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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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唐代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唐代的会审制度(1)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2)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3)督堂集议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复习笔记六-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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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C——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D——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御史制度(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①“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古时的司法机关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古时的司法机关

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古时的司法机关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统筹区域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中西部平衡发展。

( )A.正确B.错误2.在任何情形下,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A.正确B.错误3.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驾之所以易发生事故是因为抑制了( )功能。

A.神经系统B.运动系统C.循环系统D.泌尿系统4.老李晚上出门散步,在酒吧门口看见一男子酩酊大醉在地上,遂对围观群众谎称自己是该男子的亲戚,将男子扶到偏僻之处后拿走其钱包,内有人民币万余元,老李的行为构成了( )。

A.诈骗罪B.盗窃罪C.抢劫罪D.抢夺罪5.许国石坊位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歙县,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单位,是全国典型( )代汉族建筑,属于全国唯一一座八脚牌坊。

A.宋B.元C.明D.清6.实施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绩为先的用人标准。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统筹区域发展实质是实现地区的共同发展,最终目标是实现动态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2017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冲刺: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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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频道为⼤家推出【】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取证梦想助⼒! 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理寺、都察院。

⼀改隋唐以降的⼤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明代刑部增设⼗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司法控制;清代刑部是清朝中央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直起主导作⽤,主要负责:⼀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是审核地⽅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明代⼤理寺掌复核驳正,⼤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复核。

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依清律规定,⼤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

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三道监察御史。

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是复核或审理直⾪、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是复核或审理直⾪、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各省地⽅,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民⼈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事奏裁,⼩事⽴断”。

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理寺之责。

如刑部、⼤理寺发⽣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案件的会审。

中央上述三⼤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

对重⼤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4)地⽅司法机关。

明朝地⽅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州)县三级。

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各朝司法机关(开创性的有秦朝、北齐、隋唐、明;宋与隋唐相同、清与明相同。

)夏中央司法官叫“⼤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和“理”。

商国王之下的司法官改称“⼤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吏”等属官。

西周中央司法官仍称“⼤司寇”,⼤司寇之下设“⼩司寇”。

秦朝中央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御史⼤夫”与“监察中丞”。

地⽅ “郡守”为地⽅⾏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汉朝中央皇帝,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审判各地上报的重⼤疑难案件——“疑狱”。

武帝在京师设置“司⾪校尉”。

地⽅ “郡守”,“县令”,武帝设“刺史”。

北齐正式设置“⼤理寺”,以“⼤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剐长官。

隋唐中央 “⼤理寺”,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中央司法⾏政机关,执掌案件复核权。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地⽅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等。

宋朝中央⼤理寺、刑部、御史台(另⽴“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太宗时设,神宗时撤。

)地⽅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元朝“刑部”取代“⼤理寺”,主持审判。

“⼤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明朝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刑部”主审判,“⼤理寺”负责复核。

地⽅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中央刑部、⼤理寺、都察院。

清末中央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司法⾏政⼯作及司法监督。

改“⼤理寺”为“⼤理院”,作为全国审判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5法硕考研:一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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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夏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中央最高叫:大理商“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西周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秦朝最高:皇帝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地方:郡守、县令基层组织:乡村里长汉朝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晋朝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分大理寺卿和少卿提高尚书台地位,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隋唐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下设正、丞、司职,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尚书和侍郎,案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院地方:唐代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宋朝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地方:提点刑狱司元朝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宣政院为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御史台进行改革:殿院改殿中司,台院并入察院地方:两个行御史台明朝(明朝机构职能正好与前述各朝代相反,从此刑部、大理寺职能顺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主审)、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简称“三法司”,又称“三司会审”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司考法制史梳理-司法制度及法律演变

司考法制史梳理-司法制度及法律演变
刑部-法部:司法行政事务
大理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审检合署
法律
战国
李悝法经
盗贼网捕杂具

魏律
刑名盗贼网捕杂

晋律/张杜律
刑名法例盗贼网捕杂
北齐
北齐律
名利律盗贼网捕杂

大明律
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特权体系
西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八议入律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南北朝北魏
官当入律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监督官吏

