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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一直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盈利来源之一,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种信用卡问题频频暴露,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金融市场稳定,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办法。

一、信用卡产品设计与审批管理1.1 产品设计•各商业银行设计信用卡产品时应合理设置信用额度、费率和积分奖励等,确保产品透明、合规。

•不得违规挂钩其他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变相提高客户负担。

1.2 审批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信用卡审批程序,确保客户资信状况真实可靠。

•不得出于不当竞争目的,放宽审批标准,或者盲目扩大信用卡发卡规模。

二、风险管理2.1 风险评估与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若要合理制定应对措施,积极防范和控制信用卡逾期、恶意刷卡等风险行为。

2.2 不当营销管理•商业银行不得采用误导性宣传推销手段,不得将不良资产转嫁给客户。

•严禁发售过度借款产品,不得变相引导客户透支信用额度。

三、信息披露与服务质量3.1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卡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客户知情权。

•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全面、准确,不得隐瞒关键信息或虚假宣传。

3.2 服务质量•商业银行应提供优质的信用卡服务,确保客户权益。

•客户投诉应及时处理,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

四、监督管理机制4.1 监督部门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信用卡市场调查和监测,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4.2 行业协会监督•信用卡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行业管理规范化,加强行业自律监督。

•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内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

结语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对于消费者和金融市场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至关重要。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权益,推动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修正版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保护信用卡持卡人权益,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

然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合理收费、不当催收等,严重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发展。

因此,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信用卡申请与发行3.1 申请条件申请信用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2 信用评估银行在信用卡申请阶段将进行信用评估,通过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收入情况、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

3.3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分和信用卡类型来确定。

银行应当向信用卡持卡人明示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能力和资信情况合理调整。

四、信用卡使用与管理4.1 信用卡消费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ATM等场所进行消费、取款等操作。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确保安全使用。

4.2 还款方式持卡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全额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日前将全部应还款项一次性偿还;- 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需按照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及时偿还,但未偿还部分将按照一定利率计息;- 分期还款:持卡人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应还款项分期偿还。

4.3 费用与费率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年费、利息、逾期费、取现手续费等。

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明确的费用与费率信息,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4.4 逾期还款与催收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可能对持卡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银行应当在逾期前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并不得使用恶意催收手段。

五、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5.1 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5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5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0100221稿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0100221稿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三条境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从事信用卡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国内外行业技术标准、保障业务安全运行、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申请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等的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申请人、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书面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用卡业务特点,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协助发卡银行提供初审录入、卡片制作、信函制作和传输、客户资料保管、信息传输、交易处理、系统维护、增值服务、欠款催收等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 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 DWK ”字样,在“ 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 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分类】金融管理【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96.04.01【实施时间】1996.04.01【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银行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模版

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印章管理 (5)第四章废卡的管理 (6)第五章授信管理 (6)第六章销户 (7)第七章资料信息管理 (7)第八章附则 (7)附件: (8)附件1.《作废卡登记簿》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促进信用卡部健全机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二条信用卡部是本行管理信用卡业务的部门,部门内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岗位分离、责任分明”强化内部管理,加强防范与控制风险能力,各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部门经理督促、协调部门工作,同时受上一级主管领导监督。

第三条信用卡部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程序、流程,明确内部工作人员分工、操作级别,实行前后分离双人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并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一)职责划分:1.信用卡部根据业务流程需要设置营销拓展岗、产品创新岗、运营作业岗、授信管理岗、内控岗、催收管理岗六个主要岗位:(1)营销拓展岗负责制定并实施营销计划、产品设计、宣传资料设计等;(2)产品创新岗负责新产品的创新与研发;(3)运营作业岗负责对信用卡业务运行进行后台支持,制卡录入、发送,以及信用卡业务核算、商户账务清算、银联资金清算、账务差错处理等;(4)授信管理岗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评分。

