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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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研究及其他业务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为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工作,公司应遵循如下工作原则:
(一)审慎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或不能认定的各种信息,均应按规定提交合规部门报备,不得自行判定此类存疑信息为非内幕信息。
(二)自律原则:公司业务人员不得主动打探内幕信息,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的基础上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并在公司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互相监督、提示。
(三)保密原则:公司业务人员获得内幕信息后,除依据本制度在识别后履行报告职责外,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内幕信息。
(四)责任原则:公司应当明确治理层、经理层、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建立防范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总裁对防范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落实的直接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
第七条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公司总裁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制度所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第一款和本款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三)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也视为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得知内幕信息的人员;
4、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九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员工:
(一)因本人为第八条第二款第4条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员工主动或被动地获取了内幕信息,而成为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与第八条所述主体合作或接受其服务;
(四)在第八条所述机构调研、参加路演或推介会;
(五)阅读及利用第八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或其他资料;
(六)虽未直接从事上述工作,但在公司内外部有意或无意知晓内幕信息;
(七)以其他方式或途径与第八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接触。
第十条人资部门应建立公司业务人员的员工社会关系档案,并识别员工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识别
第十一条凡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亦未在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且属于以下范畴的信息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其中,对价格有显著影响, 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 或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认定的其他种类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即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和非公开性,同时具备前述两项性质的信息均可能构成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人员不得主动打探属于第十一条范畴的信息。对于其获悉的明确属于第十一条范畴或符合第十二条性质的信息,应按照本制度“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