刑部:死刑复核
大理寺:慎刑机关
御史台:司法监督+重大案件审判司法行政合一元明
刑部:各省刑民案件
大理寺:复核驳正
都察院:纠察,大事奏裁、小事决断
省、府、县
越诉受重惩

刑部:最重要司法机关
大理寺:死刑复核,平凡冤狱
都察院:最高检察机关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
清末
特权、老、幼、残废,不刑讯
司法制度
最高
中央
地方
西周
周王
大司寇:实施法令辅佐周王
小司寇
春秋
战国

皇帝
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法律监督
郡守、县令-司法审判
基层乡里组织-治安与调解



廷尉:审判
御史台:检查
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不法行为
北魏
北齐
大理寺:中央审判
尚书台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死刑由皇帝复核
大理寺
刑部:复核权(徒流)、申诉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根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1.司寇»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

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2.廷尉–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

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廷尉的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大理寺–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对徒刑案件所作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那么须奏报皇帝核准;»二是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理寺职权被削弱,只负责依法断决地方各州县报请复审的狱案,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大理寺的职权。

–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朝虽恢复大理寺,但却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和主持热审。

–概括大理寺的职权变化:隋唐宋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权。

元代被取消,明朝虽恢复,但职责却由审判转为复核,权力渐轻,清朝时更是职权萎缩。

各朝代司法制度

各朝代司法制度

南 北 朝
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 →清朝
死刑复奏:曹魏明帝;南朝宋武帝;北魏太武帝 刑讯制度化 :测立 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
唐 朝
南梁—“测罚” 陈) 重伽、大杖(北魏) 告诉限制: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地方大案派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 ①限制越级告诉(县洲至中央) “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限, 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 ②限制直诉(例外:邀车驾、登 回避制度 “推换制” 。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 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闻鼓) 、 ③限制卑幼告尊长 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 应换推。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死刑复奏:3 复奏,唐太宗京城改为 5 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规定,对于皇上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 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如果任意引用而至断
黄埔背影法制史表——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
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 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 同职连署范围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 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宋 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 行,民诉受理期限为 10.1-2.01 若已经受理,延长至 3 月底 《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所谓 “明公”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 公文分类汇编,大部分为民事诉 讼判词。 明 朝 鞫献分司制:审“鞫司” (又称推司~狱司)判“献司” (又称法司) 分离 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 三次 《洗冤集录》湖南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世界第一步法医 学著作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 通政使 、督察院 左督 御史 、大理寺卿, 判决须 报皇帝批准 朝审 :对已决的在押犯人的会官审理(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 热审:三法司+宦官会审囚犯 展) 大审 : (明独有)皇帝委派宦官一员+三法司共审,每五年举行一 次 厂卫制度(05 年真题) 厂:太监组 成,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皇帝亲军 12 卫中的锦衣卫。锦衣卫: 下设南北镇抚司中, 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 锦衣卫狱,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后以兵兼型,有缉捕,刑狱之权。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 刑,凌驾司法机关 性质: 并非国家司法机关, 而是皇帝纵容下, 大宦官操纵,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 具。

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考点汇集

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考点汇集

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

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2017法硕考研中国历朝司法机关一览表

2017法硕考研中国历朝司法机关一览表

2017法硕考研中国历朝司法机关一览表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7法硕考研:一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夏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中央最高叫:大理商“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西周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秦朝最高:皇帝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地方:郡守、县令基层组织:乡村里长汉朝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晋朝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分大理寺卿和少卿提高尚书台地位,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隋唐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下设正、丞、司职,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尚书和侍郎,案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院地方:唐代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宋朝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地方:提点刑狱司元朝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宣政院为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御史台进行改革:殿院改殿中司,台院并入察院地方:两个行御史台明朝(明朝机构职能正好与前述各朝代相反,从此刑部、大理寺职能顺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主审)、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简称“三法司”,又称“三司会审”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民国政府中央:大理院,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地方:高等审判厅,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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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资料:司法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资料:司法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资料: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机关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国王或天子作为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掌握最高司法权。

