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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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

第五条职责

(一)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矿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矿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6.确定矿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三)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管办)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

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8.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开展的工作。

29.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不能整改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

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完成上级领导及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单位其他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3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生活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电水暖服务中心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由驻矿服务部负责。

第八条各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驻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对其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应服从其管理、监督、处罚。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驻矿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7.建立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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