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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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方案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方案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政策背景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异地居住或工作的人群。

他们多数来自农村,进入城市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和生活条件。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管理方面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

目标任务本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引导他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管理原则与策略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属地管理,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无缝衔接。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流动人口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个性化的计划生育服务。

综合治理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管理策略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参与度。

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三、服务体系建设服务网络构建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包括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服务机构。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新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新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新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一直以来,流动人口的管理都是一个复杂且富有挑战性的问题,尤其是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大背景下。

为了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规定,旨在更好地服务于流动人口,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核心是强化服务,简化程序。

政府相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避孕药具的发放、生育政策的咨询、孕前检查、产后恢复等。

新的管理规定还简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程序。

流动人口在迁移过程中,其计划生育证明不再需要重新开具,只需由原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提供证明,即可在目的地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服务。

这一改变极大地便利了流动人口的管理。

新的管理规定还强调了流动人口自我管理的重要性。

政府鼓励流动人口成立自我管理小组,自行组织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计划生育意识。

同时,政府也会为这些自我管理小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新规的出台,是我国政府积极回应流动人口需求,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有利于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促进流动人口的合理流动,也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稳定执行。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新规的补充点包括:1.政府将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范围。

这包括提供避孕药具、生育政策咨询、孕前检查、产后恢复等服务。

2.政府鼓励流动人口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我管理,成立自我管理小组,自行组织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政府将为这些自我管理小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政府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

将通过各种渠道,如社区宣传、网络宣传等方式,向流动人口普及计划生育知识。

4.政府将加强与各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能够得到有效衔接。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新规的重点和注意事项包括:1.流动人口在迁移过程中,需要原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提供证明,以便在目的地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样本(三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样本(三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样本如下: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遵从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工作队伍,确保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流动人口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计划生育服务。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卡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卡信息系统,加强对计划生育卡信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计划生育卡的使用规范,防止计划生育卡被滥用。

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和方式,向流动人口传达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知识。

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机制,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协同发展。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宣传推广,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水平,引导流动人口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能够有效落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样本(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流动人口是指常驻地和暂时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由于其流动性和不稳定性,使得他们的生育管理工作更加困难和复杂。

为了有效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生育率合理控制,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本方案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促进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提供全方位的生育服务,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良好开展。

三、工作内容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区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遵从性。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024年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

2024年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

2024年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流动人口计生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本文将从服务对象明确、服务内容全面、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机构健全、服务人员专业和服务监督完善六个方面,探讨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

一、服务对象明确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服务对象。

这包括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新婚夫妇、计划生育家庭以及有特殊计生需求的人群。

通过明确服务对象,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针对育龄妇女,计生服务应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以及产后访视等全程服务。

对于新婚夫妇,应提供婚前医学检查、生殖健康咨询和避孕节育指导等服务。

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应提供政策宣传、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家庭发展规划指导等。

对于有特殊计生需求的人群,如不孕不育夫妇、残疾人士等,应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

二、服务内容全面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的内容应全面覆盖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政策宣传等多个方面。

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内容,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生殖健康服务方面,应包括性传播疾病防治、生殖道感染防治、乳腺和宫颈疾病筛查等内容。

避孕节育服务方面,应提供多种避孕方法的选择和咨询,以及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

优生优育服务方面,应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

政策宣传方面,应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和家庭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服务流程规范流动人口计生服务流程应规范有序,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服务的具体流程、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服务流程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服务流程的严格执行。

在服务流程中,应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确保服务过程的安全和舒适。

同时,应提供便捷的服务方式,如网络预约、电话咨询等,方便流动人口随时获取计生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制度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制度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制度法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流动人口的主体地位,保障流动人口享有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二)坚持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形成综合治理格局。

(三)坚持改革创新。

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适应流动人口发展趋势。

(四)坚持区域协作。

加强地区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登记和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提供生育服务。

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政策咨询、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产后康复等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生育需求。

(四)加强避孕节育服务。

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避孕手术等避孕节育服务,降低意外怀孕和人流风险。

(五)落实生育政策。

落实流动人口生育政策,保障流动人口生育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家庭和谐发展。

(六)开展关怀关爱活动。

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的特困家庭、留守儿童、妇女等群体的关怀关爱活动,提高流动人口福祉。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责任(一)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部门协同。

计划生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责任。

流动人口要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024年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2024年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2024年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促进流动人口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需求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应当遵循政策法规,遵守工业园区相关规定,注重预防和保障流动人口健康。