传说舜帝时期的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官。

在夏朝,专门的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

到商朝,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

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自夏朝开始,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地方司法官员大多以“士”命名。

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等,分别负责审理不同地区的刑事、民事案件。

二、诉讼制度(一)天罚与神判在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

夏商两朝的“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长期残留在中国历代的诉讼文化之中。

(二)“狱”与“讼”到西周时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已有明确的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受理民事诉讼时要先收取诉讼费,受理刑事诉讼时要收取证据材料。

(三)“五听”“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其具体内容是:(1)“辞听”(2)“色听”(3)“气听”(4)“耳听”(5)“目听”“五听”实际上是运用察言观色的办法,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

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

(四)“读鞫”与“乞鞫”“读鞫”是指在审判结束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之后,犯人若不服判决,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乞鞫”。

(五)“三刺”西周时期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

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夏商西周春秋立法思想天罚神判★ 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礼·邢结合)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

扩展为:“礼治”: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

礼:有别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

体现于西周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中。

立法概况《禹刑》王命誓《汤刑》誓:出兵前盟誓、军法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一、《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宾嘉-冠婚礼刑关系: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③出礼则入刑二、宗法制度①嫡长子继承;②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③各成一级,共事天子三、《吕刑》(甫刑)--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①贯彻明德慎罚;②规定赎刑;③强调:宽严适中,中正、中罚、中道1★郑国“铸刑书”:第一 次公布成文法(子产)(叔向反对)2 邓析“竹刑”(郑国)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孔子反对)(范宣子所编)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主要罪名昏、墨、贼不孝、违命乱政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3、贼-破坏礼法;藏-隐匿贼;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4、徇私枉法――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人请托而枉法)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汉后为代死之行,北齐在法律上最终废止)《九刑》:五刑+赎鞭扑流刑法原则1 ★老幼犯罪减免三赦:幼弱、老耄、蠢愚2 ★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与偶犯惯犯-惟终偶犯-非终看偏旁对比秦朝(端)(不端)三宥:过失、弗知、遗忘3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皋陶: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4 宽严适中原则中正、中罚、中道5 因时因地制宜6 上下比罪(类推)7 同罪异罚(八辟)民事法律内容晚期确立:嫡长子继承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长,剂--兵器珍异、短);傅别(借贷契约)3、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4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对八字、卜卦)、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订婚期)、亲迎5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司法机关大司寇小司寇司刑司刺掌囚掌戮………司法制度天罚神判圜土夏台、钧台(中央监狱)天罚神判圜土、囹圄羑里1、狱(刑事)-断狱—钧金;讼(民事)-听讼—束矢2、五听:刑讯方法辞听-言语表达色听-面部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战国(封建体制开始主导)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指导思想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严刑重法1、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①《魏律》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晋律》刑名后增法例;③《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于首;法律形式律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律令课→科→格比(决事比、判例)律令科比格(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式(法律文书、西魏)主要律典1《 法经 》:第一部 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具)★2商鞅变法: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①改法为律②连坐、分户③富国强兵④夺贵族权力⑤法治主义:依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罚《廷行事》-判例约法三章汉律60篇《九章律》:六篇+户、兴、厩(萧何)《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1、《魏律》(新律):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篇目增至18;④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件2、《晋律》(张杜律、泰始律) :①“准五服以制罪”;②刑名后增法例;③篇目增至203《北魏律》:官当北魏时出现格4、《北齐律》:①重罪十条;② 定为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③ 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④法令明审、科条简要;⑤设置大理寺;⑥废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5、《麟趾格》:东魏-始为独立法典6、《大统式》:西魏-源于汉品式章程东格西式主要罪名与刑罚秦朝1 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阑入与失阑2 危害中央集权制:左官、非正、出界、僭越、酌金、阿党附重罪十条《北齐律》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③叛(叛变)④降⑤恶逆(打杀尊亲属)⑥不道(残忍的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帝器物或不敬)⑧不孝⑨不义(杀长官老师)⑩内乱(乱伦)益、漏泄省中语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4 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枉、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1死刑:具五刑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3作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侯4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5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赎刑7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1死刑:绞 斩2流刑(北周分五等)3鞭刑 杖刑4废除宫刑 西魏(547年)、北齐(569年)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故意 不端-过失3、盗窃按脏值定罪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人以上)5、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连坐原则文景时期的邢制改革(废肉刑)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1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2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5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2017法律硕士考研 复习口诀——中国法制史篇

