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管理信用卡的目的信用卡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支付方式,能够提供很多的消费便利。
但是,当我们习惯于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也需要对信用卡进行管理,以避免出现负面影响,如背负高额的债务、信用记录不良等。
因此,管理信用卡就变得非常重要。
如何管理信用卡管理信用卡不仅是为了提醒自己不要盲目使用,还包括卡片的保护和处理卡片问题的方法。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立预算计划在您使用信用卡之前建立一个预算计划是非常必要的。
在计划中包括固定的花销(如房租、水电费等)和可变费用(例如购物、餐饮、旅游等)和债务支付。
制定预算计划后,您可以时刻检查自己的开销情况,确保您不会把信用卡用得过度消费。
2. 保存卡片号码和信息对于所有信用卡,保留卡片号码、有效日期、CVV码和发卡行联系方式等信息非常重要。
在遗失卡片或被盗时,可以立即通知发卡行以挂失并取消信用卡,减少遭受欺诈风险的可能性。
3. 规范使用习惯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某些规则,如:•遵守消费习惯:只在必要时使用信用卡并进行必要的消费•每月偿还信用卡:避免背负高额的利息费用•随身携带信用卡时妥善保管(例如不要随意将其放在口袋中)•将支付终端保护好,防止受到欺诈4. 检查账单和记录检查信用卡账单和确保所有费用确实是您所消费的,不要出现任何错误或欺诈行为。
您还可以定期记录信用卡的消费状况和账单记录,以便于后续跟踪和管理。
5. 信用卡失窃或滥用如果您的信用卡遭到失窃、滥用或涉及其他不正当操作,您应该立即与发卡行联系挂失信用卡。
此外,迅速报案并向当地警察报告。
6. 不要张冠李戴每个信用卡都有不同的利率、利息期限、封顶和现金提取要求。
如果将它们混合使用,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风险。
确保您仔细了解每一张信用卡,避免张冠李戴。
结论管理信用卡是很重要的,应该始终遵守以上建议,以保护信用卡信息的隐私,有效规避信用卡问题,并在不经意间提升自己的信用记录得分。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关于公司信用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信用卡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子公司及项目组等。
三、信用卡申请与审批1. 员工因工作需要,可以向财务部门提出信用卡申请。
2. 财务部门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及工作性质,审核信用卡申请。
3. 信用卡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4. 信用卡仅限于工作用途,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四、信用卡使用规范1. 员工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用卡发行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制度。
2. 信用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严禁超限使用。
3. 信用卡消费应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得虚构交易。
4. 员工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泄露信用卡信息。
5. 员工不得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信用卡。
五、信用卡报销与还款1. 员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发票、收据等凭证。
2. 员工应在次月5日前将消费清单、发票等凭证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3.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申请,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4. 报销金额应与信用卡消费金额一致,不得虚报、冒领。
5. 员工应按时归还信用卡欠款,逾期还款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信用卡管理与监督1. 财务部门负责信用卡的申请、审批、报销及还款等工作。
2. 财务部门定期对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合规使用。
3. 对违规使用信用卡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4. 公司定期对信用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求。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通过以上公司信用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用卡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秩序。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 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 DWK ”字样,在“ 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 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信用卡是一种金融工具,为持卡人提供支付、借款等服务。
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及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二、信用卡申请与发放1.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应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审核后,根据申请人信用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
3. 发卡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科学判断申请人信用状况;发卡前需告知持卡人相关费用信息及信用卡使用规则。
三、信用卡使用1. 使用范围持卡人可在指定商户处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 还款管理持卡人应按期还款,逾期将产生利息及滞纳金;银行应提供多种还款方式,方便持卡人还款。
四、风险管理1. 风控措施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前预防信用卡风险;银行可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消费习惯等制定个性化的风控措施。
2. 安全管理银行应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防范信用卡被盗刷等风险;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相关信息,避免信息泄露。
五、投诉与处理1. 投诉渠道持卡人发现问题可通过银行客服渠道投诉;持卡人也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2. 投诉处理银行应及时处理持卡人投诉,保障持卡人权益;银行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结语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管理办法,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为持卡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以上为《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请相关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促进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做好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卡片发卡人的信用等级向持卡人提供的、在商家和银行之间进行电子支付的一种支付工具。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客户申请及审批程序要规范、严肃。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适当的手段及时了解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减少违约和损失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银行账户情况、信用背景及相关记录等进行评估,以合适的额度授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持卡人披露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第十条信用卡发卡人应当在信用卡的卡面及使用之处标示其身份,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并且不得将信用卡转让或充当抵押品。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持卡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泄露、出售持卡人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并及时修订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持卡人的风险评估和授信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充分披露有关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五)及时开展信用卡业务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评估,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卡的申请与发放第一节信用卡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2.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3. 申请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包括个人联系明、收入证明等。
