滤波器的频率的目的” , 认为由此可 见, 本申请解决的是现有滤波器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结合公开的 结构和附图, 可以判断要求保护的主题实质是滤波器。 那么, 申请人所述内容是否可以认为是明显错误而允许修改 呢?首先, 对于允许修改的明显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 中规定是 指语法错误、 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 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 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 的正确答案。 也就是说,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申请文件 中的错误, 会立即反应出并且知道如何正确修改, 并且这种修改 是唯一、 确定的。对于本申请, “谐振器” 和 “滤波器” 是两个不同 的电气元件, 两者之间既不属于语法错误、 文字错误或打印错误, 也不属于本技术领域混淆使用的公知情形。 其次, 对于申请人所 述原始说明书背景技术和有益效果中记载关于 “滤波器” 的内容 可作为修改依据, 一方面, 通过查阅案卷可以看到, 虽然背景技术 部分出现对现有 “滤波器” 不足的描述, 有益效果部分也提到 “达 到调节整个滤波器频率的目的” , 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关于 技术方案的文字记载中使用的均是 “谐振器” , 原说明书描述的技 术效果中也多处提到了 “谐振器” , 如 “在谐振器使用时……增强 本实用新型谐振器通用性” 。另一方面, 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和有 益效果只是起辅助理解发明创造的作用, 尤其是背景技术, 审查 过程中可以修改且无需考虑对背景技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可 见本申请中, 用原说明书背景技术和有益效果举证修改内容属于 明显错误, 非常不具有说服力。 最后, 也是重中之重, 就是对于本 申请,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 作者简介: 凌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 中图分类号: D923.4 一、 引言 在我国, 专利申请制度采用的是 “先申请制” , 申请人在完成 发明创造后会尽早提交申请文件以获得申请日, 但现实中专利申 请文件不可能完美无缺, 常常还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规定的缺陷, 例如用词不严谨、 表述不准确、 权利要求撰写不 当等。 如果不修改这些缺陷就授予专利权, 不仅会影响向公众传 递专利信息的准确性, 妨碍公众对授权专利的实施应用, 还会影 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及其确定性,给专利权的行使带来困 难。 上述两者都会妨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 降低专利制度的价 值 。基于此, 我国专利制度允许申请人对其提交后的申请文件 进行修改, 但同时也给出了修改原则, 即 《专利法》 第 33 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 对发明和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 范围” , 这是要避免申请人享受原申请日的同时, 又通过修改将申 请日以后完成的技术内容写进申请文件,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因 此如何正确适用 《专利法》 第 33 条, 既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又 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二、 实践中对于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专利法》 第 33 条适用中的关键点, 就是对修改内容是否超 范围的把握, 也就是对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的把 握。 《专利审查指南》 中指出,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 围” 是指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 以及根据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 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但在审查实践中, 把握上述标准不是很 容易, 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从几个实用新型实际案例出发, 探 讨如何把握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一) 修改内容是否属于明显错误 案例 1: 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 一种谐振器, 申请文件记载该谐振器包括屏蔽罩、 陶瓷基体、 PCB 板, 并对陶瓷基体和屏蔽罩的结构进行了详细描述, 说明书附图 是关于屏蔽罩、 陶瓷基体、 PCB 板结构的示意图, 没有公开电路电

深度好文从审通答复反思专利文件撰写技巧

深度好文从审通答复反思专利文件撰写技巧

深度好文从审通答复反思专利文件撰写技巧作者:曹小翠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文章为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征得作者同意。

内容摘要发明人潜心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如果不借助专利制度予以保护,将成为公众均可以使用的公共资源,这对发明人来讲是极不公平的。

而专利权并不能自动取得,而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经过法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才能够批准授予。

因此,发明人在完成了发明创造后,需要将涉及的技术方案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撰写成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是严谨的技术性法律文件,要想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需要经过严格的训练。

但是,即便是训练有素的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也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

因此,笔者根据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审查意见答复一些常见的问题反思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以与同行探讨。

【问题一】说明书附图未详细标注对于机械类专利申请,发明人一般会提供多个附图,以从不同角度展示发明点,但是在撰写过程中代理人未将各附图中与发明点相关的部件进行标识而仅用文字进行说明,文字说明不如附图更形象直观,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文字存在不同的理解,一旦存在歧义,此时再反过来说这段文字部分是附图中哪里所示,很多时候是不被审查员接受的,因为不能从文字部分清楚、毫无疑义地得出。