根据征信情况拟定授信额度,报部门总经理审批;(5)内控岗负责对银行卡业务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处理手续、处理过程、处理依据进行事后监督复审检查;(6)催收管理岗负责对进入催收队列的客户进行催收,控制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促进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做好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卡片发卡人的信用等级向持卡人提供的、在商家和银行之间进行电子支付的一种支付工具。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客户申请及审批程序要规范、严肃。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适当的手段及时了解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减少违约和损失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银行账户情况、信用背景及相关记录等进行评估,以合适的额度授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持卡人披露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第十条信用卡发卡人应当在信用卡的卡面及使用之处标示其身份,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并且不得将信用卡转让或充当抵押品。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持卡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泄露、出售持卡人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并及时修订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持卡人的风险评估和授信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充分披露有关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五)及时开展信用卡业务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评估,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卡的申请与发放第一节信用卡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2.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3. 申请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包括个人联系明、收入证明等。

第二节信用卡审批程序1. 信用卡申请资料的提交;2. 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3. 银行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用评估;4. 银行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决定不予发放,并向申请人告知决定理由。

第三节信用卡发放规定1. 银行发放信用卡时,需要与申请人签订协议;2. 信用卡的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结果决定;3. 信用卡发放后,银行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使用须知。

第三章信用卡的使用与还款第一节信用卡的使用规定1.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2.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确保使用场所的安全;3. 持卡人应当按照信用卡的使用须知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

第二节信用卡的还款规定1. 持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2. 持卡人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3. 持卡人未按时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第四章信用卡的管理与监督第一节银行内部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 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3. 银行应当定期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节政府监管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2.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引导和规范信用卡市场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订,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XX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XX国际卡)。

为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XX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XX国际卡的有关业务。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XX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XX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办理XX国际卡的各项业务,原使用中国银行BINNUMBER的国际XX卡将换发新的XX国际卡。

二、XX国际卡的属性和业务流程(一)XX国际卡的属性1.定义;XX国际卡是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供持卡人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特约商户中使用的信用凭证。

2.功能:XX国际卡可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取现和直接购货业务。

XX国际商务卡不论每张卡享受的信用额度多少,每日可提取的现金最高额为港币2,000元或美元250美元。

XX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

3.清算货币:持卡人可选择美元或港币作为清算货币。

4.种类:发行万事达和威士(VISA)系列的国际个人信用卡和国际商务卡,使用XX有限公司的BINNUMBER。

XX国际卡按清算货币分为美元卡或港币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有效期分为短期卡(有效期六个月)和长期卡(有效期两年),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商务卡不设短期卡。

(二)XX国际卡的业务流程1.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负责发展客户,受理并审批客户办卡申请,将已批准发卡的客户申请表等资料寄送XX。

开办行留存申请表原件,寄送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予XX。

2.XX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负责打卡并将打制好的信用卡寄回开办行。

开办行通知客户领卡。

3.XX负责处理持卡人日常用卡交易的授权请求、与收单银行的清算等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控和客户权益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稳健经营原则,严格落实内控监督机制,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卡业务运营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商业银行应贯彻客户至上、诚实守信、持续创新、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等信用卡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发卡、交易处理、风险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评估、风险自查和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定的问题;强化外部监管,认真履行信息报告、风险提示、客户教育等职责,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确立内部人员结构、职责分工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信用卡产品设计、审批、营销、销售等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应特别关注特定客户及关联方业务和操作,防范潜在信用风险或道德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通过信用报告、移动终端等方式,及时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有关账户信息,防范持卡人商务风险。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不断加强信用卡市场宣传和客户教育,提高客户信用意识,提升信用卡管理水平。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客户数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内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保密,防止非法泄露或利用。

第二章信用卡产品设计与审批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设计符合市场实际、可操作的信用卡产品,遵循科学合理、风险可控、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制定的信用卡产品进行审批,并对信用卡相关产品设计、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进行考评,并提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信用卡合同、宣传资料、说明文案等文本中,对基本条款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消除可能产生误解的条款和限制,并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和隐私保护要求。