第二节信用卡审批程序1. 信用卡申请资料的提交;2. 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3. 银行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用评估;4. 银行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决定不予发放,并向申请人告知决定理由。
第三节信用卡发放规定1. 银行发放信用卡时,需要与申请人签订协议;2. 信用卡的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结果决定;3. 信用卡发放后,银行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使用须知。
第三章信用卡的使用与还款第一节信用卡的使用规定1.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2.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确保使用场所的安全;3. 持卡人应当按照信用卡的使用须知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
第二节信用卡的还款规定1. 持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2. 持卡人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3. 持卡人未按时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第四章信用卡的管理与监督第一节银行内部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 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3. 银行应当定期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节政府监管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2.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引导和规范信用卡市场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订,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公司信用卡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信用卡使用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信用卡的使用,确保全部公司信用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减少潜在风险,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和相关部门,全部涉及公司信用卡的事务都必需遵守本规章制度。
3. 信用卡申请和发放3.1 公司信用卡的申请和发放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请员工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供应相关资料。
3.2 财务部门将依据公司政策和需要,评估申请人的信用情形和职务需求,并决议是否批准信用卡申请。
3.3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向申请人供应信用卡,并记录相关信息。
4. 信用卡使用权限4.1 信用卡的持有人仅限于所持职务的工作需要使用,严禁将信用卡转借他人或私自使用。
4.2 员工必需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信用卡,严禁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任何消费行为。
4.3 员工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遵从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保持合理、合规的消费行为。
5. 消费标准和限制5.1 公司信用卡仅限于正常业务消费,包含但不限于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购买等。
5.2 员工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应当遵从公司财务预算计划,严格掌控消费额度,合理使用信用额度。
5.3 员工使用信用卡消费的金额应与实际业务需求合理匹配,严禁超出正常范围的一次性大额消费。
6. 报销流程和审批要求6.1 员工完成信用卡消费后,应及时准备相关消费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并填写公司规定的消费报销申请表。
6.2 员工应将消费凭证和报销申请表提交给所在部门的主管或相关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6.3 主管或相关审批人员应审查申请表和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在合理时限内进行审批。
6.4 审批通过的报销申请将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和处理。
7. 信用卡额度管理7.1 公司信用卡额度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掌控,定期评估和调整信用卡额度,确保与公司实际需求相匹配。
7.2 员工应妥当利用信用卡额度,避开超出授权额度的消费行为,以避开给公司造成额外的财务压力。
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
1. 信用卡的基本概念
信用卡是一种便利的支付工具,持卡人可以在购物、旅行和其他消费活动中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同时不需要现金或支票。
信用卡通常有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使用该额度进行消费。
2. 信用卡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2.1 申请条件
年满18岁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无不良信用记录
2.2 申请材料
联系明
收入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3 审批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银行评估信用状况
审批结果通知
3. 信用卡的使用注意事项 3.1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使用信用卡消费
按时还款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2 还款方式
全额还款
最低还款额
4. 信用卡的管理方法
4.1 理性使用信用卡
控制消费
避免超出信用额度
4.2 定期查看账单
核对消费明细
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4.3 定时还款
避免逾期
提高信用记录
5. 信用卡的安全防范措施 5.1 防范诈骗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谨慎对待陌生方式和短信 5.2 防范盗刷
注意卡片的安全保管
注意消费场所的安全性
6. 结语
信用卡作为一种方便的支付工具,可以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但是,同时也需要持卡人对信用卡进行有效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希望这份《信用卡管理办法》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使用信用卡,享受便利的同时也保障自身