2017法律硕士考研 复习口诀——中国法制史篇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口诀——中国法制史篇第一章立法概况1.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道中落)家家长制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的统治方式道道德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中宗宗法氏族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落落后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2.战国时立法指导思想(一刑轻法)一一断于法;刑刑无等级;轻轻罪重刑;法法布于众3.秦、汉、唐的法律形式1) 秦:请找[泻]立停大师请秦;找诏诏令;立律;停廷廷行事;大答法律答问;式封诊式2) 汉:李宁、科比,悍!李律;宁令;科;比;悍汉3) 唐:律,令,格,式,典4.《吕刑》内容(吕宽赎罐) 吕《吕刑》宽宽严适中,在定罪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赎规定赎刑罐贯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5.九刑(宫妃议大漠,留仆赎鞭)宫宫刑;妃非刑(刖);议劓刑;大大辟;漠墨刑;留流;仆扑;赎;鞭;6.成文法的公布及论战郑子书郑国、子产、铸刑书赵晋鼎晋国、赵鞅、铸刑鼎宋刑器宋国、刑器楚仆茆楚国、仆区之法茆门之法邓竹刑邓析、竹刑论战子产VS叔向;赵鞅VS孔子7. 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疯子观战否?)疯子封建制度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观观念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战战国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否否定是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8. 《法经》的内容(盗贼砸网拒捕)盗盗法;贼贼法;砸杂法;网网法;拒具法;捕捕法9.六禁(金银洗洗成交) 金金禁;银淫淫禁;洗徒徒禁; 洗嬉嬉禁;成城城禁;交狡狡禁10.《法经》的特点(战地重法)战战胜是封建制法战胜奴隶制法的标志地地主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重重刑体现法家严刑峻法的重刑精神法法治体现法治精神11.汉律六十篇(超越九镑)超朝《朝律》,6篇越《越宫律》,27篇九《九章律》,9篇镑傍《傍章律》,18篇12.《曹魏律》主要内容(八篇刑具)八八议正式入律篇篇目增加了篇目刑刑罚改革了刑罚具具律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13.《晋律》主要内容(静态法25法内准)静晋《晋律》态泰《泰始律》2525篇法法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内内容调整内容、结构,使之更加刑宽、禁简准规定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14.《北魏律》主要内容(北官25鞭)北《北魏律》;官官当首次入律; 2525篇鞭鞭刑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制度15.《北齐律》主要内容(北冥12重法)北《北齐律》冥名名例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并成名例律,作为总则1212篇重重罪规定了重罪十条法法条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16.《麟趾格》、《大统式》(东临[碣石],大[话]西[游])东临东、麟东魏、《麟趾格》大西《大统式》、西魏17.《开皇律》主要成就(五八四十篇,赎官12网)五五刑封建五刑法定化八八议明确规定了八议制度四私罪区分公罪与私罪十十恶确立十恶罪篇篇章体例定型化赎赎刑赎刑制度化官官当官当列为定制1212篇网刑网简要,疏而不失18.《大业律》(18大爷除十恶) 1818篇大爷大业《大业律》除十恶删除十恶条款19.《武德律》、《贞观律》(五一增订12篇) 五一武、一《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法律增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订贞、定贞观律、定刑《贞观律》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1212篇20.《唐六典》内容(政治、礼教、刑事)政政职;治治职;礼礼职;教教职;刑刑职;事事职21.唐律的特点(理科用语)理礼礼法合一科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用刑持平语语言精炼明确22.条法事类(调笑,请您蠢笑)调笑条、孝条法事类,孝宗时开始汇编请您庆、宁《庆元条法事类》,宁宗时期蠢笑淳、孝《淳熙条法事类》,孝宗时期23.编敕(太监太太太大)太监太祖、建太祖时期,《建隆新敕》太太太宗、《太平兴国编敕》太大太宗、《大中洋符编敕》24.六部(工兵李虎行礼) 工工部;兵兵部;李吏吏部;虎户户部;行刑刑部;礼礼部25.明会典(碗真大) 碗万《万历会典》;真正《正德会典》;大《大明会典》26.《大清会典》(康佳钱用光) 康《康熙会典》佳嘉《嘉庆会典》钱乾《乾隆会典》用雍《雍正会典》光光《光绪会典》27.《天朝田亩制度》主要内容(贫农征婚) 贫平平等提倡男女平等农农业经济制度: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征政政权组织建设:君主专制主义政权组织体系婚婚姻制度:反封建性第二章.宪政制度1.《临时约法》主要内容(才子踢国民) 才财产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子指指导思想以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踢体体制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国国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民民主自由体现了民主自由的原则2.南京国民政府宪法性文件(训曰:勿现!) 