银监会令[11]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11]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11]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9日银发〔1992〕29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凡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四)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凡具备开办条件,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其所属分、支行申请发行人民币信用卡,由该银行总行审核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报告;(二)信用卡业务章程;(三)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四)拟发行信用卡的名称、卡样、发行范围、发行对象的资料,以及拟代理的境外信用卡的委托银行或国外组织的有关资料;(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业务协议,应将其协议副本和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按季报送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办理人民币信用卡或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联营合作。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2号令)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2号令)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具体条文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 1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农业银行机构,不批准设臵发卡中心;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可以管辖行为依托或在就近的发卡中心制卡;省、自治区一级的分行原则上不单独设臵发卡中心,应主要行使其业务上的推广、管理和监督职能;确需发卡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第三章信用卡种类第六条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发行的金穗信用卡是人民币信用卡农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和定义金穗卡的发行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信用卡的信用等级来分,可分为金穗卡金卡和金穗卡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没有资金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卡;普通卡则是对一般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卡从信用卡的发行对象来分,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是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行的信用卡,个人卡是指对年满18周岁以上,有固定收入的成年人发行的信用卡从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可分为金穗万事达卡和金穗维萨卡农业银行先后加入了万事达卡和维萨卡两大国际组织,发行的信用卡也将使用两大国际组织在国际上推广的商标使用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商标发行的金穗信用卡称金穗万事达信用卡,使用维萨卡国际组织商标发行的金穗信用卡称金穗维萨信用卡以后根据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新的信用卡种类时,由总行统一作出规定各级农业银行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但无权决定是否增加信用卡种类第四章信用卡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信用卡机构和稳定的专业队伍信用卡机构的设臵和人员的配备分四级管理,即总行--省、自治区分行--发卡中心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基层行第八条省、自治区分行只要在其辖区内开办了信用卡业务,就必须设臵信用卡业务管理机构,辖区发卡中心在5个以下的可先在资金组织处下设信用卡科,配3--5名专职人员管理信用卡业务;辖区发卡中心在6个以上的必须设臵信用卡业务管理处,配6名以上专职干部管理信用卡业务;人员的配备必须包括业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技术人员第九条各发卡城市行必须设臵专门信用卡业务机构,大城市行至少要配备20名专职人员,中小城市行至少要配备15名专职人员;发卡量达到万张以上的行,必须配备25名以上专职人员以后随着信用卡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要及时地增加业务人员第十条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基层行,必须配备2--3名专职人员开展信用卡业务,业务量大的可以设臵专门的信用卡机构,增加信用卡业务人员第十一条信用卡业务是全行具有战略意义的业务,各级农业银行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抓好这项业务,各营业网点必须积极认真地受理信用卡业务,各发卡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五章持卡人第十二条持卡人是指经过银行审核批准,同意发给金穗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要申领金穗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审核、批准,办理一切合法手续后,方可成为持卡人第十三条凡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居住户口及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年满18周岁、有稳定职业、有正常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均可申领金穗卡申领金穗卡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领用金穗卡协议,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担保,办理一切合法手续二、按规定交存开户资金,及时交纳年费三、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人申请领用金穗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签发的合法的身份证件,并提供具有担保条件的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担保四、单位申领金穗卡金卡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雄厚、经济状况好、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五、个人申领金穗卡金卡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个人信誉状况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没有不良动机;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提供担保第十四条申领金穗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经济担保,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担保方必须无条件偿还其全部债务担保形式分以下三种:一、单位担保,凡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债务偿还能力的单位均可为持卡人担保,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必须在农业银行开有存款帐户二、个人担保凡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正常的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担保人但持卡人直系亲属不能为其担保三、资金、财产担保指申领人用本人的合法财产作抵押进行担保申领人用资金作担保时,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定期存款帐户,个人金卡贰万元,个人普通卡伍仟元,存期应超过金穗卡有效期,非经发卡机构同意,其担保金不得提前支取;用不动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品价值必须在五万元以上,申领人应将经过公证的产权证交发卡机构保管当资金不能归还时,用以抵偿其债务,不足部分另行追索无论单位担保还是个人担保,担保人必须遵守金穗卡章程,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为其偿还一切债务第十五条为了确保信用卡资金安全,各发卡机构必须对申领金穗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的基本条件、资金、信誉、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及审核调查、审核的内容应包括:申领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签名、印章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及有关附件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是否符合条件,其资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如