的权益。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信用卡具有通存通兑现金、购物消费结算、异地大额购货转帐、自动存取现金及消费信贷等功能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第二章信用卡第四条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统称“建设银行龙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以人民币结算,限于国内发行和使用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第五条建设银行龙卡分别印有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和VISA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标志,均按国际标准由总行统一监制建设银行龙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发卡分支行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使用期、持卡人姓名和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和防伪标志以及信用卡的特殊说明信用卡背面有磁条、签名栏和发卡行简要说明彩色照片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在签名栏下印有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第六条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由16位数字组成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等,均由总行统一规定第七条建设银行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均包括彩色照片卡向个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行个人可办理一张主卡,两张附属卡,附属卡的支付款项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办理单位须承担指定持卡人的全部经济责任;个人和单位均只能办理一张金卡第八条建设银行龙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在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凭建设银行龙卡可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转帐卡是建设银行龙卡产品之一,凭转帐卡可在特约商户自动转帐授权终端实时结算购物消费费用,可在与发卡行联网的ATM上存取现金转帐卡须联网使用,不得透支第九条建设银行龙卡的购物消费和取现限额,由特约商户、银行机构及储蓄网点内部掌握,不向持卡人说明超限额购物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公司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提取现金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各发卡行掌握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第十条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个人和单位须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存入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同一卡种主卡持卡人只准开立一个信用卡帐户领卡后主卡及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内结算信用卡存款,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十一条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并且发卡行可根据资信情况,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龙卡所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财产抵押的,在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发卡行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偿还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第十二条持卡人信用卡存款帐户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购物消费急需,须发卡行同意,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最高限额,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日内归还持卡人发生透支,发卡行应于透支当日书面通知持卡人还款,超过三十日仍不还款,发卡行须注销该信用卡,并追讨欠款和利息透支利息自收单日起记帐,十五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日不超过三十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日或透支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透支余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在持卡人偿还透支时计结透支利息持卡人须同时偿还透支利息第十三条建设银行龙卡在有效使用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或就近发卡行书面挂失,须交纳挂失费用挂失前及发卡行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该卡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四条持卡人主动提出停止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发卡行确认该信用卡存款帐户无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第三章发卡行第十五条建设银行龙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经济特别发达的县级支行也可成为发卡行第十六条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建设银行龙卡由总行审批;地市级以下分支行发卡由省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发行金卡、彩照卡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一、发卡行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县级支行申请由地市级分支行转报省分行,按上款规定分别向省级分行或总行申请二、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三、发卡前,发卡行向上级行报告发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电脑软件开发和应用,设备购置,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发卡机构地点,授权电传、传真和电话的号码等地市级以下分支行筹备实施方案经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四、省级分行接到报告后,审查发卡行发卡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编排发卡行行号,将有关资料填写“信用卡筹备工作调查表”报告总行;总行批准发卡,将新发卡行的有关资料通知各发卡行第十七条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信用卡业务部或信用卡公司,配备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发卡机构在业务发展初期需配备10人左右,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逐步增加第十八条发卡机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信用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办理开户、发卡二、负责信用卡市场推广和宣传,建立特约商户,发展持卡人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发送对帐单四、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五、负责培训收单行、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六、办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七、办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决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发卡机构,应单独办理财务核算工作八、负责辖区内止付名单的上传下达,以及全辖信用卡授权中心的工作九、负责信用卡卡片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信用卡设备的管理十、根据全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方针和目标,制定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完成信用卡年度计划;汇总编报统计报表;办理信用卡决算十一、