训《训政纲领》曰约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勿五《五五宪草》现宪法《中华民国宪法》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曰:观裸衣舞) 曰约《中经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观官官僚资本以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裸罗罗列一系列人民权利与自由衣一一党专政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舞五五院制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特点及意义(根钢果香,资旧经积) 1) 根钢根、纲根本大法,伟大纲领果香果、向胜利成果,斗争方向资旧资产阶级约法,旧中国反动政府宪法经积经验,积极性2) 内容特点(外国公证)外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不平等条约国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证政政治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5.《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民团抗经文) 民民主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团团结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抗抗战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经经济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文文化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第三章行政立法1.官员考核依据(严判书生) 严言言辩;判文理;书楷法;生身体貌2.2.四善(勤公得胜) 勤恪勤匪懈;公公平可称;得德德义有闻;胜慎清慎明著第四章刑事立法1. 奴隶制五刑(宫妃议大漠)宫宫刑;妃非刑(刖);议劓劓刑;大大辟;漠墨墨刑2. 最早废除宫刑(西宫[辞])西魏,废宫刑3. 最早规定官当(城北[官])城陈《陈律》;北《北魏律》;4. 五刑的等级及量刑标准(无耻脏徒,上下推算;三流加役斩绞死)无耻赃徒5、笞、杖、徒笞刑、杖刑、徒刑各分5等,实行上下推算量刑原则三流加役3、流、加役流流刑分3等,另设有加役流斩绞死死刑分为斩和绞两种5. 折杖法的适用(笞杖臀,徒流脊,流一加三)笞杖臀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流脊徒刑、流刑折为脊杖流一流刑、1年流刑折为脊杖后于本地配役1年加三加役流、3年加役流折为脊杖后于本地配役3年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6. 凌迟刑的历史沿革(五代凌迟,仁增宁定明入律,明清13、22,现行废除)五代最早出现于五代时期仁增北宋仁宗时期增施凌迟刑宁定南宋宁宗时凌迟被定为法定刑明入律凌迟刑在明朝正式入律明清13、22适用凌迟的罪名明朝为13条,清朝为22条现行废除《大清现行刑律》予以废除7. 元朝死刑分为2种(原始战领)原元元朝;始死死刑;战斩;领凌凌迟8. 太平天国的刑种及死刑种类(家长死,五盏灯) 1) 刑种:家枷枷刑;长杖杖刑;死死刑; 2) 死刑:五五马分尸;盏斩首;灯点天灯9. 西周时期的刑法原则(老姑嘴宽)老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姑故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嘴罪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宽宽严适中原则10.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盗铃故累,自宫勿说) 盗盗窃按赃值定罪铃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故故意区分故意与过失累累犯累犯加重原则自自首自首减刑原则宫共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勿诬诬告反坐原则说唆教唆犯罪加重处罚原则11.元朝及三国刑罚适用原则(恤上亲,准罢官) 1) 汉:恤恤刑原则;上上请原则;亲亲亲得相首匿原则2) 三国:准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罢八八议制度;官官当原则12.服制(斩齐大小缌麻)斩斩衰;齐齐衰;大大功;小小功;缌麻13.唐朝定罪量刑主要原则(共同数特工,老花子更累)共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同同居相为隐原则数数罪并罚原则特特权原则工公区分公罪与私罪老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花化化外人的处罚原则子自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更更犯加重原则累累犯加重原则14.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法原则([抗日]真吓人)真镇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区分首要与胁从吓威吓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人人权保障人权原则15.五过内容(官反内祸来OR宦官来内火)官惟官;反惟反;内惟内;祸货惟货;来惟来16.七杀内容(五斗细谷谋过节) 五误误杀;斗斗杀;细戏戏杀;谷故故杀;谋谋杀;过过失杀人;节劫劫杀17.太平天国时主要罪名(反叛破醋坛)反反革通妖罪;叛叛变通妖罪;破破坏军纪罪;醋触触犯天条罪;坛贪贪污、盗窃罪18.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主要罪名(战争浪费)战争战争罪;浪费浪费罪19.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主要罪名(盗匪汉奸,破边破坚)盗匪盗匪罪;汉奸汉奸罪;破边破坏边区罪;破坚破坏坚壁财物罪20.解放区政权主要罪名([解放区]反战)反反革命罪;战战争罪21.《大清现行刑律》内容(改编新罪名)改改律名为刑律编编篡取消六律总目新刑废除一些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罚定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罪罪名增加一些新罪名名民纯民事性条款不再判刑22.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刘干杯无子)刘留关于留存养亲制度干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废存问题杯卑关于卑亲属是否可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无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的问题子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的问题23.