何等第十六条为建立、健全持卡人档案资料,降低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必须及时对持卡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估来确定持卡人的信用等级各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评估时,可根据不同的卡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标准一般可参照以下的内容:评估申领单位、担保单位的主要项目:所有制性质、单位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平均存款余额、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等;评估申领人、担保人的项目:所在单位性质、职业、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行为表现、担保形式等第十七条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申领、使用金穗信用卡,如持卡人需要通过金穗卡进行透支,透支限额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透支超过限额时,必须提前向发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透支如未经发卡机构批准,在一天内持续透支三次以上,透支总金额超过限额的,应视为恶意透支,发卡机构可停止其继续使用金穗卡;对情节恶劣、有*行为的可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特约商户第十八条特约商户是指银行约定的、接受信用卡购物和消费的单位特约商户的多少和服务质量的好坏,是信用卡能否广泛使用的关键,各发卡行必须积极地发展特约商户,以便为持卡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第十九条特约商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二、服务面广,使用金穗卡结算方便;三、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协议,接受发卡机构的业务培训,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受理金穗卡第二十条为确保特约商户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和减少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业务辅导,加强与商户间的联系,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档案,定期对特约商户使用的机具和凭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长期没有受理金穗卡业务和有问题的特约商户应取消其资格第二十一条特约商户必须按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金穗卡结算,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协助银行搞好信用卡风险管理,凡不按银行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的业务,如有经济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对协助银行截获假冒卡的商户,要给予奖励第七章银行受理网点第二十二条银行受理网点是指银行指定的办理金穗卡业务的营业机构,银行受理网点的多少关系到信用卡使用范围的大小,各发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尽可能多的银行营业网点受理金穗卡业务第二十三条信用卡业务是农业银行一项综合性较强的新业务,受理信用卡业务是各营业机构的一项应尽的职责,各行应把信用卡业务纳入各营业网点的经营计划,凡被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必须积极、认真地受理金穗卡业务,并努力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第二十四条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受理网点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业务开展较好的网点和个人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对擅自拒绝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或处罚第八章开户计息及收费第二十五条符合金穗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发卡机构收到客户交来的申请表后对有关内容要认真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为其开立金穗卡帐户一、申请表内容填写符合要求,有关资料属实;二、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三、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真实可靠;四、按规定交费发卡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在一个月内为持卡人开立金穗卡帐户,并发给金穗卡,金穗卡帐户只供持卡人消费结算和存、取款使用,不得转借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开立金穗卡帐户时必须按金穗卡章程规定的起存金额存款,存款按照单位和个人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遇利率变动,信用卡存款的利率按照统一规定计息信用卡透支限额和透支利率,要执行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标准各发卡机构组织吸收的存款,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本着讲究效益的原则,结合当地利率情况灵活掌握使用第二十七条申领和使用金穗卡按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机构必须统一执行总行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强制持卡人改变使用信用卡的结算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金穗卡年费,单位金卡100元,个人金卡50元;单位普通卡30元,个人普通卡15元补发新卡按年费标准收费,挂失手续费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使用金穗卡异地取款,需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农业银行系统内职工异地取款,在一万元以内的可免收手续费,超过一万元的按取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异地存款千元以下的按1%收费,最低收1元,最高收10元,农业银行系统内职工异地存款一律免收手续费;信用卡转帐结算按每笔转帐金额的5‰收费,最高收500元,最低收10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免收转帐手续费特约商户手续费率,按交易金额的1--4%掌握第二十八条收单行收取的信用卡手续费收入要与发卡行按比例分成,持卡人异地消费、购物和取款的手续费收入,收单行要按交易额的0.5%划给发卡行,信用卡非商户大额结算或异地存款收取的手续费,收单行要将其收入的50%划给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要与资金清算同时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划拔手续费第九章信用卡的使用第二十九条为保证金穗卡使用方便、快捷,持卡人必须按银行的规定,在指定的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使用金穗卡各行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金穗卡使用渠道的畅通,发卡机构要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指南,帮助持卡人掌握正确使用金穗卡结算的方法,如持卡人需到异地提取大额现金或办理较大金额的转帐结算,应提前与对方发卡机构联系,收单行要认真配合,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随意拒绝或拖延受理金穗卡业务,如无理拒绝或拖延受理金穗卡业务给客户造成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各发卡行接到商户或银行受理网点办理信用卡结算的通知后,要积极地按有关规定进行索权、授权,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发展的特约商户,必须保证主动、熟练地受理金穗卡业务,银行各受理网点要尽力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发卡机构之间应密切配合,从大局出发,互谅互让,共同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如遇客户投诉,双方应本着维护银行的利益和信誉的原则,妥善研究解决第三十一条对于信用卡工作发展缓慢、服务工作长期比较差、全国投诉较多,意见比较大的发卡行,总行将及时通报批评,对批评后不见成效的,将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见工作有大的起色的,将取消该行单独设臵发卡中心的资格,将其业务并入就近的发卡中心管理第十章授权管理第三十二条授权管理是降低信用卡业务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改进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中最关键的一环因此,各发卡机构必须加强信用卡业务授权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信用卡授权业务第三十三条各发卡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值班制度,挑选一些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授权授权工作必须做到:一、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技术熟练