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十二、管辖行的信用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组织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检查指导信用卡工作;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授权中心工作第十九条信用卡发卡机构可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也可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机、收单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第二十条发卡行所属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可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发卡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第四章收单行第二十二条建设银行龙卡在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各分支行所在地通用发卡行委托或指定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的本行机构、储蓄网点称为收单行第二十三条发卡行委托收单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需代培业务人员,提供业务协助发卡行应将收单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报省级分行,由省级分行转报总行第二十四条收单行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一、办理信用卡存取现金业务二、办理信用卡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业务三、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四、办理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业务五、办理信用卡转授权、挂失、传送止付名单等第二十五条收单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办理信用卡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相应设备第二十六条收单行与发卡行以及发卡行之间发生信用卡业务纠纷,应协商解决,相互意见不能统一时,可按退单规定和程序处理,退单仍不解决问题,可向总行报告第二十七条建议银行代理其他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须签订代理协议协议副本报省级分行或总行备案第五章发行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及支付能力,提供担保后,可申请办理个人普通卡二、在国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办理公司普通卡三、具备上述申领条件,有较高社会信誉或有较高经济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可申请办理金卡第二十九条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一、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其居住户口和工作单位应在发卡行所在地,有较高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一般限于为一个申领人提供担保,最多不超过两个申领人不得互相担保和循环担保无职业、无收入的人员,申领人的配偶,以及信用卡业务部门人员不得为申领人提供担保二、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其办公地点应在发卡行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发卡行对单位担保的形式应慎重掌握三、有价单证担保申领人有价单证限于国库券、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个人不得以*作担保,企业债券一般也不得作为担保申领人作担保的有价证券,须经过公证四、个人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个人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或不易损坏的财产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及抵押品的类别确定抵押担保的价值额度申领人须将抵押品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交发卡行保管第三十条个人和单位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应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与发卡机构订立《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并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发卡机构《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担保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批准号、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二、申请人、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信地址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人遵守《章程》、履行《协议》的承诺四、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申请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有关债务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承诺五、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以及申请人和担保人预留签字第三十一条发卡机构设专职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并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了解其资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第六章特约商户第三十二条特约商户是受理建设银行龙卡,为持卡人提供购货消费服务的单位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建设银行或其他银行分支机构开有银行结算帐户,独立核算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等单位,均可作为建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第三十三条建立特约商户,是发卡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要制订商户推广计划,努力发展特约商户,逐步扩大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第三十四条发卡行须与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发卡行对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宣传信用卡知识,培训有关业务人员;2.提供压卡机、签购单、汇总单和龙卡宣传资料等,对受卡量大、收益多的特约商户,根据条件提供POS授权终端机;3.定期寄发止付名单,不定期寄发紧急止付通知 4.发卡行对符合规定的签购单据,保证付款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1.按规定程序受理建设银行龙卡,向持卡人提供购货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货消费须向发卡行取得授权;2.注意识别止付卡、假卡,发现止付卡、假卡和冒用卡应立即没收,送交发卡行,必要时协助发卡行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信用卡欺诈行为;3.及时向发卡行汇总交送有关单据,清算信用卡购物消费资金,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单据从签购日到送交签约银行,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4.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5.误收止付卡、紧急止付卡、假卡和过期废卡造成损失,特约商户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三十五条发卡行配合特约商户做好信用卡结算工作须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了解信用卡专用设备和机具用品的使用情况,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商户档案,掌握分析商户受卡和执行协议的状况,对经营不佳,执行协议不好,不按操作程序办事,屡出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协议,取消特约商户资格第七章授权第三十六条信用卡授权是发卡行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提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以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它是保证信用卡业务安全,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XX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XX国际卡)。