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及意义(思维内偏,知识进化) 1) 特点思思想始终贯穿着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维维护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被迫进行的内内容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近代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编编篡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改变诸法合体的形式2) 意义知资资本主义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识知识有利于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进近代化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化华中华法系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第五章民事立法1.西周契约制度(左权[的]肠子)左权左券、债权债权人持左券肠子长、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2. 宋朝典卖契约的实质要件(原先输过)原原主离业;先先问亲邻;输输钱印契;过过割赋税3.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西周婚姻基本原则(同一父)同同姓不婚;一一夫一妻制;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4. 六礼(蔡文姬真轻盈) 蔡采纳采;文问问名;姬吉纳吉; 真征纳征;轻请请期;盈迎亲迎5. 唐朝婚姻制度(先主解聘书) 先限对婚姻缔结有限制,如同姓不婚等主主婚权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解解除以七出三不去义绝为解除要件,另有合离聘书聘财、婚书以聘财、婚书为婚姻成立的要件6. 元朝婚姻制度(寡妇婚书管媒妁) 寡妇严禁寡妇带产改嫁婚书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必须订立婚书管媒妁元朝开始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7. 《中华民国民法》内容及特点(私修国际婚姻) 私私有财产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封建地主土地经营权修修订对旧民律草案进行较多修订并有明显发展国国家本位采取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际继承维护具有封建色彩的继承制度婚姻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第六章司法制度1.大理寺沿革北齐水塘[有]神鸡北齐、隋唐、审判机关北齐设置;隋唐沿用作为审判机关畜牲神宗[哼]元曲初、慎、神宗、元、取宋初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时恢复审判职能;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清[官员来]查看明、清、查看(即复核)明朝、清朝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清末北洋最高级清末、北洋时期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2.监察机关沿革秦汉打中东秦汉、大、中、东秦汉:御史大夫;东汉:御史中丞三男御明都三南、御、明、都三国两晋南北朝:御史台;明朝:都察院3.地方司法机关(送点明星[给]袁术) 送点宋、典宋朝:提典刑狱司明星明、刑明朝:提刑按察司袁术元、肃元朝:肃政廉访司4.五听制度(瓷器木耳色) 瓷辞辞听;器气气听;木目目听;耳耳听;色色听5.审判制度(举灶汉断粥,请咨询) 举灶汉鞫、诏、汉汉朝:鞫狱、诏狱断粥断、周周朝:断狱请咨询秦、治、讯秦朝:治狱、讯狱6.汉朝诉讼和审判制度(汉高举复录春秋[伟大旗帜]) 高举告、举起诉分为告诉举劾复录复录春秋春秋决狱7.明朝厂卫干预司法制度(东城西县无内行) 东城东、成东厂成立于明成祖时期西县西、宪西厂成立于明宪宗时期无内行武、内行厂内行厂成立于武宗时期8.明朝会审制度(九翻超重,大会大囚) 九翻九卿会审:翻案囚犯超重朝、重朝审:重案囚犯及死罪案件大会会审官录:大案重囚大囚大审:囚徒9.清朝会审(秋潮热) 秋秋审;潮朝朝审;热热审10.秋审分四种情况处理(情缓可留) 情情实;缓缓决;可可矜;留留养承祀11.领事裁判权的确立(领五虎,观烟台,上公堂) 领五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观烟台观审制度形成于《中英烟台条约》之后上公堂会审公堂规定于《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12.南京国民政府民事审判程序的内容和特点([南国民事],三条不繁) 三**三审制条调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不不干涉原则繁程序规定极其繁琐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法制史思维导图表格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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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夏朝中央司法官大理唐朝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地方司法官士审判复核机关刑部基层司法官蒙士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商朝中央司法机构司寇五代十国审判机关大理寺基层司法官士、蒙士复核机关刑部西周最高的司法机关大司寇监察机关御史台秦朝中央设司法机关廷尉宋朝审判机关大理寺汉朝皇帝之下审判机关廷尉比大理寺更高的审判权刑部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丞相最高检察机关御史台协助丞相监察百官御史大夫明中央审判机构刑部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法律教育律博士复核的机构大理寺北齐:中央审判大理寺监察机构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复核案件,审理冤狱、都察院国家最高检查机关。