这样很可能因为撰写时的一时懒惰而造成专利答复时的被动与无助。

案例一申请人请求保护一种检测设备,代理人撰写的权利要求在特征部分描述,检测元件固定于支撑件底部,且朝着传送带上的待检测产品设置。

但是在说明书附图没有将检测元件进行标注。

在说明书中也未对朝着传送带上的传检测产品进行详细说明。

这样,对检测元件的设置就有两种理解:一是检测元件设置于支撑件的底部正前方,二是检测元件设置于支撑件的底部正下方。

即是当待检测产品在传送带上移动还未到达检测设备下方时,设置于支撑件的底部正前方的检测元件可以理解为朝着待检测产品,此时检测元件开始检测;当待检测产品到达检测设备的正下方时,设置于支撑件的底部正下方的检测可以理解为朝着待检测产品,此时检测元件开始检测。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发展趋势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发展趋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研究处副处长冯媛媛实用新型专利是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审查周期短、手续便捷、成本较低、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但保护效力与发明专利相同等突出优势,30多年来,实用新型专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价值,为创新技术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不仅助力我国创新主体打开国内市场,还帮助创新主体成功应对美国“337调查”等。

近10年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创新活动较为活跃,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也稳步提升,切实保护了创新成果。

多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建立审查质量保障机构、健全审查质量保障机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手段,有效提升了实用新型专利质量。

在今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工作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切实鼓励创新、有效保护成果、回应公众期待、保障健康发展的角度,为用户和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俄罗斯联邦工业产权院质量监督部技术和组织支持处副处长马克西姆·纳津俄罗斯实用新型领域立法完全归并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最近一次法典修改是在2014年10月。

一般来说,在俄罗斯从申请的受理到颁发专利证书,平均周期为10个月。

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是从首次向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之日起10年。

实践中,在俄罗斯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形式分为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提交电子申请可以减缓30%的费用。

提交的申请如果没有出现以下3种情况,则应当被注册:没有请求书,或者不可辨认,或者不是以俄语书写,申请人没有注明自己的身份、住所或者通信地址;提交了纸件申请,但由于与纸件状态有关的技术原因无法处理;申请文件中出现“商业秘密”字样。

通常情况下,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将在5天内作出受理并注册该申请或者拒绝的结论,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俄罗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包括费用的审查、文件的审查和确定申请日,周期为2周至2个月。

实质审查包括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检索现有技术、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是否充分公开、是否满足授权标准等。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 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 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 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 明是显而易见的。
(三)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 益的技术效果。 非显而易见性+有益的效果 创造性
2、单独对比原则 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 术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 对比。
三)典型情形的判断规则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1、相同 内容的发明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的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2、上位概念与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 例如: 金、银、铜、铁 共性 个性
三)审查基准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 用的可能性。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 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可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 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 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四) 典型情形的判断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 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例4。
4). 公开的数值范围包括限定的技术特 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但是与上述限 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没有 共同的端点:
例5,例6。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 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包含产品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 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 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 定结构和/或组成。 2)、包含用途特性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 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 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之公开不充分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之公开不充分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之公开不充分作者:高鸿姝郑泊芝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6年第10期【摘要】实用新型作为专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当前,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量日益增长,但其撰写质量并不令人满意。

本文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入手,分析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常见的公开不充分类型以及相关案例,旨在使得读者易于理解为何以及如何充分公开地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

【关键词】专利实用新型公开不充分公开充分说明书1引言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仅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并且其比较发明来,创造性要求较低,但实用性强。

针对其特点,人们一般将其称为小发明[1]。

实用新型虽然为小发明,但由于其专利权相对容易获得,审查周期短,受到了中小企业、社会人事的广泛青睐。

据2014年的专利数据统计,全年共受理实用新型专利86.8万件,略低于发明的92.8万件(见图1),并且实用新型审查周期平均为3.5个月,远低于发明的21.8个月。

实用新型在我国所起到的经济作用和社会效应也是不可忽视的,在2014年受理的8220件专利纠纷案件中,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为3603件,占43.8%,高于外观专利案件所占的41.9%和发明专利案件所占的15.1%(见图2),这足以可见实用新型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图1 2014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量对比图2 2014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占比虽然实用新型相对于发明的技术方案较为简单,但其申请质量并不令人满意。

