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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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

附件:

上海银行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2013版)

【拟稿部门】总行信用卡中心

【签发日期】2013年5月23日

【发布文号】上银卡〔2013〕24号

【印发日期】2013年5月24日

【生效日期】2013年5月31日

【备案批准】否

【规章层级】操作规章

【汇编定位】信用卡—卡片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上海银行信用卡卡片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上海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上海银行会[2003]79号)和银行卡卡片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行信用卡卡片订购、卡片管理、制卡管理、成品卡发送、退卡回收、废卡销毁及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由上海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备一定信用额度,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支付工具,信用卡卡片作为支付工具的载体,根据卡片的不同状态分为空白卡、成品卡和废卡。

(一)空白卡指卡片供应商依据我行提供的设计要素印制生产带

有我行标识的卡片,其物理特性、卡片介质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

(二)成品卡指将空白卡通过卡片个性化打印、写磁等方式制成的可供持卡人激活后生效使用的卡片。

(三)废卡指从空白卡到成品卡的制卡过程中报废的以及发送过程中截回、退回的经剪角作废的卡片。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职责分解、权限管理原则。卡片生产与管理环节涉及较多单位或部门,分别确定各环节业务的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各项业务流程设计和操作应设置并遵循权限管理。

(二)专人管理、入库(箱)保管、每天核对原则。对空白卡、成品卡以及废卡的保管必需指定专人管理,所有卡片均入库(箱)保管,库存每天核对,严格管理,防止散失。

(三)专人专岗、依规制作、严格保密原则。制卡作业应专人专岗,制卡数据导入导出应加密、专机下载或保管,制卡完成后应立即删除。

第五条部门分工

(一)总行信用卡中心作为信用卡卡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解释《上海银行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负责信用卡卡面设计、卡样申报、空白卡的订购管理;负责废卡销毁的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检查辅导工作。

(二)总行营运管理部作为空白卡到成品卡的制卡作业部门(以下简称作业部门),负责信用卡空白卡的出入库工作;负责空白卡到成品卡的制卡工作;负责成品卡的发送工作;负责废卡的回收、保管和销毁工作;负责卡片管理各环节形成的档案保管工作。

(三)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明确信用卡卡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和代保管有价值品管理时的相关会计核算。

(四)柜面现场制卡指定网点负责柜面紧急制卡和发放工作,负责柜面信用卡空白卡的管理工作,负责柜面制卡中产生的废卡的保管和上交工作。

第二章成品卡标准

第六条卡面要素

(一)卡片设计要素包括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失效)期、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卡面设计需报经VISA、万事达卡、JCB、银联等发卡组织的审查通过。

(二)卡片安全要素包括CVN、CVN2、荧光防伪标识、全息防伪标志及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集成电路卡片安全等。

第七条印刷标准

卡片尺寸、卡片构造、卡片材料及通用特性应符合GB/T 14916-2006的规定,磁条的磁性材料物理特性及性能特性应符合GB/T 15120.2-1994的规定,并经银行卡检测中心物理检测达标。

第八条制卡标准

(一)印刷字符符合《中国银联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有关字符规定;凸印字符的标准和位置应符合GB/T 15120.1-1994和GB/T 15120.3-1994的规定。

(二)磁道的编码技术及规范应按GB/T 15120.2-1994的规定;第1磁道、第2磁道和第3磁道的编码规范及各磁道的磁性材料的位置应按GB/T 15120.4-1994和GB/T 15120.5-1994 的规定。磁道信息格式应按GB/T 19584的规定。

(三)接触式芯片的模块高度、触点的尺寸和位置、触点的分配以及其他接触式芯片卡的相关要求按JR/T 0025.3的规定;非接触式芯片卡的相关要求按JR/T 0025.8的规定。

第三章卡片订购

第九条卡片订购

管理部门负责空白卡的订购工作,依照上海银行集中采购审批和

采购流程办理。通过《上海银行财产管理系统》订购,卡片供应商应为经我行招投标入围供应商之一,如遇特殊情况的报经总行采购中心核准后做专项订购。空白卡续订量应根据业务需求结合日常使用量合理确定。

第十条订购核准

空白卡属首次订购的,需提供相关发卡组织的卡样核准文件。涉及VISA、MASTER等卡标识卡片订购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批次号完成相应的空白卡批次生产需求申报。

第四章卡片管理

第十一条空白卡管理

信用卡空白卡为重要空白凭证,其出入库、使用、作废、保管、销毁、轧账参照《上海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上海银行会〔2003〕79号)和《上海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操作规程(试行)》(上海银行会〔2008〕98号)相关规定执行。空白卡账务处理由作业部门空白卡保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卡领用需将领入的空白卡纳入重要物品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空白卡入库

空白卡入库时应双人会同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根据厂家的送货单,核点数量无误后当日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空白卡领用

(一)空白卡领用包括作业部门批量制卡生产领用和指定网点柜面现场制卡领用。管理部门负责向作业部门提供指定网点清单。

(二)批量制卡生产领用需双人会同。领用时填制“上海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出(入)库书”(见附件1-1)。

(三)批量制卡生产领用数量严格按照制卡数据清单上的卡品种及数量,当天领用的卡片均需当天完成制卡。

(四)柜面现场制卡领用按照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废卡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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