第五条工业园区应当积极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社会各方面服务的融合和协调发展,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的生活保障。

第二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第六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该机构应当具有充足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综合科、咨询科、宣传科、监督科等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培养专业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

第九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

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档案,记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并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三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提供咨询服务,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介绍计划生育方法和技术,解答流动人口的咨询问题。

(二)提供适宜的避孕方法和药具,确保流动人口得到安全有效的避孕保护。

(三)提供生育健康咨询服务,指导流动人口做好孕前、孕中和产后的保健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健康生育。

(四)提供优生优育咨询服务,指导流动人口合理选择生育时机和方式,提高生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加强与社会各方面服务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其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地方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对流动人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问题,确保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行为符合政策要求。

第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管理。

流动人口在办理婚姻登记和生育证明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同时也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孕前检查和孕期保健管理,确保流动人口的孕期健康和胎儿的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包括网络、电视、广播、宣传栏、宣传车等,向流动人口宣传政策法规和政策效果,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婚姻家庭教育和性教育,提高他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生育观念。

第五,完善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的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育手术的流动人口,可以采取行政罚款、限制政府福利享受等方式进行处罚。

对于多胞胎和非计划生育的孩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是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责任制落实、婚育证明管理、宣传教育和违规处罚等方
面的工作,能够更好地引导和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行为,实现人口数量的控制和结构的优化。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引言】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是在现有计划生育政策基础上,针对流动人口的生育状况和管理需求制定的一项综合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是指那些从流动地(常住地)到居住地(流动地)居住满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人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流动人口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

因此,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合理控制人口增长。

本文将结合情况对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体要求】1.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的目的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形成健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系,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效果。

3.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意识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能力。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1.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健康档案记录制度,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2.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宣传册、海报等工具,加强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

3. 鼓励流动人口参与计划生育咨询问诊,提供免费的生育咨询服务,解答流动人口的疑问。

4.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测和妇幼保健服务,建立流动妇幼保健机构,提供计划生育咨询、产前检查、孕期保健等服务。

5.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医疗服务衔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医疗保障机制,确保流动人口在不同地区享受相同的计划生育医疗待遇。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1.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法律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和遵守。

2.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凡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需求的,应按规定在目的地登记。

3.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济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鼓励流动人口控制生育。

2023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

2023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

2023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管办法是针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指的是在流动居住地没有户籍的人口,包括农民工、流动经商人员、流动服务人员等。

由于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和特定的社会经济特征,其计划生育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因此,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基本原则1. 充分尊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确保其计划生育的自愿性和自主性。

2. 打破户籍障碍,流动人口在流动居住地享有与本地人相同的计划生育权益。

3. 采取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意识和信息获取途径。

4. 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方便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服务。

二、宣传教育1.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和科学意识。

2. 制作和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册、宣传海报等,普及计划生育知识。

3. 利用现代媒体和互联网,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如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

4. 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特定群体(如农民工、流动妇女、流动青少年)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三、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1. 在流动居住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站点,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

2.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确保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

3. 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医疗服务点,提供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保健服务。

4. 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续办理指导,包括计划生育证明、节育器安装等。

四、奖励和支持措施1.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鼓励他们落实计划生育义务。

2. 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经济支持,包括计划生育补贴、低保、养老保险等。

3.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监督和管理1.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

2.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计划生育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其中不乏一些未婚、未育的年轻人,其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益,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系2.1 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2.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培训。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2.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咨询、指导、技术服务、药具配送等服务;3.监督和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1.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2.发放计划生育药具和防护用品。

(4)流动人口本人:1.接受计划生育服务;2.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2 工作流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婚前、婚后计划生育、孕前、孕期和分娩期计划生育服务。

(1)婚前、婚后计划生育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向流动人口提供婚前、婚后计划生育服务,包括生殖健康咨询、避孕药具发放及使用指导等。

(2)孕前、孕期计划生育服务孕前服务:在孕前,流动人口可到指定医院或诊所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孕前检查、计划生育药具等。

孕期服务:在孕期,流动人口可到指定医院或诊所接受孕期保健、孕产检查等服务。

(3)分娩期计划生育服务在分娩前,流动人口向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生育服务,并根据需要选择医院或诊所进行分娩服务。

2.3 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市场上流通的计划生育药具进行监管,确保流动人口获得优质、合格的计划生育药具。