为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XX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XX国际卡的有关业务。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XX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XX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办理XX国际卡的各项业务,原使用中国银行BINNUMBER的国际XX卡将换发新的XX国际卡。
二、XX国际卡的属性和业务流程(一)XX国际卡的属性1.定义;XX国际卡是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供持卡人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特约商户中使用的信用凭证。
2.功能:XX国际卡可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取现和直接购货业务。
XX国际商务卡不论每张卡享受的信用额度多少,每日可提取的现金最高额为港币2,000元或美元250美元。
XX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
3.清算货币:持卡人可选择美元或港币作为清算货币。
4.种类:发行万事达和威士(VISA)系列的国际个人信用卡和国际商务卡,使用XX有限公司的BINNUMBER。
XX国际卡按清算货币分为美元卡或港币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有效期分为短期卡(有效期六个月)和长期卡(有效期两年),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商务卡不设短期卡。
(二)XX国际卡的业务流程1.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负责发展客户,受理并审批客户办卡申请,将已批准发卡的客户申请表等资料寄送XX。
开办行留存申请表原件,寄送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予XX。
2.XX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负责打卡并将打制好的信用卡寄回开办行。
开办行通知客户领卡。
3.XX负责处理持卡人日常用卡交易的授权请求、与收单银行的清算等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控和客户权益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稳健经营原则,严格落实内控监督机制,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卡业务运营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商业银行应贯彻客户至上、诚实守信、持续创新、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等信用卡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发卡、交易处理、风险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评估、风险自查和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定的问题;强化外部监管,认真履行信息报告、风险提示、客户教育等职责,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确立内部人员结构、职责分工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信用卡产品设计、审批、营销、销售等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应特别关注特定客户及关联方业务和操作,防范潜在信用风险或道德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通过信用报告、移动终端等方式,及时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有关账户信息,防范持卡人商务风险。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不断加强信用卡市场宣传和客户教育,提高客户信用意识,提升信用卡管理水平。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客户数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内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保密,防止非法泄露或利用。
第二章信用卡产品设计与审批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设计符合市场实际、可操作的信用卡产品,遵循科学合理、风险可控、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制定的信用卡产品进行审批,并对信用卡相关产品设计、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进行考评,并提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信用卡合同、宣传资料、说明文案等文本中,对基本条款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消除可能产生误解的条款和限制,并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和隐私保护要求。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银行信用卡发行与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银行信用卡是指银行依法发行,具有刷卡消费、取现、转账等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章发卡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严格审核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保信用卡发放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申请信用卡的实体个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信用卡的发行应当通过有效的身份认证方式进行,以确保发卡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卡发卡后台管理系统,确保信用卡的有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遵守银行信用卡使用规定,不得超过信用额度进行消费。
第九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支付或转账时,应当确保网络环境安全,防范盗刷和网络诈骗。
第十条持卡人应当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不得将信用卡和密码轻易透露给他人。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如持卡人出现信用卡逾期还款、透支超额、盗刷等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权利,并保留向持卡人追索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如果银行发现持卡人的信用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银行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补充,将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希望广大持卡人能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合理使用信用卡,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银行信用卡卡片管理方法〔2013版〕【拟稿部门】总行信用卡中心【签发日期】2013年5月23日【发布文号】上银卡〔2013〕24号【印发日期】2013年5月24日【生效日期】2013年5月31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信用卡—卡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标准上海银行信用卡卡片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银发[1999]17号〕、《上海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方法》〔上海银行会[2003]79号〕和银行卡卡片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行信用卡卡片订购、卡片管理、制卡管理、成品卡发送、退卡回收、废卡销毁及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定义本方法所称信用卡,是指由上海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备一定信用额度,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支付工具,信用卡卡片作为支付工具的载体,根据卡片的不同状态分为空白卡、成品卡和废卡。