而专利申请质量以专利申请文件为载体,主要由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水平和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水平决定。

对于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实用新型。

这一要求对应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条款限定了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中国专利法详解 尹新天观后感

中国专利法详解 尹新天观后感

我国专利法详解引言专利法是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者利益,推动科技创新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专利申请国之一,其专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专利法的基本概念、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等方面逐一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作者尹新天的观后感,探讨我国专利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之处。

一、专利法的基本概念1. 专利的定义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两个方面。

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者有权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是指专利授予后,发明者可以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利。

2. 专利的条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创新。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符合实用性、新颖性和非显性原则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具有实用性且新于现有技术方案的创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等具有美观性和新颖性的创新。

3. 专利保护的期限专利保护的期限根据专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

专利权利终止后,该技术就会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和传播。

二、专利申请1. 专利申请的程序专利申请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实质审查和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者需要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新颖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一旦专利权被授予,发明者即可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利。

2. 专利申请的材料专利申请需要提交新型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图纸等材料。

其中,说明书详细描述了发明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法;权利要求书规定了发明的具体范围和限制;摘要简要介绍了发明的内容和功能;图纸则对发明的结构和特点进行了图解说明。

专利法的若干问题及其立法建议

专利法的若干问题及其立法建议

专利法的若干问题及其立法建议张 玲(南开大学法学系,天津300071) 摘要:专利法的两次修正使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在整体上得到了历史性提升。

但是,某些具体规则的内容尚有值得探讨之处。

专利法与合同法对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则应协调一致;专利申请权与申请专利的权利性质不同,转让程序也不同,两者不能混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中的美感应改为装饰性,以反映外观设计的本质特点。

关键词: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外观设计中图分类号:D 92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667(2004)0120062205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生效以来,历经1992年和2000年两次大的修正,使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得到了历史性提升,各项专利制度也更加完善,达到了TR IP s 协定对成员国所规定的统一保护标准。

但是,认真研读我国专利法条文,以及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尚有值得探讨之处。

一、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则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均规定了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则,其中专利法第八条将合作发明创造与委托发明创造合并在一起规定:“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据此,专利法和合同法对合作发明创造均设计了两个层次的规则,其一为依据合作各方达成的协议,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其二为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规则。

显然,专利法和合同法如此规定的出发点是合同优先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当事人已经就权利归属作出约定时,完全按照约定。

问题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规则,专利法规定是由“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一方享有权利;合同法规定是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在专利法领域中,“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一方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人、设计人所属单位[1](p .44)[2](p .161)[3](p .148)。

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思考_张娅

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思考_张娅

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思考张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100088)摘要:近年来针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负面评价呈增多趋势。

本文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特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授权状况、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情况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实际状况,澄清认识误区,得出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立法宗旨的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评价中图分类号:F523.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3.09.08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21-04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至今已运行了近30年。

随着我国经济地位和科技水平的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急速增长,引发社会各界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针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负面评价呈增多趋势。

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帮助社会各界能够全面、客观地理解和评价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一、目前对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看法(一)负面评价目前从各种公开的报道来看,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负面评价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1.我国实用新型专利质量低劣,降低了公众对专利的信赖程度社会公众一般认为专利应当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发明。

但有些申请人将简单模仿甚至抄袭现有技术的方案,以及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稍作改动或对其进行简单组合的方案,拿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这样的实用新型专利与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发明创造相去甚远。

公众看到一些公知公用的技术也能被授予专利权,自然会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是在鼓励创新,也就不会信赖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同时,由于一些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晰,在专利转让、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中也会给受让方、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带来很多困扰,导致相关人士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不满。

试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试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试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暂无来源:《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4年第1期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王艳2013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目的是要加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即排除不符合新颖性要求的申请。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在审查实务中,还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作为审查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何要对审查标准进行调整?此前的实用新型制度存在哪些问题?要找出答案,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梳理。

近些年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呈快速增长趋势。

1997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突破5万件,首居世界第一。

2008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20万件,2009年申请量突破30万件,2010年申请量突破40万件,2011年申请量达58.5万件,较上年增长42.9%。

从2008年至2011年,每年净增长超过10万件。

2000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已占全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总量的42%,而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达到83%。

然而,在令人骄傲的数据背后,人们也注意到了一系列隐忧。

一是我国申请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占比较低。

据统计,从1985年4月到2011年11月,在中国各项专利申请总量中,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仅32.9%,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国外申请人申请的发明专利。