对于涉嫌非法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查处和处罚。

三、工作流程(1)流动人口申请计划生育服务。

(2)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安排专人进行初步咨询。

(3)如果流动人口需要,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介到指定医院或诊所接受计划生育服务。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流动人口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已成为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下文是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起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城乡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生育、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章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八条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育龄夫妇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期接受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已计划外生育的,必须按照规定缴清计划外生育的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督促育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并建立外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负责与外出育龄人员及暂住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范本一、针对流动人口管理,我们将实施以下措施:1. 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并为其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建立专门的档案。

2. 实行季度性查验制度,每季度对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一次查验。

3. 积极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提升其法律意识和政策知晓率。

4. 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确保他们在宣传、服务和管理上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

5. 免费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并设立咨询渠道,满足其相关需求。

6. 与现居住地建立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顺畅,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规范如下:1. 成年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后,需主动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 计生办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加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3. 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需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该查验单存档备查。

4. 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将按规定时间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并继续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三、为建立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在每年两次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工作基础上,实行村级《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

乡镇每月例会汇总相关信息,通过微机提示等方式,指导村级工作人员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并做好两检服务工作,确保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经常化。

2. 对流出人员,我们将要求其完成以下六项工作: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确定一个联系人、签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确定孕检服务地点(针对孕检对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范本(三篇)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范本(三篇)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流动人口在我国人口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对于保障流动人口的生育权益, 推动人口结构优化, 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 制定并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水平, 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益, 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1.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1)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方案, 通过媒体、宣传栏等途径广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2)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2.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1)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网络, 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点, 确保流动人口能够便利地获得计划生育服务。

(2)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指导意见, 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目标、原则和方法, 提供科学、规范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

3.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收集, 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

(2)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健康档案建设工作, 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健康状况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4.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1)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活动, 通过宣传、讲座、咨询等方式, 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知识的了解和认识。

(2)提供全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体检、避孕咨询、节育手术等工作, 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范本(6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范本(6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及目标背景:随着社会进步和人口迁移的加剧,流动人口规模及比例持续增长,为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流动人口的高流动性、复杂的生活环境、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

目标:为更有效地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重点内容及措施1. 信息共享与协作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基本信息、婚育信息等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办公,提升计划生育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推动各级政府、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建立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办公及跨部门协同服务。

2. 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确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的职责与权限,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提升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与接受度,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流动人口合理规划生育。

3.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队伍建设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队伍的培训与评价,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服务能力。

拓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渠道,建立服务站点,方便流动人口获取计划生育服务。

4.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的监测与评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监测系统,实时掌握计划生育行为及情况变化,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

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优化工作流程与服务内容,提升工作质量。

5.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矛盾化解机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矛盾化解机制,及时处理相关纠纷与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政策,提供经济、教育等支持,增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粘性与可持续性。

三、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1. 落实责任:各级政府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协调与督导。

2024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2024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2024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2024工业园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规范管理,促进流动人口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24工业园区内的流动人口,包括居住在工业园区内的农民工及其家属、临时工人以及其他在工业园区内工作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本办法的目标是保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范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行为,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立2024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二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五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目标:通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使其了解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生育。

第六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合理规划生育,做好生育计划的重要性。

(三)生殖健康知识,如避孕措施、性病预防等。

(四)优生优育知识,如合理饮食、健康生活习惯等。

第七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方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举办讲座、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手机应用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第八条计划生育服务内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提供避孕措施:根据流动人口的需求,提供避孕药具、避孕套等避孕措施,确保流动人口的避孕需求得到满足。

(二)提供婚前和婚后保健服务:通过咨询、体检等方式,提供婚前和婚后保健知识,引导流动人口健康婚姻、合理生育。

(三)提供生育咨询服务:通过咨询、培训等方式,提供生育知识和技能,帮助流动人口规划好生育计划。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2篇)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2篇)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是指针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保健、指导、监督等服务工作,旨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促进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观念转变,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户籍地以外地区长期居住、工作或者流动居住、流动工作的人口。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人口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充分尊重流动人口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计划生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咨询、保健、指导等服务,并开展常规的妇幼保健工作,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所需的基础医疗服务。

第九条妇联组织负责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妇女的关爱和服务工作,促进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观念转变,提高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健康水平。

第三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知识普及,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二)计划生育咨询和指导,为流动人口提供个体化的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计划生育观念。

(三)计划生育服务保障,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保健服务,保障他们的计划生育健康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充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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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充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
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回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生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变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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