〔一〕空白卡指卡片供给商依据我行提供的设计要素印制生产带有我行标识的卡片,其物理特性、卡片介质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
〔二〕成品卡指将空白卡通过卡片个性化打印、写磁等方式制成的可供持卡人激活后生效使用的卡片。
〔三〕废卡指从空白卡到成品卡的制卡过程中报废的以及发送过程中截回、退回的经剪角作废的卡片。
第四条管理原则〔一〕职责分解、权限管理原则。
卡片生产与管理环节涉及较多单位或部门,分别确定各环节业务的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各项业务流程设计和操作应设置并遵循权限管理。
〔二〕专人管理、入库〔箱〕保管、每天核对原则。
对空白卡、成品卡以及废卡的保管必需指定专人管理,所有卡片均入库〔箱〕保管,库存每天核对,严格管理,防止散失。
〔三〕专人专岗、依规制作、严格保密原则。
制卡作业应专人专岗,制卡数据导入导出应加密、专机下载或保管,制卡完成后应立即删除。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a6b1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f9.png)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9日银发〔1992〕29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凡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四)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凡具备开办条件,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其所属分、支行申请发行人民币信用卡,由该银行总行审核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报告;(二)信用卡业务章程;(三)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四)拟发行信用卡的名称、卡样、发行范围、发行对象的资料,以及拟代理的境外信用卡的委托银行或国外组织的有关资料;(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业务协议,应将其协议副本和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按季报送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办理人民币信用卡或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联营合作。
信用卡制卡作业管理办法

附件1:上海银行信用卡制卡作业管理办法(2013版)【拟稿部门】总行信用卡中心【签发日期】2013年6月9日【发布文号】上银卡〔2013〕29号【印发日期】2013年6月13日【生效日期】2013年6月16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信用卡—卡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信用卡制卡业务管理工作,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上海银行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2013版)》(上银卡〔2013〕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信用卡制卡处理、清分、交接、保管、寄送、退卡、销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信用卡制卡业务是指以信用卡成品卡为产品的作业生产、清分操作、卡片配送、退件处理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信用卡制卡业务主要包括制卡数据处理、制卡、清分、成品卡寄送、退卡、质量检查、报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总行营运管理部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主管和操作人员,加强岗位内控风险管理,实行适当的岗位分离。
其中,制卡人员不得进行数据处理和空白卡保管工作。
第二章制卡数据处理第五条制卡数据处理必须在监控的环境下,采用双人会同的原则进行。
(一)信用卡制卡数据在信用卡申请核准、续卡文件生成和补换卡业务操作后第二日在信用卡系统中自动生成。
(二)数据处理人员必须使用专用取用介质(U盘、移动硬盘),至数据取用处与机房专人进行交接。
所有签收的专用交接单应保存完整,每月存档一次,以便查询。
(三)数据处理人员应定时定点取用数据,如因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取用数据,则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协商取用时间;如发现数据盘损坏或无法使用,应采用备用数据盘,并同时向主管汇报,并对损坏的数据盘及时进行维修或予以更换。
(四)数据处理人员接收数据后,应立即把数据盘中所有的数据导入系统,并转换成制卡文件,如无误,立即将数据盘中的数据彻底删除;如有出入,应立即重新取数据。
(五)数据处理人员应及时将导入完毕的数据分配到制卡设备共享目录中。
(六)制卡完毕后,数据处理人员将当天的制卡数据(原始数据、转换数据)彻底删除。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指商业银行发行且可供持卡人在其他商业银行或指定商户消费、取现、转账和其他功能,并签署由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卡使用合同而提供的一种支付工具。
第三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统一的信用卡发行和管理标准,确保信用卡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为防止信用卡欺诈、滥用、被盗刷等一切不当行为,各商业银行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安排信用卡发行、费用结算和立案核准等各项管理流程,加强对持卡人行为违法违规、恶意拖欠贷款、恶意欠款和信用卡持有人死亡死亡弃用等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开立流程第五条信用卡开立借款人应当持有大陆居民身份证或者永久居住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能够通过个人征信检查确保信贷能力的借款人,才可以申请办理开户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申请开立信用卡时,借款人应当提交有效证件、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同意具体的信用卡计划或者信用卡使用条款、必要的征信报告等文件,并签署担保协议、信用合同等。
第七条信用卡申请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社会关系、客户参照、征信报告、对交易的综合判断等要素,全面综合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收集用户的资料,准确识别客户,防止持卡人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信用卡发行审核应当特别重视潜在违约客户的信用卡申请,针对特定群体,比如境外华人、未成年人、财务紧张客户等,可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资质证明等附加材料,加强客户实名认证,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性定账审核。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把握信用卡信息的安全性、把控信用卡消费行为的合规性、加强对信用卡交易管理,通过业务工作流程、网络技术等控制措施,防止信用卡欺诈和恶意花销。
第十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持卡人申请变更信用卡业务内容或者要求变更信用卡使用权限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流程确认持卡人的身份和法人实体的资质,确保其合规行为,加强对持卡人的管理和违约制裁。
信用卡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卡的管理,保护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1. 信用卡的发行应遵循以下原则:发卡银行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具备偿还能力和信用记录良好。
信用卡的额度由发卡银行依据申请人的收入和信用评估结果确定。
信用卡应当设置有效期和最高额度限制。
2. 信用卡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并不将信用卡逾期借给他人使用。
持卡人应按时还款,并承担由于逾期未还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