二是出现了所谓的垃圾专利或非正常申请。

“垃圾专利”即指没有任何创新内容的专利。

甚至有人将自己或他人已授权或公开的专利文件经过改头换面又提交申请,并最终由于审查制度等原因而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这样的负面消息使得公众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留下了不良印象,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含金量低、水分大、权利不稳定。

而垃圾专利或非正常申请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专利考核制度片面追求数量。

自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地方政府纷纷制定适用本辖区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本辖区专利申请数量作出明确要求,甚至还有些省市将“专利申请数量”列入政府考核。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7正文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奈梅亨。

代表人:玛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946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2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王媛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28228.7,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3日。

从专利大国到专利强国之问

从专利大国到专利强国之问

从专利大国到专利强国之问稿源时间:2014-06-12 11:32:31 文章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作者:王逸吟殷泓责任编辑:王显卿【摘要】30年来,专利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对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也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2014年是专利法颁布出台30周年。

30年来,专利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对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今年4月至5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既总结贯彻落实专利法的成功经验,也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专利质量如何提升?转化难的瓶颈怎样破解?今后政策措施如何完善?光明日报记者随行采访,就相关问题进行报道。

专利法颁布出台30年,我国已成全球专利申请量第一大国,但专利质量普遍不高——一问:从量到质,如何跨越?直到中国企业研发出同类产品,雪兰诺才把药价从800元降到180元。

高纯FSH是治疗不孕症的药物,一度只有雪兰诺等少数几家跨国医药巨头能够生产。

在中国市场上,这款药以价格高昂著称。

2009年,珠海丽珠医药集团经过攻关,最终打破了外企的技术垄断。

他们将独特的生产工艺申请专利,推出了国产FSH药品,一举把药价拉了下来。

这个中国企业与跨国企业竞争的故事,背后反映的正是核心专利的巨大价值。

从2011年开始,我国成为全世界专利申请量第一大国。

但是,执法检查发现,我国专利的质量普遍不高,从专利大国到专利强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数量的跨越早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专利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过一次执法检查。

当时检查发现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提出需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

8年间,这个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我国专利拥有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006年至2013年,我国累计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595.7万件,年均增长25.5%。

2011年开始,我国成为全球专利申请量第一大国。

应当怎样看待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中的一些问题

应当怎样看待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中的一些问题

应当怎样看待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中的一些问题
佚名
【期刊名称】《冶金专利》
【年(卷),期】1989(000)002
【总页数】3页(P12-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06.3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之完善 [J], 余飞峰
2.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J], 张怀琴
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之完善\r——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策为视角[J], 王艺霏
4.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之完善——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策为视角 [J], 王艺霏
5.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思考 [J], 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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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陈艳娜王亚旭(等同第一作者)

浅谈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陈艳娜王亚旭(等同第一作者)

浅谈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陈艳娜王亚旭(等同第一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4T07:06:52.221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3年8期作者:陈艳娜王亚旭[导读] 如何使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与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匹配,使我国专利制度更好的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现状,为了提高实用新型审查质量并结合中国国情,总结了提升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质量的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304摘要:如何使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与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匹配,使我国专利制度更好的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现状,为了提高实用新型审查质量并结合中国国情,总结了提升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质量提升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我国现在的制度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评价报告制度。

自1985年施行《专利法》以来,我国开始建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由于形式审査方式的审核速度最快,可有效减少实用新型申请的积压,效率最高,符合快速保护小发明小创造的初衷;但形式审查授予的实用新型权利的稳定性又最差,在解决实际侵权纠纷时,实用新型的确权难度及工作量又大大增加,因而,经过多次的《专利法》修改,引入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评价报告的审查范围不但包括对新颖性和创造性判定,还包括其他授权条件的检验,几乎囊括了授权后可能涉及的全部无效条款,对专利进行全面评述分析,帮助专利权人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而来权衡是否维持、转让、实施专利权等;当遭遇专利权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来判断是否提起侵权诉讼以及在诉讼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侵权诉讼方面,从而更好的实现专利保护。

二、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发展现状1.我国实用新型申请量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大量增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也得到了快速的增长。

图1示出了2021年-2022年我国实用新型申请量的增长状况,近10来实用新型申请量总体呈现高速增长趋势,申请量翻了将近4倍,且2020年以来均超过了200万件,虽然2020年之后申请量较上一年均有略微下降,但绝对数量依然很大。