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夏“奉”天罚罪两晋纳礼入律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商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思想(五礼)唐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慎重行刑的思想秦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轻罪重罚宋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强调慎法,法贵力行;义利并用,通商惠工汉无为而治——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元“附会汉法”;保存蒙古旧制三国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强调法治明重典治国;明刑弼教;法贵严简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崇儒术、重礼教;维护旗人特权朝代法典朝代法典夏《禹刑》《甘誓》隋《开皇律》《大业律》商《汤刑》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西周《九刑》《吕刑》五代《大周刑统》春秋楚国《仆区法》《茆门法》;晋国《被庐法》《范武子之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宋《宋刑统》战国《法经》;商鞅变少数民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西夏)《泰和律》(金)秦《法律问答》《语书》《为吏之道》《秦律十八种》元《大扎撒》《条画五章》《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汉《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明《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齐律》清《大清律例》《理藩院则例》主要法典主要法律形式。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朝代--司法制度夏代的监狱:据传在舜时,刑官皋(gāo)陶曾建造监狱--“皋陶造狱”俗称:“夏台”或“均台”商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司法审判:传说影响最大的为“神兽断狱”说。

舜位时,皋陶任“士”,即法官,执掌刑法,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

“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浓厚监狱名称:“羑(yǒu)里”即“牖里”。

监狱的形象的“字”:圉(yǔ)、囚第二章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西周早期“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司政不分;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主要诉讼制度诉讼程序:1、起诉--向官府提诉,交诉讼费2、审理--“五听”审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判决--要用法律依据或依据判例监狱制度最著名的是所谓的“圜(yuán)土”之制,建成圆形土墙,将人囚禁在内第三章春秋战国--司法制度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的司法组织名称不一:卫国、虞国设有“司寇”;宋国“大司寇”、“小司寇”;楚国“司败”晋国“尉氏”。

特点: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诉讼案件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

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除各国君有最高审判权外,还在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秦国设有--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寇。

地方司法审判权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

审判过程的记录称“爰(yuán)书”第四章秦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廷尉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已确立。

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制度特色。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yuán)”,最终决定权在郡守那里主要诉讼制度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可划分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犯罪起诉(自诉)。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唐代的司法制度的内容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唐代的司法制度的内容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唐代的司法制度的内容2017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无忧考网特为大家带来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1.唐代的会审制度(1)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2)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3)督堂集议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2.刑讯制度(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

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

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③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3.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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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
官名称一览
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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