持卡人不得盗刷、伪造信用卡,如有发现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报告。
发卡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交易的监控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第三章信用卡的管理1. 发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卡客户管理系统,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2. 发卡银行应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足够的信用卡信息,包括账单明细、消费记录和还款提醒等。
3. 发卡银行应定期对信用卡持卡人进行信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信用额度。
第四章信用卡的风险控制1. 发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信用评估模型、反欺诈系统和监控预警机制等。
2. 发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信用额度和利率。
3. 发卡银行应加强对商户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欺诈行为。
4. 发卡银行应建立客户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打击信用卡诈骗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信用卡的维权和处理1. 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交易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投诉,发卡银行应积极处理,并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维权渠道。
2. 信用卡持卡人对发卡银行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和信用记录的影响。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信用卡管理办法,希望能够有效规范信用卡行业,保护持卡人的权益。
信用卡制卡作业管理办法

附件1:上海银行信用卡制卡作业管理办法(2013 版)拟稿部门】总行信用卡中心签发日期】2013 年6 月9 日发布文号】上银卡〔2013 〕29 号印发日期】2013 年6 月13 日生效日期】2013 年6 月16 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信用卡—卡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信用卡制卡业务管理工作,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上海银行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2013 版)》(上银卡〔2013〕2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信用卡制卡处理、清分、交接、保管、寄送、退卡、销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信用卡制卡业务是指以信用卡成品卡为产品的作业生产、清分操作、卡片配送、退件处理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信用卡制卡业务主要包括制卡数据处理、制卡、清分、成品卡寄送、退卡、质量检查、报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总行营运管理部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主管和操作人员,加强岗位内控风险管理,实行适当的岗位分离。
其中,制卡人员不得进行数据处理和空白卡保管工作。
第二章制卡数据处理第五条制卡数据处理必须在监控的环境下,采用双人会同的原则进行。
(一)信用卡制卡数据在信用卡申请核准、续卡文件生成和补换卡业务操作后第二日在信用卡系统中自动生成。
(二)数据处理人员必须使用专用取用介质(U盘、移动硬盘),至数据取用处与机房专人进行交接。
所有签收的专用交接单应保存完整,每月存档一次,以便查询。
(三)数据处理人员应定时定点取用数据,如因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取用数据,则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协商取用时间;如发现数据盘损坏或无法使用,应采用备用数据盘,并同时向主管汇报,并对损坏的数据盘及时进行维修或予以更换。
(四)数据处理人员接收数据后,应立即把数据盘中所有的数据导入系统,并转换成制卡文件,如无误,立即将数据盘中的数据彻底删除;如有出入,应立即重新取数据。
(五)数据处理人员应及时将导入完毕的数据分配到制卡设备共享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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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附件:上海银行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2013版)【拟稿部门】总行信用卡中心【签发日期】2013年5月23日【发布文号】上银卡〔2013〕24号【印发日期】2013年5月24日【生效日期】2013年5月31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信用卡—卡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上海银行信用卡卡片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上海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上海银行会[2003]79号)和银行卡卡片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行信用卡卡片订购、卡片管理、制卡管理、成品卡发送、退卡回收、废卡销毁及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由上海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备一定信用额度,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支付工具,信用卡卡片作为支付工具的载体,根据卡片的不同状态分为空白卡、成品卡和废卡。
(一)空白卡指卡片供应商依据我行提供的设计要素印制生产带有我行标识的卡片,其物理特性、卡片介质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
(二)成品卡指将空白卡通过卡片个性化打印、写磁等方式制成的可供持卡人激活后生效使用的卡片。
(三)废卡指从空白卡到成品卡的制卡过程中报废的以及发送过程中截回、退回的经剪角作废的卡片。
第四条管理原则(一)职责分解、权限管理原则。
卡片生产与管理环节涉及较多单位或部门,分别确定各环节业务的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各项业务流程设计和操作应设置并遵循权限管理。
(二)专人管理、入库(箱)保管、每天核对原则。
对空白卡、成品卡以及废卡的保管必需指定专人管理,所有卡片均入库(箱)保管,库存每天核对,严格管理,防止散失。
(三)专人专岗、依规制作、严格保密原则。
制卡作业应专人专岗,制卡数据导入导出应加密、专机下载或保管,制卡完成后应立即删除。
第五条部门分工(一)总行信用卡中心作为信用卡卡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解释《上海银行信用卡卡片管理办法》;负责信用卡卡面设计、卡样申报、空白卡的订购管理;负责废卡销毁的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检查辅导工作。
(二)总行营运管理部作为空白卡到成品卡的制卡作业部门(以下简称作业部门),负责信用卡空白卡的出入库工作;负责空白卡到成品卡的制卡工作;负责成品卡的发送工作;负责废卡的回收、保管和销毁工作;负责卡片管理各环节形成的档案保管工作。
(三)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明确信用卡卡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和代保管有价值品管理时的相关会计核算。
(四)柜面现场制卡指定网点负责柜面紧急制卡和发放工作,负责柜面信用卡空白卡的管理工作,负责柜面制卡中产生的废卡的保管和上交工作。
第二章成品卡标准第六条卡面要素(一)卡片设计要素包括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失效)期、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
卡面设计需报经VISA、万事达卡、JCB、银联等发卡组织的审查通过。
(二)卡片安全要素包括CVN、CVN2、荧光防伪标识、全息防伪标志及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集成电路卡片安全等。
第七条印刷标准卡片尺寸、卡片构造、卡片材料及通用特性应符合GB/T 14916-2006的规定,磁条的磁性材料物理特性及性能特性应符合GB/T 15120.2-1994的规定,并经银行卡检测中心物理检测达标。
第八条制卡标准(一)印刷字符符合《中国银联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有关字符规定;凸印字符的标准和位置应符合GB/T 15120.1-1994和GB/T 15120.3-1994的规定。