浅谈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陈艳娜杜芳(等同第一作者)

浅谈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陈艳娜杜芳(等同第一作者)

浅谈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陈艳娜杜芳(等同第一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4T02:00:43.135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3年8期作者:陈艳娜杜芳[导读] 本文介绍了实用新型的制度起源,对比了我国与国外重要国家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并从法律效率、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方面分析了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定位的区别;为了提高实用新型审查质量,结合中国国情,笔者提出了优化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304摘要:本文介绍了实用新型的制度起源,对比了我国与国外重要国家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并从法律效率、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方面分析了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定位的区别;为了提高实用新型审查质量,结合中国国情,笔者提出了优化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实用新型;完善;审查质量一、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起源在专利制度诞生之初,实用新型制度并没有与发明专利制度同时出现。

19 世纪,德国的手工业比较发达,一些新颖的手工工具、手工业产品具有非常重要的实用价值,但其创造性高度难以符合发明专利的要求,出于此类产品的保护需要,实用新型专利由此产生。

1891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保护法》。

1905年,日本实施了其第一部实用新型法,成为亚洲第一个具有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国家。

1961年,韩国颁布了实用新型法。

1985年,伴随着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实施,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也逐渐确立起来[1]。

二、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模式(一)德国和日本实行实用新型登记制,即为对申请的主题不作三性评价的登记制,辅以自申请开始任何人可以提出的检索或评价制度,以此判断实用新型申请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可登记。

德国现行《实用新型保护法》第7条规定,“专利局依请求进行公开出版物的检索,以判断实用新型申请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可登记。

检索请求可以由实用新型申请人或者登记的权利人以及任何第三人提出”;第8条规定,“若申请符合第4条、第4A条的(有关专利申请形式方面)规定,专利局应当决定在实用新型登记簿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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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思考张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100088)摘要:近年来针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负面评价呈增多趋势。

本文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特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授权状况、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情况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实际状况,澄清认识误区,得出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立法宗旨的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评价中图分类号:F523.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3.09.08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21-04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至今已运行了近30年。

随着我国经济地位和科技水平的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急速增长,引发社会各界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针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负面评价呈增多趋势。

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帮助社会各界能够全面、客观地理解和评价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一、目前对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看法(一)负面评价目前从各种公开的报道来看,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负面评价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1.我国实用新型专利质量低劣,降低了公众对专利的信赖程度社会公众一般认为专利应当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发明。

但有些申请人将简单模仿甚至抄袭现有技术的方案,以及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稍作改动或对其进行简单组合的方案,拿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这样的实用新型专利与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发明创造相去甚远。

公众看到一些公知公用的技术也能被授予专利权,自然会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是在鼓励创新,也就不会信赖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同时,由于一些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晰,在专利转让、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中也会给受让方、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带来很多困扰,导致相关人士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不满。

2.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稳定性差,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由于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必然有一些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申请也被授予了专利权。

这样的权利并不稳定,在后续程序中易被宣告无效。

但是启动后续程序会耗费相当多的时间、金钱和人力。

一些恶意的专利权人就利用手中一些本不应该被授权的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借此干扰对手,抢占市场份额。

即使专利权人不主动提起侵权诉讼,这种不稳定的专利权,对于竞争对手而言也是一种不确定的威胁。

竞争对手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去研究这些专利的有效性,而影响了正常的创新活动。

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维权程序繁琐,损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专利权人将发明成果申请专利,本意是希望成果得到尊重和保护。

当发生专利侵权现象并提起侵权诉讼时,被控侵权人往往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这时法院通常会中止侵权诉讼,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如果一方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结论不服,还有可能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直至专利的有效性有了结论以后再继续侵权诉讼程序。

整个过程要耗时数年。

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往往生命周期短,市场更新快,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很难在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花费冗长的时间去维权。

最终的结果就是专利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产生原因批评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人将原因归结为多方面,有制度本身的欠缺,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等等。

本文主要选取业界普遍持有的原因加以阐述。

1.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为人诟病的主要原因似乎都源于我国目前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的初步审查制度。

一般社会公众,甚至是一些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士都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不同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那样进行现有技术的检索和“三性”判断,因此一些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方案,难以在初步审查过程中被筛查出来。