,有独立处理信用卡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服务热情、周到;值班时间不擅离岗位二、收到的索权信息,要逐笔检验,认真审查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办理授权业务要准确及时,对超过权限的授权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发现止付卡或伪冒卡应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对授权系统密码及本人授权代号要保密,妥善保管好授权资料第三十四条为保证授权业务顺利进行,各发卡行必须配备授权专用设备,遵守授权值班制度目前授权业务主要通过电话和传真进行,将来电传网开通以后,信用卡异地授权将运用电传设备进行因此,要求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信用卡授权业务专用的全国直拨电话2--4部,电传设备和传真机各一台,授权专用设备除授权业务外不得随意占用各行必须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授权值班制度,授权值班时间从早8点至凌晨1点如不按规定进行授权值班或授权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承担各发卡行需异地授权时,在授权值班时间内如连续拨通电话无人授权,可请其管辖行代授权,有关省、区分行要配备专人和必备的通讯设备加强授权管理如仍无法授权的也可报经总行同意后由收单行必备的通讯设备加强授权管理如仍无法授权的也可报经总行同意后由收单行代为授权,因代授权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发卡行如遇授权电话变更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总行及各发卡行第三十五条为减少和防止信用卡风险,各特约商户和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在受理金穗卡业务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当地信用卡机构索要授权,并提供持卡人卡号、有效期、身份证号码、交易内容、金额、本单位编号、索权人姓名等内容一、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超过规定的授权限额;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同一单位连续三次以上在授权限额以下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其金额合计超过了授权限额;三、对持卡人的证件或交易等有疑问;特约商户或银行营业机构如遇上述情况,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持卡人用卡购物、消费和取现第三十六条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接到特约商户或银行营业机构的索权电话,应热情、主动地办理授权,将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根据持卡人的卡号确定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然后再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是当地卡应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发卡中心有无此卡档案、此卡是否过期或止付、索权人提供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与档案中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交易额是否超过存款余额加透支限额等,经审查未发现问题,应及时授权,并编制授权号码;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是异地卡,应及时将索权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通知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进行索权,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接到索权信息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做出授权答复,索权发卡机构接到授权答复,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答复内容通知索权单位第十一章挂失与止付第三十七条持卡人遗失金穗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申请挂失应填写两联“金穗卡挂失申请书”,向发卡机构提供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有关情况,并交纳挂失手续费发卡机构受理本市持卡人挂失申请后,应将持卡人填写的“金穗卡挂失申请书”的内容与持卡人档案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受理意见,加盖发卡机构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将一联交挂失人,一联专夹保管,凭以登记“金穗卡挂失登记簿”和办理止付手续受理异地持卡人挂失申请后,应将持卡人所填的挂失申请书通知传真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权,取得授权答复后,在二联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意见,加盖单位和个人名章后,一联交挂失人,一联专夹保管第三十八条金穗卡挂失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在办理挂失30天后为其补发新卡补发新卡应将原卡申请表及有关档案登记簿取出,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号,并批注补领新卡标记,并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如持卡人找到遗失卡,未被领新卡前仍想继续用原卡的,须书面向发卡机构说明情况,经发卡机构同意后,持卡人可在30天后使用原金穗卡发卡机构要将持卡人的书面证明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手续;已补领新卡的,应将旧卡交回发卡机构第三十九条认真做好金穗卡止付工作,是防止和减少金穗卡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金穗卡止付,要及时、准确地将已挂失卡和失去信用的持卡人所持的金穗卡进行止付,并将其上报总行编入“金穗卡止付名单”为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发卡机构在审查发卡时一定要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向持卡人说明丢失卡将会给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对挂失后又找到的卡或过期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在止付名单内的卡号第四十条对于发卡机构因工作失误造成已打好的待发卡丢失或发现持卡人有严重恶性透支以及司法部门通知涉嫌作案的金穗卡,可以办理紧急止付紧急止付名称单位应及时发送到各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各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紧急止付工作的管理,以避免和减少信用卡损失为减少紧急止付的数量,各发卡机构对紧急止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一般情况不得随意发送紧急止付,符合条件的紧急止付要由业务主管审批,并报经管辖行同意后方可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核同意后,办理紧急止付对持卡人主动提出要求办理紧急止付的,每卡需向发卡行交纳手续费500元第四十一条对于各发卡机构未按规定向总行发送止付名单或发送有错误的,总行将不予受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发卡行承担,对收到止付名单不及时送达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二章发卡中心管理第四十二条发卡中心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对外直接发行金穗卡的机构,发卡中心既直接负责信用卡业务的经营,又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作信用卡业务管理,是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核心机构,各行必须加强对发卡中心的管理,配备*可靠、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证有章可循、业务操作规范第四十三条各发卡中心必须设专用房间、指定专人负责打卡,打卡机由专人负责操作,打卡员离开打止机应及时上锁,打卡程序不得外泄,更不得将打卡机临时交他人代管打卡员不得兼管空白卡片,其他不得随便出入打卡机房,应保持打卡号的相对稳定,建立严格的打卡工作秩序第四十四条发卡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资料搜集、审查、保管制度,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等应建立比较全面的档案,专门保管,对客户申请表、担保情况及持卡人购物消费和存取款动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表不予发卡,发现有问题的商户和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信用卡风险和损失第四十五条加强帐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严格计息和收费标准,及时地清算资金,按有关规定对信用卡手续费收入进行分成,保证结算渠道畅通,避免和减少差错的产生第四十六条信用卡空白卡片是重要的空白凭证,各发卡中心要。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工具,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用卡业务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

