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成因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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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注册会计师内幕交易原因分析
• 特点
• 主要通过执业行为获取内幕信息; • 主要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红、公司业绩等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 签字注册会计师参与内幕交易情况较多;
• 行为比较隐蔽。
二、注册会计师内幕交易原因分析
• • • • •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1]30号 )
(三)内幕交易行为表现形式
• 买卖证券
•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 泄漏信息
• 知悉内幕信息的主体将内幕信息泄漏给他人
• 建议他人买卖
• 知悉内幕信息的主体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禁止内幕交易的期间
• 开始时点:内幕信息形成的时点 • 终止时点:内幕信息公开的时点 • 上述期间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在上述期间内进行交易属 于内幕交易、禁止买卖该证券。
一、内幕交易概述
• 内幕交易三要素
• 内幕信息 •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 内幕交易行为表现形式
(一)内幕信息
•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一)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认定的两个特性
• 1、价格敏感性
• 业务人员
• 承接项目有关人员、项目合伙人、项目经理、审计助理
• 后台支持人员
• 质量控制部人员、技术支持部门人员
• 有工作汇报关系的人员
• 因事务所内工作汇报关系而对项目有了解的人员
• 其他有关人员
• 秘书、打字员、收发室工作人员等其他有关人员
(四)业务模式决定内幕信息扩散的可能性大
• 项目组人员流动 • 交流项目情况 • 请教业务难题 • 借阅工作底稿 • QQ聊天工具 • 邮箱发送资料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内幕信息
•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 监会《内幕交易认定指引》)
•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 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 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显著偏离、显著波动,可 以结合专家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认定。
• 证监会根据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知情人(证监会《内幕交易认定指引》)
• • • • • • • •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上述内幕信息知情的自然人的配偶; 6、上述内幕信息知情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 7、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8、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接触的内幕信息机会较多 知悉的内幕信息较多 接触内幕信息人员较多 业务模式决定内幕信息扩wenku.baidu.com的可能性大 对相关法律学习和认识不够
(一)接触的内幕信息机会较多
• 审计服务
• 年报审计、IPO审计、增发审计
• 咨询服务
• 管理咨询、并购重组、尽职调查
• 其他业务
• 评估服务、税务服务、工程造价
(二)知悉的内幕信息较多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追诉标准: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一)内幕信息
• 案例:重大合同的谈判
(二)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 内幕信息知情人:
•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 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他相关规定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号)第三条规定:
•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 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 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 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审计业务
• 公司盈利、亏损信息 •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 经营条件重大变化 • 增资、合并、解散、清算
• 董监高变动
• 重大诉讼
(二)知悉的内幕信息较多
• 咨询业务
•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变化 • 股权结构重大变化 • 重大并购重组 • 重大财产购置
• 重大投资
• 主要资产抵押
(三)接触内幕信息人员较多
注册会计师内幕交易 成因及防范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yongjiecpa@126.com 2012年9月
主要内容
• • • • 内幕交易概述 注册会计师内幕交易原因分析 内幕交易的预防 附录: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一、内幕交易概述
•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行为。
•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动 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参与。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 形式,普及刑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帮助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 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 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 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
中介机构服务期间禁止买卖股票
• 《证券法》规定:
•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
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 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二百零一条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中介机构服务期间禁止买卖股票
• 《关于防范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买卖客户股票行为的通知》 (会计部函[2010]151号),专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下发文 件: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会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 个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期间买卖客户股票,违反了《证券 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在市场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针对上述 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对责任人和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依法查处。
(一)内幕信息
•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 • • • • •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一)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的来源
• 公司内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其他信息 • 公司外部:控股股东、参股公司、政府部门、其他
• 内幕交易的危害(四害)
• • • • 害投资者 害上市公司 害证券市场 害自己
(一)内幕信息
• • • • • • • • • • • • •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加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开展防范内幕交易的专题培训 • 提高从业人员对内幕交易违法违规的认识 • 提高抵制内幕交易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 提高从业人员的保密意识、法律意识 • 增强从业人员对内幕交易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 做到“严守内幕信息、杜绝内幕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 、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 预防腐败局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 意见》 国办发〔2010〕55号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
• 刑事责任: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 建立打击和预防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
(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控制度
• 建立限制交易股票清单,及时告知本所从业人员 • 对于不便于列入清单的,列入保密清单 • 建立从业人员(包括近亲属)持有股票登记备案制度 •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缩小信息扩散的范围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相关法律学习和认识不够
• 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 相关学习和培训较少
• 事务所内部控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内幕交易的预防
• 充分发挥日常监督的作用 •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控制度 •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 律意识
(一)充分发挥日常监督的作用
• 在日常监管中对于发现的问题,提请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 人员进行整改 • 日常监管可以始终保持监管压力,降低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 对于发现的内幕交易,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和严肃处理 • 打击内幕交易是一个事后的监督手段,起辅助作用
• 涉及公司经验、财务状况的信息 • 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2、尚未公开
• 未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 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 理解。
• 内幕信息对股价的影响
• 利好信息:股价上涨、获利 • 利空信息:股价下达、规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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