这样的审查制度给公众留下把关不严的印象。

此外,多年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较高的授权率和较低的驳回率,似乎更加证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门槛低。

2.驱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政策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也构成低质量实用新型专利滋生的非正常“驱动力”。

例如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规定的专利数量指标驱使一些企业通过重复申请、拆分申请来凑数。

又如各级地方政府针对专利申请的经济资助或奖励政策使一些投机之人抄袭模仿现有技术“创造”出大批低质量的专利申请,牟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政府部门业绩考核、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定,中小学升学加分,高校毕业生取得学位等等各种政策与专利挂钩,也催生出一些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上述两方面原因是目前批评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人普遍持有的观点。

除此以外,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不规范、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宣传不到位、权利人的盲目投机心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综合起来,共同降低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声誉。

二、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实际状况只有在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客观地理解和评价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下文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实际状况作一个全面分析。

(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特点1.设立宗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作为发明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旨在保护那些创造性高度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但对技术进步起到促进作用的小发明、小革新。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总体创新能力仍然较低,原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多。

尤其是占我国企业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力量有限,其创新活动多遵循“引进—吸收—改进”的模式,绝大多数发明创造都属于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小发明。

这些改进型发明的原创性高度不高,但仍然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需要得到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需求。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对鼓励改进型的发明创造、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2.保护客体《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范围比发明专利的要窄,仅限于有形产品。

从产业结构来看,中国现阶段以制造业为主,制造业中最容易产生的发明创造大多是有形产品,这正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有利于促进制造业技术的进步。

3.保护期限和效力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短。

较短期限能够让生命周期短的小发明尽早进入公知领域。

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效力与发明专利相同,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损害赔偿的计算与发明专利没有任何差别,较好地维护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权益。

4.周期和费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周期较短,获得授权的速度快,使得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能以更快的速度向公众公开并市场化。

这对于生命周期短、市场更新快的技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费用和授权之后的维持费用低于发明专利。

较低的费用使得实用新型专利市场化的门槛相对发明专利也较低。

5.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实用新型专利只经过一个初步审查阶段。

不少人认为,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初步审查制,是造成实用新型专利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包括四部分:第一,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第二,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第三,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第四,有关费用的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同样包括上述四个部分。

第一、三、四部分区别不大,但第二部分有较大区别。

在初步审查阶段,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比发明专利申请更全面,例如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阶段要对法22.2(新颖性)、法22.4(实用性)、法26.3(充分公开)、法26.4(支持)等缺陷进行审查。

而这些条款是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才审查的。

事实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范围涵盖了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绝大部分条款。

在详细了解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的基础上,可以澄清社会公众对实用新型审查制度的几个误解:其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仅是形式审查。

这种看法是非常片面的。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不仅审查形式缺陷,也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范围与发明实质审查阶段大致相同,审查标准也一致。

其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不经过检索。

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范围包括法22.2,即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审查。

而是否具备新颖性需要依据对比文件做出判断。

获取对比文件的重要途径就是检索。

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并非都不经过检索。

其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不作“三性”判断。

“三性”即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阶段对实用性、新颖性都是要做审查的,不具备新颖性、实用性的申请将会被驳回。

此外,为了减少快速审批造成的遗漏,弥补在初步审查阶段未对创造性缺陷进行审查的遗憾,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与初步审查制度相补充的制度。

一是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全面的评价,其中也包括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价。

二是无效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还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会在请求范围内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初步审查、评价报告和无效宣告相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这套审查制度配合精巧,既实现了实用新型专利审批快捷简便,又确保了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

如果以实质审查制度取代目前的这套审查制度,将使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简便快捷的优势荡然无存,造成有限的审查资源与巨大申请量之间的矛盾。

面对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批评,我们需要做的不是改变现行制度,而是扩大宣传,让人们全面了解整个审查制度的架构,正确认识整个制度运行的机制,即实用新型的审查质量不是仅依靠初审这一个环节把关,避免以少数低质量申请来抹煞整个审查制度的贡献。

(二)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状况1.申请和授权的总体情况由于实用新型具有审批程序简单、审查周期短、费用低等优点,一直深受申请人尤其是国内中小企业申请人的欢迎。

1997年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年申请量突破5万件,首次居世界第一。

到2010年,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已占全世界申请总量的83%。

截至2010年底,我国累计受理的三种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总量位于首位。

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仍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同时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量也居三种专利首位。

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达112.1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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