2.风险控制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3.公平公正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杜绝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三、信用卡发行管理1.发行资格:信用卡发行机构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卡发行许可。

2.客户准入:发行机构应通过合规的客户准入流程,对持卡人进行身份核实和风险评估。

3.利率定价:信用卡的利率定价应公开透明,基于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

四、信用卡使用管理1.信用额度管理:发行机构应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合理设定信用额度,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消费监控:发行机构应建立消费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消费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账单管理:发行机构应提供准确清晰的账单信息,方便持卡人核对和查询消费记录。

4.资金归集:发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持卡人的还款款项归集到指定账户。

五、信用卡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评估:发行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模型,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授信策略。

2.操作风险控制: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包括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

3.欺诈风险防控:发行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信用卡欺诈行为。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合同透明度:发行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信用卡合同,明确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杜绝欺诈和不公平条款。

2.申诉处理:发行机构应设立申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持卡人的申诉和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隐私保护:发行机构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妥善管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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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持卡人凭信用卡办理转帐结算、支取现金时,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十六条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信用卡在异地和其领卡城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干元。

第十八条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十九条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二十条各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管理。

透支额转入短期贷款核算。

第二十一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过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二十三条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二十四条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二十五条外币信用卡的业务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所属分、支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须报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补充规定的资产负责债比例监控指标;(二)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二)信用卡章程及卡样;(三)信用控制、风险管理计划及电信设备配备情况;(四)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五)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信用卡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一)信用卡名称、种类、发行对象;(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三)各项手续费收费标准;(四)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持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发行外币信用卡、IC卡,以及修改信用卡章程,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一条参与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在开办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总行须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卡业务统计报表,其发行信用卡的分、支机构须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信用卡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第三十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三十五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

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它合法收入转帐存入。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三十六条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

第三十七条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一)信用卡有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提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

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九条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十条持卡人申请挂失后,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止付。

第五章转帐结算第四十一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四十二条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

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第四十三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四)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五)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第四十四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分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

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

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四十五条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

第四十六条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在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第四十七条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并与发卡银行清算资金。

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九条持卡人在异地凭卡通过银行向收款人办理转帐时,银行应按特约单位的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存取现金第五十条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应在存款单上压卡,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五十一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

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

超过支付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

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收款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二)未经批准发行IC卡、外币信用卡的。

第五十四条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其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营业机构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二)随意降低手续费标准的;(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透支利率及计息办法的。

第五十六条发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信用卡章程、报送备案材料和业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l万元至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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