(二)磁道的编码技术及规范应按GB/T 15120.2-1994的规定;第1磁道、第2磁道和第3磁道的编码规范及各磁道的磁性材料的位置应按GB/T 15120.4-1994和GB/T 15120.5-1994 的规定。
磁道信息格式应按GB/T 19584的规定。
(三)接触式芯片的模块高度、触点的尺寸和位置、触点的分配以及其他接触式芯片卡的相关要求按JR/T 0025.3的规定;非接触式芯片卡的相关要求按JR/T 0025.8的规定。
第三章卡片订购第九条卡片订购管理部门负责空白卡的订购工作,依照上海银行集中采购审批和采购流程办理。
通过《上海银行财产管理系统》订购,卡片供应商应为经我行招投标入围供应商之一,如遇特殊情况的报经总行采购中心核准后做专项订购。
空白卡续订量应根据业务需求结合日常使用量合理确定。
第十条订购核准空白卡属首次订购的,需提供相关发卡组织的卡样核准文件。
涉及VISA、MASTER等卡标识卡片订购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批次号完成相应的空白卡批次生产需求申报。
第四章卡片管理第十一条空白卡管理信用卡空白卡为重要空白凭证,其出入库、使用、作废、保管、销毁、轧账参照《上海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上海银行会〔2003〕79号)和《上海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操作规程(试行)》(上海银行会〔200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空白卡账务处理由作业部门空白卡保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卡领用需将领入的空白卡纳入重要物品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空白卡入库空白卡入库时应双人会同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根据厂家的送货单,核点数量无误后当日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空白卡领用(一)空白卡领用包括作业部门批量制卡生产领用和指定网点柜面现场制卡领用。
管理部门负责向作业部门提供指定网点清单。
(二)批量制卡生产领用需双人会同。
领用时填制“上海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出(入)库书”(见附件1-1)。
(三)批量制卡生产领用数量严格按照制卡数据清单上的卡品种及数量,当天领用的卡片均需当天完成制卡。
(四)柜面现场制卡领用按照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废卡换领作业部门批量制卡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废卡,应统一剪角,由专人凭废卡与“上海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出(入)库书”,向空白卡保管岗领取新空白卡。
第十五条废卡管理对于制卡过程中报废的、送支行及客户退回的以及截回作废的卡片均需及时剪角作废,专人入库保管,其保管、销毁按照我行卡片销卡作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空白卡封存及销毁作业部门应根据管理部门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联系书,对停办的卡、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其他需销毁的空白卡进行封存及销毁工作。
已停止使用的空白卡上缴与销毁按照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执行。
如需启用封存的卡片,由管理部门开具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联系书进行领用。
第十七条统计管理作业部门负责每日编制“信用卡空白卡收付统计报表”(见附件1-4)上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作为卡片续订的依据。
第五章制卡管理第十八条制卡数据取用作业部门应指定专人、双人会同取用制卡数据,在当日完成制卡作业后,需及时删除制卡数据并签字确认,其操作按照我行信用卡制卡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批量制卡作业作业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制卡操作,其操作按照我行信用卡制卡作业管理规定执行,并每日制作“信用卡成品卡制卡管理日报表”(见附件1-5),记录当日新卡卡片生成、发送、回收数量。
报表归档保管供日后查询使用。
第二十条柜面现场制卡作业(一)柜面制卡由制卡员依照柜员操作制卡交易后生成的制卡文件进行制卡。
(二)制卡员需设立“柜面紧急制卡工作日志”,记录每日制卡的情况以及废卡发生情况,空白卡使用数量需与空白卡保管员表外备忘付出凭证数量核对一致。
第六章成品卡发送第二十一条成品卡交接制卡完成后,制卡部门需做好成品卡的制卡入库、清分出库、清分入库、送卡出库等环节的交接和登记工作。
成品卡入库和出库应通过“713成品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清分与封装作业部门应核对成品卡与领卡通知书上的姓名、卡号一致后将卡片和相关资料放入相应信封中进行装封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放渠道成品卡发放渠道包括柜面发放、邮政寄送等方式。
作业部门应制作“邮寄卡库存情况及处理进度明细表”(见附件1-6),记录每张卡片的制作、邮寄、签收回执及退卡日期。
第二十四条柜面发放作业部门将上海地区单位信用卡或其他需要至网点柜面发放的卡片连同一式二联“申卡信用卡交接单”(见附件1-3)通过行内交换至网点,网点收到申卡专用袋后,应逐张核对卡片实物与卡片清单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将加盖储蓄专用章、支行经办员和主管名章的一联“申卡信用卡交接单”装回原交换袋,并于隔日交换至作业部门。
交接单专夹保管定期装订,以备查考。
第二十五条邮政寄送成品卡通过中国邮政进行发送,作业部门与寄送单位交接需填写“申卡信用卡交接单”(见附件1-3),交接单专夹保管定期装订,以备查考。
作业部门应制作“卡片邮寄清单”(见附件1-7),记录每张卡片的卡号、姓名、邮寄号码、寄卡时间等内容,以备查考。
第二十六条退卡回收作业部门需指定双人会同接收退卡并登记,当日根据退回的实物种类分别制作纸质和电子“退件清单”(见附件1-8),其操作按我行信用卡制卡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卡片截回对于已生成制卡文件,但由于特殊原因不应发出的卡片应予以截回作废,其操作按我行信用卡制卡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其他第二十八条检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卡片管理各环节的相关操作单位实施必要的定期检查监督,包括制度建设、执行和管理等工作。
作业部门负责对卡片管理各环节的相关操作实施必要的日常检查监督。
信用卡空白卡使用和保管检查按照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执行。
成品卡和废卡每日需进行账账、账实核对,并纳入日常查库范围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文档管理涉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形成的会计文档,按我行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管,其他纸质与电子业务文档保存期限均为5年,按月装订成册。
第三十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1、上海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出(入)库书1-2、业务联系书1-3、申卡信用卡交接单1-4、信用卡空白卡收付统计报表1-5、信用卡成品卡制卡管理日报表1-6、邮寄卡库存情况及处理进度明细表1-7、卡片邮寄清单1-8、退卡清单附件1-1:重要空白凭证上海银行有价单证出(入)库书领用单位年月日汇总柜员号:工号:上交(Teller ID)名称号码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预留印鉴起讫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合计人名币(大写)核发会计单位复核记账制单核数上交验印附件1-2:业务联系书(以下由管理部门填写)委托单位信用卡中心领卡(密)日期委托单位信息电话:地址:经办(签字)复核(签字)主管(签字)分管领导(签字)业务描述□加急办卡、□加急截卡、□其他加急办卡清单序号姓名卡号CPC内领卡网点备注(以下由作业部门填写)业务联系回执经办(签字)复核(签字)主管(签字)已截卡日期序号姓名卡号备注处理意见回复附件1-3:申卡信用卡交接单业务章:卡片数量(张)信封数量(封)备注制卡单位经办员:复核:日期:接收单位经办员:复核:日期:附件1-4:信用卡空白卡收付统计报表类别品种日期下半月合计本月合计本月空白卡库存上月空白卡库存废卡空白卡入库卡中心领卡备注VI SAMCJC BCUP合计主管复核制表附件1-5:信用卡成品卡制卡管理日报表日期:制卡寄送退件流程日期系统处理实际制卡封装发送封存新核准换卡续卡小计EMS国内小包截卡交换包其他小计当月合计全年累计备注:邮寄卡库存情况及处理进度明细表序号卡号邮寄号码业务日期备注核准制卡发放收到回执收到退卡申请销卡制表:复核:卡片邮寄清单序号卡号姓名邮寄号码寄卡时间备注总计邮寄卡片数量(单位:张):总计邮寄信封数量(单位:封):制卡单位经办:制卡单位复核:日期:送卡单位经办:送卡单位复核:日期:退件清单序号卡号邮寄号码信函类别信函种类退件原因备注总计邮寄卡片数量(单位:张):总计邮寄信封数量(单位:封):经办:复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